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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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制度比较

——美国和日本公务员考核制度给中国带来的启示[摘要]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公务员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依据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务员进行考察和评价,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依据的制度。美国和日本都是较早实行该制度的国家,并且公务员制度日趋完善。本文着重探求中国和美国,日本国家在考核制度方面各自的特点,分析比较三者之间的优缺点,从中发现中国现在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不足之处,结合美日两国的经验,提出意见,以求完善中公务员考核制度。

[关键词] 公务员考核标准方法程序内容

1、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相关概念

公务员考核制度在整个公务员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实施其他各项制度的依据与基础,是公务员制度的“中枢”。公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依据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务员进行考察和评价,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依据的制度。公务员的考核制度是公务员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它有利于发现和选拔优秀人才,合理使用人才,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工作效能。

2、中国及美国,日本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发展历程

2.1、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在借鉴古代和国外的经验基础上,根据现代政府机关工作的特点而建立的。中国对于官吏的考核古来有之,明君贤臣是古代治国安邦之本,贤臣缘于治吏有道,而“治吏之重在于考课”,考课即当今的考核,可见古代在官员治理中对于考核的重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建立了“干部考核”制度,可以说是现代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原型。直到1993年我国建立了公务员制度,公务员考核有了制度上的保证。此后,我国不断推出各项意见和暂行规定为公务员的考核进行完善。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起生效实施,该法对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原则、考核内容、考核的基本方法、考核的程序和考核结果的评定及使用进行系统的阐述,从此以后,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有了法律的依据,这也标志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正式建立。

2.2、美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发展历程

美国历史虽然还有短短两百年,但它却是最早建立起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国家之一。在以政治中立和职位分类为特征的公务员制度中,其公务员考核制度日趋完善,为美国民主政治的繁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美国是最早实行公务员功绩考核制的国家之一。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了由众议员彭德尔顿提出的《调整和改革美国文官制度的法律》,即《彭德尔顿法》,由此确立了政府工作人员的“考试制”的录用制度。1887年,美国修改该法,实行考绩制度。然而,由于统一的考绩制度比较繁琐,大多数条目与被考绩本人承担的工作、职务关系不大,加之考核的结果又易流于形式和主观化,难以体现客观性,被考核人员对此意见很大。1950年美国政府废除了统一考绩制度,实行工作考绩制度,并颁布了《工作考绩法》。

美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做出调整修改,历尽坎坷。其间几起几落,由“录用晋升考核制”发展到“工作效率考核制”,由“统一考绩制”发展到“工作考绩制”。但从发展的内容来看,美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改革始终注意保持原有制度的精华。例如:竞争原则、功绩制原则都是美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精华。

2.3、日本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发展历程

日本和我国同属亚洲国家, 两国在历史、文化、习俗等行政生态环境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日本作为亚洲先进国家, 公务员考核制度建立较早, 并且较为完备, 对于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改进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现代日本的公务员制度建立的标志是1947年《国家公务员法》的颁布,与中国和美国不同,日本还有《地方公务员法》,也就是说日本的公务员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公务员考核在日本称勤务评定,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72 条规定:“政府机关首长必须对其所属公务员的工作进行定期限评定, 并根据评定结果采取适当的措施。”1952年,日本人事院根据公务员法制定了《勤务评定规则》,其中详细规定了考核的内容和过程。

3、中国和美国,日本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比较

3.1、考核标准

3.1.1、考核标准比较

中国对公务员的考核包括德、勤、能、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我国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标准。并且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为部门进行公务员考核提供指导标准,合理确定考核结果的比例结构。”

美国于1950年12月,国会通过《工作考绩法》,将考级结果分为三等:优等、满意、不满意。美国是典型的采用工作标准考绩制的国家,通过职位分析,规定每个职位必须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时限、方法等,然后针对不同的职位

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例如:针对工作程序与方法较为固定,工作成果数量易于计算,工作时间易于估计的职位,一般从工作数量订立工作标准,对于完成工作有时限要求的职位,则采用工作时限标准,对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制定了相应的标准,规定处理工作时,在姿态、仪态、精神、言辞等方面达到的要求。

日本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其中评为A等即为工作成绩卓越者,可以越级增加工资,一般不超过被评人数的10%;评为B、c、D等即为优秀、良好和及格,可增加一级工资;评为E等即为工作成绩低劣,不得晋升工资。

3.1.2、考核标准的分析

公务员考核标准是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的具体参照条件。中国公务员队伍庞大人数众多,职位种类繁多,职位层级复杂,而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中规定的“德、能、勤、绩、廉”五标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考核标准笼统,细节化程度不够。一般来说,考核制度应以职位分类为基础,不同部门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应制定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以便全面、具体地反映公务员在工作中的各方面表现。这一点上,美国可以作为范例,美国按照各项工作的特点,具体制定相关的规则。反观中国考核标准也只是定性地做了些说明,没有明确的判断尺度,缺乏对具体人员岗位的针对性。

另外,中国的考核标准还停留在定性的阶段,缺乏有效定量的判断标准。使得对公务员的考核有很大的主观因素影响,造成考核结果缺乏可信度。标准的等级较少,且安排的不合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没有拉开评定的差距。有的单位和领导会本着“平衡兼顾”的原则,怕因为考核结果的不同制造出职工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社会和单位的安定团结,就采取轮流坐庄“排排坐”的办法,最后这种错误的考核想法和做法必然导致职工轮流坐庄当优秀。而对评选"不称职"人员则避重就清,迁就照顾,能不评就不评。这势必不能达到考核的激励目的。在这一方面可以适当参照日本,不同的等级与工资相挂钩,并且每个等级规定人数。

3.2考核方法

3.2.1考核方法比较

我国实行分类管理的方法和“三结合”的方法,即:领导考核和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分类管理是指在考核方式上,对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采取不同的考核方法,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强调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的建议,贯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对领导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美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方法采用的是事实记录法。每天公务员对自己所做的工作内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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