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四起民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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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四起民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2017年1月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以“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助推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于兵向社会公布近年来全省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通化某集团破产重整案
【简要案情】
通化某集团因法定代表人夫妇意外身亡致使该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该企业在无法引入资金、无人“接盘”的情况下已无重整可能,通化中院通过向该企业债权人及管理人了解情况,抓住通化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有可能大量需要该企业原有生产产品的有利时机,通过与债权人协商,拟定了由债权人购买该企业的思路。随后,通过指导“接盘人”与其他债权人在管理人参与下对其债权进行协商购买或入股经营,对抵押权人采取清偿或转贷的方式、对职工债权采取全部清偿或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对全部债务进行了处理。最终通过集中债权人意志的方式通过了财产分配及变价方案,使该企业进入了良好的生产状态。其所生产的产品在通化市的基础设施建设中获得了大量订单,企业债务得以清偿。目前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接盘人对收购该企业所生外债全部清偿。
【典型意义】
在该案件处理中,法院通过指导“接盘人”集中债权,使企业最终以“出售式重组”的方式恢复了生产,解决了上百名职工的劳动债权及就业问题。通化中院充分发挥司法引领、服务作用,司法助推当地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大局作用彰显。
案例二:
朱某诉某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简要案情】
吉林中院受理的朱某诉置业公司三起标的共计6千万元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申请对置业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即要求查封每块价值2亿元的三块土地。考虑到置业公司投资的项目是吉林市招商引资的超大型项目,如按照原告的申请查封,可能会给置业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如资金流转、融通等),甚至造成资金链断裂,在建项目面临停工,这也会给吉林市招商引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为此,三位办案人先后七次与原告代理人进行沟通,原告最终认同了法院制定的保全方案,即三个案件保全查封同一块土地。这样使另外两块土地免受司法强制措施,为民营企业盘活资产、缓解资金压力营造了必要的生存空间。2016年7月,置业公司通过资金融通,陆续偿还了原告的借款,相应的司法强制措施及时予以解除。一起棘手的保全纠纷最终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具有资金少、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等特点。吉林中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真评估强制措施可能对民营企业生存发展造成的风险,从有利于其生存发展出发,慎重、科学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依法最大化地减少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慎重对民营企业采取强制措施,为民营企业生存发展提供了空间。
案例三:
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件
【简要案情】
2016年5月,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受理了原告为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被告为某大酒店有限责
任公司,诉讼请求均为赔偿经济补偿金的28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朝阳区法院将该批集团诉讼案件交由一个合议庭审理,以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减少分别送达、分别开庭带来的司法资源浪费。受案后,了解到共有128名员工就补偿金申请了仲裁。主管院长主动约见大酒店人员,释明法律,阐明观点,讲清利弊,明确责任,提出具体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该酒店的外方投资大股东主动与案涉员工进行沟通,主动支付近百万元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解决了全部劳动争议纠纷,已经到法院诉讼的案件全部撤诉。
【典型意义】
通过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权的行使,不仅依法及时有效地保护了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节省了大量的审判资源,同时也更好地保护了外商企业的声誉,对促进企业再投资、再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案例四:
某化工厂破产企业管理人房屋买卖合同系列案件
【简要案情】
国有企业某化工厂破产企业管理人房屋买卖合同系列案件30余件,涉案房屋原产权人为化工厂,系单位分发给职工的福利公产房,2008年化工厂进行公有房改革,诉争房屋均已变为私产,但均没能办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争议房屋在近十几年间被数次转让,因上述转让都未到原产权人即化工厂办理登记,致使诉讼时房屋登记的房主仍为最初承租人。市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时,由市某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对诉争房屋所在地进行拆迁,由于原承租人与现购买人对于谁享有房屋拆迁安置权利产生争议,导致数十名购买人上访,后经协调由吉林市丰满区法院负责审理,这一批案件时间久、材料多、案情非常复杂,承办法官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逐案进行耐心调解,对于经过多种方法均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开庭下判,该系列案件大部分达成了和解,少部分判决结案的当事人或服判息诉,或通过上诉方式表依法表达诉求,最终30多件案件无一上访,上诉案件无一被发改。
【典型意义】
吉林市丰满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加大了调解工作力度,调判结合,妥善审结了历史遗留涉国有企业系列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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