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期权基本要素和交易规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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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基本要素和交易规则
一、基本术语
1. 期权
交易双方关于未来买卖权利的一个合约。
期权的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的费用,从而获得在约定时间以约定价格向卖方买入
或卖出一定数量标的证券的权利。
2. 期权买方
权利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但需要付权利金。
3. 期权卖方
义务方,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可以获得权利金。
4. 合约标的
期权合约对应的资产,期权买卖双方约定买入或卖出的对象。目前,上交所推出
的股票期权合约标的为股票和ETF。
5. 权利金
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期权权利方将权利金支付给期权义务方,以此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
6. 期权价值
期权价值=内在价值+时间价值。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均大于等于0。
内在价值:假若期权立即行权时该期权的价值。
时间价值:在期权剩余有效期内,合约标的价格变动有利于期权权利方的可能性。
7. 交易指令
开仓:投资者通过买入或卖出期权在市场上建立仓位。买方建立的仓位为权利仓,
也称长仓。卖方建立的仓位为义务仓,也称为短仓。开仓指令分为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
平仓:对已持有的期权仓位进行反向操作。平仓后投资者不再持有任何仓位,也不再有任何权利或义务。平仓指令分为买入平仓和卖出平仓。买入平仓对应卖出开仓,卖出平仓对应买入开仓。
8. 影响因素
认购期权价格与合约标的价格、到期期限、合约标的波动率、无风险利率成正相关关系,而与行权价成负相关关系。
认沽期权价格与行权价、到期期限、合约标的波动率成正相关关系,而与合约标
的价格和无风险利率成负相关关系。
9. 相关风险
流动性风险:在流动性不足或停牌时,期权合约无法及时对深度实值或虚值期权进行平仓交易带来的风险。
价值归零风险:虚值期权在接近期权合约到期日时,期权价值逐渐归零的风险。
高溢价风险:当出现期权价格大幅高于合理价值时产生的风险。到期不行权风险:实值期权在到
期时具有内在价值,若不行权,则不能获取期内
在价值的风险。
保证金风险:投资者在卖出开仓后,需要时刻保证足额的保证金,否则会遭到强
行平仓的风险。
10. 保证金
指在期权交易中,期权义务方必须按照规则缴纳的金额。维持保证金每日进行计
算。
股票认购期权初始保证金=[合约前结算价+Max (21% 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
购期权虚值,10% 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X合约单位;
其中认购虚值=Max (行权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0); ETF期权初始保证金参
数为(12% ,7%);维持保证金中都是当天价格。
股票认沽期权初始保证金二Min[合约前结算价+Max(19% 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 认沽期权虚值,10% X行权价),行权价]X合约单位;
其中认沽期权虚值=max (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0); ETF期权初始保证金参数为
(12% ,7% );维持保证金中都是当天价格。
11. 涨跌停幅度
认购期权涨停幅度=max{行权价X0.5%,min[(2 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X10%}
认购期权跌停幅度=合约标的前收盘价X 10%
认沽期权涨停幅度=max{行权价X0.5% , min[(2 x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X9%}
认沽期权跌停幅度=合约标的前收盘价x 10%
、期权的分类
三、期权与权证、期货的区别
此外,关于合约停牌,当出现:标的证券停牌、期权合约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和上交所认定的交易涉嫌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期权合约将会被停牌。
期权基本要素
1. 合约标的
期权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常指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单只股票或ETF
2. 类型认购期权或认沽期权中的某一种。
3. 合约面值
一张期权合约对应的合约标的的名义价值。合约面值=行权价格x合约单位
4. 合约到期日
合约有效期截止日期,也是买方行使权力的最后日期。也是最后交易日,行权日,第四个星期
三。行权交收日为行权日的下一个交易日。
5. 到期月份
当月、下月、下季月、隔季月。季月指3 月、6 月、9 月和12 月。
6. 最小单位
标的为股票的期权报价最小单位:0.001 元,
标的为ETF 的期权报价最小单位:0.0001 元;
交易最小单位:1 张。
7. 合约单位
又称合约乘数,即期权合约规定合约持有人有权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数量。
8. 行权价格
指按期权合约规定,期权权利方行权时适用的合约标的交易价格。
9. 行权间距
指基于同一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相邻两个行权价格的差。
10. 合约停牌
当出现:标的证券停牌、期权合约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和上交所认定的交易涉嫌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期权合约将会被停牌。
11. 合约摘牌
当出现:合约到期、合约调整过后无持仓和合约标的终止上市等情况,期权合约将会被摘牌。
12. 交割方式现金交割:指买卖双方按照结算价格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价差,不涉及合约标的转让。
实物交割:指在期权合约到期后,认购期权权利方支付现金买入合约标的,义务方收入现金卖出合约标的;或认沽期权权利方卖出合约标的收入现金,义务方买入合约标的并支付现金。上交所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13. 合约新挂
对于新增合约标的进行合约新挂。
14. 合约加挂
合约加挂分为到期加挂、波动加挂、调整加挂等类别。总体原则:保证实值或虚值期权合约数至少为2 个。
15. 合约调整当标的证券发生权益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合并、拆分等情况时,会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此时期权合约的条款需要做相应调整,以维持期权合约买卖双方的权益不变。合约调整日为标的证券除权除息日,主要调整行权价格、合约单位、合约交易代码和合约简称。合约调整时,合约交易代码第12 为进行调整,期初设为“ M ”,当合约初次调整后,“ M 修改为“A”,如发生第二次调整,则由“ A”修改为“B”,以此类推。合约简称最后一位在合约首次调整时修改为
“ A”,如发生第二次调整,则“ A”修改为“ B”,以此类推。调整公式:新合约单位=[原合约单位X(1+流通股份实际变动比例)X除权(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除权(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X流通股份实际变动比例]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X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
交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