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2012年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宁建科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宁建科发〔2012〕38号)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城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和宁夏地方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64/696-2011)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火灾隐患及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城乡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城乡民用建筑总量迅猛增长,特别是建筑节能技术和保温材料的广泛应用,民用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火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一些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监管不到位,未能达到设计、施工、材料质量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为火灾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导致近几年外墙外保温火灾事故频发,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极其惨痛。
因此,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各实施主体,要站在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工作,坚决杜绝火灾事故及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辖区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和宁夏地方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64/696-2011)的宣贯培训工作,准确理解国务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两个文件要求和措施,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和《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64/696-2011)的规定要求,强化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过程的防火安全管理,采用B、C、D、E级保温材料,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具体要求按照《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64/696-2011)规定执行,确保工程消防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我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我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2]11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11
【实施日期】2012.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我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待遇计发有关问
题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2011年度统计数据,我区2011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574元,比2010年增长5430元,增长13.9%。
现就我区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待遇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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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夏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5.12•【字号】宁建[建]字[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建(建)字[2006]37号2006年5月12日)各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工程(专业)质量监督站: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竣工房屋使用功能,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竣工房屋使用功能,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三条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条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已委托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已经出售的住宅也可邀请业主(用户)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宁建[规]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通知(宁建(规)发〔2013〕4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鼓励技术进步,繁荣设计创作,提升我区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关于开展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活动的通知》(宁建规字〔2012〕5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活动,对各设计单位申报的141个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进行了评选。
经各专业专家评审组初评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宁夏电力公司、移动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宁夏规划勘察设计协会等部门技术负责人和专家共同组成了“自治区2012年度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终评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了终评审查,共评出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发现代城、宁夏银行办公大厦工程勘察、神华宁煤集团羊场湾煤矿安全系统改造设计、宁夏扶贫扬黄灌溉一期工程水利骨干工程设计等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73项,并于2012年12月31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现将获奖项目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表),并对获奖单位和获奖人员进行表彰,颁发奖状和证书。
各获奖单位对获奖人员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由各获奖单位在技术开发费中列支。
希望各获奖单位再接再厉,继续努力,积极鼓励广大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为提高我区工程勘察设计水平,科学指导城乡建设健康快速发展,推动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作出新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线上学习教育平台推荐目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线上学习教育平台推荐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宁建(人教)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线上学习教育平台推荐目录的通知宁建(人教)发〔2022〕6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为积极推进“互联网+教育”模式,方便企业和群众,按照《关于规范有序推进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线上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宁建<人教>发〔2022〕2号),经企业自愿申报、初审、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有8家网上学习平台满足基本条件,列入我区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线上学习教育平台推荐目录(见附件),供各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各学习平台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线上教育有关法规政策,认真落实《关于规范有序推进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线上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不断完善系统功能,严把课程质量,加强学员管理,强化网络安全防护,切实提升服务水平,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依法诚信开展经营活动。
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和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建筑领域线上教育培训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相关制度,依法查处培训质量低下、替学假学、篡改数据等行为。
各管理部门和市场主体发现线上学习平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联系电话:************。
附件: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线上学习教育平台推荐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6月28日附件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线上学习教育平台推荐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4.20•【字号】宁建[科]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科)发〔2010〕13号)各市、县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的联动机制,切实做好我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2008]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好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完善监督手段,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列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纳入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内容,使之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各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真做好房屋预售、销售环节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必须按要求载明建筑节能相关信息内容,否则,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颁发房屋预售、销售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实填写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现场信息公示表,并根据公示表内容制作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现场公示信息标牌(见附表),要求白底黑字、字体清晰,标牌材质、规格参照施工标牌进行制作。
现场公示信息标牌应张贴在施工许可证旁,并在项目现场办公室准备相应的文件,便于核查。
四、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原则按楼栋公示,同一项目中节能技术指标、节能构造均完全相同的单体建筑可集中公示;单栋建筑不同功能区域热工设计参数不一致的,应填写、制作独立的信息公示表和信息标牌分别公示。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2012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节能门窗推广目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2012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节能门窗推广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1.30•【字号】宁建[科]字[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2012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节能门窗推广目录的通知(宁建(科)字〔2012〕5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宁夏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等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宁夏回族自治区2012年度民用建筑节能门窗推广目录产品征集评审活动,经企业申报、专家评审和我厅审定,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2012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节能门窗推广目录予以公布(具体见附件),并就推广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列入推广目录的门窗产品,我厅将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应用。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推广目录传达到各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房地产开发等有关单位,指导推广目录中门窗产品的应用。
三、我厅对推广目录所列门窗产品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推广门窗的质量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产品原料、生产设备、试验设备以及门窗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取消《认证证书》。
对产品推广证书造假行为,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曝光。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门窗推广目录在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供公众查询。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2012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节能门窗推广目录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附件:说明:1、 GB/T8487-2008《铝合金门窗》、JG/T140-2005 《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GB/T11944-2002《中空玻璃》、GB/T7106-2008《建筑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4-2008《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宁政办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5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管理年的活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一日关于开展“城市管理年”的活动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和谐发展,以环境优美、市容整洁、管理有序的崭新城市面貌迎接建国60周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城市是国民经济的载体,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城市是城市政府的重要职责。
特别是管理好城市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已有城市基础设施的服务功能,优化城市环境,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近年来,我区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建设日新月异。
但城市管理水平仍然较低,违法建设、违章占道经营、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城管执法难、群众不满意的状况未能得到根本改善,与加快推进城市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可以更加深入地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更加有效地探索城市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更加全面地提升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
因此,要着眼于当前和未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眼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着眼于推动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把开展好“城市管理年”活动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宁建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09]24号)各市、县(区)建设局、房管(住房保障)局、墙改节能办、质监站、建管站,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工程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建立建筑节能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备案,是指新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备案。
第二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区的建筑节能备案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备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对建筑节能备案实施具体管理。
自治区直管工程,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审查备案。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填写《宁夏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表1)或《宁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表2)(以下简称《宁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并办理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我区第一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我区第一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13•【字号】宁建发[2009]104号•【施行日期】2009.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我区第一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的通知(宁建发[2009]104号)各市县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为满足各地、各部门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需要,规范安全鉴定检测行为,保障鉴定质量,按照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简称建设部令12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简称政府令11号)的要求,我厅将在全区逐步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是房屋安全使用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现将安全鉴定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从事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的具体要求(一)各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备案登记管理。
(二)从事房屋安全性鉴定的机构应当具有勘察、设计、图审、施工、或检测(结构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并可独立开展或联合开展(单独受理后可根据房屋安全鉴定委托的事项再委托或聘请具有相应检测或其他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专家委员会专家成员)各类房屋的安全性鉴定工作。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的安全性鉴定管理工作,各备案登记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三)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接受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鉴定委托后,派出两名以上鉴定专业技术人员,依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房屋进行查勘、检测、鉴定,并向委托人出具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的鉴定报告。
一般情况下,鉴定机构在现场查勘后的10个工作日向委托人出具鉴定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自治区级工法的通知-宁建(建)发〔2018〕8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自治区级工法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自治区级工法的通知宁建(建)发〔2018〕80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为鼓励我区建筑企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工法审定办法》《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自治区级工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等环节,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五建筑公司申报的《悬空钢丝绳索网平台施工工法》、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楼板预埋套管和预留洞施工工法》等20项工法评定为 2017年度自治区级工法。
为调动企业申报自治区级和国家级施工工法的积极性,依据《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我厅将对通过自治区级工法审定的施工企业进行良好业绩加分。
本次评审通过的20项施工工法,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关键技术的研制和应用达到区内领先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符合国家节能和环保要求,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强,可指导类似工程施工。
希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工法管理工作,积极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工法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工作,及时总结,不断创新,促进工法在企业间交流,有力提升我区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水平。
附件:2017年度自治区级工法名单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26日附件2017年度自治区级工法名单序号工法名称工法申报单位主要完成人1乳化沥青厂拌冷再生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01-2017)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1.安少荣2.王鹏飞3.张勇4.张超5.侯培文2悬空钢丝绳索网平台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02-2017)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1.安胜2.路明3.韩玲5.任奇明3砼排水管泥水平衡顶进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03-2017)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1.赵迎晨2.孙健3.乔学萍4.贺嘉诚5.刘峻宏4地下构筑物沉井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04-2017)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1.安胜2.路明3.张鹏4.李晓艳5.邓朝秀5格宾网箱石笼防护工程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05-2017)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1.金方2.贾存安3.贾存超5.王军6变频多联机空调系统铜管钎焊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06-2017)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1.柴学义2.张明志3.罗生红4.黄志刚5.杨斌7现浇楼板预留洞口防护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07-2017)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1.薛加祥2.王占胜3.朱晓清4.崔验军5.张志玉8间冷塔筒壁砼运输浇筑“电动小火车”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08-2017)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王玲2.周建民3.鲁春娟5.王凯9变形缝双剪力墙模板对拉螺杆兼顶撑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09-2017)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付志英2.孙海涛3.贺泽辉4.郭波5.张燕10喷涂速凝橡胶沥青防水涂料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10-2017)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毛菊琴2.茹晓东3.王爱琴4.肖雁誉5.张杰11基于BIM的基坑工程监测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11-2017)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刘洁2.侯春贤3.王雁5.王旭飞12机械化金刚砂耐磨地面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12-2017)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麦佳鹏2.王建忠3.强忠财4.方万里5.张凡13楼板预埋套管和预留洞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13-2017)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1.周尚鹏2.周勇3.郭祥军4.刘晓峰5.李永利14暗装式配电箱箱体一体化安装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14-2017)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1.周勇2.王占胜3.郭祥军4.杜广渊5.王铮15波形钢腹板箱梁桥体外预应力束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15-2017)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贺吉宁2.顾龙3.马丁4.孟威5.刘宁16支座垫石采用可调式钢模板及自流平砂浆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16-2017)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王建峰2.柴继昶3.李建强4.王成5.马国栋17SBS改性沥青现场加工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17-2017)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孙为国2.王建华3.王海军4.何琛5.张让林18PLC同步顶升系统更换支座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18-2017)宁夏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1.窦占双2.黄志忠3.马应学4.王浩英5.何梅芳19多层旧厂房生产状态下钢框架高强度螺栓更换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19-2017)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1.崔晓林2.常增波3.刘怀文4.贾前义5.王建斌20多孔大跨度简支箱梁移动式整体钢模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20-2017)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林凤国2.孟庆宏3.侯书平4.宁世凯5.刘正波——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
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宁建[建]发[2012]58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7.02
【实施日期】2012.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建)发〔2012〕58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园林、住房保障、城市管理局: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开展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活动的安排部署,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营造高效便民、服务优良的政务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我厅决定将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交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审批发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中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共3项总承包三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中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
幕墙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古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宁建[科]发[2012]58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宁建(科)发﹝2012﹞58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自治区“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1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宁夏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不断提升建筑品质,提高城乡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促进我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节能专项规划》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区建筑节能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形势(一)“十一五”期间主要成效“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期,我区建筑节能工作以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为主线,以有效降低建筑物能耗为目标,按照“舆论引导、科技支撑、标准先行、技术配套、示范带动、产业跟进、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总体工作思路,强化新建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力,扎实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启动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全面推动建设领域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加大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及结构体系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高质量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各项目标任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宁建发[2012]91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2.11.05【实施日期】2012.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12〕91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银川市住房保障局,石嘴山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为了规范城镇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加强供热管理,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暂行办法2、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11月5日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居民住宅集中供热室温检测,加强供热管理,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的范围为用户的卧室和起居室(以下简称居室)。
第三条用户居室温度低于18℃时,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申请测温。
测温申请可通过电话、当面、书面等形式约定。
第四条用户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应当自申请之时起12小时内入户测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测温时间为6时至22时(节假日不休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3.17•【字号】宁建办发[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的通知(宁建办发〔2009〕16号)各市、县(区)建设局,水利、电力、交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中介机构:为进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现在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调整与明确第四章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的约定与履行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在自治区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我区工程造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三条自治区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宣传、培训、推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电力、交通等执行国务院行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自治区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行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和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第三季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落实情况的通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第三季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落实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0.31
•【字号】宁政办发[2012]191号
•【施行日期】2012.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第三季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落实情况的通报
(宁政办发〔2012〕19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2012年第三季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落实情况通报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核查,抓好落实。
附件:2012年第三季度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会议情况统计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31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节能门窗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节能门窗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1.17•【字号】宁建科字[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节能门窗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科字[2012]4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区建筑节能门窗的应用,提高我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水平,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宁夏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建筑节能门窗应用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应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门窗能耗约占建筑围护结构能耗的50%,是建筑围护结构保温的重要部位,提高门窗的节能性能是降低建筑物能耗的有效措施,是确保建筑节能取得实效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区建筑门窗产品应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性能标识混乱,以次充好,施工中擅自变更降低热工性能,施工粗糙。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提高,急需加强节能门窗应用的管理。
二、全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其外门窗的节能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宁夏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64/521-2008)(适用于65%标准执行地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宁夏地区实施细则)(DB64/047-1999)(适用于50%标准执行地区)和《关于宁夏地区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建(科)发〔2011〕15号)等有关规定。
三、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
设计选用的外门窗的气密性、水密性、保温性能及其他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限值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里必须注明门窗传热系数K值或能效级别、开启形式及玻璃规格。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宁建[建]发[2012]第66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建(建)发[2012]第66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监理企业及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监理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范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我区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决定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区开展为期3个月的监理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现将《关于开展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建)发[2012]5号)和《关于开展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12〕61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开展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巩固和深化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全面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自2012年8月至10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治理活动。
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2012年全区建筑管理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整顿规范监理行业市场秩序为主线,以规范监理企业和人员从业行为为重点,以资质动态监管为手段,坚持集中专项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查处不符合资质标准、不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责任的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资质挂靠、出借资质的违规行为,提高全区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2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励的决定-宁政发[2013]2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2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励的决定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2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励的决定(宁政发〔2013〕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2012年,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项目带动,大力实施大招商、招大商战略,全年共引进实施项目1009个,实际到位资金1280.23亿元,超目标任务180.23亿元,其中,引进世界500强企业 8家,国内500强企业6家,招商引资工作实现了重大突破。
为表彰先进,推进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2012年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及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2012年全区招商引资完成任务奖,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各奖励50万元;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利通区、红寺堡区、青铜峡市、同心县、盐池县、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原州区、西吉县、泾源县、隆德县、彭阳县,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各奖励30万。
二、2012年全区招商引资超额完成任务奖,银川市奖励53.38万元(其中:兴庆区10.02万元,金凤区10.34万元,西夏区5.12万元,永宁县3.78万元,贺兰县9.96万元,灵武市3.13万元,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11.03万元),石嘴山市奖励34.18万元(其中:大武口区11.06万元,惠农区11.29万元,平罗县11.83万元),吴忠市奖励43.76万元(其中:利通区9.16万元,红寺堡区3.43万元,青铜峡市7.17万元,同心县5.67万元,盐池县11.15万元,太阳山移民开发区管委会7.18万元),固原市奖励18.38万元(其中:原州区7.31万元,西吉县1.51万元,泾源县2.89万元,隆德县2.63万元,彭阳县4.04万元),中卫市奖励22.79万元(其中:沙坡头区6.17万元,中宁县11.5万元,海原县5.12万元),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奖励7.74万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宁建[建]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建(建)发〔2013〕57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验收规范,结合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在我区建设领域的应用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我厅组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字[2007]11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技术资源及检测能力的不断提高和检测领域拓展情况,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级分类管理,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综合检测机构资质三类。
二、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整顿规范检测市场,统筹本地区检测行业有序发展,参考城市发展规划和工程建设规模,确定本地区检测机构总体数量,制定2013-2018年检测行业五年发展规划。
支持检测机构提升综合实力,增强竞争力,发展本地区综合类检测机构。
地级城市最多设立5家检测机构;辖区每个县(市)范围内最多设立2家检测机构,分别承担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及专项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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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2012年度第二批民用建筑节能门窗推广目录产品增补名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建[科]字[2012]37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7.10
【实施日期】2012.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2012年度第二批民用建筑节
能门窗推广目录产品增补名单的通知
(宁建(科)字〔2012〕37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宁夏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等要求,我厅对2012年度第二批民用建筑节能门窗推广目录产品征集评审活动中要求整改的门窗企业及申报产品进行了复查,9家企业的16个门窗产品符合认定条件,现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门窗推广目录,予以公布(具体见附件),并就推广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推广目录的门窗产品,我厅将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应用。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推广目录传达到各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房地产开发等有关单位,指导推广目录中门窗产品的应用。
三、我厅对推广目录所列门窗产品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推广门窗的质量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产品原料、生产设备、试验设备以及门窗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取消《认证证书》。
对产品推广证书造假行为,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曝光。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门窗推广目录产品名单在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供公众查询。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2012年度第二批民用建筑节能门窗推广目录产品增补名单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2012年度第二批民用建筑节能门窗推广目录产品增补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