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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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6.09.18•【字号】渝卫监督发〔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监督发〔2016〕57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职责下放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75号),特制定了《重庆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9月18日重庆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职责下放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7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5年版)的公告》(渝府发〔2015〕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类精子库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规定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类精子库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规定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类精子库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规定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07•【文号】卫科教发[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计划生育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类精子库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规定通知(卫科教发[2006]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自我部2001年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和2003年颁布《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及伦理原则》、《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以来,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已开始步入规范有序的程序化管理阶段。

为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从业人员生殖医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训,巩固并提高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整体水平,依据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培训基地规定》)。

现将《培训基地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各省、区、市卫生厅局于2006年3月底前将《培训基地规定》转发至辖区内已经我部批准正式运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并组织符合条件的基地进行申报。

二、2006年9月30日后,已纳入辖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在申请卫生部专家评审前,其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必须到我部确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培训,并获得《卫生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否则,我部将不受理其申请。

三、已经我部审核批准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要有计划地安排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新上岗的卫生技术人员到我部确定的培训基地进修培训,其中2006年9月1日后新上岗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在培训基地接受不少于2个月的岗位培训,并获得《卫生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否则将不能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有关技术工作。

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申请流程

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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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渝卫指导发〔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1.1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渝卫指导发〔2015〕6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委属各(代管)单位,委机关各处室:为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卫生计生系统资源整合、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经研究,决定成立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盛娅农市卫生计生委党委书记屈谦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副组长:何爱华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方明金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王卫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尹祖海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简丽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常务副组长)傅仲学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刘克佳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刘文华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程超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巡视员张志坚市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市计生协会副会长成员:余奇办公室主任谢春鹰人事处处长杨荣刚规划发展处处长穆卫农信息处处长徐枫财务处处长唐光义政策法规处处长金克力疾控处处长王世纯医政医管处处长胡彬基层卫生处处长范宏连妇幼健康处处长叶凯综合监督处处长陈平基层指导处处长李彤家庭发展处处长唐云川流管处处长袁礼文宣传处处长黄莹科教处处长唐松柏信访保卫处处长王玲纪委监察室主任罗昭红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欧阳文市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层指导处,简丽兼任办公室主任,陈平、李彤、唐云川兼任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领导机构工作职责领导小组是委内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审议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部署;统筹委内计划生育工作资源,加强对相关处室、单位履行计划生育职责的领导和督促;加强对本系统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抓好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落实。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6.12.05•【字号】渝卫家庭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6﹞72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信访办,两江新区社发局、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信访办:按照国家要求,我市从2011年开始,已将全市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以下简称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为进一步做好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三级以上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政策(一)资格确认条件。

经依法鉴定并已确定为三级以上并发症人员,从次年起纳入特别扶助制度。

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资格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县级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2.村(居)委会初审。

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请确认并发症人员扶助对象资格的,逐户逐项上门核实申报内容,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渝人口计生委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口计生委发〔2009〕34号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各区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委:为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证件管理,我委对2002年1月21日施行的《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该《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09〕7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育龄夫妻合法生育权益,加强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再生育服务证》是本市育龄夫妻合法生育的凭证,在本市及市外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有效。

第三条《再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和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批,做到便民、及时、免费发放。

第四条再生育申请的审查单位是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

具体审查单位按下列顺序确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申请材料,应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注意见;(二)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的申请材料,应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审查并签注意见。

第五条女方在男方居住1年以上,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再生育申请,可由审查男方再生育申请的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流动人口的再生育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六条《再生育服务证》的审批和发放机关是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计生委、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加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计生委、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加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计生委、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加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1.21•【字号】渝计生委[2002]117号•【施行日期】200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重庆市计生委、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加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的通知(渝计生委[2002]11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生委(局)、卫生局:为认真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01]58号)文件精神,努力把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融入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逐步建立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优生优育、生殖系统常见疾病防治及出生缺陷监测与干预等为一体的社区生殖保健服务机制,为广大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提供基本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现就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加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科室建设。

近年来,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蓬勃发展,按照国家计生委、卫生部等10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六大功能”和市委办公厅、市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广大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提供了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及生殖系统常见疾病的预防和诊治,在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和生育、节育、不育技术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了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重要阵地。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社区卫生服务“六大功能”,把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已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科室功能建设,落实人员和职责,还未开展此项工作的要赓即组建科室,完善功能。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渝卫发〔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17〕16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地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 《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6号), 《财政部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57号)等文件精神,市卫生计生委制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2月17日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长效管理与监督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参照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保障群众健康,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包括中央补助医改资金、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计划生育服务资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资金;市、区(县)财政安排的各类卫生计生专项资金;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专项资金和其他用于支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等。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区县(市)卫生局、各有关厂矿职工医院、局属各单位:为了搞好我市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提高大型医用设备的利用率,防止卫生资源浪费。

根据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

附件:重庆市卫生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卫生局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重庆市卫生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3号令,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发挥卫生资源综合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所应用的具有高技术水平、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

目前暂定为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磁共振成像装置(MRI)、超高速CT、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伽玛刀(Y-刀)、爱克斯刀(X-刀)、医用直线加速器、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PRK)八个品目。

重庆节卫生局将根据卫生部定期公布的大型医用设备品种名录买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重庆市卫生局对全市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用和上岗人员实行三证管理。

即:《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配置、应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卫生系统的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等)。

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 (2015-2020年)

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      (2015-2020年)

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2015-2020年)一、总则为保障本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规范、有序应用,维护人民群众生殖健康,促进生殖医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审批的补充规定》及《国家卫生计生委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指导原则(2015版)》等系列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卫生发展规划、育龄人口数量、不孕症患者发病率和对周边地区辐射服务等情况,特制定本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2015年-2020年)。

本规划是调控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的指导性文件,规划范围为全市区域。

二、本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现状及需求(一)基本情况目前,本市获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共6家,分别是重医附一院、重医附二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人口计生研究院、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和万州区妇幼保健院。

其中市妇幼保健院开展夫精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5项技术,重医附一院和重医附二院开展夫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3项技术,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开展夫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4项技术,市人口计生研究院和万州区妇幼保健院开展夫精人工授精1项技术。

获准试运行人类精子库的机构1家,为市人口计生研究院。

(二)服务能力随着群众需求量的逐步增加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不断成熟,本市辅助生殖技术机构取得了长足发展,年治疗周期、取卵周期和移植周期呈逐年上升趋势,机构平均年工作量增长明显。

全市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的取卵周期从2009年的2018个周期增加到2014年的7886个周期,增长2.9倍,移植周期从2009年的1811个周期增加到2014年的6571个周期,增长2.6倍。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重庆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原市卫生计生委第21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11月5日重庆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全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许可和管理工作,指导开展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科学配置、属地化管理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医学科技进步、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促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专家组,为设备配置与使用全过程管理提供评审、咨询和论证等技术支持。

第二章配置许可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二)具有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机构设置批准书,并设置相应的诊疗科目;或具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相应法人资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医发〔2015〕83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医发〔2015〕83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医发〔2015〕83号各区县(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全市医疗资源配置,促进卫生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并经2015年12月28日委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2月30日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医师合理流动,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17〕4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17〕4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17〕4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卫生单位,市人口计生研究院: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参照《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渝财教〔2015〕257号)等精神,市卫生计生委制定《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由市卫生计生委下达的医学科研项目(含中医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遵照此办法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12月19日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参照《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精神,结合我市医学科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学科研项目资金是从市级财政资金中安排,为支持我市医学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医学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的专项资金。

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重大疾病防治科技攻关研究、临床医学及公共卫生科学研究、临床诊疗标准研究、青年医学基金项目、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等。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5.03.06•【字号】渝卫规划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规划发〔2015〕16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委属各(代管)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根据原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3〕391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委起草了《重庆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渝文审﹝2015﹞6号),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3月6日重庆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学装备,是指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中用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器械、耗材和医学信息系统等的总称。

第三条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利用各种资金来源购置、接受捐赠和调拨的医学装备,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和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应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条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学工程学科建设,注重医学装备管理人才培养,建设专业化、职业化人才队伍,提高医学装备管理能力和应用技术水平。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年卫生计生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年卫生计生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年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卫办监督发[2015]4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5.02.16【实施日期】2015.0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年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卫办监督发〔2015〕49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局、市职业病防治院:现将《重庆市2015年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2月16日重庆市2015年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2015年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2015年全国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会议和全市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加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扎实抓好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为深化医改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体系建设(一)贯彻落实我委《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实施方案》,联合市编办出台区县卫生计生执法资源整合的指导意见,有序推进区县卫生计生执法资源整合,探索建立乡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派出机构,加强基层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员和村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员队伍建设,健全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网络。

(二)加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首席卫生计生监督员制度,积极推进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通过高校研修、集中培训、轮岗交流、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执法人员培训,举办卫生计生监督技能竞赛,提升监督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

(三)加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保障,推进卫生计生监督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加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现场检测设备应用,提高综合监督信息化工作水平,规范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发文字号】卫科教发[2006]44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6.02.07【实施日期】2006.0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自我部2001年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和2003年颁布《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及伦理原则》、《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以来,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已开始步入规范有序的程序化管理阶段。

为深入贯彻落实两个《办法》及其《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进一步推动和促进上述技术的规范化应用和法制化管理,巩固和提高我国生殖医学整体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医疗机构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合法权利,依据两个《办法》中关于对批准证书实施两年校验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校验实施细则》)。

现将《校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并制定辖区内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机构的设置规划,并将设置规划报我部备案。

不可盲目增加开展上述技术的机构,严禁此项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通过合理规划引导此项技术的规范应用与发展。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进行严格的清理和处罚。

二、未经我部审批,以往曾经开展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活动,对以往实施此项技术的情况进行总结,妥善保存相关技术资料,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申报、审批。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节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渝卫办综合发[2014]13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4.08.14
【实施日期】2014.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节能
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卫办综合发〔2014〕133号)
委机关各处室:
现将《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节能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14日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节能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的通
知》(渝办发[2011]328号)和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2014年公共机构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目标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渝机管发[2014]2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委机关2014年节能实施方案。

一、节能目标
到2014底,以2010年资源消耗量为基数,水、电、油料等分别降低12.8%以上。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车辆管理,切实降低油料消耗。

一是严格按照编制配备车辆。

购买车辆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购买低油耗、低排放的车辆,及时淘汰“高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13]24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2.26【实施日期】2013.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4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26日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厅局级),加挂重庆市中医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许可职责。

2.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

3.取消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推荐等相关工作职责。

4.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5.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6.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7.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审批职责下放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审批职责下放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将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审批职责下放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重庆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重庆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重庆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02.18•【字号】渝卫[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重庆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卫〔2014〕24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三军医大各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2014年重庆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经委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2月18日2014年重庆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4年全市卫生计生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四届四次全委会、2014年全国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精神,以深化改革和服务民生为主线,围绕加快五大功能区建设,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全面完成卫生计生各项工作任务。

总体目标是: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健全卫生计生服务体系,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5‰以内,全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77.6岁,婴儿死亡率8‰,孕产妇死亡率19/10万。

一、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1. 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继续推进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新增10个试点区县,覆盖率达70%左右。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

选择1所市级医院探索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路径。

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岗位聘用制度、聘用合同制度,建立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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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卫妇幼发[2015]8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5.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2015-2020
年)的通知
(渝卫妇幼发﹝2015﹞82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委机关各处室,各委属(代管)单位,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保障全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规范、有序应用,维护人民群众生殖健康,促进生殖医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指导原则(2015版)》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了《重庆
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规划(2015年-20120年)》。

经2015年第19次委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23日
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
(2015-2020年)
一、总则
为保障本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规范、有序应用,维护人民群众生殖健康,促进生殖医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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