义务教育学校县域内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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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
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增强教师队伍活力,促进区域教
育的优质、均衡发展,不断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整体办学水平,根据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推进县
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
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为目标,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机制,不断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增强教师队伍活力,推动优质教育资
源共建共享,有效加强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师资力量,力争用3-5
年时间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化、常态化,为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保证。
二、工作原则
(一)有序流动。县相关部门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把教师校
长交流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交流制度,明
确交流程序与要求。
(二)突出重点。增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镇和乡村学校的县,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要重
点组织、引导骨干教师和校长向农村学校流动、由超编学校(园)向缺编学校(园)流动。
(三)分步推进。2015年开始,县城周边学校进行试点,2017年在全县推开,逐步进入制度化、常态化阶段,2018年实现全县城乡义务教育师资配置基本均衡的目标,接受省验收。
(四)公开规范。建立教师校长交流办法、程序和结果公开、公示制度,规范操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切实防止违纪违规现象发生,防止产生不良影响,维护教师队伍稳定。
三、交流范围和比例
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岗教师,以中青年教师为主。凡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5年的专任教师均可交流。学校每年交流轮岗一般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各级各类名优骨干教师应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30%。
校长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6年的均可交流。同一所学校班子成员每次交流人数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30%。
没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教师必须有计划交流;对没有达到交流时间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教师,以及没有达到城区学校任教规定年限的教师,本人申请要求交流或支教的,经现学校同意并报县教育局批准也可纳入交流或支教对象范围。。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名师,本人自愿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返聘,不占单位编制,定向帮扶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待遇通过协商解决。
四、交流形式
(一)轮岗交流。以行政指令为主,有计划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轮岗。县教育局根据教师校长队伍建设、培养、优化、工作需要,制定年度交流实施方案和指导计划,经学校根据实施方案和指导计划推荐参与交流的对象,由县教育局研究,统筹安排,公示结果。校长交流由县教育局根据规定、结合实际分年度统一组织,组织部门配合实施。轮岗型交流对象均随迁人事关系。
(二)服务交流。以对口支教为主,由县区教育局下达计划,城区学校推荐人选,县教育局组织实施。服务型交流期限原则下少于1年,交流期间人事、工资保留原学校,福利待遇不变。
(三)调动交流。由县区教育局审核安排,城区超编学校选派教师,调整调入缺编的农村学校工作。
(四)其他交流。城镇学校新招聘的教师,由县教育局统一安排,首先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并纳入服务型交流计划;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可以走教的形式到村校、教学点支教,相关学校将实施情况报县教育局备案;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安排乡村学校校长教师到城区学校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
五、政策保障
(一)校长选拔。从2015学年起,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原
则上应有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或有3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
学校工作经历。
(二)评先评优。从2015学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
参评市级及以上先进、省特级教师、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名师)时,原则上须具有累计2年以上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经历。推荐各
级各类先进,选拔高一级骨干、名师时,向在农村学校任教的骨干
教师倾斜。
(三)职称评聘。城区教师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职称)须有
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累计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申报评审中级
职务(职称)须有农村学校任教累计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在乡村学
校任教连续3年以上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在中小学教职工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一定的中、高级岗位,
专项用于评聘交流教师。对服从行政指令型交流的教师,原没有聘
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
职务岗位。对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的骨干教师,取得高一
级专技职务未聘的,可聘任高一级专技职务;已聘上所评专技职务的,可在同一专技职务内高聘一级。
(四)待遇保障。城区学校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的,在交流期
内享受省、市关于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等相关待遇。原在城区学校担
任中层干部的骨干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期间,交流期满回原校的,
原则上由学校统筹安排中层职务。参加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优先
使用教师周转房。
(五)考核奖惩。服务交流及以其他形式交流到农村学校的城
区教师,由县教育局组织学年考核,优秀比例单独核定,不占接收
学校的比例。轮岗交流、调动交流的教师,由所在学校负责考核。
学年考核评为“基本合格”的交流教师,由教育局调整其工作岗位。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统一调配,自规定时间起10日内不到新单位
报到上班的教师,作旷工处理,直至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
校长交流,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优化师资配置
的主要途径,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从上到下的一项
刚性政策要求。各学校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义务教育
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优化师资配置的政策精神,取得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为推进教师校长交流工作创设
良好的氛围和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文
件精神,把政策宣讲到位,耐心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工作要细、
方法要活、举措要实,努力消除教师思想上的疑虑,充分调动教师
参与交流的积极性,让每一位符合条件的教师自觉参与交流。学校
干部和党员教师要争当先锋,争做示范,以更高的姿态,更优良的
作风,主动参与交流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实施。教师校长交流工作涉及
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学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县里
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以教育局为主、相关部门主要领导
参加的教师校长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县实施办法,组织和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