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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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布部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有关授权省质检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的规定”已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省级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的试行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广东省技术监督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为质检机构)的管理,提高质检机构设置布局的合理性,确保质检机构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为实施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提供技术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质检机构,是指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中心、检验站(以下分别简称为质检所、质检中心、抽检站)。
第三条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协调全省质检机构的建设;负责全省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考核(验收或认可)和发证;监督检查质检机构的工作;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省质检机构。
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为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市、县抽检机构的设置;受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县质检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和考核,报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对市、县质检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质检机构的建设。
县(含县级市、以上同)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质检机构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质检机构的建设应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本地区产业结构,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各有侧重,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五条鼓励质检机构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先进检验技术和设备,建立高水平的检验项目,争取达到国内外认证实验室和国家级检验中心的水平。
第二章质检机构的建立和审批
第六条质检机构以国家标准(GB/T15481)"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于ISO/IEC导则25)作为基本条件。
第七条建立省、市、县级质检机构的原则;
一、省、市、县级质检机构的建立必须在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下进行,做到布局合理,有效地为质量监督工作服务;
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产业结构的状况,依法设置质检机构。并集中有限资源,发展体现地方经济优势的检验项目。城市市区不设区级质检机构;
三、县级质检机构的建立或开展新的项目,应根据该县的经济发展水平,针对县的重点产品并考虑和市级质检机构的分工协作,经所在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后确定。
第八条授权省质检站的原则:
一、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以及得大面广产品,授权设置省质检站;
二、为确保质检机构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省质检站应设在人员素质好、专业技术水平高、设备先进、符合要求的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质检机构或行业技术机构、大专院校,不设在企业。被授权建立省质检站的市级质检机构,其所在市该项产品的产值在全省应占有较大比例或者是该产品的主要市场。同类产品的省质检站一般设一或两个,最多不超过三个;
三、省质检站必须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人员、检验仪器和设备、检验专场和工作环境及质量体系,能公正、及时、准确地提供检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