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休假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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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休假天数:
、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每年可休假十四天。
、参加工作满十年以上的职工,每年可休假十天。
、参加工作满五年以上的职工,每年可休假七天。
、参加工作满一年不足五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三天。
、获部、省(直辖市、自治区)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在规定享受的休假天数上增加五天。
二、假期计算办法:
、职工年休假应一次休完。休假天数含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职工当年仍可享受休假待遇。
、外系统调入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当年可享受休假待遇。
三、假期待遇:
、在休假期间,职工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当年休假的职工,其休假天数超过规定天数,超过天数按缺勤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要保障职工休假,不允许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严格考核后,按相应的休假天数,以每天元计给予补助,此项费用在工资基金中列支。
四、年休假的一些原则:
、各单位职工休假时间由本人提出,本人所在单位领导在不影响工作原则下统一安排,不集中安排休假。
、享受寒暑假的职工,不享受年休假。
、参加各类学校学习,脱产半年以上的职工,不享受年休假。学习期满返回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职工,当年可享受年休假。
、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在本年内休假后又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职工,下一年度则不享受年休假。
、一年内待岗达三个月以上的职工,不享受年休假。
、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的职工,一年内不享受年休假。
五、附则:
、在国家未颁布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规定之前,照此规定执行。国家新政策颁布后,本规定凡有悖于国家政策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兴隆供电分公司办公室劳资员负责解释。
附: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我国有哪些法定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年不满年的,年休假天;已满年不满年的,年休假天;已满年的,年休假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全年事假累计天以上,所在单位不扣工资和事假累计两个月及以上,单位扣发工资的;
(二)累计旷工天及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年不满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