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涵盖《安全生产法》中企业刑事犯罪风险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序号风险点法律依
据
违法行为
1安全生产资金投
入
第九十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
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
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
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2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未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
第九十
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3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
第九十
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1)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
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
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
有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
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
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
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生产经营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
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的;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
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了定期检测的;
(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矿山、金属冶炼
建设项目或者用
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
第九十
五条
5安全设施、设备
的安全标志与安
全防护
第九十
六条
(5)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擅自生产、经营
、运输、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或
者处置废弃危险
第九十
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
品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
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
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
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3)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
场安全管理的;
(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
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
全要求的;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
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
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员工宿舍出口的。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
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
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
匿的,构成犯罪的;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
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的安全标志与安
全防护
六条
9事故抢救、调查
处理与报告
第一百
零六条
7未依法建立安全
管理制度或者管
理制度不健全
第九十
八条
8员工宿舍不符合
安全要求
第一百
零二条
责任后果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4重大责任事故罪、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构成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指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指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