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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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建〔2006〕60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建设局,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防止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发生,我局制定了《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防止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7-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和《广东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J/T 15-20-97)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和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通知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或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建筑基坑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设计、支护施工、地下(表)水处理、检测验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监测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其他与深基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深基坑工程安全,依法承担深基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必须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和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文件(包括计算书、图纸和文字资料等)、专项施工方案、专项监测方案以及专家论证审查意见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资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承担实施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监测方案所需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经论证审查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岩土工程勘察资质的勘察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专门的勘察。其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十条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满足深基坑支护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中有关勘察的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深基坑支护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中,开挖深度小于8米的,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开挖深度大于8米(含8米)的,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第十二条深基坑支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坑安全等级;
(二)支护体系的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和选型;
(三)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四)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计算;
(五)基坑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以及围护墙的抗渗设计;
(六)基坑开挖与地下水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及其对基础桩、邻近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六)基坑开挖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及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要求,基坑监测应出具相关图纸,标明监测项目、监测点;
(七)支护设计的有效时限及超过时限后应采取的措施;
(八)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做好深基坑工程的设计交底和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
第十四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深基坑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文件及环境资料,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专项施工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基坑安全监控措施和应急抢险预案等内容。第十六条深基坑施工过程中,除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监测外,建设单位还必须委托具有岩土工程监测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监测单位不得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相互隶属或同属一个上级单位的关系。
第十七条监测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监测要求,制订专项监测方案。
第十八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监测方案应委托市建设技术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深基坑支护设计送审文件应包括基础平面图、地下室结构图、桩及承台大样图等资料。
初审或复审的论证审查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因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确保其安全。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可委托房屋质量鉴定单位对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鉴定。房屋质量鉴定单位应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程度的意见。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经论证审查通过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