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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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分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规范操作,防范风险,根据总行《ⅩⅩ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及人民银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ⅩⅩ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业务是指借款人通过抵押方式将本人或第三人名下的房产所有权让渡给我行,向我行申请借款的个人信贷业务。
第三条申请个人房产抵押贷款的自然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持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三)有合法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财产共有人应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抵押房产应在本市,贷款不得异地发放。
第二章贷款担保
第五条借款人提供本市有《房地产证》的物业做抵押担保。
第六条所有抵押物必须经我行认定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
第七条所有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八条所有抵押物必须购买保险。
(一)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中断投保。如借款人中断投保,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二)抵押物必须足额投保;
(三)投保期限不得短于实际贷款期限;
(四)贷款人为抵押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顺位的、全额请求权;
(五)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
(六)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第九条贷款金额以房产评估总值为依据,按我行“抵押物测算
表”的最终测算结果乘以抵押率确定。
第十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一条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申请、审批、发放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房产抵押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财产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符合规定的贷款用途证明;
(三)《房地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物业评估报告;
(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的调查、审查和审批
业务经办部门收到符合我行要求的全部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的身份职业、资信状况、收入水平等方面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交贷款审查审批部门。
第十四条贷款审批后,贷款人与借款人当面签定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借款人提交的所有材料须经我行认定的律师事务所核实其真实性,由律师见证借款人在所有贷款文件上的签名,并出具律师调查意见书及合同见证书。
第十六条贷款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七条抵押物权利证书由贷款人保管。
第十八条全部手续办妥后,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划款。贷款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我行个人房产抵押消费贷款实行“按月供款、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借款人根据不同需要,可采用每月付息及到期还本、按月等额还款、按月递减还款等方式。还款方式一经确定即不得修改。
第二十条月供款计算公式
(一)每月付息及到期还本法:
月息=贷款本金×月利率
(二)按月等额还款法:
月供款=1
)1()1(1212-++⨯⨯N N I I PI (三) 按月递减还款法
月供款=I P N P ⨯-+⨯)(12
累计已还本金 其中:P=贷款本金,I=贷款月利率,N=1。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后,业务经办部门须及时对所有的贷款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按我行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级保管,同时建立贷款台帐,记录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业务经办部门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期扣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如需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15天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经我行同意后予以办理。借款利率不因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即视为逾期,贷款人即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二十五条 违约处理
(一) 贷款发生逾期后,贷款人应向借款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
(二)业务经办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并发律师函;
(三)经催收无效,贷款人可将抵押物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清偿贷款本息。贷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人有权按有关规定,依法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有关合同协议,经指出仍未改正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用贷款的;
(四)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约定或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
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又无法落实新的担保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六)借款人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借款人无继承人、受赠人或监护人,或继承人、受赠人及监护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
(七)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有上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立即收回贷款;
(三)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四)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由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金融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操作规程自ⅩⅩ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