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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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的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辩诉交易的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辩诉交易的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应该对辩诉交易进行简要介绍和概括。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概述部分:辩诉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在当今法律领域中正逐渐被广泛运用。

它是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讨论,通过辩论和争辩的方式解决纠纷和争议的一种方法。

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较,辩诉交易更加灵活、高效,并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在辩诉交易中,双方当事人通过交换信息、分享立场和利益,以达成达成一个互相满意的解决方案。

与诉讼相比,辩诉交易强调的是合作和共同努力,而非对立和对抗。

通过双方的持续对话和沟通,辩诉交易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彼此的立场,找到一个共同的利益平衡点。

辩诉交易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高效性和灵活性,还在于其具有的其他优点。

辩诉交易可以避免长时间和费力的官司过程,节省各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同时,辩诉交易的结果通常更具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因为它是通过双方的自愿和协商达成的。

尽管辩诉交易在刑事、民事等多个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家庭纠纷、商业争议等,辩诉交易的效果尤为明显。

在这些情况下,辩诉交易不仅可以节省各方的成本,还可以保护各方的隐私和声誉。

总而言之,辩诉交易作为一种现代化的纠纷解决方法,以其高效、灵活和更能满足当事人需求的特点,在法律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更好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也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

在未来,辩诉交易有望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为纠纷解决提供更为全面和可行的方法。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分析和讨论辩诉交易的内容。

首先,我们将在引言部分概述辩诉交易的背景和基本概念。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介绍辩诉交易的定义以及其在法律领域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通过这一概述,读者将能够对辩诉交易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接下来是正文部分,我们将在2.1 小节详细介绍什么是辩诉交易。

我们将解释辩诉交易的定义以及其与其他行为和交易的区别。

辩诉交易法律谈判案例(3篇)

辩诉交易法律谈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3年5月,张某因涉嫌盗窃某商场价值5000元的商品被公安机关逮捕。

张某承认盗窃事实,但表示其盗窃行为是在极度饥饿的情况下发生的,且盗窃后已将所盗物品归还,希望司法机关能够从轻处理。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谈判过程1. 初次谈判:张某的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的检察官进行了初次谈判。

辩护律师提出以下几点:- 张某承认盗窃事实,表示悔罪。

- 张某在盗窃时处于极度饥饿状态,属于特殊情况。

- 张某在盗窃后已将所盗物品归还,具有悔过表现。

- 张某无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

检察官表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可以考虑其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建议辩护律师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

2. 补充证据:辩护律师在第二次谈判中提供了以下证据:- 张某的悔过书。

- 张某的邻居和朋友的证明材料,证明张某在盗窃时处于极度饥饿状态。

- 张某归还所盗物品的证明材料。

检察官表示,张某的悔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理。

3. 辩诉交易:在第三次谈判中,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诉交易方案:- 张某承认盗窃罪,并表示悔罪。

- 张某愿意接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 张某自愿接受社区矫正。

检察官表示,张某的辩诉交易方案合理,可以考虑。

4. 最终达成协议:经过多次谈判,双方最终达成以下协议:- 张某承认盗窃罪,并表示悔罪。

- 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 张某自愿接受社区矫正。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涉嫌盗窃罪,但其在盗窃时处于极度饥饿状态,且盗窃后已将所盗物品归还,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

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

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1. 引言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用于解决争议的制度,它通过辩论的方式,使双方达成共识并解决问题。

本文将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思考和分析,探讨其优势、限制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

2. 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原则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和高效。

在辩诉交易中,双方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法官或仲裁人员要保持中立,以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公正的解决。

此外,辩诉交易制度还注重效率,力求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争议。

3. 辩诉交易制度的优势3.1 公开透明辩诉交易制度的一个重要优势是其公开透明性。

辩论过程通常是公开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士都可以参与观察和了解争议的真实情况。

这种公开透明的特点有助于维护制度的公信力,增加争议解决的公正性。

3.2 双方参与辩诉交易制度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他们有机会在辩论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这种参与能帮助当事人理解对方的立场,增进双方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为争议解决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3.3 解决效率高辩诉交易制度的另一个优势是其高效性。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辩诉交易通常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解决争议。

这主要归功于辩论的特点,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的辩论来解决问题,而非通过冗长的法庭程序。

4. 辩诉交易制度的限制4.1 专业水平不均衡辩诉交易制度的一个限制是双方当事人的专业水平可能存在不均衡。

其中一方可能拥有更多的资源和专业知识,从而在辩论中处于优势地位。

这可能导致争议解决的结果不够公正,需要制度设计方面的改进,以确保双方参与者在争议解决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资源。

4.2 依赖当事人的能力辩诉交易制度依赖双方当事人的能力和意愿,他们需要能够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然而,并非所有人都具备辩论的技巧和能力,这可能导致一方在辩论中处于劣势地位。

因此,辩诉交易制度需要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培训,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参与并表达自己的观点。

4.3 隐私问题辩诉交易制度可能涉及一些敏感的信息和隐私问题。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交易制度是经济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交易的安全、公平和有效进行的基础。

辩诉交易制度主要以辩诉方式解决交易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有利于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首先,辩诉交易制度有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

交易涉及各种各样的财产和权益,难免会出现争议和纠纷。

通过辩诉交易制度,交易主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比如,在股票市场中,如果投资者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可以通过辩诉交易制度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损失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辩诉交易制度有助于保证交易的公平。

市场经济是一个多元化、竞争性的经济体系,各方面的交易主体在交易中拥有不同的资源和信息,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操纵等不公平行为。

辩诉交易制度可以通过监管机构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操纵市场、垄断市场等不利于公平交易的行为,保护交易主体的利益。

再次,辩诉交易制度有助于促进交易的有效进行。

交易市场需要规则和制度的保障,只有有明确的交易规则和监管机构的存在,交易主体才能在一个稳定、有序、透明的交易环境中进行交易。

通过辩诉交易制度,可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促进资金的流通和资源的配置。

然而,辩诉交易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辩诉交易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人才队伍,以保证交易纠纷能够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解决。

其次,辩诉交易制度需要依靠独立、公正、专业的法官和仲裁人员来解决交易纠纷,在人员选拔和培训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难题。

再次,辩诉交易制度需要建立起有效的诉讼程序和运行机制,才能保证交易纠纷的解决效果。

综上所述,辩诉交易制度是交易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公平和有效进行。

同时,辩诉交易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构,加强人才培养和监督机制,才能保证交易制度的有效运行,促进经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较为新颖的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当事人在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下,通过进行辩论和交易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辩诉交易制度具有灵活性、高效性、经济性等特点,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争议解决,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渊源与基本特征辩诉交易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传统的仲裁制度中,但是其具有较为明显的新颖特点和灵活性。

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四点。

(一)双方进行辩论和交易辩诉交易制度的最核心特点是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下进行辩论和交易。

辩论过程旨在让双方表达自己的观点、证据和主张,以便为解决争议提供更充分的信息和理解。

交易过程则旨在让双方贴近事实,尽可能达成妥协或协议。

(二)有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辩诉交易制度必须在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下进行,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和客观。

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在辩论和交易过程中发挥监督和协调的作用,监督当事人是否遵守辩论和交易的规则和约定,协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和妥协。

(三)强调自愿和平等原则辩诉交易制度强调自愿和平等原则,即在辩论和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应自愿参加、自主选择,并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尊重对方权利的前提下,达成基于公正和合理原则的协议或妥协。

(四)最终裁决的约束力辩诉交易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争议,达成协议或者妥协。

如果最终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妥协,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可以做出最终裁决决定。

最终裁决决定具有约束力,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接受和执行。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应用范围和优势辩诉交易制度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争议解决,包括商业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等领域。

辩诉交易制度的优势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灵活性辩诉交易制度的灵活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辩论和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具有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协商;二是辩诉交易制度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并存,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比较和选择。

论辩诉交易

论辩诉交易

再论辩诉交易——我国辩诉交易的立法构思题目中不要用“再”。

一、辩诉交易之来由以及本文之概念。

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这个法律概念,源于美国,本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

通俗的说,辩诉交易就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

通过这样一种制度,检察官、法官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得到了较之原罪行减轻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从而对双方都有利,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

而本文要谈的辩诉交易,是结合现阶段我国刑事审判实践,就依据现有的法律规范,控辩双方乃至于刑事被告人方与刑事被害人方能够做或者应该做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在不违反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既能维护各方刑事诉讼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效彰显诉讼的基本职能和目的,又能符合当前和谐司法的基本理念,达成了一种默契。

二、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应用二战以后,美国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

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灵活,因而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地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

但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拥护者和反对者的力量都很强大,在实践中也未顺利推行。

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

“全国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还在全国呼吁争取在1978年之前废除辩诉交易。

当然,辩诉交易并没有停止。

目前,联邦和各州90%的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

辩诉交易方式不是最理想,但它最大的优点就是能够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在检察官向法庭提出公诉前,私下进行商量,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协议:被告人答辩有罪,检察官则相应地减少控罪或降低控罪幅度或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刑罚的建议。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ady v. U.S.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1974年则在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

目前,美国各州约有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方式结案的。

辩诉交易对检察官而言,可以减少其工作量和败诉危险,同时可以节省政府诉讼开支和减少司法人员的工作负担。

对被告人而言,可以逃避较重的刑罚和长时间审判所带来的压力和心理折磨。

但也有人对辩诉交易制度提出了批评,认为由于把正义和自由当成了交易的对象,因而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助长了检察官的专权和惰性。

美国司法实践中,辩诉交易一般有三种类型:
A.指控交易:即检察官允诺比以原始指控要轻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指
控,以换取被告人对后一指控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B.罪数交易:指被告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允诺指控较少的罪名,撤
消其他罪名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C.刑罚交易:指检察官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以
换取被告人对某一罪名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辩诉交易名词解释

辩诉交易名词解释

辩诉交易名词解释
辩诉交涉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就某个问题进行讨论、争议和协商的活动。

在辩诉交涉中,各方通过言辞和论据的交锋,试图说服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或达成共识。

这种交涉通常发生在法庭、政府机构、企业组织等场所,也可以发生在个人之间进行私下解决争议的谈判中。

辩诉交涉的目的是解决争议、促进沟通和协商,并达成双方或多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辩诉交涉中,双方通常会提出各自的主张和证据,并通过辩论和反驳来表达自己的立场和观点。

辩诉交涉需要双方具备辩才、口才和逻辑思维能力,以便能够有效地辩论和论证自己的观点。

同时,辩诉交涉也需要各方具备灵活性、耐心和谦卑的态度,以便能够虚心听取对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寻求共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辩诉交涉的结果取决于各方的智慧、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意愿。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方法,应用较为广泛。

它是指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双方的协商和辩论,达成达成双方互相满意的解决方案,从而实现权利保护、申诉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目的。

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有效缓解法院审判的负担,同时也能够提高裁判的效率和准确性,进一步增强了当事人的参与感和满意度,从而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服务人民群众的宗旨。

同时,它还可以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降低社会成本,促进社会和谐。

辩诉交易制度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自愿和平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要求自由选择是否采用辩诉交易的方式解决纠纷,不存在任何强制性要求。

二是公开透明。

通过公开、透明、公正的程序,全面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三是协商达成共识。

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

四是解决多元化。

在各种情况下,寻找适合各种需求和利益的解决方案。

五是法律制约。

辩诉交易制度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不能触犯法律。

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怎样加强当事人的参与感。

在辩诉交易安排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心理需求、法律权利和情感诉求。

针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增强他们的满意度和参与感。

二是如何应对辩论时遇到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可能因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程度、情感因素等而产生争执,因此在处理时,应加强主持人的专业能力和调解技巧,以保证程序的公正和结果正确。

三是如何加强程序协调与监督。

为了使辩诉交易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可以设立监督机构和程序协调员,对程序严格监督,从而保证程序的公正和结果的合法性。

总之,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

只有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规范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等方面的不断改进,才能让辩诉交易制度走得更加稳定、更加有效,进一步提高我国司法公正水平。

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

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

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中国辩诉交易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公诉机关、辩护律师之间存在争议时,可以进行辩诉交易,通过协商达成一定的共识和解决方案,从而减少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法律纠纷的解决。

本文将从辩诉交易的背景、目的和实施过程等角度进行详细分析和解读。

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

首先,中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犯罪案件数量大,对司法资源的需求和压力巨大。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下,往往需要经过漫长的审判过程,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

而辩诉交易的设置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不必要的司法程序,从而有效减轻法院审判的负担。

其次,面对统一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案件有着不同的法律救济方式。

重要的是要为案件当事人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渠道,以满足不同案件的需要。

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种灵活的解决方式,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意愿,为他们提供更多的选择。

辩诉交易的目的是解决争议,达成和解以及减少社会冲突。

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下,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争议解决往往比较困难,往往需要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而辩诉交易的设置可以促使当事人主动协商解决争议,通过互相谅解和达成一致意见来减少社会冲突和矛盾。

实施辩诉交易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案件当事人要对自己的权益和意愿进行充分的了解,明确自己的诉求和底线。

然后,他们可以通过律师的协助,进行面对面的协商和对峙,就案件具体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寻求互利的解决方案。

协商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进行交流、沟通和讨价还价,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如果双方同意,可以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并将协议提交给法院进行审核和确认。

如果协商不成功或当事人不同意协商结果,仍可通过传统的刑事诉讼方式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辩诉交易制度虽然在中国刑事诉讼中被广泛应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由于案件类型的不同,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平衡和公正往往面临困难。

论辩诉交易制度

论辩诉交易制度

论辩诉交易制度一、辩诉交易概述(一)辩诉交易的概念辩诉交易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解释为:“刑事被告人做出有罪辩论以换取检察官以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的某种让步,通常是在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①按照通常理解的话是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展协商和讨价还价,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辩论的一种活动。

美国诉讼理论普遍认为辩诉交易是一种经典契约式的合同关系。

从合同原理的角度看,辩诉交易是一种将要履行的刑事契约。

就通常的理解,辩诉交易的当事方是检察官与被告人,法官的作用是对程序性的交易结果给予确认。

在传统的国家中,追诉主义刑事诉讼理念是以检察官为代表国家公共利益的对被告人进展单向追诉的上位主体,两者之间是处在一种不平等地位上的刑事契约。

(二)辩诉交易的原那么辩诉交易从产生以来,一直在不断自我完善,其中有一些根本的原那么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因素。

主要包括:1)被告人自愿原那么被告人自愿原那么是辩诉交易的合法性源泉,也是辩诉交易的首要具备条件。

法院在认可被告人做出的有罪辩论之前,首先确认被告人是出于自愿,而不是受外界的因素或由于不了解实情而所做出的不适当的承诺。

这个原那么是防辩诉交易中国家滥用权力,也是为公正、平等地进展辩诉交易提供了根底。

关于自愿的标准,美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70年就提出:以对身体伤害以及精神胁迫而使被告人做出有罪辩论的不适用辩诉交易;检察官降低指控或者给予这方面的承诺鼓励被告人做出有罪辩论并不违反宪法第5修正案,被告人如果是害怕检察院有证据证明案件或因受到严厉的刑事处分而做出有罪辩论的不违背自愿原那么;被告人对于死刑判决的恐惧而做出有罪辩论的不违背自愿原那么。

①此外,被告人了解自己在辩诉交易过程中的权力与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是非常重要的。

探讨美国的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处境

探讨美国的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处境

探讨美国的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处境摘要:辩诉交易,又称辩诉谈判或辩诉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提起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或者减少指控罪名,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

但是这个制度到底是帮助了辩方还是伤害了他们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控方;辩方;辩诉交易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8-0-01一、辩诉交易背景简介辩诉交易,又称辩诉谈判或辩诉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提起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或者减少指控罪名,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

在交易的整个过程中,控辩双方进行多方位的讨价还价,被告人所作的有罪答辩是建立在检察官三项有利于自己的允诺基础上的,该三项内容具体体现如下:第一,指控交易,是指检察官撤消非直接相关的指控,允诺提起比原指控罪名要轻的罪名来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以获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第二,罪数交易,是指在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中,检察官只对其中罪或部分罪名进行指控,以获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第二,刑罚交易,是指检察官以同意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以达到对被告人降低处刑幅度为条件来取得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一经达成协议,案件就不需要再进入实质性的法庭审理阶段,法官只须确认协议双方是否完全出于自愿、协议的内容是否真实,并在判决中体现协议的内容。

在这一审判程序中,由于检察官和被告的“实质性交易”行为主导了案件的处理结果,法官的判决主要依据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因此将其称之谓“辩诉交易”程序。

二、双方的争论与笔者的观点辩诉交易制度的支持者认为对于辩方是有利的,因为辩方可以选择不进行辩诉交易,如果他们选择了,那么这个选择的结果比进行庭审肯定对于他们来说要好一些,否则他不会选,选择多总比选择少要好一些。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第一篇: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摘要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被告人通过委托辩护律师同检察官之间就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及相应的量刑进行私下的协商,从而达成交易的刑事司法制度。

当前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运用于美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之中,为高效审理案件,及时完结审判提供了有利的帮助。

但辩诉交易制度也存在着固有的弊端,因此我国在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适合于“中国特色”的形式予以合理地适用。

关键词:辩诉交易;评价;借鉴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况(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念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指检察官同被告所聘请的辩护律师,就被告人所触犯的刑法罪名,以及相应的量刑幅度和范围,经由控辩双方通过私下协商,进行交易,最终达成定罪和量刑的一致意见,进而快速审结案件的制度。

(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运作模式一方面,辩护律师可以与检察官进行协商,对检察官所指控的罪名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被告人认轻罪的前提下,将其中较重的罪名替换成较轻的罪名。

或者就监察官所指控的多项罪名进行协商,就其中指控的某项或者某几项罪名有条件地予以撤销。

另一方面,当辩护律师在分析案情后,对于定罪没有协商的空间时,可以与检察官进行量刑上的交易,通过由被告人直接认罪以此来获得较为宽缓的量刑幅度。

(三)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特点1.交易主体的特殊性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辩护律师结合检察官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基于其辩护策略,对被告人所提出的建议。

其实质上是被告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体现,当被告人选择接受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则会向检察官提出要求进行辩诉交易的请求。

从而使得案件无需进入繁琐复杂的审判程序,而直接通过辩护人和检察官之间的私下交易来提前协商定罪罪名或者量刑范围,而后向法官提出,并经由法官向被告人说明和确认,最终完成刑事案件的审判。

2.交易内容的可选择性检察官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可以结合特定的案情,提出相应的指控罪名和量刑意见。

“辩诉交易”之争的理性应对

“辩诉交易”之争的理性应对

省牡丹 江铁路运输法 院审结的孟某故 意伤害案作为 中国辩 诉交易 的第一案 。 该案 中, 由于取证 困难 , 案件侦查需要花费
大量 的人力物力 , 辩 护人认为 , 案事实不 清 , 据 不足 。 而 该 证
控辩双方意见严重分歧 。为解决问题 , 公诉方 向辩护方建议 采用案件管辖法 院准备试用的辩诉交易方式审理本案 。 辩护 人 征得孟某的 同意后 于公诉机关 达成 妥协 :被告方 同意认 罪 , 自愿承担 民事责任 ; 并 控诉方 同意 建议 法院对被告人适 用 缓 刑 从 轻 处 罚 。协 议 达 成 后 , 诉 机 关 向法 院 提 交 了辩 诉 公 交 易申请 , 求法 院对控辩 双方所达成 的协议予以确认。牡 请 丹 江铁路运输法 院收到该 申请 , 对辩诉交易程序进行严格审
辩诉 交易 (l a a ;l agi n ) pe b r i pe bra ig 起源并 盛行于美 a gn a n 国, 近年来却在中 国法学界引发了大讨论 。中国不 属于英美 法系 , 理 , 可能考虑采用 当事人主义诉讼 模式 的美 国的 按 不 刑事 司法制度 , 但从 20 0 2年“ 内辩诉交 易第一案 ” 国 孟某故 意伤 害 一 案 的审 判 过 程 来 看 , 诉 交 易 在 中 国 的 司法 实 践 中 辩 已经有 了初步 的探索和尝试 , 而且效果不错。尽管之后 最高 人民检察院权威人 士明确表态 : 目前检察机 关在办案 中不 “ 能使用 ‘ 辩诉交易 ’_ I但理论界对辩诉交易的研究越来越 多。 l , ”

要: 辩诉 交易起 源并盛行 于美国, 近年来 , 随着审判方式从 大陆法 系职权主义逐步向英美法 系当事人主 义转
换, 英美刑事诉讼 中颇具特 色又充满争议的有罪答辩与辩诉交 易制度 开始进入人们 的视野。 通过对这一制度在 中国的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引言辩诉交易制度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种重要机制。

它旨在通过对犯罪被告人与检察官之间的辩诉交易,以换取被告人认罪从而减轻刑罚的方式来加速司法程序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本文将介绍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目的、运行机制以及相关的利弊,从而为读者对这一制度有更为清晰的认识。

1. 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简化刑事诉讼程序的方法,双方之间达成交易,以达到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的目的。

通过辩诉交易,被告人有机会认罪,从而避免了公开审判和更重的刑罚。

这种制度通常适用于一些涉及非常严重的罪行,比如毒品贩卖、抢劫等,以及一些证据确凿、被告人无法否认的案件。

2. 辩诉交易制度的目的辩诉交易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加快诉讼速度:传统的司法程序通常非常复杂,导致刑事案件审理周期很长。

辩诉交易制度通过简化程序和减少争议,可以大大加快案件的审理进程,缩短司法程序的时间。

•节约司法资源:辩诉交易制度将被告人与检察官之间的辩论过程减少到最低限度,减少了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辩护的需求。

这样可以节约大量司法资源,使法院能够更好地处理其他紧急和重要的案件。

•彻底确保公正:辩诉交易制度在被告人面临不利证据和严厉刑罚的情况下,提供了一种合理化处理案件的方式。

被告人可以选择认罪,以换取较轻的刑罚。

而检察官也可以确保深思熟虑地选择提出辩诉交易,以充分考虑案件的追诉公益以及社会公正的要求。

3. 辩诉交易的运行机制辩诉交易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提出交易建议通常是由检察官提出辩诉交易的建议。

一般来说,检察官会在案件初期就向被告人提出建议,交代被告人可获得的优惠,并要求被告人考虑认罪和接受较轻的刑罚。

3.2 被告人决策被告人需要在考虑到自己的利益、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做出决策,是否接受辩诉交易。

他们可以与律师商讨并评估风险和利益,最终决定是否承认罪行。

3.3 辩诉交易协商如果被告人决定接受辩诉交易,将进入辩诉交易的协商阶段。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评析及启示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评析及启示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评析及启示目录一、内容概括 (2)1.1 研究背景 (3)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4)1.3 文献综述 (5)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概述 (5)2.1 辩诉交易的定义与特征 (6)2.2 辩诉交易的历史沿革 (7)2.3 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与类型 (8)三、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9)3.1 效率视角下的辩诉交易制度 (11)3.2 保障被告人权利的辩诉交易制度 (13)3.3 法理学视角下的辩诉交易制度 (14)四、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现状 (15)4.1 辩诉交易的实践操作 (17)4.2 辩诉交易的争议与问题 (18)4.3 辩诉交易与刑事司法改革 (20)五、辩诉交易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21)5.1 国际上辩诉交易制度的普遍实践 (22)5.2 不同法域下辩诉交易制度的差异性比较 (23)5.3 对我国的启示与建议 (25)六、对辩诉交易制度的批判与反思 (26)6.1 辩诉交易制度的局限性评析 (28)6.2 辩诉交易制度的风险和冲突 (30)6.3 辩诉交易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31)七、结论与建议 (32)7.1 研究总结 (34)7.2 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启示 (35)7.3 未来研究的方向与议题 (36)一、内容概括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以其独有的方式处理刑事案件,通过赋予检察机关相当大的谈判权力,使得许多案件以前不为人知的被告者在审判之前就已经获释。

此制度的核心在于辩方和控方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涉及被告人同意对某些指控认罪,以换取较轻的刑事处罚,在许多情况下包括更短的刑期、避免重刑等诱惑。

辩诉交易制度的优点在于其迅速性和效率性,它减小了审判的负担,使资源得以集中于案件严重性和复杂性较高的刑事诉讼过程中。

辩诉交易让最大限度地减轻了法庭的压力,提高了司法系统的整体运转效率。

针对受害方,及时地获知处理结果也提供了某种程度的闭合。

辩诉交易制度亦面临批评,主要集中在其可能导致的不公正和不平等性。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

收稿日期:2010-03-08;修订日期:2010-04-13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2009b371)作者简介:谢 晖(1978—),女,湖北武汉人,襄樊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讲师。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谢 晖(襄樊学院 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 襄樊 441053)摘要: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是当代刑事法中两种最主要的刑事合意解决纠纷机制。

二者具有诉讼效率的一致性,但也有参与主体、内容、适用范围等诸多不同之处。

任何制度都是具体语境的产物,辩诉交易虽在英美广泛适用,但难以适应中国司法实践的需要,而刑事和解则应是目前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优先选择。

关键词:刑事合意;刑事和解;辩诉交易中图分类号:DF7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2854(2010)09-0052-07通常情况下,刑事纠纷的解决是依照侦查、起诉、审判这一传统司法模式进行,强调定罪量刑,有罪必罚。

该模式直至今日仍然是各国刑事司法的主流模式。

但随着恢复性司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种诉讼参与者通过合作而不是对抗形式、协商解决刑事纠纷的特殊的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合意解决纠纷机制(以下简称刑事合意),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

刑事合意的实质在于争议双方或者多方通过意思表达一致的方式决定诉讼程序的适用和最终的处理结果。

该过程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妥协和交易,有助于实现刑事案件的迅速解决,且达到争讼各方都相对满意的结果,在提高刑事司法效率的同时也实现了司法公正。

因此,在当前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为实现“公正与效率”,刑事合意成为必然的选择。

一、刑事合意解决纠纷机制的两种方式———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1.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制度,又称认罪协商制度,是指在法院开庭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以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换取被告人认罪,双方形成合意后,法官即作协商判决的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中体现的合意既包括实体问题的合意,同时也包括程序问题的合意。

英美辩诉交易制度

英美辩诉交易制度

英美辩诉交易制度
英美辩诉交易制度是指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中的一种解决纠
纷的方式。

在这种制度下,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口头辩论,把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呈现给法官和陪审团。

法官和陪审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最终的裁决。

英美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公正、透明的解决纠纷方式。

它能够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同时也能够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

在这种制度下,双方当事人会被迫提供足够的证据和事实,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有助于避免一些无谓的法律纠纷和诉讼。

此外,英美辩诉交易制度还能促进法律的发展,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先前的判例和相关法律规定。

尽管英美辩诉交易制度具有许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比如,这种制度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长时间的诉讼过程,使得当事人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此外,有些人可能会利用这种制度来滥用诉讼程序,从而达到不正当的目的。

总的来说,英美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具有优点和不足的解决纠纷方式。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它的优点,同时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缺点和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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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辨诉解析

交易辨诉解析

交易辨诉解析一、引论据202X年4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在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

该案的基本案情为:被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争车道而发生争吵,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

案发后1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

为尽快了结此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这一案件的审理在我国刑事司法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一般认为,公共权力领域不适用市场交易规则。

否则,官员就可将手中的公共权力作为牟取私利的手段,腐败就会而产生。

因此,在公共权力领域应当构筑防御工事,禁止市场交易规则的侵人,从而保证公共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和纯洁性。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代表公民运用公共权力追诉犯罪的司法活动,辨诉交易的存在与运用对公共权力领域的非交易性原则提出了严重挑战: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辨诉交易与国家就其罪刑讨价还价。

如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司法公正原则岂不会被动摇?辨诉交易的广泛存在和运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辨诉交易产生地美国,近90%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辨诉交易的方式处理的。

“存在即合理”,辨诉交易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或者价值。

毫无疑问,公正是司法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公正的实现是以司法资源的付出作为代价的,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

而且,人的能力总是有限的,我们不能确保所有的案件都能得到侦破、所有的罪犯都能被绳之以法。

因此,司法的绝对公正是不可能实现的。

我们只能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司法的相对公正。

这正是辨诉交易的基本价值所在。

二、辨诉交易的起源和基本内涵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起源于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的康涅狄格州的一些刑事案件中就开始使用了。

起初的辩诉交易虽然广泛的使用,但基本是偷偷地进行,辨诉交易没有被记录在法院的文件中,没有得到上诉决定或刑事法院法定诉讼条约的认可。

论辩诉交易

论辩诉交易

论辩诉交易文章探讨辩诉交易基本理论,介绍辩诉交易制度在各国的地位和作用,以两大法系中辩诉交易理论的比较为研究方法,分析该理论在两大法系中的共性和差异。

标签:辩诉交易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辩诉交易在美国以立法的形式合法化,成为美国刑事诉讼中重要制度,在美国大量的刑事案件是以这种方式结案。

辩诉交易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看法不一。

笔者拟从两大法系比较研究的角度,就辩诉交易制度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1 辩诉交易理论概述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是指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公诉机关与被告人或者是辩护人之间进行协商,以公诉方撤销、变更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处罚与被告人的自愿认罪互为条件,进而促成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

辩诉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在控辩双方间进行的“认罪、定罪及量刑之间的磋商行为”,是一种“允诺”,甚至是一系列的“讨价还价”。

在这一制度中,司法机关可以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某种程度上得到了相对较轻的刑事处罚,最终实现共赢。

辩诉交易制度是短时间解决案件严重积压问题的良好方式,在司法资源有限的的情况下,可以较为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利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公众正义的实现。

辩诉交易作为一种刑事诉讼中的案件处理方式,是正式审判程序积极地补充。

该制度彰显了个人自由和独立的观念,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辩诉交易被看作是自由主义审判模式的雏形。

在诉讼领域,对事实的探求只能以一种受限制的方式进行,法律适用过程也必然伴随着裁量,因而由当事人自己负责使判决逐渐形成正是审判获得正当化机制的关键。

在一定条件下,辩诉交易可以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从社会的角度看,充分发挥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的作用,鼓励被告人以合作换取宽大处理,激发当事人自律地设定自己与社会今后关系的努力,并尽量将这种努力反映在程序及其结果中,可以获得比较正式审判更为积极的社会效益。

2 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理论实质意义上的辩诉交易在美国已出现近百年,二战后,美国法学界对于辩诉交易理论的论证日趋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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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之辩
在反腐败法治化呼声日益高涨、反腐败形势日益严峻的当下,辩诉交易是否可以引入中国,历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辩诉交易在怎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经历了怎样的历史演变?其存在的合理性有哪些?问题有哪些?如果将辩诉交易引入中国,须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就上述问题,财新《中国改革》邀请刑事诉讼法学者、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教授撰文,阐释辩诉交易的前前后后。

——编者在反腐败法治化呼声日益高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的当下,辩诉交易是否可以引入中国,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之一。

“辩诉交易”(pleabargain)又称“认罪协商”,是英美法的产物,起源于美国。

它指的是检察官在提起公诉的过程中,基于起诉的自由裁量权,通过与被告人及其律师协商,可以以减少指控、降低指控、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等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

应该说,中国法律人对辩诉交易并不陌生。

随着对英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了解,越来越多的人对这一做法表示赞赏,并尝试引入中国刑事诉讼领域。

谈到辩诉交易,不能不注意到它的价值:弥补检察机关证据不足,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但是该制度存续的条件具有特殊性,其实践效果也远非完美,因此中国诉讼实践是否有实施该制
度的必要,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英美国家为何接受辩诉交易辩诉交易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被拒绝,直至上世纪70年代后才被接受为一项合法的制度。

阿尔伯特·W·艾修勒对于辩诉交易的产生过程和近期历史进行过全面考察,他将辩诉交易的历史大致分为司法不鼓励自白、辩诉交易的产生发展两个阶段:在普通法的最初时期,甚至在诺曼征服以前,“自白”虽然可以作为定罪的一个手段,但在中世纪,有罪供述明显是极不寻常的。

普通法法庭对任何形式的有罪答辩持否定态度,特别是对辩诉交易。

因此,法官们甚至不鼓励那些有罪答辩,即使这些有罪答辩出于被告人的自愿。

直到19世纪后25年,在许多案件中,当被告人最初试图进行有罪答辩后,法庭会劝说被告人耐心地接受审判。

也就是说,在英美法律制度的很长历史时期,有罪答辩得到的不是鼓励。

英国著名学者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在《英国法释义》一书中提到,英国的法庭遇到有罪答辩时“常常会建议被囚禁者撤回这一答辩”。

对于这一司法现象,大多数英国和美国作者表示赞赏。

但是,也有人提出不同意见。

杰里米·本修在其所著的《司法证据的理性》中指出:“当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法官会努力说服他放弃这一答辩,并且代之以相反的答辩——无罪答辩。

”这样的做法不合理之处在于:恶人因自己的邪恶而懊悔,他们用有罪答辩来赎罪,被选出来主持正义的法
官却拒绝接受他表达自己的懊悔,让他以赤裸裸的谎言来取代事实真相。

不过,本修并没有建议随意接受有罪答辩,而是敦促废除有罪答辩并以更谨慎和更严格的态度来询问被告人,这种询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他不被不正当地定罪”。

在普通法的发育期以及此后的若干世纪,法庭不愿接受有罪答辩是有其原因的:首先,这些答辩明显不足为信。

有些人自认谋杀,但没有被定罪;还有些人声称盗窃财物,实际上这些财物从来没有脱离物主的控制。

因此,让当事人充满恐惧或者怀着被宽恕的希望去认罪,不如鼓励他们依其能力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否则既不宽大也是不公正的。

因此,为了避免迫使无辜者受损害的可能性存在,就不应轻信和接受有罪答辩。

其次,当时英国重罪被告人没有律师为他们辩护。

19世纪晚期以前的美国诉讼中,律师不出席法庭审理,出庭的“法定代理人”没有经过专业训练,对案件中提交的证据几乎无所作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承担了使这些被告人不受冤枉的基本责任,在审判过程中给予他们忠告,让他们不要进行有罪答辩。

第三,死刑适用于每一项重罪,对于重罪进行有罪答辩无异于自杀。

英格兰的死刑于1819年达到一个高峰,死刑成为220项犯罪适用的刑罚。

尽管法官可以提出建议并能够确保获得皇家的赦免,其他技术手段也可以使死刑失效,然而,那时的法官并不以此换取被告人的有罪
答辩。

到了19世纪中叶,法院仍然禁止检察官为获取有罪供述进行交易。

他们认为用宽免来换取情报“依据的是审判权的性质”,检察官不应当有这样的权力。

美国内战以后,在上诉法庭的报告中才开始出现辩诉交易案件。

19世纪末20世纪初,辩诉交易的影响越来越大,司法对此通常的反应都是谨慎的。

在当时,不允许对当事人施加压力使其放弃权利和利益,不论那压力多么轻微。

到了20世纪20年代,美国许多州和城市刑事法院都表现出对有罪答辩过分依赖,有罪答辩率得到实质增长;在不同司法辖区,辩诉交易已经日常化了。

到了1921年,辩诉交易案件的数字稳定增长达90%多;直到今天,这个数字仍稳定保持在90%多以上。

有学者批评说,“公众知道了拍卖的精神多么严重地主宰了刑事司法的过程”。

到了1970年,正当程序革命到了尾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了辩诉交易的正当性。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布雷迪诉合众国案件作出裁决,承认辩诉交易的合法地位。

法院的裁决指出,辩诉交易“在刑法和刑事司法中由来已久”,并且认为认罪协商以后检察机关对指控进行调整,符合刑事程序的本质而且符合人们的较高期望。

1971年在桑托拜洛诉纽约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批准了辩诉交易的做法,并认为这一做法是“非常令人向往的”,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标志着美国通过最高法院的裁决正式接受辩
诉交易为合法的诉讼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辩诉交易被接受,表明刑事司法中更加依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在中世纪后期和文艺复兴时期,英国的法院不鼓励进行有罪答辩,这一做法曾经被认为比欧洲大陆优越。

那时在欧洲大陆,自白被认为是“证据之王”,而且刑讯和虚假的赦免允诺常常被用于引诱被告人去供述。

在那里,单一证人的证词或者任何数量的情况证据都不能保证给一项严重的罪行定罪。

因此,自白就成为大量案件中给被告人定罪的关键,这导致官方使用不寻常的手段去获取口供。

在一定意义上说,今天的情况已经不同了。

英美国家的司法与欧陆国家的司法相比,在证明方法上远为形式化、花费大得多,并且更极为耗费时日,围绕审判过程形成的对权利的精密保障为辩诉交易的盛行提供了压力来源。

辩诉交易能够在美国盛行主要是与陪审团制度的高成本、低效率密切相关的。

不断增加的案件负担对司法实质性地依赖有罪答辩起到促进作用。

20世纪60年代美国出现了“犯罪浪潮”。

当传统的犯罪不断增长的同时,吸食大麻和其他无被害人案件也在大幅度增长,刑事案件的负担通常从一个十年到下一个十年成倍增长,而司法资源的增长则颇为有限。

在哥伦比亚地区,重罪案件审判时间平均由1950年的1.9天增加到1965年的2.8天,在洛杉矶更为明显,重罪案件审判时间平均由1964年的3.5天增加到1968年的7.2
天。

美国的诉讼程序繁琐,审判日益复杂,最终不可避免地要依赖有罪答辩。

另外,随着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强化,诉讼的对抗性也有所增强。

20世纪80年代,时任美国司法部副部长的鲁道夫·吉里安尼指出:“州和地方级的刑事审判体系有崩溃的危险,原因在于两方面:经受大量案件的重压;诉讼程序繁复重叠,美化被告的权利,使它高于一切其他人的权利。

”这都导致诉讼效率变得低下。

因此,“正当程序革命”直接激发出更为强烈的辩诉协商。

于是权利就成了用以讨价还价的工具,并且,辩护律师宁愿坚持就禁止非法取得的证据举行听证,从而可能提出证据是非法的主张来换取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作出让步。

人们有理由相信,美国的辩诉交易是在对抗式诉讼效率过分低下、案件大量积压、金钱耗费惊人的情况下产生的。

辩诉交易成为提高诉讼效率的救命稻草。

此外,这种诉讼制度的存在还与对抗制诉讼的结果对于控辩双方来说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被告人自愿认罪被看作是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自认具有同等不需要进行证据调查的效力等因素有关。

美国式的控告式诉讼实际上已经变成比任何欧洲的“审问式”诉讼制度更依赖于以被告人自己的嘴来证明其有罪。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辩诉协商来获取被告人认罪就成了比欧陆国家更迫切的需要。

在这个背景下,辩诉交易从偷偷摸摸进行的状态一跃成为正大光明进行的活动,从不合法
变成了合法。

在美国,辩诉交易颇为盛行,95%以上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这个办法解决的。

这个数字让许多人乍听起来十分惊讶。

不过,在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支持者认为,辩诉交易这类制度带来的某些混乱“时常是自由和法律程序的代价”,华盛顿大学法律教授吉拉·卡普兰说:“设计这个体系的目的是公平地起诉人民,而不是控制犯罪的蔓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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