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85个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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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系列之85个重要名词解释
说明: 1本解释参考肖光辉主编的《法理学》这是上海政法学院教材
2.重点掌握解释1,4,8,9,13,16,29,31,32,35,37,38,39,40,50, 54,56,63,66,78,79
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边缘法学:横跨两门学科或由两门学科整合而成的。
3. 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方法论。
4.法:法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利和义务为为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利益,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5.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的统--。
6.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是法本身所固有确定的东西,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象征和标志所在。
7.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构成法这个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或是构成法律的元素。
8.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9.法律规则:是指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的后果的准则,或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10.假定:对法律规则适用的条件或事实状态的规定。
11.行为模式:是从众多实际行为中抽象出来的行为准则,它规定了人们应如何行为的准则。
12.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也称后果终结。
13.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原理或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
14.法的渊源:一般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律源于哪些基本形式。
15.规范性法律文件:指具有规范约束力的法律文件,针对一般情况,一般人指定的,能够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
16.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以有序化为目的,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要求和规则进行专门的系统整理、分类等各项活动,从而使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系统。
17.法律汇编:是指按照-定的目的和标准,对现行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整理和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8.法律编纂:是指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的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部新的法典的活动。
19.法律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20.法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主体所具有的普遍约束力。,
21.法的实效:法的实际有效性,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从而被实际遵守,执行的状态。
22.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23.法的效力范围:法律规则的约束力所涉及的范围,也称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24.法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时间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25.法的分类: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法律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26.自然人: 有生命的,具有法律人格的人。
27.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28.非法人团体: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体。
29.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30.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31.权利能力:是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32.行为能力:是主体的意志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具体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33.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人
34.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产生是指在主体间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变更是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发生了改变,消灭是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完全终止。.
35.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36.法律行为: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下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37.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8.法制体系:与整个法律制度有关的社会组织系统及其运转方式和规范体系。
39.法学体系:法学的不同学科组成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
40.法系:具有相同法律传统的几个国家的法律组成的法律家族或法律族类。
41.法律部门:是指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方法所划分的一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42.法律责任:是因违法、违约行为或因其他法律规定的事实而应当承担的某种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43.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规定的、决定某--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因素。
44.损害事实:指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别行为导致的损失或伤害。
45.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
46.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法律责任的活动。
47.免责:即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责任主体具备了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或事由,致使其法律责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免除。
48.法律权利: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
49.法律义务:设定和隐藏在法律规范中的、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被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50.法的历史形态: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下形成的,由构成该社会形态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所决定而.产生的法的样式与风貌。
51.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相适应、相协调,包括制度变迁、精神转换、体系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或变革。
52.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和继受。
53.法律移植: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54.法制改革: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的法律制度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55.法制现代化: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的由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