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价值评论(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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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作者:于淋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7期摘要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之一。

从理论研究来看,目前主要存在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经济效益程序主义理论四种主流理论。

在我国的现实实践中,目前绝对工具主义价值主张占主导。

根据国际趋势和我国的现实需要,我国刑事诉讼应该进一步趋向相对工具主义价值理论。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22-02价值,是指主客体关系之间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本来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目前已拓展到文化、宗教、法律等各个领域。

就法律而言,也有其价值追求,比如公平、正义、秩序、自由等。

作为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刑事诉讼也有其价值体系。

一、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目前而言,对刑事诉讼的价值,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可归纳为三种:其一,从刑事诉讼的社会效益和外在价值出发,将其定义为刑事诉讼活动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价值内容主要包括秩序、公正和效益等。

其二,从刑事诉讼在运作程序中要实现的伦理目标出发,将其定义为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其内容涵盖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等多个层面。

其三,综合上述观点,将刑事诉讼的价值界定为刑事诉讼本身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需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比较而言,第一种观点明显忽视了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第二种观点虽然包涵了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但有将刑事诉讼价值主观化之嫌。

因此,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因其囊括了刑事诉讼价值的诸多特点和要素。

一是承认主观性。

无论如何,虽然法律的制定修改有其必须的程序,不能任意执行、修改,但是法律究其本质而言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形式。

2023年浅议转型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学价值

2023年浅议转型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学价值

浅议转型时期旳刑事诉讼法学价值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诉讼法学旳发展,不难发现,其理论研究大体受“真理论”影响,这表目前,刑诉法学界普遍接受了以“实事求是”原则为指导旳追寻真理旳观念模式。

受这一观念模式所支配,有一时期旳刑诉法学研究多集中在证据理论方面,学者们对在诉讼领域里人们主观怎样迫近客观旳研究饶有爱好。

这一现象也很自然,由于真理论所倡导旳观念模式在刑事证据理论中得到了最为充足旳运用。

尽管这一阶段旳理论研究也触及和探讨了刑事诉讼中旳其他理论问题,不过在以真理为主导旳思维模式旳框架内,这些问题要么打上时代旳封签,要么做某些阿奉旳解释,问题旳研究无法深入下去。

上述研究倾向进而影响到人们对刑诉法学旳整体认识,于是得出整个刑事诉讼旳目旳在于追求实体真实,整部程序法是为实体法服务旳结论。

这种研究状况一直延续到九十年代才有所改观。

伴随刑诉法学研究旳深入,“真理论”旳观念模式在认识和解释某些重要旳理论问题时持续碰到障碍,例如,无罪推定问题,上诉不加刑问题,证据排除法则问题等。

对上述问题,若从执著于真理旳角度,仅以事实来判断或度量,是无法做出令人满意旳解答旳。

人们确实发现,“真理论”处理不了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旳所有问题,法律问题波及到真理抑或真实性问题,但不能所有归结为真理问题加以研讨。

实践表明,持实体真实与合法程序旳统一是刑事诉讼中最佳旳价值选择。

过去,我国法学界过于强调实体而轻视程序,实乃法学幼稚旳体现。

反过来,在重视程序、强调程序旳今天,我们更不应当走到忽视实体、排斥实体旳另一端。

目前,学界对程序与实体旳并重看待,反应了学者们旳价值觉悟,它是价值观导入旳成果,也是法学走向成熟旳体现之一。

在理论层次上,刑诉法学已跨出“注释法学”旳藩篱,迈上“理论法学”旳台阶。

假如再拿当年旳眼光评判中国刑诉法学研究现实状况旳话,恐怕有些不适时宜了。

伴随人们对程序认识旳深入和对程序法研究旳加强,我国刑诉法学者已开始对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旳某些重大理论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某些新旳概念和范围,如诉讼目旳、诉讼构造、诉讼职能和诉讼价值等。

安全与自由:刑事诉讼价值谈

安全与自由:刑事诉讼价值谈

安全与自由:刑事诉讼价值谈如果将安全与自由代表的刑事诉讼中的两个价值引申出来,二者则象征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而欲着重惩罚犯罪则更多的是关注与寻求实体公正,同样,着重于保障人权则往往是以程序公正作为实现自由的保障。

安全与自由、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这一组组的矛盾正是刑事诉讼价值冲突的体现。

一、刑事诉讼的目标与价值关系之辩(一)刑事诉讼的价值所谓诉讼价值,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通常表现为利益观念,即主体对各种社会利益的判断、取舍。

其中一种是安全利益,另一种是自由利益。

安全利益是指保障社会和社会的多数成员不受各种威胁行为之侵害,维护社会安全。

安全的含义可以理解为“一种自然与社会的既定状态,即自然和人类社会的一切事物按一定规律的安排所形成固定的、有规则的合理关系状态。

”但是由于社会发展的不稳定性,各种危害、扰乱社会秩序现象的出现,需要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社会安全加以调整和保障,以建立一种符合统治者意志和社会需求的强制安全。

而刑事诉讼的安全价值就在于其通过特定方式建立和维护强有力的社会秩序,来满足社会安宁与平和的需求。

自由利益意味着社会成员自由于某种限制,去做(或不做)某种事情。

刑事诉讼中自由价值是通过两个方面体现的。

一方面,通过限制国家司法权力的滥用,明确规定司法权力的范围和界限,认为超过范围和界限的行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比如,对司法权力进行分割,实行控审分离,有专门的国家机构负责追究犯罪,而另外的国家机构则站在相对超脱的立场上专门行使裁决权。

这样,司法权力的行使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从而使公民不受非法强制,从而以否定的形式保护和体现了自由的价值。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通过赋予公民一系列的诉讼权利,使公民为自己的自由进行主动防御。

这主要通过赋予公民程序主体的地位和无罪推定的待遇,让其能够有效的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以积极的形式实现公民自由。

也就是说自由价值是通过自由保护和自由责任两方面在刑事诉讼中得以体现。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
主 观化 之嫌 。因此 , 笔者 比较 赞 同第 三种 观点 , 因其囊 括 了刑事 的专制 主义 的 出现 。 诉讼 价值 的诸多 特 点和要 素 。

( 二) 相 对 工具主 义理论
是承 认主 观性 。 无 论如何 , 虽然 法律 的制 定修 改有其 必须
代表 任务 是美 国学者 德沃金 。 从程 序工 具论 的立场 出发 , 其
价 值等 多个层 面 。其三 , 综 合上 述观 点 , 将刑 事诉讼 的价 值 界定 序 法 的最终 有用 性要 取决 于实 体法 的有 用性 。刑 事诉讼 程序 只
为 刑事诉讼 本身 固有 的、 不依赖 于刑事 诉讼主 体及其 需要而 独立 是 用 以实现 刑事 诉讼 实体 法的 目标 的工 具和 手段 。这 种理 论强 但 是忽视 了程 序 自 存 在的 , 能够 通过 诉讼活动 对 国家社会 和所有 公民的合 理需 要和 调 了程序 对实 现刑 事实体 法方面 的重 要 作用, 需求 的满足 具有积 极意 义 的一种特 性 。 身独立 的内在价值 , 将实施 刑事实体法 作为刑 事诉讼 的唯一价 值,


但 大方 向是不 变 的, 就 是限制 国家 机关 的权 力 以及保 障 当事
律 而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也有 其价 值追求 , 比如 公平 、 正 义、 秩序 、 自由等 。 作 为法 人 的合法 权 益 , 保 证侦 查审判 的合 法正 当性 。
律 体系 不可 或缺 的一部 分 , 刑 事诉 讼也有 其价 值体 系 。
2 0 1 3 ・9 ( 下)
试 论刑事诉讼 的价值
于淋 淋
摘 要 刑 事诉讼 的 价值是 刑事 诉讼 的基本 范畴 之一 。从 理论 研 究来看 , 目 前 主要 存在 绝对 工具主 义程序 理论 , 相 对工具 主义程 序理 论 , 程序本 位主 义理 论 , 经济 效益程 序主 义理论 四种 主流理 论 。在 我 国的现 实实践 中, 目前 绝对 工具主 义价值 主 张 占主 导。根 据 国际趋 势和我 国的现 实需要 , 我 国刑事诉 讼应 该进 一步趋 向相 对工 具主 义价值 理论 。 关键 词 价值 刑事 诉讼 作者 简介 : 于淋 淋 , 上 海 师范大 学法政 学 院 2 0 1 2级法律 硕 士 , 研 究方 向 : 行政 法 。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5 文 献标 识码 : A

刑事诉讼价值评论

刑事诉讼价值评论

刑事诉讼价值评论我国目前两种主流的刑事诉讼价值观一一“目的价值观”和“过程价值观”,都存在着一定的理论瑕疵。

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是一个多层次、有结构的统一体,它涵括了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两个子系统。

目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致力实现的社会理想和终极目标,具体而言是指自由和秩序的价值结构。

而形式价值则是指刑事诉讼本身在组织结构上的形式合理性,即刑事诉讼程序必须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目的;过程;形式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在法制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国成为了一个后进国家。

整个二十世纪的历史,对于中国来说,就是不断探索现代化发展路径、致力寻求国家现代化的历史。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说,实现现代化就是要建立与现代文化、观念相适应的政治和经济制度。

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市民社会的法治化是国家现代化的基础和前提。

因此,建构一个公正、高效的现代司法制度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发展的当务之急。

自八十年代中期启动司法改革以来,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历时十年。

司法改革始自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刑事司法改革也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任务的重中之重。

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在我国建立一个公正、科学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

然而,从原理上分析,具体的技术体系离不开价值体系的指导,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一项制度的变革往往需要以特定价值观的型塑为前提,因此,要在我国建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首先必须树立现代的刑事诉讼价值观。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缺乏深入研究,理论基础仍显薄弱。

本文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对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进行了重新梳理,检讨了我国目前通行的两种刑事诉讼价值观一一“目的价值观”和“过程价值观”,并提出了建立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相结合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理论倡议。

一、导言:价值的一般涵义与意义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说,价值这个普遍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价值论

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价值论

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价值论刑事案件当庭宣判是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是维护法律公正、保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重塑犯罪分子的社会认同和道德观念的有力手段。

本文将会讨论在刑事案件当庭宣判中的作用和价值论。

首先,刑事案件当庭宣判可以确认犯罪行为和加强对合法行为的保护。

在刑事案件中,法庭会通过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认被告人是否犯罪行为,以及对其进行什么样的处罚。

宣判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正义的过程,它可以更加加强公众对犯罪行为的负面评价,并呼吁人们不要从事犯罪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的正义和秩序。

其次,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正义性和公正性也可以增强正义的管辖力。

即使是犯罪分子,有时候也对人们生活和文化价值上的原则感到疏远、混乱,宣判也可以为这种情况提供补救措施。

当庭宣判的过程伴随着证人证言和适当的法律规定,这可以使人们更加相信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也可以减少司法领域的任意性和腐败风险。

此外,刑事案件当庭宣判还可以保护犯罪受害人的权益。

法庭判决过程中对相关证人作出了保护加工,这是避免他们受到威胁、摧毁或散发到对他们不良影响等方面的损失。

同时有时候犯罪受害人还可以通过赔偿等手段来获得自己应有的经济赔偿,从而减轻不过他们已经经受的损失和苦痛。

最后,刑事案件当庭宣判也为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变创造了可能。

在当庭宣判的过程中,法官会向犯罪分子传达相关的道德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这有助于改变其犯罪行为背后的价值观。

同时,宣判是一种社会和道德的惩罚,这可以告诉犯罪分子他们的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从而促进他们改变自己的行为。

总之,在刑事案件当庭宣判中,我们可以看到其在维护法律公正、保持罪犯社会认同和道德观念、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教育和改变罪犯这四方面所发挥的巨大作用。

随着司法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公正化,刑事案件当庭宣判将会在司法实践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为维护社会的正义和秩序做出更大的贡献。

刑事案件当庭宣判不仅仅是司法制度的一种程序,更是社会公正的一种体现。

刑事诉讼法价值评析

刑事诉讼法价值评析

区域治理法制现代化刑事诉讼法价值评析彭茜毓杭萧钢构(河北)建设有限公司,河北 唐山 064109摘要:在当前社会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各种法律也在跟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其价值进行分析,本文就刑事诉讼法价值评析进行阐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社会发展;价值评析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础法律,包含的内容十分的丰富,通过其价值评析,促进刑事诉讼法的发展。

一、价值评价价值评估基于价值认可。

价值认知基于新的认知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属性。

它探讨了新刑事诉讼法如何根据法治国家的要求来调整刑事诉讼关系,以及如何明确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反映新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在主要价值层面。

价值评估是基于对价值的认识,即在揭示新法所载事实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新的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进行评估。

两者都是所有现代节目的共同价值观。

从法律改革的法律和社会变革的合理规律来看,刑事诉讼法只能把公平和效率当作价值追求和价值理想,自然而然地遵循旧的计划,找到新的目标来实现惩罚的双重目标犯罪和维护人权。

实现维持秩序最终价值的道路。

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也是法律的传统价值。

关于诉讼模式的新法律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官中立和诉讼的公正性。

为了实现法治社会所要求的公正程序,新法律从以下几个方面大力改革:1实现检察和审判的分离公平审判程序要求两个完全不同的诉讼职能,控制和审判由两个不同的实体进行,同一个诉讼机构不得兼任裁判官和检察官。

在这方面,新法主要是通过修改一审的一般程序来实现的。

要点是:以公诉案件审前程序审查取代实质审查;向检察官而不是法官询问被告人;用证据和辩护证据取代法官的证据。

这可以从体制上防止法官在法院审理案件材料,避免形成不利于被告的内部信念,从而阻止法官预先判断和先发制人的行为,并为公正审判铺平道路。

2加强防卫功能防卫是指一方当事人主要是驳回投诉的被告,提出自己的意见并以证据证明。

新法改变了控制和防御力量不均衡,被控方地位薄弱的事实。

浅论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价值

浅论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价值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论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价值当今社会中,司法公正在社会公正中占有主要的地位,它维护着社会公正的标准,同时是司法机关的灵魂和生命线。

现在社会上许多倍受大家关注的案件,大部分都是因为审判过程中的程序不公正而造成倍受关注的, 我国长期存在着重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一直比较重视实体公正,而对程序公正则重视不够。

一、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

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诉讼公正,又称为司法公正,它分为程序公正(过程公正)和实体公正(结果公正)两部分。

在司法过程中,诉讼参与人主要追求的是实体公正,然而程序公正亦非常重要。

1.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的区别.(1)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指的是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的要求包括: ①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②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③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手段获取证据。

④真正实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⑤审判程序尽量透明,审判程序的公开。

⑥在审判程序中,控辩双平等对抗,法庭居中裁判。

⑦按照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这七点中,前一点是形式上的程序公正,后六点是实质上的程序公正。

(2)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是指案件的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出来的公正。

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它的具体要求包括:①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必须准确无误地认定,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或者达到法定的证据标准。

②正确实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是否犯罪及其罪名。

③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罪重在事实上法律上发生疑问的,应当从有利于被追诉人方面做处理。

④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罪行。

⑤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特别是无罪做有罪处理的案件,依法采取救济方式即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辩正关系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所追求的目标及其定位方向,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尽可能完美化的保证。

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特定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公正、秩序、效益等诸项内容,具体可分为刑事诉讼价值两个方面: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二是指刑事诉讼法自身价值。

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涉及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问题,即在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所体现的公正、秩序、效益的价值;其本身的制定与实施也体现着其独立的适用价值。

关键词:工具性价值程序公正保障人权内在价值一、刑事诉讼法价值的涵义与内容“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要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①它可以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两个方面。

其内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具有公正性、民主性、人道性、合理性和效益性的优秀品质,本身就具有不依赖于外物而存在的独立价值。

其外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满足刑事诉讼主体的合理需要、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效用或积极意义,也就是其对刑法实施的保障作用。

一些学者仅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就是对刑法实施的工具性价值,也就是绝对工具主义理论,他们片面的排除了刑事诉讼法的内在价值价值,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法律其本身的价值。

试想,“当刑事程序被作为一种残酷镇压或者迫害人民的工具”②时,它的所谓的工具性价值还如何体现。

所以,刑事诉讼法必然是有其内在价值的。

而且,它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即“刑事诉讼价值的内涵在于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是刑事诉讼价值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③二、刑事诉讼法的保障价值(一)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既要保障实体的正义,又要保障程序的正义。

刑事诉讼法保障程序,刑法保障实体。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大司法机关的职权:公安机关负责侦查阶段的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阶段的查证与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阶段的法庭审理过程。

浅析刑事诉讼的价值

浅析刑事诉讼的价值

浅析刑事诉讼的价值摘要: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学者赫伯特.帕卡提出诉讼价值的观念,之后各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刑事诉讼的价值理论进行了研究,本文通过简要介绍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基本理论,试图从多种理论的较量中探索平衡我国的刑事诉讼的价值。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价值;价值选择自从美国学者赫伯特.帕卡提出诉讼价值观念后,法学理论界就开始对刑事诉讼价值理论的研究,许多学者都从不同侧面研究了刑事诉讼的价值理论。

如今,刑事诉讼价值论已成为现代刑事诉讼法理学研究的理论基石之一。

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研究,在西方,尤其是英美,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现已形成了诸多的学说和流派。

但在我国,对刑事诉讼价值较为深入的研究仅仅是近几年的事情。

一、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价值在现代汉语中的意思是事物的有用性或其所追求的目标。

最初价值属于经济学的概念,意为交换价值或是使用价值。

随着社会的发展,价值一词被应用与很多领域。

法律的价值是一个历史久远的论题了,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柏拉图在谈到法官的重要性时已经在使用“法律的价值” 一词了,他认为:“每个人都清楚,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可是,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的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加,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

”[1]现在学者认为,所谓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2]二、国外刑事诉讼价值的一般理论由于各国刑事诉讼程序设计理念的不同,再加上历史文化等相关因素的制约,它们各自形成了不同的刑事诉讼价值理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学说(一) 绝对工具主义价值理论。

程序价值的工具主义又实用主义。

绝对工具主义价值理论认为,法律程序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一种辅助实体价值实现的工具,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用以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或工具。

刑事诉讼价值评论

刑事诉讼价值评论

刑事诉讼价值评论我国目前两种主流的刑事诉讼价值观——“目的价值观”和“过程价值观”,都存在着一定的理论瑕疵;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是一个多层次、有结构的统一体,它涵括了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两个子系统;目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致力实现的社会理想和终极目标,具体而言是指自由和秩序的价值结构;而形式价值则是指刑事诉讼本身在组织结构上的形式合理性,即刑事诉讼程序必须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目的;过程;形式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在法制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国成为了一个后进国家;整个二十世纪的历史,对于中国来说,就是不断探索现代化发展路径、致力寻求国家现代化的历史;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说,实现现代化就是要建立与现代文化、观念相适应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市民社会的法治化是国家现代化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建构一个公正、高效的现代司法制度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发展的当务之急;自八十年代中期启动司法改革以来,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历时十年;司法改革始自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刑事司法改革也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任务的重中之重;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在我国建立一个公正、科学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然而,从原理上分析,具体的技术体系离不开价值体系的指导,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一项制度的变革往往需要以特定价值观的型塑为前提,因此,要在我国建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首先必须树立现代的刑事诉讼价值观;然而,长期以来,我国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缺乏深入研究,理论基础仍显薄弱;本文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对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进行了重新梳理,检讨了我国目前通行的两种刑事诉讼价值观——“目的价值观”和“过程价值观”,并提出了建立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相结合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理论倡议;一、导言:价值的一般涵义与意义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说,价值这个普遍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因此,在一般意义上,作为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价值指的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即客体的存在及其属性对主体人的需要的满足;2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价值的生成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客体及其固有属性单方面作用于主体的过程,作为一个描述主体需求与客体属性之间关系的基本范畴,价值的生成本质上是一个主体的主观需求与客体的客观属性之间相互作用的互动过程;在这一互动过程中,主体有选择、客体也有适应,主体在根据自身需要赋予客体一定价值的同时,也对客体寄予了自己的理想和愿望;而客体在满足主体的需要的同时,也因为承担着主体的理想和追求而对主体构成了一种目标和导向;作为人、物关系最直观的反映,价值问题最早在经济学领域得到关注,成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的中心术语;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和扩大化,价值也逐渐成为一个普遍的范畴,攀升为哲学的研究对象,并形成了一种普遍的价值学说——价值哲学;此后,价值学说又逐渐向道德、艺术、科学、宗教、政治等其他社会学科领域渗透,形成了道德价值、艺术价值、政治价值等广泛的价值理论;正如马克斯;韦伯指出的,由于价值与道德是社会行动和社会秩序形成中的重要因素,因此,实际上任何社会理论都无法回避他们;3作为人类制度文明的重要成果,法律科学也不能摆脱价值观念和价值准则的影响和作用;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又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因为,即使是最粗糙的、最草率的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4实际上,站在法文化学的立场上,法律在作为一种解纷机制的同时也被视为是一种传达意义的文化符号,它承载着特定的文化信息即主体——人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追求;因此,法律价值是法律的内容和核心,也是我们认识、评价法律现象的重要途径;正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指出的,“法律是人的创造物,只能根据人的理念,也即创造的目的或价值来理解;所以对任何法律现象不可能采取价值盲的观点;法律又是一种文化现象,即与价值有关的事实;”二、检讨:两种主流的刑事诉讼价值观由于现代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法律制度的价值已经不可能表现为单一的目标追求,而是一个多元目标兼容的价值体系;对这一价值目标体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予以解读和诠释;正是由于认识角度的不同,我国学术界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目的价值观和过程价值观;一目的价值观;应当承认,早期的刑事诉讼价值理论渊源于一般法律价值理论,并力图与法理学界关于法律价值的已有研究成果保持一致;站在法哲学的角度,法的价值一般被认为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5在这一视角下,一些诉讼法学者按照法理学界的通识将刑事诉讼的价值定义为“刑事诉讼活动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价值产生于刑事诉讼的内在属性和功能,其存在取决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6显然,这一定义是一般意义上的价值概念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直接套用;根据不同学者的归纳,秩序、安全、正义、自由和效益等价值纷纷被以不同的标准加以排列、组合,作为刑事诉讼的价值进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如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功能、效用和意义以及后者对前者的需求,都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与此相适应,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同刑事诉讼之间便形成了多层次、多方面的价值关系;概括而言,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大体包括秩序、公正或曰公平、正义等、效益诸项内容;该观点认为,尽管秩序、公正、效益诸项内容也是其它法律的价值,但刑事诉讼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对秩序、公正、效益的需要,是通过处理刑事案件来实现的,这一点是同其它法律价值所不同的;也有学者将公正、效率与效益并列为刑事诉讼的三大价值目标,认为公正、效率与效益是当代统治阶级进行刑事诉讼所要满足的需要,是刑事诉讼目的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7还有学者认为,自由与安全才是在刑事程序设计与操作中冲突着的两项基本诉讼价值;正是对这两种价值的追求构成了整个现代刑事诉讼实践的基本内容;根据这种观点,公正、效率虽是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但是却是居于自由、安全之下的次级价值目标,公正是自由价值的内涵之一,而效率则是安全价值的必然要求;8上述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将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和实体目的——不管是自由和安全,还是秩序、公正和效益,视为是刑事诉讼的价值,由于这一观点主要是从刑事诉讼制度欲实现的目的的角度来认识刑事诉讼的价值,因此,我们称之为目的价值观;目的价值观的理论优势在于,将自由、秩序等作为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揭示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实体目的和社会理想,从而也揭示了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根基,这是因为,从根本上讲,自由和秩序是人类社会存续、发展的最基本需要,国家设立刑事诉讼制度的最原始动机就是通过对犯罪的揭露、证实和惩罚来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全,进而确保公民的个人自由,因此,将自由、秩序等作为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对人的这种基本需要的满足,提示了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正当基础和终极目的就是保障自由、维护秩序;同时,自由、秩序等价值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理想,也为刑事诉讼制度自身的发展提供了目标和导向,成为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朝着这一终极目标发展、完善的不竭动力;但是,人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主体,其需求具有多样性,这就决定了刑事诉讼的价值不可能表现为单一的目的价值,而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多元价值系统,本身包括了不同层级的子系统,仅仅将刑事诉讼的价值归结为目的价值这一层面,对刑事诉讼乃至诉讼价值的认识显然是过于逼仄了;从主体需求的角度而言,人们对诉讼的期望或者说需要不仅是获得最终的胜诉,更希望获得一个“满意”的判决,因此,诉讼的价值不仅体现在通过查明案件真相、发现实体真实,即满足人们自由和秩序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从心理或行动上解决纠纷,而这就要求纠纷解决的过程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形式合理性,如刑事程序本身的组织结构必须具有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等,因为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即使法院最后的判决对其不利,但是只要程序本身是中立、平等、公开的,人们也趋向于接受判决的结果,程序本身的中立、平等、公开,有助于达成一个令人满意的判决;这说明,刑事诉讼除了目的意义上的自由、秩序价值外,还必须具备一种形式价值,即刑事程序本身必须具备形式理性,保持中立、平等、公开和参与性,这些形式价值实际上也是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因此也应当是构成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应当是一个由目的价值系统和形式价值系统共同构成的多元价值体系;而对此,目的价值观的理论阐释是无能为力的;二过程价值观;从理论谱系上看,形式价值观是在反思目的价值观的理论缺陷的基础上产生的,并逐渐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目前的通说;针对目的价值观的不足,我国有学者提出,从目的价值的角度界定刑事诉讼的价值,容易导致程序对实体的从属和附庸,“那种将程序看作刑事实体的附庸的观点,没有看到程序是以实效性的权威决定着刑事实体的现实形态;程序不是刑事实体的影子,而是可以使刑事实体美化或丑化的独立的力量;从实效性的角度看,程序比刑事实体能更直接触动社会的神经,能更直接地体现刑事诉讼活动是公正、正义的,还是偏私、罪恶的;只有对程序达到具有独立人格的理解,对程序问题的讨论,才能有堂堂男儿的自信,刑事程序的理论才能在刑事实体理论面前抬起头来,寻求有历史感的独立意义;”9这是我国学者关于刑事诉讼目的价值理论的最早反思,它提出了关注刑事诉讼程序价值或曰过程价值的理论先声;有学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挖掘了目的价值观的哲学认识论根源,认为将刑事诉讼价值定位为自由和秩序等是没有对刑事诉讼中的价值问题作出具体的和有针对性的探讨,而这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片面重视哲学认识论、忽视哲学伦理学的结果,这种将价值定位于认识论上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的观念,只能推导出“价值就是有用性”的结论;而有用性又可以称为实用性、工具性或者功利性,以此为基础来分析法律价值问题,所得出的结论将永远不会摆脱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甚至工具主义的束缚;为此,该观点主张摆脱认识论束缚,从哲学伦理学即道德评价的角度来认识刑事诉讼的价值;具体而言,从哲学伦理学的角度看来,价值也就是所谓的“善”,是人们值得追求和向往的“善”;在伦理学上,“善”是一个最普通的褒义形容词,意为一种高尚的、至少是令人满意的品质的存在,它们或者本身是值得羡慕的,或者对于某种目的来说是有用的;显然,伦理学意义上的价值可以被区分为工具价值与固有价值两个方面,也就是“作为方法的善”和“作为目的的善”;据此,人们对刑事诉讼程序的评价,也就与一般意义上的价值评价一样,可以有两项独立的价值标准:一是外在的价值或者工具价值,也就是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实现某一外在目标而言是否有用或者富有意义;二是内在价值或者固有价值,也就是该项程序本身是否具有独立的内在优秀品质;刑事诉讼的价值应当是一种过程价值;作为一种过程价值,刑事诉讼价值不是指什么抽象的安全、自由、秩序和正义价值,而包含着诉讼的内在价值或公正价值与功利价值或工具价值两个方面;为实现其内在价值,刑事诉讼程序在设计上必须符合特定的伦理价值标准,具有特定的内在优秀品质;而为实现其功利价值或工具价值,刑事诉讼程序在设计上还必须考虑如何对刑法的正确实施具有积极的效用和保障意义;10上述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强调程序除了具有致成结果公正的工具性价值之外,程序过程本身也具有某种独立的内在优秀品质,因此,称之为过程价值观;过程价值观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它突破了传统的目的价值观的巢窠,揭示了刑事诉讼法作为一种程序性法律在价值追求上与实体性法律的区别与独特性;由于过程价值本质上属于一种形式价值,因此,过程价值观实际上是主张刑事诉讼法作为一种程序法除了目的性价值的追求之外,本身的结构和组织也体现着一种形式性价值;这就为我们全面认识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但是,这种观点反对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理解价值,而主张将刑事诉讼价值视为一种“善”的观点,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哲学伦理学同样离不开认识论的指导,所谓“善”与“不善”,不也是以主体人的需要和认识为标准而划分的吗离开主体的需要和认识,作为客体的刑事诉讼又有何“善”与“不善”可言呢在我们看来,应当也只能从认识论角度,即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来认识刑事诉讼的价值,目的价值观将自由、秩序等归为刑事诉讼的价值并没有错,目的价值观本身并不必然导致“程序工具主义”,目的价值观的缺陷在于将目的价值奉为刑事诉讼的唯一价值而忽略了形式价值的存在及其重要性;我们认为,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即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这一角度说,目的价值、过程价值都是一种功利价值,自由、秩序、程序公正等实际上都是满足人的需要的手段;但是,相对于目的价值而言,过程价值又是一个独立的价值系统,因为它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完全不依赖于目的价值而实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过程价值是一种独立价值或曰内在价值来自于程序本身的,但却不是一种目的价值即“作为目的的善”;从渊源上看,过程价值观并非我国的本土资源,而是一种舶来品,最早提出该理论的是美国学者萨默斯、贝勒斯等人;在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思想的影响下,萨默斯、贝勒斯等人在对诉讼程序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后,提出了一种“程序内在价值”理论,他们认为,按照人们最初的观点,诉讼程序的设计应当是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为中心的,但是考察诉讼程序的实际结构,“即使公正、尊严和参与等价值并未能增进判决的准确性,法律程序也要维护这些价值;”这些价值是来自于程序本身的、使人感到满意的东西,因此可以称为“程序内在价值”;而他们的研究方法也被称作“程序内在价值”分析方法;与我国学者的观点不同的是,“程序内在价值”分析方法并不排斥哲学认识论,贝勒斯等人并不讳言程序内在价值的基础仍然是满足人的需要,即有助于达成一个令人满意的判决,从而从心理和行动层面解决纠纷;“程序价值的存在基础在于解决争执的内在目的;我们已经知道,工具主义方法主要是针对查明真相这一目的,除了因解决争执要靠正确的判决而与解决争执有所牵涉外,它并不过问解决争执这一目的;法律程序有助于从心理层面上和行动层面上解决争执;法律程序的诸多内容无助于判决之准确性但有助于解决争执;”11强调这一点的理论价值在于,只有从主客体角度认识刑事诉讼程序的形式价值,将刑事诉讼程序的形式价值理解为是对当事人需要的满足,即从心理层面和行动层面解决纠纷,才能为我们建构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程序提供功利标准,“诉讼程序始终不是为存在而存在”,12毕竟什么样的程序本身才是公正的,最终还是应当以人的需要作为最终的依据和标准;据此,对于有学者提出的公正的判决是公正程序的必然结果和逻辑延伸、程序自身的公正性就意味着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的观点,我们不敢苟同,因为这种观点奖程序与程序的结果、目的价值与形式价值混为一谈;三、目的与形式:刑事诉讼价值的双重分析虽然价值的真谛植根于人的需要,而人的需要又往往具有多样性,尤其是受个人价值取向的影响而可能出现个体差异,但是基于共同的人性基础,最低限度的需求总是相一致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就集中反映了人的这种最低限度需求,这就使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适性;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是一个多层次、有结构的统一体,它涵括了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两个价值子系统;目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致力实现的社会理想和终极目标,具体而言是指自由和秩序的价值结构;而形式价值则是指刑事诉讼本身在组织结构上的形式合理性,即刑事诉讼程序必须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应当承认,目的价值是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主要方面,它真正反映了刑事诉讼致力寻求的社会理想和目的,反过来也预设和框定了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完善的目标与导向;从一般法理上说,目的价值是法律价值系统内的最高价值或曰终极价值,其他价值都是从终极价值派生而来的,并为其服务的;这是因为,目的价值充分反映了人类最本质的生存需要,具有本源意义;从根本上说,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两种最基本的需要就是自由和秩序,前者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为人的发展之必须,后者为人的生存所必备,是前者得以实现的保障和基础;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人类是自然人和社会人的双重复合体,自由反映了人类的自然本性,而秩序则体现了人类寻求和谐、共存的社会本性;前者植根于人性的个人主义倾向,后者则生发于人性中的共性取向;因此,自由和秩序是法律制度包括刑事诉讼价值体系中最高层级的终极价值;至于公正、效益等价值,虽然也构成法律的基本价值,但却不是根本意义上的终极价值,而是服务于自由和秩序价值的次级价值;公正价值实际上是自由和秩序价值的保障,其基本功能是在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发生冲突时加以衡平;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辩证的:一方面两者相辅相成,秩序价值是自由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反过来自由价值又为秩序价值提供了目标和方向;但是,常识理性提醒我们,“任何人为地制度都不可能同时实现两种价值,即一仆不能同侍二主”,13由于内在规定性的不同以及在价值实现资源上的不足,自由价值与之间秩序价值在各自实现过程中难免产生冲突,这时,就面临着如何对价值冲突进行衡平的问题;经过实践摸索,公正价值的衡平功能被发掘出来,成为对这一价值冲突进行平衡的最有效手段;公正价值潜在地规定了自由和秩序价值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它要求刑事诉讼不仅要实现自由和秩序,而且要以公正的方式予以实现;因为以不公正的手段确保秩序,不但不能实现秩序,反而会引发更大规模的社会冲突,动摇秩序的社会和道德基础;以不公正的手段实现自由,只会削弱自由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使自由成为没有保障的自由;因此,公正实质上是人们基于控制、约束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冲突的烈度和范围而作出的一项理性的自律安排;正如伊壁鸠鲁指出的,“自然的公正,乃是引导人们避免彼此伤害和受害的互利的约定;”14从公正的最初语义来看,它指的就是一种价值分配模式,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创的一个关于公正的着名定义就是,公正或正义“乃是使每一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西塞罗认为公正指的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的价值取向;”阿奎那也认为公正是“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东西;”15穆勒进而指出:“人公认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东西为公道;也公认每个人得到他不应得的福利或遭受他不应得的祸害为不公道;”当代伦理学家麦金太尔也认为:公正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应得的本分;”16那么,从根本上说,什么“东西”或福利是每个人应得的呢从人类的需求着眼,最根本的需求显然是自由和秩序,公正只是将每个人应得的自由和秩序分配给其人;可见,公正价值始终是为终极价值服务的,它是对终极价值的一种保障和实现的手段,但它本身并不是终极的社会理想或目的,因而并非终极价值;此外,人作为理性的主体,其经济理性也要求在实现自由和秩序价值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经济规律,必须以最少的成本投入来获取最大的成果收入,即必须以最少的经济投入来实现自由和秩序;西方学者就认为,如果说正义是一个与权利有关的价值的话,那么效益则是一种与目的有关的价值,即达到一项有价值的目标的最好、最快、最低廉且损失最小的手段;17显然,在这里,效率或效益实际上被视为实现自由和秩序的一种有效方式或途径,就此而言,效率或效益也应当是一种手段价值或次级价值,而非终极价值;。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其价值理念是指在制定、执行和适用法律时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和道德理念。

在刑事诉讼中,价值理念是指通过规定诉讼程序、维护公正和法律上的平等,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1.公正性: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一条价值理念是公正。

公正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恪守宪法法律的法治原则,既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对所有人都公平且公正的处理案件。

公正是保证刑事诉讼正当性和有效性的基本前提。

2.合法性: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二条价值理念是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掌握证据、审理程序还是判决结果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充分尊重法律的规定以及尊重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诉求,方能保证刑事诉讼的程序合法性,防止弄虚作假。

3.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三条价值理念是人权保障,包括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应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并要求法律承认自己的权利,同时,案件处理过程中也要依法保障被害人权益,切实维护社会正义。

4.权利平等: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四条价值理念是权利平等。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要求对所有人都保持公正、平等的待遇,并要求法庭在处理案件时不得因被告人的种族、性别、宗教或政治信仰,审理是否有偏见或歧视。

只有遵守公正平等的原则,才能建立起具有法律权威性的司法制度,为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提供良好基础。

5.诚实守信: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第五条价值理念是诚实守信。

被告人和其代理人在进行申辩时应全面表达其观点,同时也要合法地行使权利,尊重诉讼纪律和法庭规则,并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

总之,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包括公正性、合法性、人权保障、权利平等和诚实守信,这些理念指导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也确保了刑事案件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浅谈刑事诉讼的价值

浅谈刑事诉讼的价值

浅谈刑事诉讼的价值牛颐媛【摘要】制定法律要实现规范行为的目的,体现一定的价值.刑事诉讼的价值主要是通过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来表现的.刑事诉讼中有多元利益主体,不同主体有不同价值追求.同时,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不同阶段中,其价值追求也是不同的.【期刊名称】《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年(卷),期】2011(023)001【总页数】3页(P44-46)【关键词】刑事诉讼;价值;实体;程序【作者】牛颐媛【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山西,太原,03002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一、刑事诉讼价值的定位刑事诉讼的价值不同于哲学上或经济学上的价值。

刑事诉讼的价值有三种基本含义:一是价值观念,也就是存在于某些人或某一社会之中的法律价值理念;二是为人们所接受的一些基本的法律评价标准;三是值得人们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

围绕以上三点,许多学者对刑事诉讼的价值有不同的看法,但大致上都脱离不了实体与程序两大块。

从程序工具说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能满足人们需要的品质,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要将刑事实体法的规定付诸于实践,相对于实体法而言,是一种手段,评价刑事诉讼的价值的标准是实体法是否能够实现,及实现的程度。

从程序本位主义来看,刑事诉讼的价值从本质上讲是实施该种手段过程中体现的精神和实行的意义。

评价程序的唯一价值标准是程序本身是否具有一些内在的品质,而不是程序作为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的有用性。

程序更重视的是过程价值,刑事诉讼法就是要用法律来规范程序行为,它的目标是使所有受程序结果影响的人受到其应得的公正待遇,只有从正当程序中产生的结果才最大可能是正确的,而从非正当程序中产生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能视为正确[1]。

英国学者达夫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性就意味着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在我国,重权力而轻权利、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结果而轻过程、重实质而轻形式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应该及时有效地改变这种现状。

浅论刑事诉讼的价值与目的

浅论刑事诉讼的价值与目的

浅论刑事诉讼的价值与目的由于诉讼的内容与形式不尽相同,所以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

这里,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拥有其本身的价值与目的。

刑事诉讼的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其“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要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国家根据刑事诉讼的主体的“客观需要及其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认知所预先设计的、希望通过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而实现的理想的诉讼结果。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两方面进行阐述,让读者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

【关键词】刑事诉讼;价值;目的;意义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不是彼此相互分离的,而是存在着内在的。

刑事诉讼的价值产生的结果是刑事诉讼的目的。

反过来说,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刑事诉讼价值的一种体现方式。

不过,这两者又有相互区别的一面。

刑事诉讼的价值与刑事诉讼的目的相比较,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客观的,而其目的则是主观的。

因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一种对价值的认知的对象,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人们进行诉讼活动的起始和终止。

刑事诉讼的公正性的追求,正是一种主管目标的体现。

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一直以来都是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问题,虽然问题由来已久,但是对于问题的争论却始终没有停止过。

很多刑事诉讼领域的学者对二者的理解大相径庭,有的甚至将二者糅合在一起。

这些笔者认为都不利于对刑事诉讼领域的发展的研究。

故根据笔者的理解,对二者加以区分、阐述。

首先,我们来看刑事诉讼的价值:价值,起源于经济,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领域的各种概念也开始不断延伸、影响到其他社会科学中。

很对学者都对价值做出了不同描述的定义,但是,内涵却又都是共通的,即认为价值是一种主体与客体的相互需要的关系,也可以说是一种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或者积极的作用。

试论刑事诉讼价值

试论刑事诉讼价值

法律程序的变革,与诉讼价值的转变有关。

一般来说,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尤其是刑事审判制度,由于对诉讼价值观念不同,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不同,大致可以分为职权主义模式或当事人主义模式,前者适用大陆法系,后者适用英美法系。

所谓诉讼价值,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通常表现为利益观念,即主体对各种社会利益的判断、取舍。

其中,一种是安全利益,另一种是自由利益。

安全利益是指保障社会和社会的多数成员不受各种威胁行为之害,维护社会安全。

自由利益意味着社会成员自由于某种(或某些)限制,去做(或不做)某种事情。

⑴在司法实践中,安全利益主要通过追究和惩罚犯罪的积极活动予以保障,表现为社会性利益;自由利益则主要体现为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表现为社会一般成员的共同利益。

由于这种对各种社会利益的判断与取舍,形成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念,一种是犯罪控制观;另一种为正当程序观。

从现代各国的司法实践状况看,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犯罪控制观;英美法系则侧重正当程序观。

根据犯罪控制观,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强调安全利益,把程序纯粹看成实体法的“功利”的手段,如边沁所说的:“对于法的实体部分来说,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目的是社会最大多数成员的幸福的最大化。

而对于法的附属部分,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者说目的乃是最大限度地把实体法付诸实施。

”他把程序法称为“附属性的法”,认为离开实体法,程序法就不复存在了。

结果好什么都好,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应用到法律裁判的分析中。

⑵认为实体的正义是诉讼正义的核心内容和最终目的,所以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是刑事司法最基本的利益,自由利益的保护不应当妨碍打击犯罪。

因此,诉讼机制从发动到终结都实行职权主义,司法机关的能动性得到充分发挥,程序规则的限制很少,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置于相对次要的位置,司法机关拥有充分的自由、充足的诉讼手段去查明事实,调取证据以证明犯罪。

诉讼过程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求以有限的司法资源尽可能处理多的刑事案件,实现高的逮捕和有罪判决率。

刑事诉讼的价值

刑事诉讼的价值

刑事诉讼,是一种程序,一种具体的技术操作。

用柏拉图的话就是说具有自己的善,即自己独立的内在价值。

在研究价值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程序这一个概念加以分析,因为刑事诉讼就是一种程序,他们之间具有许多的相通的地方。

“程序”,一词究竟起源于何时,至今没有人来考证,在《法学大词典》,《中国大百科(法学卷)》和《牛津法律大辞典》等工具书都没有对其做单独的解释。

但是我们却在现实中时刻使用它,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学者研究上的缺陷。

笔者认为,在现代程序的概念和古代使用的“程式”的概念是一致的。

“程式”即“规程,法式”,尚君书定分:‘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辄使学读法令所谓,为之程式,使日数而知法令之所谓。

’宋书何承天传安边论:‘诸所深仗,并加雕镌,别早程式。

若有遗蔟之刃及私为盗窃者,皆可立验,于事为长。

’(2)关保英认:“首先,程序代表某种规程或者法式,这个意义上的程序反映了若干事物的联系,而次联系是从静态的角度观察的;其次,程序代表某种行为过程,即某个主体的行为序列,有时是若干主体的动态联系;再次,程序存在于一定的系统之下,该系统可以好似一个自然的系统也可以是个人为的系统。

”(3)并据此提出了“程序不能没有根基,程序是载体,程序可以独行,程序是规则”等命题(4)。

对于以上的认识,笔者提出以下的几个关于程序的命题:1,程序是一个硬币。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一个程序是集过程和结果为一身的,它具有两个方面。

而以往的学者提出的程序的价值是工具价值的论点就是因为只看到了它的一个方面,而没有看到它的另一个方面。

即忽略了过程这个方面。

这就导致了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现状,使得程序流于形式,走过场。

其实,程序的过程在这两个方面中是比较重要的一面。

否则只可能是善花结出恶果。

我们知道“公正”是任何部门法都企图追求的目标,但是由于现实的原因,它总是可望而不可及,当人们达不到自己渴望的目标的时候,就会采用另一种事物来代替。

具体的程序正是人们寻找到的实现公正的替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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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价值评(Ping)论我国目(Mu)前两种主流的刑事诉讼价值不雅——“目的价值不雅〞和“过(Guo)程价值不雅〞,都存在着必然的理论瑕疵。

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是一个多层次、有布局的统一体,它涵括了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两个子系统。

目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致力实现的社会(Hui)抱负和终极目标,具体而言是指自由和秩序的价值布局。

而形式价值那(Na)么是指刑事诉讼本身在组织布局上的形式合理性,即刑事诉讼程序必需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目的;过程;形式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在法制开展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国成为了一个后进国家。

整个二十世纪的历史,对于中国来说,就是不竭探索现代化开展路径、致力寻求国家现代化的历史。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说,实现现代化就是要成立与现代文化、不雅念相适应的政治和经济制度。

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市民社会的法治化是国家现代化的根底和前提。

因此,建构一个公正、高效的现代司法制度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开展的当务之急。

自八十年代中期启动司法鼎新以来,中国的司法鼎新已经历时十年。

司法鼎新始自刑事审判方式的鼎新,刑事司法鼎新也一直是我国司法鼎新任务的重中之重。

刑事诉讼程序鼎新的底子目标是在我国成立一个公正、科学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

然而,从道理上阐发,具体的技术体系离不开价值体系的指导,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一项制度的变化往往需要以特订价值不雅的型塑为前提,因此,要在我国成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首先必需树立现代的刑事诉讼价值不雅。

然而,持久以来,我国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缺乏深入研究,理论根底仍显薄弱。

本文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对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进行了从头梳理,检讨了我国目前通行的两种刑事诉讼价值不雅——“目的价值不雅〞和“过程价值不雅〞,并提出了成立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相结合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理论建议。

一、导(Dao)言:价值的一般涵义与意义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说,价值这个遍及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发生的。

[1]因此,在一般意义上,作为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价值指的是人们所操纵的并表示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即客体的存在及其属性对主体(人)的需要的满足。

[2]但(Dan)是,这并不料味着价值的生成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客体及其固有属性单方面作用于主体的过程,作为一个描述主体需求与客体属性之间关系的根(Gen)本范畴,价值(Zhi)的生本(Ben)钱质上是一个主体的主不雅需求与客体的客不雅属性之间彼此作用的互动过程。

在这一互动过程中,主体有选择、客体也有适应,主体在按照自身需要赋予客体必然价值的同时,也对客体寄予了本身的抱负和愿望;而客体在满足主体的需要的同时,也因为承担着主体的抱负和追求而对主体构成了一种目标和导向。

作为人、物关系最直不雅的反映,价值问题最早在经济学领域得到存眷,成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的中心术语。

随着近代成本主义出产方式的兴起和扩大化,价值也逐渐成为一个遍及的范畴,攀升为哲学的研究对象,并形成了一种遍及的价值学说——价值哲学。

此后,价值学说又逐渐向道德、艺术、科学、宗教、政治等其他社会学科领域渗透,形成了道德价值、艺术价值、政治价值等广泛的价值理论。

正如马克斯。

韦伯指出的,由于价值与道德是社会步履和社会秩序形成中的重要因素,因此,实际上任何社会理论都无法回避他们。

[3]作为人类制度文明的重要成果,法律科学也不克不及摆脱价值不雅念和价值准那么的影响和作用。

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又是法律科学所不克不及回避的。

因为,即使是最粗拙的、最草率的或最朝四暮三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那么。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那么的论证、批判或符合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4]实际上,站在法文化学的立场上,法律在作为一种解纷机制的同时也被视为是一种传达意义的文化符号,它承载着特定的文化信息即主体——人的价值不雅念和价值追求。

因此,法律价值是法律的内容和核心,也是我们认识、评价法律现象的重要途径。

正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指出的,“法律是人的缔造物,只能按照人的理念,也即缔造的目的或价值来理解。

所以对任何法律现象不成能采纳价值盲的不雅点。

法律又是一种文化现象,即与价值有关的事实。

〞二、检讨:两种主流的(De)刑事诉讼价值不雅由于现代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法律制度的价值已经不成能表示为单一的目标追求,而是一个多元目标兼容的价值体系。

对这一价值目标体系,可以从不同(Tong)的角度予以解读和诠释。

正是由于认识角度的不同,我国学术界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形成了不同的不雅点,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目的价值不雅和过程价值不雅。

(一)目的价值不雅(Guan)。

应当成(Cheng)认,早期的刑事诉讼价值理论渊源于一般法律价值理论,并力图与法理学界关于法律价值的已有研究成果保持一致。

站在法哲学的角度,法的价值一般被认为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Ren)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

[5]在这一视角下,一些诉讼法学者按照法理学界的通识将刑事诉讼的价值定义为“刑事诉讼活动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刑事诉讼价值发生于刑事诉讼的内在属性和功能,其存在取决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

〞[6]显然,这必然义是一般意义上的价值概念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直接套用。

按照不同学者的归纳,秩序、安然、正义、自由和效益等价值纷纷被以不同的尺度加以摆列、组合,作为刑事诉讼的价值进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

如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功能、效用和意义以及后者对前者的需求,都是多层次、多方面的。

与此相适应,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同刑事诉讼之间便形成了多层次、多方面的价值关系。

概括而言,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大体包罗秩序、公正(或曰公平、正义等)、效益诸项内容。

该不雅点认为,尽管秩序、公正、效益诸项内容也是其它法律的价值,但刑事诉讼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对秩序、公正、效益的需要,是通过处置刑事案件来实现的,这一点是同其它法律价值所不同的。

也有学者将公正、效率与效益并列为刑事诉讼的三大价值目标,认为公正、效率与效益是当代统治阶级进行刑事诉讼所要满足的需要,是刑事诉讼目的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具体表达。

[7]还有学者认为,自由与安然才是在刑事程序设计与操作中冲突着的两项底子诉讼价值。

正是对这两种价值的追求构成了整个现代刑事诉讼实践的底子内容。

按照这种不雅点,公正、效率虽是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但是倒是居于自由、安然之下的次级价值目标,公正是自由价值的内涵之一,而效率那么是安然价值的必然要求。

[8]上述不雅点的共同之(Zhi)处在于,都将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社会抱负和实体目的——不管是自由和平(Ping)安,还是秩序、公正和效益,视为是刑事诉讼的价值,由于这一不雅点主要是从刑事诉讼制度欲实现的目(Mu)的的角度来认识刑事诉讼的价值,因此,我们称之为目的价值不雅。

目的价值不雅的理论优势在于,将自由、秩序等作为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揭示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实体目的和社会抱负,从而也揭示了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根基,这是因为,从底子上讲,自由和秩序是人类社会存续、开(Kai)展的(De)最底子需要,国家设立刑事诉讼制度的最原始动机就是通过对犯罪的揭露、证实和惩罚来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然,进而确保公民的个人自由,因此,将自由、秩序等作为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充实表达了刑事诉讼制度对人的这种底子需要的满足,提示了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正当根底和终极目的就是保障自由、维护秩序;同时,自由、秩序等价值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抱负,也为刑事诉讼制度自身的开展提供了目标和导向,成为鞭策刑事诉讼制度朝着这一终极目标开展、完善的不竭动力。

但是,人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主体,其需求具有多样性,这就决定了刑事诉讼的价值不成能表示为单一的目的价值,而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多元价值系统,本身包罗了不同层级的子系统,仅仅将刑事诉讼的价值归结为目的价值这一层面,对刑事诉讼乃至诉讼价值的认识显然是过于逼仄了。

从主体需求的角度而言,人们对诉讼的期望(或者说需要)不仅是获得最(Zui)终的胜诉,更但愿获得一个“对劲〞的判决,因此(Ci),诉讼的价值不仅表(Biao)达在通过查明案件本相、发现实体真实,即满足人们自由和秩序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从心理或步履上解决纠纷(Fen),而这就要求纠纷解决的过程必需保持必然程度的形式合理性,如刑事程序本身的组织布局必需具有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等,因为心理学的研究说(Shuo)明,即使法院最后的判决对其不利,但是只要程序本身是中立、平等、公开的,人们也趋向于接受判决的成果,程序本身的中立、平等、公开,有助于达成一个令人对劲的判决。

这说明,刑事诉讼除了目的意义上的自由、秩序价值外,还必需具备一种形式价值,即刑事程序本身必需具备形式理性,保持中立、平等、公开和参与性,这些形式价值实际上也是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因此也应当是构成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应当是一个由目的价值系统和形式价值系统共同构成的多元价值体系。

而对此,目的价值不雅的理论阐释是无能为力的。

(二)过程价值不雅。

从理论谱系上看,形式价值不雅是在反思目的价值不雅的理论缺陷的根底上发生的,并逐渐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目前的通说。

针对目的价值不雅的缺乏,我国有学者提出,从目的价值的角度界定刑事诉讼的价值,容易导致程序对实体的从属和附庸,“那种将程序看作刑事实体的附庸的不雅点,没有看到程序是以实效性的权威决定着刑事实体的现实形态。

程序不是刑事实体的影子,而是可以使刑事实体美化或丑化的独立的力量。

从实效性的角度看,程序比刑事实体能更直接触动社会的神经,能更直接地表达刑事诉讼活动是公正、正义的,还是偏私、罪恶的。

只有对程序达到具有独立人格的理解,对程序问题的讨论,才能有堂堂男儿的自信,刑事程序的理论才能在刑事实体理论面前抬起头来,寻求有历史感的独立意义。

〞[9]这是我国学者关于刑事诉讼目的价值理论的最早反思,它提出了存眷刑事诉讼程序价值或曰过程价值的理论先声。

有(You)学者在此根(Gen)底长进一(Yi)步挖掘了目的价值不雅的哲学认识论根源,认为将刑事诉讼价值定位为自由和秩序等是没有对刑事诉讼中的价值问题作出具体的和有针对性的探讨,而这是由于我国持久以来单方面重视哲学认识论、无(Wu)视哲学伦理学的成果,这种将价值定位于认识论上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的不雅念,只(Zhi)能推导出“价值就是有用性〞的结论。

而有用性又可以称为实用性、东西性或者功利性,以此为根底来阐发法律价值问题,所得出的结论将永远不会摆脱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甚至东西主义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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