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模版深基坑施工是一项风险较高的工程,需要严格的安全管理。
下面是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深基坑施工的安全,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基坑施工的所有环节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深基坑施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本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深基坑施工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要将本规定的内容向施工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
第二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进行详细的施工方案编制,包括基坑围护结构设计、施工工序和安全措施等。
第七条施工单位要选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前进行现场勘查,确定周边环境和地质情况,做好风险评估。
第九条施工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制定施工计划。
第十条施工前需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和安全知识。
第三章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要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和知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要对工人进行专项体检,并确保身体健康的工人参与施工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要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要对施工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要加强对特殊施工工种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章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要及时处理事故,并报告有关部门。
同时要保护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要向事故受害者及时支付相应的赔偿,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要总结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深基坑施工安全,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深基坑施工单位,对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
第三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检查基坑施工的安全状况。
第十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理事故和紧急情况。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措施第十一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各种安全设施,包括防护栏杆、防护网、警示标识等。
第十二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等。
第十三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包括限制作业高度、禁止超负荷作业等。
第十四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监测,包括土质监测、水位监测、气体监测等。
第四章事故防控第十五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预测和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上报事故情况,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第十七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力量进行救援和处理。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深基坑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扣除相应的安全管理奖金,并进行警告或者纪律处分。
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3篇)
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是指对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技术管理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的规定内容:1. 工程前期准备: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等。
2. 设计规范:基于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对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要求进行明确。
3. 施工组织与管理:包括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工序安排、施工组织管理等。
4. 施工技术与方法:包括基坑开挖、支护结构施工、排水与沉降控制、土体处理等技术和方法的规定。
5. 施工质量控制:包括质量监督、质量检验与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6. 安全生产管理: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风险评估与控制等。
7. 环境保护:包括对施工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和控制的要求。
8. 工程监测与检测:包括对基坑支护工程期间和竣工后的监测和检测要求。
9. 施工验收与文档管理:包括施工验收的程序与要求,以及文档管理的规范。
10. 工程竣工与维护: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证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规范施工过程,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并达到设计要求。
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2)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
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____米(含____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____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
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
1.2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1.3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在进行深基坑施工过程中,为保障工人和施工现场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 施工前应做好工地勘察和风险评估,确定施工方案,并制定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
2. 深基坑施工应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
必须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施工,并有足够的资质和经验。
3. 在深基坑周围设立安全防护围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4. 所有从事深基坑施工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效证件,严禁未经培训和未持证人员进行施工。
5. 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完善,如安全通道、安全警示标志、紧急疏散通道等。
6. 安排专人监测基坑周边地质环境,定期检测基坑的变形和变化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7. 严格遵守现场安全作业规程,如使用安全帽、防护鞋、安全带等个人防护装备。
8.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确保能及时处理突发火灾等紧急情况。
9. 确保施工现场的供水、供电、排水等基础设施安全可靠。
10.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会根据当地法规、标准和工程特点进行具体制定和执行。
以上仅为常见的一些规定,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施工需要进一步制定。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
深基坑施工的安全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涉及到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多方面问题。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行为,提高施工过程的安全性,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深基坑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深基坑的施工过程,包括基坑的开挖、支护、土方回填、降水以及基坑周边的交通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高效进行。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四条在深基坑施工之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方案编制,并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查。
安全技术方案应包括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基坑施工的危险性、安全防护装备的使用方法以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设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岗位,并指定专人负责。
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三章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第七条在进行基坑开挖工作之前,应先对基坑边沿进行加固,防止坍塌。
第八条在进行基坑土方回填工作之前,应先对基坑进行检查,确认坑壁无松散、玩掉等现象,以确保回填土方的稳定性。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应建立防护栏杆和警示标志,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立临时围栏,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安全帽、安全绳等,以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四章应急处理措施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应急处理组织,负责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理工作。
应急处理组织应具备必要的设备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包括拨打急救电话、疏散现场等。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工作,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制定预防措施。
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一、引言深基坑支护工程是一种复杂、高成本、高危险性的建筑工程,对技术人员的要求很高。
技术管理在深基坑支护工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降低工程风险、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人安全、保证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为了加强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在此制定本规定,旨在规范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行为,进一步提高工程实施质量,预防工程事故,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二、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工程建设必须要安全第一,以确保人员的安全为首要目标。
2.质量第一:深基坑支护工程是重大工程,在建设期间必须确保工程质量无可挑剔。
3.法规遵守: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实施安全、环境保护的法规,避免违规行为。
4.靠技术创新保证工程质量:在实行经纬相结合管理的同时,不断采用创新的技术,提高工程质量。
三、工程管理人员要求1.总工程师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工程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2.监理工程师应当有相应水平的职务或工作经验,取得与其工作职责相符的职称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工程师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职称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技术员应取得相应的职称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技术管理要求1.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应在设计单位制定的深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和支护材料的使用说明、技术标准规范下进行。
2.深基坑支护施工开始前应进行现场勘察,针对不同地质条件做好随时调整施工方案的准备。
3.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监测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实时监测。
并且要注重施工材料质量的控制。
4.施工现场应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工程的质量安全。
5.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综合验收,对工程、材料、钢筋、构件、元器件等进行全面检查。
6.对质量问题及时发现、处理,并持续推进完善工程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减少质量安全问题。
五、技术管理措施1.深基坑支护施工要遵循“专人专管、制度约束、科学施工、安全第一”的原则。
2.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实施施工,严禁违章操作和违规施工。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公路水运)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一、对深基坑工程的定义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7-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和《广东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J/T 15-20-97)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和规程。
2、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或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建筑基坑工程。
二、关于深基坑工程施工规范的一般要求1、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
从施工方法、施工顺序、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
对邻近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有周密的保护措施;对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工程应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
2、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概况、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标准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配备情况;(七)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相关图纸和必要的计算书等。
3、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核,并根据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最终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基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深基坑施工的各个环节,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
第三条深基坑施工指的是土方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10米的开挖工程。
第四条深基坑施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有合法的资质,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经济实力。
第六条监理单位必须有合法的监理资质,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经济实力。
第二章设计要求第七条深基坑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合理确定开挖深度和土方切削坡度。
第八条深基坑的设计必须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应对。
第九条深基坑的施工方案必须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协作下制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深基坑的设计必须满足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抗震要求、抗滑要求等。
第三章施工组织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不得私自改变施工方法和施工顺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施工人员。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分工。
第四章施工安全措施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在深基坑周围设置合理的围护结构,确保土方的稳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确保人员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善。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各种意外情况的应对准备工作。
第五章监理要求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深基坑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二篇)
深基坑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深基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人员和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个关于深基坑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的草稿,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基坑施工现场的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深基坑施工现场的管理和操作,包括土方开挖、支护、钢筋混凝土施工、设备安装、脚手架搭设等一切与深基坑相关的工序。
第二章责任和权利第三条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深基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并将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落实纳入管理体系之中。
第四条深基坑施工现场项目经理负责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施工队负责本队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六条所有深基坑施工现场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常识、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七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定期进行,确保每位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得到提升。
第八条施工现场安全教育与培训记录应保存,以备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使用。
第四章施工现场管理第九条施工现场应有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施工区域划定、危险区域、安全通道等标识。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有统一的出入口,设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施工人员进出、登记并分发安全装备。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有清晰明确的责任分工和指挥系统,确保施工工序的有序进行,并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有防爆和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设备、防火分隔等,确保应急情况下的人员安全和设备保护。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设有安全监控设备,包括监控摄像头、红外线传感器等,用于监测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
第五章安全防护和作业规范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按照相关规定设有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网、安全带、安全护栏等,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
广东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篇:广东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粤建监字[1995]121号)一、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基础开挖深度在5米以上(含五米)或地质情况复杂的大型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
三、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工程,必须委托相应专业乙级以上资质勘察、设计单位或一级资质的地基基础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委托相应专业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施工;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现场监理,并实行政府强制性监督。
四、深基坑开挖和支护方案设计前,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筑红线定位图;(二)包括基坑开挖支护结构外侧土质情况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三)建筑红线外30米以内的地面建(构)筑物的结构、基础情况和地下有关电力、电讯、给、排水、煤气等管线以及人防设施的埋深、走向、平面布置、埋置时间等有关资料。
五、建设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正式委托勘察、设计、并支付相应费用。
凡因建设单位不委托或委托不全使资料不全而造成工程事故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损失。
六、深基坑支护方案的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支护结构本身在施工中承受各种动、静荷载下的刚度和稳定要求外,还应考虑降水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影响,并应确保邻近建(构)筑物及市政设施的安全。
七、深基坑支护方案的设计,应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岩土、结构力学和水文地质计算确定支护方案。
做到确保安全可靠又经济合理。
设计无可靠资料作依据时应进行必要的现场试验,以保证设计的可靠性。
需要进行降水的应考虑降水产生的沉降,并明确提出沉降观测的要求和控制标准。
深基坑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深入现场,发现现场土层条件与所依据的资料有出入时,应立即提出修改。
2023年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2023年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技术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是指深埋基坑,为了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和土体稳定,采取支护措施的一种工程形式。
第三条深基坑支护工程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施工规范,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技术管理。
第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技术管理应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五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的原则包括科学性、规范性、可行性、综合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章技术管理机构和责任第六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技术管理部门,由专业人员组成。
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技术管理细则、编制支护方案和监督工程施工。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条件,负责实施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过程,并承担相应的技术管理责任。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技术管理要求。
第九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监管,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布。
第三章技术管理内容第十条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技术管理内容包括支护方案的编制、施工工艺的确定、质量控制、工程进度的控制等。
第十一条支护方案的编制应综合考虑地质情况、工程要求和施工条件,确保支护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施工工艺的确定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施工要求。
第十三条质量控制包括原材料的选择与验收、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与维护、施工操作规程的执行等。
第十四条工程进度的控制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时间,确保施工进度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技术管理要求第十五条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技术管理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和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技术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施工规范,能够独立负责支护工程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机械,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广东省建筑工程深基坑规定
广东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省建委粤建监字[1995]121号)一、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基础开挖深度在5米以上(含五米)或地质情况复杂的大型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
三、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工程,必须委托相应专业乙级以上资质勘察、设计单位或一级资质的地基基础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委托相应专业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施工;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现场监理,并实行政府强制性监督。
四、深基坑开挖和支护方案设计前,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筑红线定位图;(二)包括基坑开挖支护结构外侧土质情况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三)建筑红线外30米以内的地面建(构)筑物的结构、基础情况和地下有关电力、电讯、给、排水、煤气等管线以及人防设施的埋深、走向、平面布置、埋置时间等有关资料。
五、建设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正式委托勘察、设计、并支付相应费用。
凡因建设单位不委托或委托不全使资料不全而造成工程事故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损失。
六、深基坑支护方案的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支护结构本身在施工中承受各种动、静荷载下的刚度和稳定要求外,还应考虑降水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影响,并应确保邻近建(构)筑物及市政设施的安全。
七、深基坑支护方案的设计,应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岩土、结构力学和水文地质计算确定支护方案。
做到确保安全可靠又经济合理。
设计无可靠资料作依据时应进行必要的现场试验,以保证设计的可靠性。
需要进行降水的应考虑降水产生的沉降,并明确提出沉降观测的要求和控制标准。
深基坑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深入现场,发现现场土层条件与所依据的资料有出入时,应立即提出修改。
八、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论证评审后方可实施:(一)开挖深度5~10米的或软土地质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站技术负责人等参加评审,最后由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深基坑施工管理规章制度
深基坑施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基坑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管控、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深基坑施工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并遵守职业操守,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施工管理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管理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施工前期准备第六条施工单位在进行深基坑施工前,应当对工程现场进行综合勘察,并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过程合理、安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前期的安全评估,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开展施工人员的技能培训,确保各个施工工种的操作人员具有相关的技术和安全知识,做好员工安全教育。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与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合作机制,保持通畅的沟通,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规范管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无隐患。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控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工艺流程,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施工管理机制,对施工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定明确的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施工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评估,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健全施工管理档案,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施工过程的规范和透明。
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广东省建筑工程深基坑规定
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省建委粤建监字[1995]121号)一、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基础开挖深度在5米以上(含五米)或地质情况复杂的大型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
三、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工程,必须委托相应专业乙级以上资质勘察、设计单位或一级资质的地基基础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委托相应专业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施工;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现场监理,并实行政府强制性监督。
四、深基坑开挖和支护方案设计前,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筑红线定位图;(二)包括基坑开挖支护结构外侧土质情况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三)建筑红线外30米以的地面建(构)筑物的结构、基础情况和地下有关电力、电讯、给、排水、煤气等管线以及人防设施的埋深、走向、平面布置、埋置时间等有关资料。
五、建设单位应按技术规要求,正式委托勘察、设计、并支付相应费用。
凡因建设单位不委托或委托不全使资料不全而造成工程事故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损失。
六、深基坑支护方案的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支护结构本身在施工中承受各种动、静荷载下的刚度和稳定要求外,还应考虑降水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影响,并应确保邻近建(构)筑物及市政设施的安全。
七、深基坑支护方案的设计,应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岩土、结构力学和水文地质计算确定支护方案。
做到确保安全可靠又经济合理。
设计无可靠资料作依据时应进行必要的现场试验,以保证设计的可靠性。
需要进行降水的应考虑降水产生的沉降,并明确提出沉降观测的要求和控制标准。
深基坑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深入现场,发现现场土层条件与所依据的资料有出入时,应立即提出修改。
八、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论证评审后方可实施:(一)开挖深度5~10米的或软土地质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站技术负责人等参加评审,最后由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事项
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事项实施承诺制操作细则(试行)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加快项目落地建设,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行改〔2018〕1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8〕81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事项在一定领域内实施承诺制改革试点。
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实施范围申请实施承诺制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审查项目清单》以外项目;(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四)存在基坑工程或桩基础的项目,可申请办理基坑工程或基础工程施工报建,基础和基坑工程报建的施工单位和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为同一个单位。
二、收件标准(一)《东莞市建筑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原件3份;(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图附件)复印件1份,窗口核对原件;(三)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窗口核对原件;(四)立项文件(含《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
如立项文件明确需核准招标方式的,必须提供项目招标方式核准意见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复印件1份,窗口核对原件;(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1份,涉及分包的,还需提交分包施工合同原件1份;(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1份;(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1份,窗口核对原件(未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可提交基础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原件1份代替);(申报基坑工程施工报建的不需要提供此项资料)(八)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1份,窗口核对原件;(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原件1份;(十)《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承诺书》原件1份;(十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窗口核对原件;(十二)开工条件自查表原件2份;(可容缺)(十三)施工安全生产承诺书原件2份;(可容缺)(十四)施工组织设计原件1份;(可容缺)(十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原件1份;(可容缺)(十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2份(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基坑设计单位分别提供);(可容缺)(十七)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人工资专用账号银行开户回执复印件1份,窗口核对原件。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东建质安[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50号)各镇(街道)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虎门港管委会,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行为,提高专家论证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防止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和《东莞市基坑管理规定》(东建〔2006〕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论证审查,是指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等为依据,对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监测方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与安全、公共利益等内容提出技术咨询意见。
二、自2008年10月6日起,由东莞市建筑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市建科所”)负责组织专家对下列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一)深基坑工程和建筑边坡工程(设计、施工、监测方案)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4m(含4m),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以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工程。
建筑边坡是指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含8m)的人工边坡,以及位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高度超过8m(含8m)的自然边坡。
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防止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7-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和《广东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J/T 15-20-97)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和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通知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或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建筑基坑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设计、支护施工、地下(表)水处理、检测验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监测等有关活动与实施对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与其他与深基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深基坑工程安全,依法承担深基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必须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和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文件(包括计算书、图纸和文字资料等)、专项施工方案、专项监测方案以与专家论证审查意见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与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资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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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建〔2006〕60号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建设局,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防止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发生,我局制定了《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东莞市建设局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防止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7-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和《广东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J/T 15-20-97)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和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通知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或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建筑基坑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设计、支护施工、地下(表)水处理、检测验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监测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其他与深基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深基坑工程安全,依法承担深基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必须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和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文件(包括计算书、图纸和文字资料等)、专项施工方案、专项监测方案以及专家论证审查意见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资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承担实施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监测方案所需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经论证审查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岩土工程勘察资质的勘察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专门的勘察。
其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十条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满足深基坑支护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中有关勘察的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深基坑支护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其中,开挖深度小于8米的,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开挖深度大于8米(含8米)的,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第十二条深基坑支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基坑安全等级;(二)支护体系的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和选型;(三)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四)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计算;(五)基坑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以及围护墙的抗渗设计;(六)基坑开挖与地下水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及其对基础桩、邻近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六)基坑开挖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及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要求,基坑监测应出具相关图纸,标明监测项目、监测点;(七)支护设计的有效时限及超过时限后应采取的措施;(八)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做好深基坑工程的设计交底和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
第十四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深基坑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文件及环境资料,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专项施工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基坑安全监控措施和应急抢险预案等内容。
第十六条深基坑施工过程中,除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监测外,建设单位还必须委托具有岩土工程监测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
监测单位不得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相互隶属或同属一个上级单位的关系。
第十七条监测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监测要求,制订专项监测方案。
第十八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监测方案应委托市建设技术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深基坑支护设计送审文件应包括基础平面图、地下室结构图、桩及承台大样图等资料。
初审或复审的论证审查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因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确保其安全。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做好记录。
必要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可委托房屋质量鉴定单位对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鉴定。
房屋质量鉴定单位应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程度的意见。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经论证审查通过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支护结构施工使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应按照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进行检验。
对设计文件有要求、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或对质量有怀疑的安全等级为二级和三级的支护结构应进行质量检测。
有关原材料、半成品的检验及支护结构的检测,依照《东莞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管理规定》和《东莞市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基坑周边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限值。
深基坑周边2倍基坑深度距离范围内,严禁搭设宿舍。
在深基坑周边上述距离范围内,确需搭设办公用房、放置大型设备或堆放料具的,必须经设计单位在深基坑支护设计时进行专项验算和专项设计。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论证审查通过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更不得超挖。
深基坑工程出现重大改变的,应重新组织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监测方案进行修改,并重新委托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的具体特点,制订监理实施细则和实施旁站监理,严格监督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督促施工单位将质量安全保证措施落实到位。
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规定应检验、检测的项目要跟踪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
出现险情或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安监机构或项目安监员。
第二十六条监测单位应按照规范及专项监测方案要求,做好深基坑工程开始施工至回填完毕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通报监测数据和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当监测数据达到预定的报警限值时,应立即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以及安监机构或项目安监员。
第二十七条监测单位应对其监测的数据负责,并保证监测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在台风、暴雨期间及遇到地下水位涨落较大、地质情况与勘察文件不符且影响基坑工程安全等情形时,深基坑工程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安监机构或项目安监员,并根据应急抢险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九条深基坑支护结构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验收,并提前5个工作日将验收人员名单、验收方案连同深基坑支护结构验收资料提交项目安监员审查。
验收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按规定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其验收资料必须包括检验、检测报告。
验收资料不全或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在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
深基坑支护结构的验收情况应由项目安监员实施现场监督。
深基坑支护结构验收后,验收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项目安监员。
第三十条对深基坑开挖后超过支护设计有效时限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回填或制定加固方案进行加固处理。
加固方案应委托专家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基坑的安全性等进行论证审查,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意见,同时报送安监机构和项目安监员。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因未能及时回填或进行加固处理而发生的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深基坑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险情或发生事故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相关单位应全力做好现场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和安监机构应把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纳入重点监控范畴,加强对深基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职责以及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凡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市、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和安监机构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