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的比较分析_乡土中国_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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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社群
差序格局社会圈子中离自己最近的一环便是乡土社会的基本社群——家,费老将之称为“小家族”,这称呼本身便暗示了我国传统社会家庭结构的复杂,在夫妻关系之外,婆媳、叔嫂、兄弟姐妹,众多关系皆包罗在扩大家庭的范围内,甚至于五世同堂也不足为奇。乡土社会的家庭中主要存在“亲子关系三角”的两条轴线,费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中概括为婚姻两性关系轴线和家族代际相传的轴线,前一种是横向的由两性交往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后一种则是纵向的轴线以满足人类的再生产。庞大的家庭结构一方面在生育功能之外,还经营着政治、经济、教育、宗教等诸多功能;另一方面这种大家族却淡漠了家庭结构中的基本关系,即横向夫妻关系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家庭事业组织规定了男女之间的性别角色分工,事业组织的纪律要求夫妻之间的感情次之,注重纵向感情的培植,从文化模式上讲属于阿波罗式的感情定向。“阿波罗式的文化认定宇宙的安排有一个完善的秩序,这个秩序超于人力的创造,人不过是去接受它,安于其位,维持它”。
可见礼俗社会中的人际关系是由高于法律权威的“礼”所决定的。礼治社会使经验传统内化于成员身心,行为处事主动服礼,面临选择时成员自觉地克己复礼,经验成为优先考虑的方面,其次才会考虑到合理或合法的问题,这与我国历代圣贤标榜礼仪之邦、教化民众服礼的传统是密不可分的。一方面,礼治的实施根源于安定的礼俗社会,只有稳定才能凸显出经验的效用;另一方面,礼治秩序高低贵贱的身份取向限制了社会流动,从根本上维持了社会的稳定,以代代相传的习惯势力排斥着法律的权力,使现行司法制度难以落实。由于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可以有效地应对传统社会中的基本生活问题,因而法理权威自然会受到群众的心理抗拒,行为处事恪守规矩,排斥契约、法理而成为无讼的社会。
礼治固然可以应对礼俗社会中的经验问题,但在变迁很快、经验无从立足的法理社会,礼治效力便无从保证而不得不由法治替代。所谓法治是“人依法而治”,法律成为行为处事的准绳。罗马法中的形式法律原则在近代欧洲的复兴,不仅是现代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的基础,也为法理社会中健全的法律制度储备了必要的条件。(下转第292页)
作者简介:李丽,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社会学专业200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五、社会性质
乡土社会的特色自然是“乡土性”,即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土地成为农民的命根子。“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生活固化了社会结构的变动,社会继替保障着家庭以生育为主轴,维持着社会的稳定,以继替取代变迁的稳固社会所发展出的社会关系,自然是建立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之上。血缘关系一方面可以增强群体内部的凝聚力;另一方面却固化了人们的联系,使人们处在较为被动的地位上。这种血缘基础上的礼俗社会,从时间上看表现在身份取向的定格,父死子继,阶层与阶层之间缺乏流动性;从空间上看稳定的血缘社会使得地缘也难以跃出血缘的圈子,成为“血缘的空间投影”,“地方感”的强烈某种程度上也会导致我们整体社会“一盘散沙”式的地方保护主义。狭隘的共同体意识使我们过多地注重“家庭”、“家族”,缺乏西方团体格局中的团体意识。
作为移民社会的美国是和“机会”同义的,爱尔兰、英国、德国、意大利、奥地利、匈牙利、俄国、波兰等国的千万个移民先后涌入美国,在这种大杂居的局面下,血缘继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相反,为摆脱贫困,改变命运,移民们紧紧抓住了19世纪工业发展的机遇,由于工业发展而聚集在一起的人们结成了新型的地缘关系(现在一般称为业缘关系),这种排除血缘的地缘社会反过来也促进了商业活动的发展。只有排除血缘才能养成理性、契约、法律的现代工业精神,摒弃血缘社会中的人情、面子,促进社会分工和社会合作的发展。
“礼俗社会”的概念提出至今,六十年过去了,尽管我国已经随着社会变迁而呈现出许多有别于费孝通先生所描述的纯粹礼俗社会的特征,但至今我国社会仍然是礼俗社会的典型。社会主体精神主要表现为伦理精神,不止我国的九亿农民生活于其中,多数现代城市居民的生活中依然有着乡土社会的惯性。目前我国正经受着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工业、从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双重转型,新旧环境的更替要求我们要审视历史传统,立足于现实国情,逐步探索未来适合我国发展的现代化道路,在这种背景下,《乡土中国》依然有着非同寻常的现实意义。
注释:
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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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美国与美国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