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失败案例报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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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失败案例(二)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失败案例

案例1:中海油跨国并购优尼科失败的教训和启示

1.1中海油公司简介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China National Offshore Oil Corporation, CNOOC,简称中国海油)是1982年2月15日成立的国家石油公司。中国海油是中国最大的国家石油公司之一,是中国海上石油和天然气的最大生产者。注册资本949

亿元人民币,总部位于北京,现有员工6.85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负责在中国海域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公司主要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的上游业务、中下游业务、专业技术服务、后勤服务和金融业务。目前控股或全资拥有一家独立油气勘探生产公司、一家研究中心、一家化学公司、一家油气开发公司、二家专业技术服务公司、五家基地公司、一家财务公司、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与壳牌公司合营一家石油化工公司。

近年来,通过改革重组、资本运营、海外并购、上下游一体化等战略的成功实施,企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综合竞争实力不断增强,逐渐树立起精干高效的国际石油公司形象。2005年全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888.8亿元,利润总额387.7亿元,纳税174亿元,分别较上年增长25.3%、60.1%和43.9%。总资产达到1914.4亿元,净资产1054.7亿元,分别比年初增长24.9%、27.0%。

1.2优尼科石油公司简介

优尼科(Unocal Corporation)是美国第九大石油公司,在纽约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UCL)。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优尼科公司在亚洲的印度尼西亚、泰国、孟加拉国等地都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资产和项目。近年来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连年亏损,并申请破产,挂牌出售。其在北美洲的墨西哥湾、得克萨斯,以及亚洲的印度尼西亚、泰国、缅甸和孟加拉国等地都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资产和项目。业内人士认为,优尼科连年亏损,并曾经向美国政府申请破产,因此处在一个非卖不可的境地。作为一家小型企业,优尼科也不具有壳牌、BP 那样的品牌影响,因此早就被列为收购目标。而优尼科选在国际油气价格偏高的

时候出售油气资产,不失为良机。同时中海油所看重的无非是优尼科现有油气田的潜能、庞大的国外市场以及有助于完成其在美国的借壳上市。

资料显示,优尼科公司目前已探明石油及天然气储量中约70%位于亚洲和里海地区,优尼科60%的储量是天然气,绝大部分位于亚洲。中银国际研究部提供的数据表明,截至2003年底,优尼科石油和天然气总储量共计17.6亿桶油当量(石油占到38%左右),其中50%位于远东。产量方面,远东占到该公司2003年石油和天然气总量的46%,海外其他地区占8%。该公司还向泰国提供天然气进行发电,并在印度尼西亚、菲律宾以及泰国拥有热电厂。

1.3中海油并购优尼科历程

2005年3月,中国三大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企业之一的中海油开始了与年初挂牌出售的美国优尼科公司的高层接触。

优尼科是一家有一百余年历史的老牌石油企业,在美国石油天然气巨头中排位第九,近两年其市值低于同类公司20%左右。市值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的主产品天然气市场开拓不够,大量的已探明储量无力开发。

在中海油向优尼科提交了“无约束力报价”后,美国雪佛龙公司提出了180亿美元的报价(包括承担债务)。由于没有竞争对手,雪佛龙很快与优尼科达成了约束性收购协议。6月10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批准了这个协议。

6月23日中海油宣布以要约价185亿美元收购优尼科石油公司。这是迄今为止,涉及金额最大的一笔中国企业海外并购。

中海油收购优尼科的理由是,优尼科所拥有的已探明石油天然气资源约70%在亚洲和里海地区。“优尼科的资源与中海油占有的市场相结合,将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在完成正式交割前任何竞争方都可以再报价。雪佛龙公司的收购在完成交割前,还需经过反垄断法的审查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审查。只有在美国证交会批准之后,优尼科董事会才能向其股东正式发函,30天后再由全体股东表决。在发函前如果收到新的条件更为优厚的收购方案,仍可重议。

7月2日,中海油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提交通知书,以便于其展开对中海油并购优尼科公司提议的审查。

7月20日,优尼科董事会决定接受雪佛龙公司加价之后的报价,并推荐给股东大会。中海油对此深表遗憾。据悉,由于雪佛龙提高了报价,优尼科决定维持原来推荐不变。

同日,中海油认为185亿美元的全现金报价仍然具有竞争力,优于雪佛龙现金加股票的出价,对优尼科股东而言,中海油的出价价值确定,溢价明显。中海油表示:为了维护股东利益,公司无意提高原报价。

2005年8月2日,中海油撤回并购优尼科报价。

1.4中海油跨国并购优尼科失败的原因分析

1)目标企业所在国的政治和政策障碍

美国、欧盟、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虽然对外资比较开放和自由,但外资并购毕竟不同于本国企业并购,因而这些国家政府对外资并购亦有不同程度的限制,一是对外商投资领域的限制,二是对外商出资比例的限制,三是通过审批制度来规范外资。中海油竞购优尼科就是典型一例。这次跨国并购案是中国企业涉及金额最多、影响最大的海外收购大战,其遇到政治压力不可小视。一桩本来对收购双方双赢的商业收购案,由于夹杂了大量微妙的政治思维和意识形态而被扭曲。

2005年6月30日,美国众议院以333比92票的压倒优势,要求美国政府中止这一收购计划,并以398比15的更大优势,要求美国政府对收购本身进行调查。7月30日美国参众两院又通过了能源法案新增条款,要求政府在120天内对中国的能源状况进行研究,研究报告出台21天后,才能够批准中海油对优尼科的收购。这一法案的通过基本排除了中海油竞购成功的可能。

国会担心或反对的理由是:

(1)中国对石油的依赖与日俱增,国有控股的中海油如果收购了优尼科。那么优尼科的石油资源将优先输送给石油饥渴的中国;

(2)中海油有l/3的并购资金来自中国政府的低息或无息贷款,相当于政府补贴,属不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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