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江夏区等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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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江夏区等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

率的通知

【标 签】城市维护建设税

【颁布单位】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武地税发﹝2001﹞325号

【发文日期】2001-11-19

【实施时间】2002-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洪山、江夏、蔡甸、黄陂、新洲、汉南、东西湖区分局: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市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区等机构改革后,部分乡镇、街道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事处的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根据《》的规定,为适应行政区划的变化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平衡各区的政策,经广泛调查和征求意见,并请示省局原则同意,现对我市江夏区等城建税适用税率进行调整,具体范围及规定明确如下:

一、洪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

二、江夏、蔡甸、黄陂、新洲、汉南区所有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

江夏区庙山开发区、藏龙岛科技园、蔡甸区沌口小区、黄陂区刘店开发区、木兰山风景区及木兰湖度假区、新洲区道观河旅游风景区和火车站发展新区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

上述以外的地区城建税适用税率为5%。

三、东西湖区新沟农场、新安渡农场、东山农场城建税适用税率为5%,其他地区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

四、本通知从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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