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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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
规程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XX县县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X政发〔2015〕25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规范县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存放,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县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特指县财政局管理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县本级财政资金”)。

县本级财政资金存放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暂时闲置的县本级财政资金存放期限可在1年以内。

第三条为加强县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领导,成立县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组长,县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县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由县财政局统一组织并具体办理资金存放事宜。

第五条所有竞标银行与县财政局签订廉政承诺书,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六条除国有商业银行外,竞标银行在接受县本级财政资金存款时,必须以可流通的XX省政府债券或国债(以下简称“质押品”)作为质押,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质押登记机构与中标银行签订质押协议。

因条件不具备,暂无法办理质押手续的,中标银行上级行须出具存放资金的担保函。

质押的国债面值
数额和担保额度均为存款金额的120%。

无规定额度质押品或担保函的,不具备中标资格。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制订招标计划。

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县财政局根据县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余额情况,制订县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和分期招投标操作计划,主要包括招标时间、招标金额、存放期限等,并报县政府批准。

第八条采购办报批。

对需公开招投标或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相关科室填报采购审批表,县采购办批复招投标方式,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县财政局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九条发布招标公告。

根据当期招标计划,县财政局委托具有招投标资格的中介机构在XX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县
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公告或自行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招标金额、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条竞标银行审查。

有投标意向的银行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日前向组织招投标的中介机构或县财政局报名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县人民银行对报名的银行资格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名单。

第十一条编制、发布招标文件。

组织招投标的中介机构或县财政局根据《办法》、本操作规程及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将招标期次、规模、招标时间和地点、招标方式、投标要求、投标地点及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招投标事项书面通知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

第十二条招标标的。

招标标的为定期存款年利率。

实际操作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责任贡献率综合考虑。

投标定期存款年利率和经济社会发展责任年贡献率组成
资金年收益率(资金年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经济社会发展责任年贡献率(%)=竞标银行意向捐赠金额?投标金额?定期存款年限×100%。

第十三条招标底价。

每期财政资金招投标时,均设置招投标底价。

若竞标银行所投资金年收益率均低于招投标底
价,则本期招投标作废标处理,由中介机构根据县财政局要求择期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三章投标
第十四条递交投标资料。

竞标银行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向组织招投标的中介机构或县财政局以密封函件形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密封函件封口处必须加盖骑缝章。

具体以每次招投标公告为准。

第十五条投标起点。

投标最低起点为5000万元。

第十六条投标量限定。

每家竞标银行投标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县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总额的40%,且每家竞标银行投标截止日上月末县本级财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余额占其同期存款总额的比率不超过20%。

第十七条竞标银行代表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向工作人员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竞标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竞标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向组织招投标的中介机构或县财政局补充、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作拒收处理。

第十九条投标截止时竞标银行少于3家的,取消本次招投标工作,延后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
第二十条组织招投标的中介机构或县财政局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

竞标银行代表进入开标评标现场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竞标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竞标银行代表应当在指定位置就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做出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每期评标设评委5名,由监督员在开标前从XX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通知评委立即进入开标现场,被抽选的评委不在县内或因故不能在电话通知时起30分钟内到达现场参加评标的,监督员应继续抽选直至满5名评委。

设监督员3名,监督员由县财政局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和其他有关县级单位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该主动提出回避:
(一)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竞标银行任职的;
(二)与投标银行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关系,或与投标银行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开标时,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请竞标银行代表检查本单位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

竞标银行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工作人员应当场答复,并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标书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不清晰或存在歧义;
(三)竞标单位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单一投标量低于5000万元;
(五)投标利率违反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
(六)资金年综合收益率低于招标底价的。

第二十六条经评委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宣读竞标银行名称、投标的具体标的和金额、经济社会发展责任贡献自愿捐赠金额。

按资金年综合收益率(经济贡献率和社会责任贡献率折合)高低进行排序。

第二十七条开标后,资金年综合收益率最高者,按其所投标金额,优先募入。

其余竞标者按资金年收益率高低顺序,以本期开标最高资金年收益率作为标的,进行竞争性谈判。

在资金年收益率相同时,按投标额度比重进行分配,依次按各自标书所投金额逐笔募入,直到募完招标资金额度为
止。

若竞争性谈判失败,剩余资金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批准按规定存放或延后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五章中标、资金存放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打印招标结果确认书,现场提交各位评委签字确认;招标结果在XX省政府采购网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或经县财政局局长审定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中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中介机构或县财政局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条签订存款协议。

自发出中标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县财政局与中标银行签订县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签订存款协议前,中标银行应按规定提供质押品或担保函。

不能提供规定额度质押品或担保函的,取消中标资格。

第三十一条确认质押信息。

存款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存款银行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质押品清单,县财政局根据中标相关信息将质押指令发送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质
押指令,与存款银行提交的质押品清单核对无误后,办理质押手续。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质押手续后,及时将质押信息发送至县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办理中标资金存放。

县财政局根据签订的存款协议书将财政资金转存中标银行。

中标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六章后续事项
第三十三条经济社会发展责任贡献捐赠资金应在县财政局办妥资金存放后1
个月内划入指定账户。

第三十四条县财政局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积极配合办理。

提前支取部分,银行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息划回。

县财政局要求提前支取或定期存款到期,中标银行应于县财政局提出提前支取5个工作日内或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将定期存款本金和利息划至指定财政账户。

第三十六条解除质押。

定期存款本金、利息划回后,县财政局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解押通知书。

质押品解押后,存款证明自动失效。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中,中标银行出现以下行为的,县财政局应当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取消该银行之后1年内的县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竞标资格: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
(二)年度监管评级降低,且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三)有不正当投标行为;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经济社会发展责任贡献或没有按规定时间将捐赠资金划入指定账户;
(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存款本息足额缴入相关财政账户;
(六)其他妨害财政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中标银行信息报备。

中标银行应确定固定部门及经办人员负责县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业务,并向县财政局报备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具体业务人员及联系方式。

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县财政局。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操作规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XX县县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标书
2(经济社会发展责任贡献自愿捐赠意向书
3(财政资金存款担保函
4(XX县县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
存款协议书
附件1
XX县县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标书
( 年期)
XX县财政局:
我单位承诺:本投标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标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联系
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投标金社会责任贡献
定期存年收资金性额
款年利捐赠金额年贡献率益率质 (万
率(%) (%) (万元) (%) 元)
备注:1(定期存款年利率不得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定期存款年限=以月为单位的定期存款期限?12;
3(年贡献率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
4(本投标书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单位公章)
投标方代表(签字):
投标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经济社会发展责任贡献自愿捐赠意向书
XX县财政局:
我行承诺:若在XX县县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 年期)中中标,将按标书中的捐赠金额履行经济社会发展责任贡献,捐赠至县财政局指定的账户,按协议规定履行捐赠。

(单位公章)
捐赠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财政资金存款担保函
XX县财政局:
若银行在XX县县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 年期)中中标,我行将根据《XX县县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中相关规定,为银行提供中标金额120%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其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操作并履行合同义务。

如因其违约行为导致贵单位所存放的财政资金无法定期取回或受
到损失的,本担保人自愿在收到贵单位书面通知之日承担连带责任,履行按期还本付息、赔偿损失及支付相应费用等所有义务。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4
XX县县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书
编号:
甲方:XX县财政局
乙方: 银行(或分行)
为明确双方在XX县县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 年期)业务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县县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XX县县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通过招投标和竞争性谈判方式择优确定XX县县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定期存款银行,其定期存款有关的资金管理、本息收回、经济社会发展责任贡献履行等活动适用本协议。

第三条经招投标确定,甲方在乙方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存入年期定期存款亿元,定期存款年利率 %;一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需按年支付利息。

第四条乙方自愿履行经济社会发展责任贡献捐款万元,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划入甲方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监督乙方履行本协议;
(二)要求乙方提供存款证明;
(三)对乙方县本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四)按规定在乙方办理定期存款存放;
(五)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按中标金额取得甲方县本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
(二)及时办理定期存款并向甲方提供存款证明;
(三)存款到期及时足额缴清甲方存款本息;
(四)按本协议规定及时履行经济社会发展责任贡献捐赠金额,并将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
(五)确保甲方县本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在乙方存续期间的资金安全;
(六)接受甲方对县本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七)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四、违约责任
除发生不可抗力外,违约责任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甲方未及时办理资金存放,应按未划拨资金额,以当期存款协议中定期存款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未及时向甲方缴清到期存款本息的,应以当期县本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双城市信用联社绩效工资考核管理办法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取消乙方之后1年内的县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投标资格: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
2(年度监管评级降低,且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3(有不正当投标行为;
4(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5(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存款本息足额缴入相关财政账户;
6( 其他妨害财政资金安全的行为。

五、提前支取。

经与乙方协商,甲方有权在到期日前提前支取县本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甲方至少应在5个工作日前通知乙方,提前支取金额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计付利息,存续金额仍按原起息日、期限及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六、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介机构一份,县采购办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执行中如对本协议产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

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负责人(签字):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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