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国有贫困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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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国有
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闽财农指[2018]5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8.06.01
【实施日期】201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通知
(闽财农指〔2018〕52号)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8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财农〔2018〕20号)精神,2018年共下达中央财政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2176万元,其中以闽财农指〔2017〕156号提前下达1958万元。
本次下达218万元,其中:清流县110万元、顺昌县108万元。
收入列“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30599 其他扶贫支出”预算科目。
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的要求,项目资金“切块下达”到县,项目审批和验收下放到县,设区市林业局不再审批和验收,但应加强指导、督促和抽查。
二、请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83号)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县级收到预算下达文件后需在30日内下达到项目林场,督促林场加快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防止资金结转结余,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并及时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录入福建省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
三、要按照《福建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闽财农〔2017〕63号)要求,县级林业、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县级林业部门在申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应当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按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送省财政厅、林业厅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四、请严格按照《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闽扶办〔2017〕33号)有关规定做好公告公示工作。
附件:中央财政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
2018年6月1日
附件
福建省中央财政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绩效目标表
(2018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