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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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法空间适用范围
一、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的概念
刑 法 的 空 间 适 用 范 围 , 是 指 刑 法 适 用 于哪些地方和对哪些人有效。一国刑法不 仅能适用本国领域内的行为,而且在一定 的条件下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外的行为。
解决空间适用范围的主要原则有:
( 1 )属地原则(领土管辖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 ,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一律适用本 国的刑法。其依据是国家的主权和国家的 刑罚权。
( 2 )属人原则(国籍原则)。即古 代法谚“法沾在骨头上”,以人国籍为标 准,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论其犯罪发生 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 国的刑法。
( 3 )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
标准,对于侵害本国国家和本国公民利益 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也不问犯罪地是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 域外,都适用本国的刑法。
( 2 )犯罪并未直接侵害到我国国家或者 我国公民的利益,否则,适用保护原则就可对 其进行管辖。
( 3 )犯罪的性质是绝大多数国家公 认的危害不特定的多数国家的利益的犯罪。 我国刑法也将该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 4 )必须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 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在我国承担条约义 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二)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的规定
刑法第 1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 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 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 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 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 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对 1949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至 1997 年 9 月 30 日刑法典生效前这段时间 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如果未经审判或者判 决未确定,又未超过追诉时效的,按下列 原则处理。
(二)关于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含义
在 具 体 的 刑 事 案 件 中 , 如 果 犯 罪 行 为 与 犯罪结果都发生在本国领域内,无疑是在本 国领域内犯罪。但在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 地分属于不同国家的情况下,就出现了适用 何国法律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上,这种跨国 犯罪的现象称之为隔地犯。
行为地说。认为只有犯罪行为发生在该国 领域内,才视为在该国领域内犯罪。 结果地 说。认为犯罪结果必须发生在该国领域内, 才认为是在该国领域内犯罪。中间地说。认 为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场所为犯罪地。行 为与结果择一说(遍在说)。认为行为与结 果有一项发生在该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其 领域内犯罪。我国刑法采取行为与结果择一 说。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以 及按对等原则所确立的国际惯例,各国刑法 都把本国驻外使、领馆作为本国领土的延伸。 因此,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 也适用我国的刑法。
此外,虚拟空间的犯罪,称之为第五 空间的犯罪。包括作案的终端设备地、服 务器设立地、网上作案所侵入的系统局域 网或侵入的终端所在地、行为人获取、显 示网上作案结果的所在地。
( 4 )世界原则(普遍管辖原则)。即基 于犯罪是一种全人类的罪恶,以保护各国共 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 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 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 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的刑法。
( 5 )折衷原则。是指以属地原则为基 础,以上述其他原则为补充,即只要是在本国 领域内犯罪,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 用本国的刑法;而本国人在国外的犯罪,或外 国人在国外侵害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 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适用本国的刑法;此 外,对国际犯罪,本国在承担国际条约义务的 范围内,有权行使管辖权。
( 3 )行为时的法律与修订后的刑法
都认为是犯罪,而且其犯罪未超过追诉时 效,原则上应适用当时的法律,但修订后 的刑法“处刑较轻”的,应适用修订后的 刑法。这就是所谓的“择轻而从”的精神 。
( 4 )新旧刑法对某罪规定的法定 刑相同,但定罪的标准不同,则同样应按 照定罪标准的宽严决定“处刑较轻”的刑 法。
( 2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因其身份特 殊,代表了国家和军队在国外的形象,他们 如在国外犯罪,其危害性更大,所以,他们 在国外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这也体现 了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从严适用刑法的精
(二)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所谓“外国人”,是指具 有 外 国 国 籍 的 自 然 人 和无 国 籍 的 自 然 人 。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 适用范围也有两种情况:
( 1 )在犯罪性质上,所实施的犯罪必 须是针对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犯罪。
( 2 )在法定刑上,必须是依照我国刑 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
( 3 )必须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当受到 处罚的犯罪,即双重犯罪原则。
四、我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
所 谓 “ 普 遍 管 辖 ” , 是 指 以 保 护 各 国 共 同 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 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 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 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的刑法。
(二)适当从宽。考虑到该罪犯已经在 国外接受过审判或执行过刑罚,再次审理该 案件时,可予以从宽处理。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刑 法 的 时 间 适 用 范 围 , 又 称 “ 刑 法 的 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 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 法 规 定 通 过 或 公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 我 国 制 定的一些单行的刑事法律,大都是从公布 之日起生效的。
( 一 ) 关 于 “ 领 域 ” 的 范 围
所 谓 “ 领 域 ” , 是 指 一 国 主 权 所 及 的 空 间范围。包括领陆、领空、领水。领陆, 是指一个国家相对于海洋的陆地领土或者 与他国之间国界线内的陆地领土及其地下 地层;领水是指一国领陆内以及领海基线 向陆地一面的水域,该国对这些水域拥有 和自己陆地领土同样的主权;领空,是指 一国拥有主权的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刑法第 9 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义务的范围 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根据刑法规定,适用普遍管辖权的犯 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 1 )犯罪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犯罪者 也非中国人,否则,适用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 就可对其管辖。但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 1 )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不 论修订后的刑法如何规定,均不认为是犯 罪。也就是说,对新刑法加以犯罪化的规 定,新刑法适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 2 )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新 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只要该行为未经审判 或判决未确定,即不认为是犯罪。这也就 是说,对新刑法非犯罪化的规定,新刑法 具有无条件的溯及力。
1.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 刑法。这是属地原则的要求。
2.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和公
民的犯罪,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适用我 国的刑法。这是保护原则的体现
根据刑法第 8 条的规定,外国人在我 国领域外针对我国国家和我国公民的犯罪,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才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
不 过 , 享 有 外 交 特 权 和 豁 免 权 的 外 国 人 触 犯我国刑法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只是不 受我国的刑事管辖。我国政府对享有外交特 权和豁免权的犯罪人,可以宣布为不受欢迎 或不可接受的人,令其出境,罪行严重者也 可由我国政府宣布将其驱逐出境。
三、刑法对人适用范围
刑 法 对 人 的 适 用 范 围 , 是 指 一 国 的 刑 法 对哪些人适用,包括对本国公民的效力和 对外国人的效力。我国刑法第 7 条、第 8 条对属人管辖作了规定。
(三)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 1. 当特别法与刑法相互并存的情况下 ,优先适用特别法。
( 1 )根据《刑法》第 90 条的规定:民 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 制定一些变通性的规定。
( 2 )刑法典颁布以后,其他单行刑事法 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 法”的原则处理。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 法 的 溯 及 力 , 是 指 一 部 新 的 刑 事 法 律通过、施行以后,对它生效以前未经 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 题,如果适用,这一法律就有溯及力, 如不适用,这一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一)各国解决溯及力的原则
( 1 )从旧原则。即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 律没有溯及力,所谓“法不溯及既往”。
刑法第 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 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 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 究。”第 2 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军 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 ,适用本法。”
注意两点:
( 1 )刑法对此也只是相对不追究,没有 绝对化,仍保留追究的可能性,必要时仍可 以追究。
我 国 刑 法 对 空 间 适 用 范 围 的 规 定 , 是在坚持维护我国主权及我国国家和 公民的利益,又尊重外国国家主权与 合理的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确定的。根 据刑法第 6 条和第 11 条的规定,刑法 的空间适用范围包括对地域的适用范 围和人的适用范围。
二、刑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刑法第 6 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以外,都适用本法。”这说明,我国刑法 普遍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之内。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 围
刑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 也 称 刑 法 的 效 力 范 围 ,是指一部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 什么时间以及是否有追溯既往的效力。我国 刑法第 6 条至第 12 条对刑法的适用范围作 了较详细的规定。根据刑法规定的内容,刑 法适用范围又可分为空间适用范围和时间适 用范围。
(一)我国刑法对中国公民的Fra Baidu bibliotek力
所 谓 “ 中 国 公 民 ” , 是 指 已 取 得 中 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包括有外国血 统但已取得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刑法对中国公民的适用有两种情况:
1.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 罪,适用我国的刑法。
2.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实施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 3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所设立的特别行 政区,可不适用全国性的法律。按照《香港特 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大陆刑法对香港和澳门没有效力。
2.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具 有刑事管辖豁免权。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 内容较为广泛,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外 交代表享有刑事豁免权,不受驻在国的司 法管辖。”
( 2 )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未经审判 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一律有溯及力。
( 3 )从新兼从轻的原则。刑法原则上溯 及既往,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旧法处刑 较轻的,还是按行为时的旧法处理。
( 4 )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 不溯及既往,对案件的处理应以行为时的法 律为准。但如果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新法处 理较旧法轻的,则依照新法处理。
刑 事 法 律 公 布 一 段 时 间 后 再 生 效 。 刑 法 典 、一些重要的修正案通常是公布一段时间 后再生效。
二、刑法的实效时 间
刑 法 的 失 效 时 间 , 新 的 法 律 生 效 后 , 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与刑法相抵 触的旧法自然失效。但也有所谓的限时 法,法律明文规定只在特定时期有效。
五、外国刑事司法裁判的效力
刑法第 10 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的,虽然经外国的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 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 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一 ) 刑 法 对 外 国 的 刑 事 裁 判 持 消 极 承 认。中国人或者外国人在境外犯罪,当依据 属人原则或保护原则对其进行追诉时,不受 外国裁决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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