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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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
作者:于淋淋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7期
摘要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之一。从理论研究来看,目前主要存在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经济效益程序主义理论四种主流理论。在我国的现实实践中,目前绝对工具主义价值主张占主导。根据国际趋势和我国的现实需要,我国刑事诉讼应该进一步趋向相对工具主义价值理论。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22-02
价值,是指主客体关系之间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本来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目前已拓展到文化、宗教、法律等各个领域。就法律而言,也有其价值追求,比如公平、正义、秩序、自由等。作为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刑事诉讼也有其价值体系。
一、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
目前而言,对刑事诉讼的价值,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可归纳为三种:其一,从刑事诉讼的社会效益和外在价值出发,将其定义为刑事诉讼活动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价值内容主要包括秩序、公正和效益等。其二,从刑事诉讼在运作程序中要实现的伦理目标出发,将其定义为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其内容涵盖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等多个层面。其三,综合上述观点,将刑事诉讼的价值界定为刑事诉讼本身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需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比较而言,第一种观点明显忽视了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第二种观点虽然包涵了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但有将刑事诉讼价值主观化之嫌。因此,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因其囊括了刑事诉讼价值的诸多特点和要素。
一是承认主观性。无论如何,虽然法律的制定修改有其必须的程序,不能任意执行、修改,但是法律究其本质而言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形式。承认其主观性,有助于深入研究影响刑事诉讼的客观因素,并对减少刑事诉讼立法活动的随意性进行监督和制约。
二是强调规范性。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的表现之一,要受刑事诉讼法的规范和制约。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权利和义务,由此确定了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
三是体现演变性。价值作为一种意识产物,毕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发展变化。因此刑事诉讼价值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法律制度的变化而变化。比如刑事诉讼价值就经历了从弹劾式刑事诉讼向纠问制刑事诉讼,再向混合制刑事诉讼的演进。
四是明确限制性。价值是法律的核心理念所系。尽管不同国家会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不同的刑事政策,其价值取向也不一。但大方向是不变的,就是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以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侦查审判的合法正当性。
二、刑事诉讼价值相关理论概述
作为刑法研究的重要内容,对刑事诉讼价值进行研究的理论纷呈。就当今世界比较流行的而言,主要四种,即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经济效益程序主义理论。
(一)绝对工具主义理论
代表人物是英国的米罗尔边沁。19世纪初,边沁从功利主义理论出发,提出绝对工具主义理论。其核心观点是强调实体法,忽视程序法。认为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是实现实体法,程序法的最终有用性要取决于实体法的有用性。刑事诉讼程序只是用以实现刑事诉讼实体法的目标的工具和手段。这种理论强调了程序对实现刑事实体法方面的重要作用,但是忽视了程序自身独立的内在价值,将实施刑事实体法作为刑事诉讼的唯一价值,忽视作为程序参与者的被告人、被害人的主观性,导致程序本身的不固定性,势必会导致践踏人权以及“惩治犯罪可以不择手段”的专制主义的出现。
(二)相对工具主义理论
代表任务是美国学者德沃金。从程序工具论的立场出发,其核心观点是刑事诉讼程序是实施事实体法的工具和手段,对刑事程序工具性价值的追求给予一些非工具主义目标的限制,比如要保障无辜者不被定罪及保障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德沃金认为:为避免“为抑制犯罪不惜任何代价,哪怕故意对无辜者定罪”的极端目的,需要对刑事程序施加特定的非工具主义目标的限制,并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指出对犯罪的追究应该受到保障无辜者不被定罪的约束。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设定了功利性和公正性两套价值标准,在理论上前进了一大步,但其仍承认程序只是服务于公正结果的手段和工具,有其局限性。
(三)程序本位主义理论
理论代表任务是英国学者达夫。该理论从完全非功利的角度阐释刑事诉讼价值,并确定了程序的独立价值。其核心观点是认为刑事诉讼程序优位于刑事实体,刑事诉讼的价值在于其自身包涵的优良品质而非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的有用。该理论认为,只要程序正当,无论结果是否真实,都将是正当的。离开了公正的程序,法院的裁判即使对被告人的行为做出了正确的裁判,也不具备公正性可言。程序本位主义理论对刑事诉讼程序做出的是一种完全非工具主义的解释,显然走向了另一极端,否定了程序要始终保障正确实施实体法这一最直观的价值。
(四)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
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运用经济效益这一价值标准,对包括法律程序在内的法律制度的各个领域都进行了详尽的分析。该理论认为法律条款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应当以经济合理性为基础。审判活动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法院作出了错误的裁判而带来的“错误耗费”和法院进行审判、制作判决过程中产生的“直接耗费”。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虽然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益,但人的生命、自由和人格尊严等是不能简单用经济指标加以衡量和计算的,将经济效益作为评价法律程序的唯一价值标准这无异贬低了人的生命、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意义。
三、我国对刑事诉讼价值的现状
(一)总体状况
从理论研究来看,工具主义价值主张占据主流地位。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问题还比较突出,刑事案件层出不穷,面对人民群众对安定秩序的需求和国家维护稳定的现实需要,要“多快好省地”打击犯罪,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正”。这种主张萌芽于20世纪70年代末,盛行于80年代和90年代,至今仍在我国占主导地位。而在世界其他法治水平较高的国家,程序正义和人权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灵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就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虽然我国司法界从未放弃过对引进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的努力,但是这种努力遭遇到我国文化、民意和法律从业者素质等现实国情的阻碍,从而使得无罪推定、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等刑事诉讼的价值还停留在理论层面。
从立法上来看,我国也是采取的刑事诉讼的工具性价值,而且是绝对工具主义价值理论。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条就表明了刑诉的立法目的,即:“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整个刑事程序设计基本上是围绕这一目标展开。正因如此强调工具主义价值,我们赋予了侦查机关太多的自有裁量区安。比如在我国询问、讯问、勘察、检查等取证权以及拘留、逮捕等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都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而且侦查机关还可以根据侦查需要而延长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
总之,我国实行的这种绝对工具主义理论将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作为最高价值,赋予国家机关极大的而不受制约的权力,抑制公民的权利。从根本来看并没有实现它应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