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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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及属下各经营公司诉讼、仲裁与非诉法律纠纷管理工作,使法律纠纷得到正确、及时处理,有效维护集团公司及属下各经营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律纠纷系指因集团公司或其属下各经营公司经营或管理行为产生,以集团公司或其属下经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通过管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判或通过当事人之间及中立第三方协商、和解、调解解决的纷争。公司所涉纠纷主要包括: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

第三条法律纠纷依照法律业务环节归口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和具体被委托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纠纷起因人或起因部门(单位)开展初始工作并逐级汇报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或其属下各经营公司。

第二章法律纠纷的类型及解决途径

第五条民商事纠纷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一般因公司经营行为产生,具体可分为:合同纠纷(含公司与劳务外包服务单位的纠纷)、交通事故(含车厢内服务事故)纠纷、股权转让/并购纠纷、与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其他纠纷。可选择以下途径之一解决:(一)当事人之间和解或中立第三方调解解决;民商事纠纷通过当事人之间和解或中立第三方调解解决的,应签订书面和解或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之间事前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的,或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应按约定提交仲裁;仲裁机构的选择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真实存在的;

(三)依照纠纷性质及管辖权限,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于劳资双方之间,一般因劳动报酬、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或劳动关系异动产生。可采用以下途径解决:

(一)劳资(包括劳务外包服务单位)双方和解或由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工会)调解解决;劳动争议通过劳资双方和解或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工会)调解解决的,应签订书面和解或调解协议,但劳动争议和解或内部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性;

(二)无法达成和解或签订协议后反悔的,当事人一方应提交用工方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者属外包劳务工,且劳务外包服务单位未作为仲裁当事人的,应申请追加劳务外包服务单位为当事人;

(三)当事人一方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应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辖法院提请诉讼。劳动者属外包劳务工且劳务外包服务单位未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应申请追加劳务外包服务单位为第三人。

第七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法律纠纷为公司的重大疑难纠纷:

(一)法律纠纷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二)法律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且法律问题及法律关系复杂的;

(三)法律纠纷涉及面较大或社会关注程度高,可能或已经发生影响力诉讼或代表性案件的(如对交通行业行为或本企业一般管理行为发生根本影响的个案等);

(四)就纠纷标的而言,非为一般劳动争议及交通事故类纠纷的非典型性的法律纠纷;

(五)公司管理决策层认为属重大疑难的其他法律纠纷。

第三章法律纠纷管理机构、权限和职责

第八条集团法律室为集团公司及各经营公司法律纠纷集中管理机构,为集团公司纠纷管理的事务机构和承办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独立开展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集团公司范围内法律纠纷管理制度和机制;

(二)管理因集团公司的企业经营、商务或其他经济行为产生的纠纷处理工作,审查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来往法律文件;受集团公司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其他维权活动;

(三)处理各经营公司上报的重大疑难纠纷和外聘律师申请;受各经营公司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其他维权活动;

(四)依照本制度及公司的授权,独立开展纠纷调查、处理工作;开展工作时,要求纠纷所涉单位和部门配合,并不受干涉;

(五)对管理范围内的案件进行登录、统计、整卷、归档;

(六)对各经营公司的纠纷处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

(七)负责外聘律师或律师团队的选择和联络,并对外聘律师的业务实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八)每月向集团公司管理决策层、监事会、监督审查机构上报本月公司纠纷发生情况

及处理情况;

(九)根据纠纷性质及处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管理决策层提出法律建议。

第九条各经营公司办公室设专(兼)职法律业务管理员,法律业务管理员为各经营公司法律纠纷管理的事务机构和承办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岗位职责开展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根据本制度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范围内法律纠纷管理制度和机制;

(二)管理本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非重大疑难的交通/服务事故纠纷(包括车主为集团,实际用车方为本单位的事故类纠纷)、劳动争议及其他民商事纠纷,审查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来往法律文件;受公司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其他维权活动;

(四)依照本制度及公司的授权,独立开展纠纷调查、处理工作;开展工作时,有权要求纠纷所涉单位和部门配合,并不受干涉;

(五)对管理范围内的案件进行登录、统计、整卷、归档;

(六)对上报集团处理的重大疑难纠纷处理工作提出处理建议并进行组织、协调和申报;

(七)说明纠纷处理需外聘律师或律师团队的理由,并对集团法律室选聘律师工作进行监督;

(八)每月向本单位管理决策层及集团法律室报送本月纠纷发生情况、处理情况;

(九)根据纠纷性质及处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管理决策层提出法律建议。

第十条集团法律室与各经营公司专(兼)职法律业务管理员之间属业务垂直管理关系,具体管理方法,由集团公司另行规定。集团法律室法务人员与各经营公司专(兼)职法律业务管理员统称为公司法务人员。

第十一条纠纷起因部门(单位)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应当采取诉讼或其他维权方式来解决时,有责任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有关情况,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告知公司法务人员,并呈报公司领导。

在公司的经营、商务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法人、组织或个人起诉或申请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仲裁的,当事人、有关负责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公司法务人员说明案情并提供全部材料,保证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各单位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公司法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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