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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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

刑法诉讼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

刑法诉讼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种观点进一步补充,“刑事诉讼价值的外延,法学界争论很大,但是一般都认为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率和人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伦理目标”,其内容包括外在价值、内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

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界定,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实际上是对刑事诉讼价值的重复认定,因为刑事诉讼价值内在根本的东西包括了所谓的经济效益价值。

而且,这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看成人的一种伦理评价标准或伦理目标,这是将客体价值主观化的倾向,实为不妥。

梳理第一种观点可以发现,刑事诉讼价值基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具性价值,即利用刑事诉讼程序“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借以实现国家的刑权力;二是保障性价值,即刑事诉讼不仅仅是被害人的大宪章,而且也是保护被告人不受除国家授予刑权机能机关追究责任的保护伞,要求刑权既有机关遵守刑事诉讼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2、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一般性分析分析刑事诉讼价值的两个基本方面可以得出,工具性价值和保障性价值基本上是对立的,二者之间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价值冲突二律背反性”。

刑事诉讼工具性价值要求刑权机关以效率为主要价值目标,“多快好省”的打击犯罪,对于公正、秩序、人权等现代法治理念要素的涵盖面不够宽阔,这就是所谓的“效率优先、兼顾公正”工具主义价值主张。

刑事诉讼工具主义价值主张萌芽于20世纪70年代末,盛行于80年代和90年代,至今仍是我国占主导地位的价值主张。

这是因为我国数千年来风行绝对工具主义价值观传统文化中缺失程序公正和人权观念。

但是,考察世界其他法治水平较高的国家的刑事诉讼价值可以知道,程序正义和人权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灵魂。

最著名的案例莫过于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侦查人员已经利用DNA技术证明遗留在案发现场的血迹与辛普森的基因相符,但是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抓住了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再加上承办此案的警察具有种族歧视倾向,这对于关系辛普森罪质是否成立的证据来源来说不得不是一个“合理怀疑”的对象。

安全与自由:刑事诉讼价值谈

安全与自由:刑事诉讼价值谈

安全与自由:刑事诉讼价值谈如果将安全与自由代表的刑事诉讼中的两个价值引申出来,二者则象征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而欲着重惩罚犯罪则更多的是关注与寻求实体公正,同样,着重于保障人权则往往是以程序公正作为实现自由的保障。

安全与自由、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这一组组的矛盾正是刑事诉讼价值冲突的体现。

一、刑事诉讼的目标与价值关系之辩(一)刑事诉讼的价值所谓诉讼价值,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通常表现为利益观念,即主体对各种社会利益的判断、取舍。

其中一种是安全利益,另一种是自由利益。

安全利益是指保障社会和社会的多数成员不受各种威胁行为之侵害,维护社会安全。

安全的含义可以理解为“一种自然与社会的既定状态,即自然和人类社会的一切事物按一定规律的安排所形成固定的、有规则的合理关系状态。

”但是由于社会发展的不稳定性,各种危害、扰乱社会秩序现象的出现,需要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社会安全加以调整和保障,以建立一种符合统治者意志和社会需求的强制安全。

而刑事诉讼的安全价值就在于其通过特定方式建立和维护强有力的社会秩序,来满足社会安宁与平和的需求。

自由利益意味着社会成员自由于某种限制,去做(或不做)某种事情。

刑事诉讼中自由价值是通过两个方面体现的。

一方面,通过限制国家司法权力的滥用,明确规定司法权力的范围和界限,认为超过范围和界限的行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比如,对司法权力进行分割,实行控审分离,有专门的国家机构负责追究犯罪,而另外的国家机构则站在相对超脱的立场上专门行使裁决权。

这样,司法权力的行使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从而使公民不受非法强制,从而以否定的形式保护和体现了自由的价值。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通过赋予公民一系列的诉讼权利,使公民为自己的自由进行主动防御。

这主要通过赋予公民程序主体的地位和无罪推定的待遇,让其能够有效的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以积极的形式实现公民自由。

也就是说自由价值是通过自由保护和自由责任两方面在刑事诉讼中得以体现。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
主 观化 之嫌 。因此 , 笔者 比较 赞 同第 三种 观点 , 因其囊 括 了刑事 的专制 主义 的 出现 。 诉讼 价值 的诸多 特 点和要 素 。

( 二) 相 对 工具主 义理论
是承 认主 观性 。 无 论如何 , 虽然 法律 的制 定修 改有其 必须
代表 任务 是美 国学者 德沃金 。 从程 序工 具论 的立场 出发 , 其
价 值等 多个层 面 。其三 , 综 合上 述观 点 , 将刑 事诉讼 的价 值 界定 序 法 的最终 有用 性要 取决 于实 体法 的有 用性 。刑 事诉讼 程序 只
为 刑事诉讼 本身 固有 的、 不依赖 于刑事 诉讼主 体及其 需要而 独立 是 用 以实现 刑事 诉讼 实体 法的 目标 的工 具和 手段 。这 种理 论强 但 是忽视 了程 序 自 存 在的 , 能够 通过 诉讼活动 对 国家社会 和所有 公民的合 理需 要和 调 了程序 对实 现刑 事实体 法方面 的重 要 作用, 需求 的满足 具有积 极意 义 的一种特 性 。 身独立 的内在价值 , 将实施 刑事实体法 作为刑 事诉讼 的唯一价 值,


但 大方 向是不 变 的, 就 是限制 国家 机关 的权 力 以及保 障 当事
律 而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也有 其价 值追求 , 比如 公平 、 正 义、 秩序 、 自由等 。 作 为法 人 的合法 权 益 , 保 证侦 查审判 的合 法正 当性 。
律 体系 不可 或缺 的一部 分 , 刑 事诉 讼也有 其价 值体 系 。
2 0 1 3 ・9 ( 下)
试 论刑事诉讼 的价值
于淋 淋
摘 要 刑 事诉讼 的 价值是 刑事 诉讼 的基本 范畴 之一 。从 理论 研 究来看 , 目 前 主要 存在 绝对 工具主 义程序 理论 , 相 对工具 主义程 序理 论 , 程序本 位主 义理 论 , 经济 效益程 序主 义理论 四种 主流理 论 。在 我 国的现 实实践 中, 目前 绝对 工具主 义价值 主 张 占主 导。根 据 国际趋 势和我 国的现 实需要 , 我 国刑事诉 讼应 该进 一步趋 向相 对工 具主 义价值 理论 。 关键 词 价值 刑事 诉讼 作者 简介 : 于淋 淋 , 上 海 师范大 学法政 学 院 2 0 1 2级法律 硕 士 , 研 究方 向 : 行政 法 。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5 文 献标 识码 : A

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作者:孙少敏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7年第28期摘要:为了有效保障刑事诉讼环节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必须构建起科学有效的价值观念。

在确定刑事诉讼目标的过程中,先构建起以安全为基础、以公正为条件的目标观念。

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完成我国刑事诉讼基本目标,充分实现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还要加快完善当今刑诉法相关机制,从而制定出安全、可靠的司法机制,以便培养相应的司法工作人员产生遵纪守法、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

关键词:刑事诉讼;价值;目的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28-0193-01一、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现1.刑事诉讼的价值意义。

刑事诉讼的价值意义主要指的是构建刑事诉讼法的国家领导层,以及具有较大权益的统治层次有效满足其所在国家人民要求的刑事诉讼特定属性。

刑事诉讼的价值意义必须包含刑事诉讼相关法律所具有的价值,而且还具有可以最大程度满足不同利益层次的要求、有效展现社会功用、科学表达社会情况等基本属性。

最大程度满足不同利益层次的要求是,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国家主体要求的一种展现,也是不同群体想法的一种体现,所以在进行刑事诉讼的环节中必须有效体现各个利益层次的基本需求。

2.刑事诉讼价值的涵盖。

第一,所有内容都是建立在价值平衡理论的基础之上,强调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例的同时,合理地将刑事诉讼价值意义按照以上几个类别进行划分。

第二,刑事诉讼的价值包含内在意义和外在意义。

内在意义主要受到刑事诉讼职权的影响,外在意义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目标作用。

第三,根据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意义展开抽象描述,从而将刑事诉讼的价值分成正规流程、效率、公平以及可靠这三个方面。

第四,实用派相关学者将刑事诉讼的价值意义分成:实用性价值、经济可持续性价值以及单独价值。

二、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1.公正。

刑事诉讼的公正目的包含两个方面:内容公正以及流程公正。

内容公正是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进程惩罚,流程公正是指诉讼的流程满足工作制定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

究 的不 断 深 入 , 们 必 须 认 识 到刑 事诉 讼 价 值 主 体 除 了 国 我 家 、 会 之 外 , 必 须 从 理 论 外 延 上 扩 大 到 刑 事 犯 罪 嫌 疑 社 还
人 、 告人 、 害人 、 被 被 自诉 人 、 带 民事 诉 讼 的 原 告 、 附 附带 民
事诉讼被告、 人、 定人员 、 证 鉴 翻译 人 员 、 护人 、 定 代 理 辩 法 人 、 讼 代 理 人 等 等 。 至 包 括 广 大 的 人 民 群众 , 正 实 现 诉 甚 真 切 实 在 立 法 和 司法 实 践 中保 障 这些 价 值 主 体 的人 权 。 二 、 国 刑 事 诉 讼价 值 的 内容 : 我
长 期 以来 , 国诉 讼 法 学 界 认 为刑 事诉 讼 价 值 的 主 体 我 只 能 是 “ 家 和 社 会 ”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是 对 国家 和 社 会 具 国 即
有 的效 用 和 意 义 ,如 陈 光 中 教授 曾于 1 9 9 3年 给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下 了这 样 一 个 定 义 :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是 指 刑 事 诉 讼 活 “ 动 通 过 满 足 社 会 及 其 成 员 的需 要 而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所 具 有 的 效 用 和 意 义 。 尽 管 以后有 不少 学 者 们 对 此 提 出质 疑 , ” 如 宋 英 辉 博 士 在 其 专 著 《 事 诉 讼 目的 论 》 刑 中写 道 :所 谓 刑 “ 事诉 讼 法 律 价值 , 指 刑 事诉 讼 立 法 及 其 实施 能 够 满 足 国 是 家 、 会 及 其 一 般 成 员 的 特 定 需 要 而 对 国家 、 会 及 一 般 社 社
分 复 杂 , 能简 单 给 予 定 论 , 过 分 夸 大 工 具 性 价 值 的 理 不 在 念支 配下 , 司法 机 关 在 处 理 刑 事 案 件 过 程 中 , 过 多 地 注 会 重究 明 实 体 真 实 , 意违 反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 常 引 发 如 刑 任 经 讯逼 供、 供 、 诱 超期 羁 押 、 用 强 制 措 施 , 夺 和 限 制 当 事 滥 剥 人 的 诉讼 权利 等 司法 权 的 滥 用 。 我们 认 为 刑事 诉 讼 的工 具 性 价 值 与 自身 价值 没 有 对 立 和 冲 突 , 正 发 挥 工 具 性 价 值 真 与 自身 价值 内容 的 相 互 补 充 , 互 依 存 才 能 使 我 国 刑 事 诉 相 讼 价 值 真 正 趋 于均 衡 , 实 体 , 程 序 的 刑 事 观 念 才 能 有 重 轻 效地 得 到 纠正 。 三 、 国 刑 事 诉讼 价 值 的 目标 : 我 当 前 ,许 多 学 者 中 提 出 了 一 系 列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的 目

试论刑事诉讼价值平衡

试论刑事诉讼价值平衡

利益 、 区利 益 的纷繁交 织 , 社 利益 主体 多元化 的发 展 趋势对 利益 的最 大化及 其 冲突与 平衡 提 出了制度 化
的要求 。另 外 , 为 公共 利 益 守 护 者 和社 会 利 益 保 作 护神 的现代 国家在 运用 法律 这一社 会控 制手 段 时呈 现 出两 种面孔 : 期 望公 权 力 的行 使 能够 为 社 会 带 既 来 秩序 , 又惧怕 公 权力 的肆 意 导 致对 公 民权 利 的 但 践 踏 ; 期望 通过 权利 的行 使 最 大 限度 地 制 约 公权 既 力的不 当行使 和滥 用 , 又担 心 正 当程 序 的运 行 阻却 了公权力 的正 常 行 使 。然 而 , 律 实践 并 非 是 简单 法 的法律规 则 的演绎 推 理 和 法律 概 念 的计算 , 不是 也 纯粹 的利 益交换 和成 本 收益分 析 。诉 讼 实践要 在刑
法基 础
是对 国家所代表 的集 体 民众 的利益 的侵犯 。这 种传 统刑事诉讼 司法模 式 强调 国家权 威 为 中心 , 赋予 并 国家抽象利 益 以优 先 地位 , 事诉 讼 模式 更 多地 呈 刑 现 出国家 和犯罪人 的二 元 对立 形 态 , 核 心价 值 在 其
于通过惩罚犯 罪维护社 会秩序 和校正社会 行为规 则 以体 现社会正 义 。报应 主义和 功利主义 的刑罚理论
河 南省 政 法 管理 干部 学 院 学报
2 1 第 1 ( 第 18期 ) 00年 期 总 1
试 论 刑 事 诉 讼价 值 平衡
程 荣斌 侯 东亮
( 、. 12 中国人 民大 学 法 学 院 , 北京 10 7 ) 082
பைடு நூலகம்

要 : 事诉讼 价值 平衡 是建 立在 主 体性 哲 学基 础 上 的 平衡 , 序 正 义 为诉 讼 价 值 平衡 的程 序 法基 刑 程

浅论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价值

浅论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价值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论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价值当今社会中,司法公正在社会公正中占有主要的地位,它维护着社会公正的标准,同时是司法机关的灵魂和生命线。

现在社会上许多倍受大家关注的案件,大部分都是因为审判过程中的程序不公正而造成倍受关注的, 我国长期存在着重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一直比较重视实体公正,而对程序公正则重视不够。

一、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

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诉讼公正,又称为司法公正,它分为程序公正(过程公正)和实体公正(结果公正)两部分。

在司法过程中,诉讼参与人主要追求的是实体公正,然而程序公正亦非常重要。

1.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的区别.(1)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指的是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的要求包括: ①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②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③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手段获取证据。

④真正实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⑤审判程序尽量透明,审判程序的公开。

⑥在审判程序中,控辩双平等对抗,法庭居中裁判。

⑦按照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这七点中,前一点是形式上的程序公正,后六点是实质上的程序公正。

(2)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是指案件的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出来的公正。

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它的具体要求包括:①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必须准确无误地认定,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或者达到法定的证据标准。

②正确实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是否犯罪及其罪名。

③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罪重在事实上法律上发生疑问的,应当从有利于被追诉人方面做处理。

④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罪行。

⑤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特别是无罪做有罪处理的案件,依法采取救济方式即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辩正关系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所追求的目标及其定位方向,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尽可能完美化的保证。

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特定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公正、秩序、效益等诸项内容,具体可分为刑事诉讼价值两个方面: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二是指刑事诉讼法自身价值。

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涉及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问题,即在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所体现的公正、秩序、效益的价值;其本身的制定与实施也体现着其独立的适用价值。

关键词:工具性价值程序公正保障人权内在价值一、刑事诉讼法价值的涵义与内容“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要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①它可以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两个方面。

其内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具有公正性、民主性、人道性、合理性和效益性的优秀品质,本身就具有不依赖于外物而存在的独立价值。

其外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满足刑事诉讼主体的合理需要、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效用或积极意义,也就是其对刑法实施的保障作用。

一些学者仅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就是对刑法实施的工具性价值,也就是绝对工具主义理论,他们片面的排除了刑事诉讼法的内在价值价值,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法律其本身的价值。

试想,“当刑事程序被作为一种残酷镇压或者迫害人民的工具”②时,它的所谓的工具性价值还如何体现。

所以,刑事诉讼法必然是有其内在价值的。

而且,它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即“刑事诉讼价值的内涵在于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是刑事诉讼价值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③二、刑事诉讼法的保障价值(一)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既要保障实体的正义,又要保障程序的正义。

刑事诉讼法保障程序,刑法保障实体。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大司法机关的职权:公安机关负责侦查阶段的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阶段的查证与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阶段的法庭审理过程。

2020法考必备考点:刑事诉讼价值

2020法考必备考点:刑事诉讼价值

2020法考必备考点:刑事诉讼价值
一、刑事诉讼价值★★
(一)刑事诉讼价值的含义
1、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2、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诸项内容,其中每项内容又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涵。

(二)刑事诉讼的价值
1.秩序
秩序价值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
(1)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借助刑事诉讼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行为所破坏。

(2)追究犯罪的程序是有序的。

行使司法权的行使受到了刑事程序的规范,使权力的行使有序进行。

2.公正
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实体公正包含:
(1)通过惩治犯罪实现社会正义。

(2)对犯罪惩罚本身应当是公正的。

程序性公正指的是程序本身符合特定的公正标准。

3.效益
刑事诉讼兼顾的价值。

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包含效率和在保
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两个方面。

效益和公正冲突时,公正优先。

(三)与上文所提价值的关系
上文中提到的工具价值、独立价值是相对于刑法而言的;而秩序、公正和效益的体现则是刑事诉讼法本身所特有的价值。

但是两者之间不是矛盾的,例如上文中工具价值中也体现出了秩序价值;而效益价值则既体现了工具价值,也体现出了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试论刑事诉讼价值

试论刑事诉讼价值

法律程序的变革,与诉讼价值的转变有关。

一般来说,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尤其是刑事审判制度,由于对诉讼价值观念不同,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不同,大致可以分为职权主义模式或当事人主义模式,前者适用大陆法系,后者适用英美法系。

所谓诉讼价值,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通常表现为利益观念,即主体对各种社会利益的判断、取舍。

其中,一种是安全利益,另一种是自由利益。

安全利益是指保障社会和社会的多数成员不受各种威胁行为之害,维护社会安全。

自由利益意味着社会成员自由于某种(或某些)限制,去做(或不做)某种事情。

⑴在司法实践中,安全利益主要通过追究和惩罚犯罪的积极活动予以保障,表现为社会性利益;自由利益则主要体现为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表现为社会一般成员的共同利益。

由于这种对各种社会利益的判断与取舍,形成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念,一种是犯罪控制观;另一种为正当程序观。

从现代各国的司法实践状况看,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犯罪控制观;英美法系则侧重正当程序观。

根据犯罪控制观,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强调安全利益,把程序纯粹看成实体法的“功利”的手段,如边沁所说的:“对于法的实体部分来说,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目的是社会最大多数成员的幸福的最大化。

而对于法的附属部分,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者说目的乃是最大限度地把实体法付诸实施。

”他把程序法称为“附属性的法”,认为离开实体法,程序法就不复存在了。

结果好什么都好,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应用到法律裁判的分析中。

⑵认为实体的正义是诉讼正义的核心内容和最终目的,所以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是刑事司法最基本的利益,自由利益的保护不应当妨碍打击犯罪。

因此,诉讼机制从发动到终结都实行职权主义,司法机关的能动性得到充分发挥,程序规则的限制很少,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置于相对次要的位置,司法机关拥有充分的自由、充足的诉讼手段去查明事实,调取证据以证明犯罪。

诉讼过程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求以有限的司法资源尽可能处理多的刑事案件,实现高的逮捕和有罪判决率。

论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转变

论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转变

论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转变【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也在发生转变。

传统司法理念下的刑事诉讼注重惩罚犯罪行为,而在新时代下,人们开始更加注重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平衡。

价值机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转变趋势也在逐渐浮现。

法治建设与刑事诉讼价值追求密不可分,司法实践中的变革也助力于这一转变。

在今天的司法领域,追求司法公正与效率平衡成为重要诉求,引领着刑事诉讼发展的新方向。

新时代下的刑事诉讼理念不仅强调对罪犯的惩罚,更重视法律的公正和人权的保护。

这样的变革正引领着刑事诉讼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关键词】刑事诉讼、价值追求、转变、传统司法理念、价值机制、转变趋势、法治建设、司法实践、新时代、司法公正、效率、平衡、新方向、法律变革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法治观念的不断普及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刑事诉讼的目标已不再局限于对罪犯的惩罚,更加强调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追求。

这种转变不仅体现了对人权保护的重视,也反映了法治建设与社会进步的需求。

探讨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转变成为当前司法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

通过对传统司法观念下的刑事诉讼、价值机制的重要性、转变趋势分析、法治建设与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关系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变革进行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认识新时代下的刑事诉讼理念,平衡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引领刑事诉讼发展的新方向。

部分的内容到此结束。

2. 正文2.1 传统司法理念下的刑事诉讼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往往被视为一种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制裁手段。

传统司法理念中,刑事诉讼更多地强调对犯罪嫌疑人的惩罚,追求的是单一的法律责任和权力对抗。

在这种理念下,司法机构往往将犯罪案件处理为双方对抗的斗争,忽视了案件的社会背景和人性因素。

传统司法理念下的刑事诉讼往往强调程序正义,注重对证据和程序的细致审查,但却忽视了对案件和当事人的关怀和帮助。

在这种理念下,法官和检察官往往只关注案件的符合法律规定,而忽视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和社会效果的考量。

刑事诉讼的价值

刑事诉讼的价值

刑事诉讼,是一种程序,一种具体的技术操作。

用柏拉图的话就是说具有自己的善,即自己独立的内在价值。

在研究价值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程序这一个概念加以分析,因为刑事诉讼就是一种程序,他们之间具有许多的相通的地方。

“程序”,一词究竟起源于何时,至今没有人来考证,在《法学大词典》,《中国大百科(法学卷)》和《牛津法律大辞典》等工具书都没有对其做单独的解释。

但是我们却在现实中时刻使用它,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学者研究上的缺陷。

笔者认为,在现代程序的概念和古代使用的“程式”的概念是一致的。

“程式”即“规程,法式”,尚君书定分:‘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辄使学读法令所谓,为之程式,使日数而知法令之所谓。

’宋书何承天传安边论:‘诸所深仗,并加雕镌,别早程式。

若有遗蔟之刃及私为盗窃者,皆可立验,于事为长。

’(2)关保英认:“首先,程序代表某种规程或者法式,这个意义上的程序反映了若干事物的联系,而次联系是从静态的角度观察的;其次,程序代表某种行为过程,即某个主体的行为序列,有时是若干主体的动态联系;再次,程序存在于一定的系统之下,该系统可以好似一个自然的系统也可以是个人为的系统。

”(3)并据此提出了“程序不能没有根基,程序是载体,程序可以独行,程序是规则”等命题(4)。

对于以上的认识,笔者提出以下的几个关于程序的命题:1,程序是一个硬币。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一个程序是集过程和结果为一身的,它具有两个方面。

而以往的学者提出的程序的价值是工具价值的论点就是因为只看到了它的一个方面,而没有看到它的另一个方面。

即忽略了过程这个方面。

这就导致了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现状,使得程序流于形式,走过场。

其实,程序的过程在这两个方面中是比较重要的一面。

否则只可能是善花结出恶果。

我们知道“公正”是任何部门法都企图追求的目标,但是由于现实的原因,它总是可望而不可及,当人们达不到自己渴望的目标的时候,就会采用另一种事物来代替。

具体的程序正是人们寻找到的实现公正的替代物。

论刑事诉讼价值

论刑事诉讼价值
条文 中 , 至成 为 刑事 诉讼 的 基本 原则 , 接指 导着 甚 直
值应 该包 括三 大 主要 内容 , 即工 具性 价值 、 济性 价 经 值 和独立 性价值 。 ]
刑事 诉讼 的 工具性 价值 , 指 在法律 领域 内 , 是 刑
事诉 讼法 律 制度及 其贯 彻 实 施 对 刑 法 、 宪法 等 的实
体、 客体 都包 含着 诸 多 不 同的 内 在 因 素 , 、 体 关 主 客
系 也纷繁 复杂 、 种多 样 , 就决 定 了价 值不 可 能是 多 这

元的 、 一 的和单 层 的存 在 , 单 而应该 是 一个包 含 着
或社会 力量 ) 需要 的社会 关 系和社 会 秩 序的 工具 。 所
林 五 星
( 作 师 范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政 史 法 律 系 , 南 焦 作 4 4 0 ) 焦 河 5 10
摘 要 : 刑事 诉讼 价 值 应 该 包 括 三 大 主 要 内容 , 工 具 性 价 值 、 济 性 价 值 和 独 立 性 价 值 。 其 中 , 具 性 价 值 是 刑 即 经 工
法律具 有 鲜 明阶级 性 、 国家 意 志性 、 在强 制性 和 强 外
多 元化 内容 、 样 性 形 式 和 多 层 次 结 构 的 复 杂 体 多 系 ] 。刑 事诉讼 的价 值 也 不 能 例 外 , 不 同 社 会 领 在 域 的特定 对象 化 活动 中 , 刑事 诉 讼 也 就 具 有 了不 同 的价值 。刑事 诉讼 价 值 , 是指 刑 事诉 讼 法 律 制 度 及 其 贯彻 实施 在不 同 社会 领域 的 、 定 的对 象 化 活 动 特 中所具 有 的价值 。概括 地 说 , 们认 为 刑 事 诉 讼 价 我

浅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浅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诉讼价值具 有客观性 。 这种观点的唯一不足是没有 凸显 当事
点。 ( ) 二 刑事诉讼价值与刑事程序价值辨析 。 “ 刑事诉讼价值 ” 刑事程序价值” 与“ 是两个不 同的概念 , 二者有联系 . 有共同点 , 内容上也有着很 大的区别 。 在 刑 事诉 讼价值 ,在狭 义上仅仅是指作 为解决社会 冲突
陈 岚
( 武汉大学 法学院 , 湖北 武汉 4 0 7 3 02)
摘要 : 刑事诉讼 目的和刑事诉讼 价值是刑 事诉讼理论的两大基 本范畴 , 对二者的研 究有 着重 大的理论和 实践意 义。 正义、 和效率是刑事诉讼 的价值 目 , 秩序 标 三者相互依存 、 相互冲突, 刑事诉讼只能追求总体 价值上的平衡 。 刑事
( 犯罪 ) 之一种方法 的刑事诉讼活动能够满足国家 、 社会和诉
人 的价值 主体地位 , 管如此 , 观点仍然不失 为通说 的观 确保人类 社会的和谐 与有 序 ,所以正义又是法律 的内在 价 尽 该
值, 是法律 的灵魂 。然而 , 正义有着普洛透斯般 的面孔 , 在不 同时代 、 不同思想家的认识论 中变换着不 同的面孔。 自 理
种社会实在 . 人们对于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刑事诉讼 活动可
能作 出正 当性的评价 , 但不应该提 出合理性的要求。在现代
( 刑事诉讼价值 的概念 。 一)
意义 上 , 人们对 于刑 事诉 讼活动有着公正性 的需要 , 也有着
理” 的观点至少是不够周延的。
我 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刑事诉讼价值 。 始于上个世 纪八 效率 的需 求 . 因而 . 将刑事诉讼价值 的 目标定位于 “ 当、 正 合 十年代。 目 , 国学术界关 于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有着许 前 我
自上个世纪末期以来 , 国刑事诉讼 法学界开始了刑事 价值哲学为理论根据 , 我 在下述方 面值得商榷 : 其一 , 刑事诉讼 诉讼基本范畴的研究 。 这种研究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从

对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深度探究

对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深度探究

对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深度探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深度探究也越来越重视。

刑事诉讼价值理念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公正、合法、人权等价值观念的认识和追求。

本文将从公正、合法、人权三个方面对刑事诉讼价值理念进行深入探究。

一、公正刑事诉讼中的公正一直是一个重要的主题,也是一个不断追求的目标。

公正是指体现社会正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力最基本的期望。

刑事诉讼中的公正主要表现在多个方面:1. 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指对所有当事人公平、平等地适用诉讼程序,确保所有当事人的权利都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杜绝不公和歧视现象的出现。

2. 矛盾调和公正。

矛盾调和公正是指刑事诉讼中的矛盾调和和平解决,对于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作用,也是一种公正的表现。

3. 裁决公正。

裁决公正是指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必须具有公正性和客观性,不能因个人情感和利益关系而影响司法公正。

二、合法合法是指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性和合规性。

司法行为必须在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和法律程序的规定,但是合法并不等于公正,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公正和合法经常会产生冲突。

1. 法律上的合法性。

法律上的合法性包括刑事程序、证据获取、证人出庭、辩护、质证等诸多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法律规定。

2. 合规性。

合规性是指司法实践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程序,必须符合公共意识和市场规则,不能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符合社会的规则和法律。

三、人权人权是人作为人类社会成员所应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要指被告权利和受害人权利。

1. 被告权利。

被告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面对证人的权利、自由选择辩护人的权利等,而这些权利的保障是人权的体现,是诉讼公正无法缺少的部分。

2. 受害人权利。

受害人权利包括受害人的安全和身体权利、财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司法机关必须从长远利益出发,采取合适的措施,以维护公正和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

浅论刑事诉讼的价值与目的

浅论刑事诉讼的价值与目的

浅论刑事诉讼的价值与目的由于诉讼的内容与形式不尽相同,所以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

这里,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拥有其本身的价值与目的。

刑事诉讼的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其“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要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国家根据刑事诉讼的主体的“客观需要及其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认知所预先设计的、希望通过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而实现的理想的诉讼结果。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两方面进行阐述,让读者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

【关键词】刑事诉讼;价值;目的;意义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不是彼此相互分离的,而是存在着内在的。

刑事诉讼的价值产生的结果是刑事诉讼的目的。

反过来说,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刑事诉讼价值的一种体现方式。

不过,这两者又有相互区别的一面。

刑事诉讼的价值与刑事诉讼的目的相比较,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客观的,而其目的则是主观的。

因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一种对价值的认知的对象,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人们进行诉讼活动的起始和终止。

刑事诉讼的公正性的追求,正是一种主管目标的体现。

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一直以来都是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问题,虽然问题由来已久,但是对于问题的争论却始终没有停止过。

很多刑事诉讼领域的学者对二者的理解大相径庭,有的甚至将二者糅合在一起。

这些笔者认为都不利于对刑事诉讼领域的发展的研究。

故根据笔者的理解,对二者加以区分、阐述。

首先,我们来看刑事诉讼的价值:价值,起源于经济,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领域的各种概念也开始不断延伸、影响到其他社会科学中。

很对学者都对价值做出了不同描述的定义,但是,内涵却又都是共通的,即认为价值是一种主体与客体的相互需要的关系,也可以说是一种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或者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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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作者:于淋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7期摘要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之一。

从理论研究来看,目前主要存在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经济效益程序主义理论四种主流理论。

在我国的现实实践中,目前绝对工具主义价值主张占主导。

根据国际趋势和我国的现实需要,我国刑事诉讼应该进一步趋向相对工具主义价值理论。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22-02价值,是指主客体关系之间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本来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目前已拓展到文化、宗教、法律等各个领域。

就法律而言,也有其价值追求,比如公平、正义、秩序、自由等。

作为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刑事诉讼也有其价值体系。

一、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目前而言,对刑事诉讼的价值,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可归纳为三种:其一,从刑事诉讼的社会效益和外在价值出发,将其定义为刑事诉讼活动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价值内容主要包括秩序、公正和效益等。

其二,从刑事诉讼在运作程序中要实现的伦理目标出发,将其定义为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其内容涵盖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等多个层面。

其三,综合上述观点,将刑事诉讼的价值界定为刑事诉讼本身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需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比较而言,第一种观点明显忽视了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第二种观点虽然包涵了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但有将刑事诉讼价值主观化之嫌。

因此,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因其囊括了刑事诉讼价值的诸多特点和要素。

一是承认主观性。

无论如何,虽然法律的制定修改有其必须的程序,不能任意执行、修改,但是法律究其本质而言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形式。

承认其主观性,有助于深入研究影响刑事诉讼的客观因素,并对减少刑事诉讼立法活动的随意性进行监督和制约。

二是强调规范性。

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的表现之一,要受刑事诉讼法的规范和制约。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权利和义务,由此确定了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

三是体现演变性。

价值作为一种意识产物,毕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发展变化。

因此刑事诉讼价值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法律制度的变化而变化。

比如刑事诉讼价值就经历了从弹劾式刑事诉讼向纠问制刑事诉讼,再向混合制刑事诉讼的演进。

四是明确限制性。

价值是法律的核心理念所系。

尽管不同国家会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不同的刑事政策,其价值取向也不一。

但大方向是不变的,就是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以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侦查审判的合法正当性。

二、刑事诉讼价值相关理论概述作为刑法研究的重要内容,对刑事诉讼价值进行研究的理论纷呈。

就当今世界比较流行的而言,主要四种,即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经济效益程序主义理论。

(一)绝对工具主义理论代表人物是英国的米罗尔边沁。

19世纪初,边沁从功利主义理论出发,提出绝对工具主义理论。

其核心观点是强调实体法,忽视程序法。

认为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是实现实体法,程序法的最终有用性要取决于实体法的有用性。

刑事诉讼程序只是用以实现刑事诉讼实体法的目标的工具和手段。

这种理论强调了程序对实现刑事实体法方面的重要作用,但是忽视了程序自身独立的内在价值,将实施刑事实体法作为刑事诉讼的唯一价值,忽视作为程序参与者的被告人、被害人的主观性,导致程序本身的不固定性,势必会导致践踏人权以及“惩治犯罪可以不择手段”的专制主义的出现。

(二)相对工具主义理论代表任务是美国学者德沃金。

从程序工具论的立场出发,其核心观点是刑事诉讼程序是实施事实体法的工具和手段,对刑事程序工具性价值的追求给予一些非工具主义目标的限制,比如要保障无辜者不被定罪及保障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德沃金认为:为避免“为抑制犯罪不惜任何代价,哪怕故意对无辜者定罪”的极端目的,需要对刑事程序施加特定的非工具主义目标的限制,并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指出对犯罪的追究应该受到保障无辜者不被定罪的约束。

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设定了功利性和公正性两套价值标准,在理论上前进了一大步,但其仍承认程序只是服务于公正结果的手段和工具,有其局限性。

(三)程序本位主义理论理论代表任务是英国学者达夫。

该理论从完全非功利的角度阐释刑事诉讼价值,并确定了程序的独立价值。

其核心观点是认为刑事诉讼程序优位于刑事实体,刑事诉讼的价值在于其自身包涵的优良品质而非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的有用。

该理论认为,只要程序正当,无论结果是否真实,都将是正当的。

离开了公正的程序,法院的裁判即使对被告人的行为做出了正确的裁判,也不具备公正性可言。

程序本位主义理论对刑事诉讼程序做出的是一种完全非工具主义的解释,显然走向了另一极端,否定了程序要始终保障正确实施实体法这一最直观的价值。

(四)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

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运用经济效益这一价值标准,对包括法律程序在内的法律制度的各个领域都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该理论认为法律条款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应当以经济合理性为基础。

审判活动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法院作出了错误的裁判而带来的“错误耗费”和法院进行审判、制作判决过程中产生的“直接耗费”。

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虽然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益,但人的生命、自由和人格尊严等是不能简单用经济指标加以衡量和计算的,将经济效益作为评价法律程序的唯一价值标准这无异贬低了人的生命、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意义。

三、我国对刑事诉讼价值的现状(一)总体状况从理论研究来看,工具主义价值主张占据主流地位。

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问题还比较突出,刑事案件层出不穷,面对人民群众对安定秩序的需求和国家维护稳定的现实需要,要“多快好省地”打击犯罪,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正”。

这种主张萌芽于20世纪70年代末,盛行于80年代和90年代,至今仍在我国占主导地位。

而在世界其他法治水平较高的国家,程序正义和人权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灵魂。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就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虽然我国司法界从未放弃过对引进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的努力,但是这种努力遭遇到我国文化、民意和法律从业者素质等现实国情的阻碍,从而使得无罪推定、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等刑事诉讼的价值还停留在理论层面。

从立法上来看,我国也是采取的刑事诉讼的工具性价值,而且是绝对工具主义价值理论。

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条就表明了刑诉的立法目的,即:“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整个刑事程序设计基本上是围绕这一目标展开。

正因如此强调工具主义价值,我们赋予了侦查机关太多的自有裁量区安。

比如在我国询问、讯问、勘察、检查等取证权以及拘留、逮捕等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都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而且侦查机关还可以根据侦查需要而延长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

总之,我国实行的这种绝对工具主义理论将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作为最高价值,赋予国家机关极大的而不受制约的权力,抑制公民的权利。

从根本来看并没有实现它应有的价值。

(二)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价值的选择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的法律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趋势,着眼于弥补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缺陷,逐步侧重于反映和体现刑事诉讼的所理应达到的程序正义这一固有价值。

一是在立法宗旨上重视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是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和特别程序等各个方面都有完善人权保障的重要修改内容,同时增设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当事人诉讼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制度等,较大幅度地强化了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三是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也有所体现。

比如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又比如将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正式吸收到定罪的标准之中。

四是新刑事诉讼中对刑事辩护的手段性权利进行保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四、我国刑事诉讼价值选择的建议现在我国一直强调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社会主义法治首先要做到的是程序法治。

联系到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仅只是做到诉讼结果的公正,更要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

综合现在学术界提出的刑事诉讼价值的四种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理论当前是最适用的。

从刑事诉讼公平正义的总价值出发,根据相对工具主义理论刑事诉讼要实现两个价值:一是自由价值,即保障无辜者不被定罪的权利和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二是秩序价值,即要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当然,虽然自由和秩序都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其侧重点各有不同。

就自由价值而言,是从保护涉嫌的公民合法权利角度出发要求限制国家权力。

而秩序价值则是从维护社会稳定秩序出发来扩大国家权力。

单纯从两种价值出发,也会得出不同的刑事诉讼观念。

秩序价值构建了犯罪控制观,认为抑制犯罪就是对社会大多数成员自由权利的最好保护,对自由的维护不应妨碍打击犯罪。

自由价值构建了权利保障观,认为在打击犯罪的前提下,要制约和限制刑事追诉机关的手段和力量,保障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

国家刑权力应该以保护个人权利为己任,这是国家刑权力合理性的必然前提。

另外,权利的保障和安全也来自国家刑权力的庇护,否则可能遭受来自国家或个体各方面的侵害,甚至导致个体权利的消解。

国家刑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这样的相互关系在诉讼过程中若想得到很好的维护,就需要能保障其得以实现的诉讼价值理论,而相对工具主义价值理论就适应这一需求,在尊重国家刑权力权威的同时又极大可能地照顾个人权利。

参考文献:[1]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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