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定期定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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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
案例5: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为11600元/月,2015年第四季度发生了如下业务:
(1)10月发生了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10000元(票面金额合计10300元),已自行开具普通发票;
(2)11月发生了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21600元(票面金额合计22248元),已自行开具普通发票;
(3)12月在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3000元(票面金额合计3090元),代开发票预缴税额为90元。
说明:
1. 申报表中“销售额”按开票销售额与核定销售额孰高值填写。所以,10、12月份“销售额”栏应填写11600元。
2. 合计第1列“销售额”不超过9万,本季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12月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要按规定缴纳税款。
3. 申报表中本季度第三月第6栏“减免税额”=本季度第三月第4栏“本期应纳税额”-代开发票预缴税额
申报表填写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双定户纳税人)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税款所属期:2015年10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填表日期:2016 年1月8 日
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4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