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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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研究

摘要

法定继承制度和遗嘱继承制度并为继承领域的两大制度。在这两种继承方式中,法定继承仍然是占绝对优势的继承方式。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又是法定继承制度的重要内容。法律为社会生活规则的体现,法律应该反映社会现实。经过二十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急剧变革,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日益显现出它的滞后性和片面性。因此,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并根据我国历史和现实情况对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就成为我国法学界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拟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比较研究,并针对我国现行继承法中的相关缺陷,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有利于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工作。

关键字:法定继承;继承制度;继承范围

摘要 (1)

Abstract .................................................... 错误!未定义书签。引言.. (3)

第1章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争议 (3)

1.1维持还是扩大 (3)

1.2扩大的程度 (4)

第2章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法理依据以及国内外立法案例分析 (4)

2.1法理依据 (4)

2.2案例分析 (5)

2.2.1大陆法系几个主要国家立法例 (5)

2.2.2英美法系几个主要国家立法例 (6)

2.2.3国外立法例给我们的启示 (6)

第3章根据相关的继承法修订草案、案例来对比分析 (7)

第4章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8)

4.1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立法规定 (8)

4.2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立法的评价 (9)

结语 (10)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2)

《继承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的继承制度形成了一个正式完整的法律系统。但《继承法》制定之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社会生产力不发达、财富较少,公民继承的遗产大多局限于消费资料,继承问题在社会矛盾中并不突出。而在我国私有经济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之后,越来越多的家庭不仅具有消费职能,而且具有了生产职能,甚至其中一些私营经济规模可观,这就导致继承法的不适应性问题日益突现。所以,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继承法》亟待修正完善。而《继承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法定继承问题,因此,对该问题进行讨论就具有非常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般认为,法定继承是指依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方式。而法定继承中的两个核心问题就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本文主要对法定继承的范围进行讨论。

第1章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争议

1.1维持还是扩大

《继承法》所确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母、外祖父母和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较,我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最窄的国家之一。

一个国家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宽窄,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譬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生活方式、民族习惯、亲属观念,等等,都会影响到可继承资源的分配。具体到我国,由于制定《继承法》时,公民的个人财产数量还不多,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主要用于维持家庭养老育幼的功能,所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相互之间有抚养权利义务关系的探亲假属范围基本上一致。现在,公民的个人财产在数量上较之20世纪80年代已大大增加,在种类上也不限于生活资料,还包括生产资料。这一变化客观上要求我们不能再仅从维持家庭养育功能的角度去界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笔者主张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理由有三:一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并上升到修宪的层面。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的情况下,从常理判断,死者总是希望把自己的财产留给亲属。法定继承制度的设计应当尽可能的符合这种愿望,避免出现遗产无人继承而“归公”的局面。因此,有必要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二是计划生育作为我国国策已推行多年,由于沉重的人口压力,这一政策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继续实施。加之,现代社会的竞争压力,使得人们的生育观念也发生变化,结婚和生育的年龄普遍推迟。这在事实

上缩小了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三是一些与我国规定相仿的国家也趋于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如俄罗斯, 1964年《苏俄民法典》第532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子女、夫妻、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而1997年公布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草案继承篇将其扩大至六亲,即扩大至同曾祖的兄弟姐妹。

当然,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并不是要扩大到像《德国民法典》一样“有血缘可寻之处,就有继承权存在。”实际上,“从世界立法的趋势来看,对继承权的限制已成为普遍的要求,反映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上越来越窄。如日本,原来规定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直系卑血亲都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现在限制为兄弟姐妹的子女。再如韩国,原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宽至八亲等以内的帝系血亲,现在减小至四音标等以内。

法定继承人范围出现变窄的趋势,主要是因为现在亲属观念的淡化。亲属之间,如果血缘较远,往往就欠缺联系。这进一步改变了人们对继承的看法,普遍认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还那么宽是不合理的。亲属观念的淡化在我国也同样存在。在传统的中国乡土社会中,其基本社群是“小家族”,包括五代之内氖父系方面的亲属。而现代中国,社会的细胞却是以夫妻为核心的“不家庭”,亲属之间的联系也大大减少。

因此,我国如果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也应当有所限制,合适的做法是增设四亲等以内

血亲为第三顺序继承人即可。

1.2扩大的程度

继承法是调整个人死后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留有遗产(死者的个人财产)是继承发生的基本前提之一,因此,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继承法是“富人的法”。

在社会公民私人财产稀少的时代,人们往往对继承不关心,即使关心也往往因为遗产较少,出于“成本—效益”衡量考虑,认为得到不如付出从而放弃继承权的主张。但如今随着社会财富增加、财富形式的变化以及人们社会关系的复杂,如死者生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死者生前的行为而复杂,人们也开始对继承“较真”,继承关系日益复杂化,如龚如心遗产争夺案。③媒体也时有遗产纠纷的报道,继承矛盾日益增多。

所有这些都表明,《继承法》的立法背景与当下社会现实发生了重大偏离,在原有背景下制定的继承法已经不再适应今天的社会,我国的继承立法,包括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也应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

第2章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法理依据以及国内外立法案例分析

2.1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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