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价值的人本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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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价值的人本化思考

[摘要]对刑法价值问题的分析研究,有助于发现刑法存在的根基与哲学,同时也对刑事政策的走向和刑法运行机制的实践操作产生规制作用。文章对我国现存的刑法的绝对工具性价值观的质疑,寻求更人本化的刑法价值观,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树立刑法作为社会正义的象征。

[关键词]刑法的价值,刑法的工具性,刑事政策

国家为什么要制定刑法?国家制定刑法想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或效果?对这些问题的分析,究其刑法存在的根基和哲学,探讨刑法的价值,规制刑事政策,使刑法资源发挥到最优和最大化,将对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产生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刑法的工具性价值的质疑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刑事规范不同于刑事法规,刑事规范是从刑事法规中抽象出来的规范,而刑事法规是刑事规范的载体,形式规范是刑事法规的实体和内容。在本体论上刑法不仅具有使人们遵守符合社会伦理要求的积极的刑法机能,还应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消极限制机能。

现今,法益侵害说成为主流。李斯特说,法益就是刑法规范所保护的利益。根据法益理论,法益可以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任何侵害法益的行为都要受到刑罚的惩处,在此刑法的工具性的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已经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人们的法制意识也取得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我国现行的刑法价值观还是法律工具主义。刑法被看作是国家专政的工具,刑法的确立和变更都要服从于政治需要,刑法的适用要因政治而变迁,刑法学的研究以符合立法和实际需要为原则。这种实用主义刑法观不仅阻碍了刑法理论的更新和发展,而且也使得刑事立法缺乏长远的预见。这使得我国刑法学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讨论刑法的任务而不研究刑法的功能,只谈刑法的保护功能却忽略了刑法的保障功能,只谈刑法服务于政治和经济的工具价值,不谈刑法作为限制国家刑罚权滥用、保障刑法适用对象的保障功能,否认刑法作为社会正义象征的独立意义。我过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种刑法的使命观,确实有着很强的目的性,难免不会出现为达目的滥用刑罚,而出现重刑主义的倾向。

二、人本性的刑法价值追求

现代法治社会,刑法的存在价值不只体现在为国家刑事刑罚权提供

正当依据,还在于刑法作为社会正义的体现要有效地限制和规范国家刑罚权,以免使公民免遭国家滥用刑罚的侵害。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我们不能把治理本身视为一个终极目的,而应当把实现保护人权的适当措施视为是开明进步的司法的一个基本条件。刑法应是以保护弱者的人道主义的规范。因此,国家刑罚权能否受到刑法的有效限制,是一个国家在刑事法领域是否实现法治的根本标志,也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法治化的一个基本标志。

随着民权主义或民主主义在政治的建立,刑法不再是以保护国家利益为出发点,以国民为规制对象,二是以保护国民利益为出发点,限制国家权力一国家公权为规制对象,因此刑法被赋予限制国家刑罚权,保护国民的大宪章机能,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是一项有利于犯罪人和被告人的原则,是规范和制约国家刑罚权保障犯罪人和被告人人权的原则。罪行法定原则是价值偏向的选择,而非各种利益平衡的结果,刑法保护弱者,罪刑法定原则就自然的包含了社会保护的功能。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就应当在发挥刑法的保护社会功能的同时注重其保障人权的功能,扬弃刑法的绝对工具性的价值观,树立刑法“大宪章”的保障机能价值观。日本刑法学家庄子邦雄说:“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由于保障的个人不同而使实际机能有异,即具有作为善良公民的大宪章和犯罪人的大宪章两种机能。只要公民没有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就不能对该公民处以刑罚。在此意义上,刑法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刑法作为犯罪人的大宪章,是指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保障罪犯免受刑法规定以外的不正当处罚”。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多数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开始觉醒,主体意识要求主题被当作主题而不是客体对待。权利意识要求国家权力不能扩张至侵犯公民的权利领域。现代法治社会的刑法典应当是一部国家刑罚权制约和自我制约双重机制的规则体系。刑法典的维护秩序与保障自由的价值,正体现了刑法的实现社会正义的最高价值。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正义乃是一种关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美德。刑法的工具性应当受到刑法目的性的制约,刑法的合法性应受到合理性的制约。

李斯特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犯罪的发生多源于社会原因,防止犯罪也必须关注社会的各个方面,不能仅局限于刑罚和治安处分的范围,应该积极的从多元化的方面入手,明确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矛盾综合作用的结果,在社会中去化解和解决矛盾,不能单纯的只依靠专门机构机械的按照法规去解决问题,这就体现了刑法的人文关怀。规范和制约国家刑罚权,在制度层面应做好实体上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程序上的无罪推定原则。除此,还要从更深的层面破除刑法对政治统治的绝对工具性价值,逐步树立刑法作为社会正义的独立价值观,确立国家的刑罚权制约意识。明确犯罪人既是国家刑罚规制的对象也是刑法保护的对象,以此为基础构建人本化的刑法价值观。

[参考文献]

[1]蔡道通.刑事法治的基本立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梁根林.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曲新久.刑法的逻辑与经验[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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