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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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效力的时空限制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
•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具有法律效力,也即刑法对地和对人效力的总称。它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空间范围问题
–(一)属地原则(领土原则)
–(二)属人原则(国籍原则)
–(三)保护原则(自卫原则)
–(四)普遍原则
–(五)综合原则
•我国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领域”即领土,由领陆、领空(100-110公里以内)、领水组成。领域还包括领土的延伸,即所谓拟制领土。我
国刑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
也适用本法。”
•旗国主义:驻外使馆作为拟制领土,
此为通说。
犯罪地
•我国刑法第6条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
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在境外实施的,针对中国境内受害人的电
讯诈骗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在我国境内实施的,结果在他国的行为,
如果在结果发生地为犯罪,但我国不认为
是犯罪,不适用我国刑法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而不适用的
情况
• 1.不适用中国刑法(广义刑法),指享有外交
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而不适用中国刑法。刑法第11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不适用大陆刑法(广义),指对港澳地区不
适用大陆刑法。(区际冲突)
• 3.不适用大陆刑法典(狭义)的部分条文。
a)当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与
刑法典的部分条文出现了法条竞合时,根据特别法
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适用刑法典,而适用特别刑
法
b)民族自治地方所制定的变通规定或者补充的规定
我国刑法在我国领域外的效力•指犯罪行为与结果均发生于境外的犯罪
•刑法第7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刑法第7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中国移民在美国实施的醉酒驾驶行为,适用我国刑法的“危险驾驶罪”,但可以不予追究
保护原则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
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
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美国情报机构特工基于美国国家利益,在
美国实施的针对中国的间谍活动,只要结
果的发生不在中国境内,就不适用中国刑
法
普遍原则的规定(针对国际犯罪)
•国际犯罪:战争罪,反人类罪,灭种罪,海盗罪,劫持航空器罪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若相关犯罪人暂住或进入中国(途经),适用或起诉或引渡原则
•普遍原则的适用主要是避免由于国家间政治性因素导致一些兼具犯罪性和政治性的行为逃脱法律制裁
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解读:我国原则上不承认外国刑事判决在我国的法律效力(主权原则)
•国家间被判刑人移管制度:一种将在域外犯罪并被判刑的本国公民或居民移送回本国服刑的制度,是对他国刑事判决效力的间接承认,目前主要通过双边协定形式在有限范围内适用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概述
•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是否具有溯及力
•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方式
–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后在指定日期生效施行
•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制定的刑法是否适用
于它生效前的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
–所谓溯及力问题,其实就是由于立法变动,导致行
为时的法律与判决时的法律之规定发生冲突,这种
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哪一法律的问题
刑法溯及力的主要原则
• 1.从旧原则
• 2.从新原则
• 3.从轻原则
• 4.从新兼从轻原则
• 5.从旧兼从轻原则
•逻辑上将,从轻原则为上位原则,当与其他原则冲突时具有优先性
•现代刑法一般将从轻原则理解为“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一部分,同时呼应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事后法的要求
•刑法溯及力原则只对立法文本冲突解决有指导意义,当对法条文本的司法解释发生前后冲突时,不受溯及力原则约束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1979年刑法中采取了从旧兼从轻原则,97刑法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
• 1.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不是犯罪,而现行刑法
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
• 2.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也认
为是犯罪,依照现行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无溯及力。但是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现行刑法,刑法就有溯及力。
• 3.刑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实施以前,依
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