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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专业技术培训》
第一章 国内有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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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概述
概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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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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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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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2003年2月19日 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3月 11日以国务院第373号令公布,自2003年6月1 日起执行。
4
特种设备的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 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5
锅炉的定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 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 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范围: 1、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2、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
7
压力管道的定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 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 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 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 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 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 管道。
8
条例的有关规定
19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20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技术规程》确定。 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
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 炉; 3、有机热载体锅炉。
6
压力容器的定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 压力的密闭设备。
范围: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
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 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 式容器; 2、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 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13
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 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14
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 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 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 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 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 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 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 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 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15
第二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为加强锅炉 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 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 强制监督检验制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于2002年7月12日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2号 令公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 法》,并于2003年1月1日施行。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 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 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10
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 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 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 (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 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 政法规,是压力容器的最高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的目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制 定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 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发展。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 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 验检测及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 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 全监察。
9
条例的有关规定
17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适 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 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 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 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18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对 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压力 容器制造许可划分为A、B、C、D 4个 制造许可级别。
16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 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 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 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 许可证》。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 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 销售、使用。
11
条例的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 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 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度。
12
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 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 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一章 国内有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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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2003年2月19日 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3月 11日以国务院第373号令公布,自2003年6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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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 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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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的定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 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 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范围: 1、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2、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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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的定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 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 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 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 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 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 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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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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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20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技术规程》确定。 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
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 炉; 3、有机热载体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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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的定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 压力的密闭设备。
范围: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
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 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 式容器; 2、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 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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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 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14
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 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 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 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 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 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 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 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 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15
第二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为加强锅炉 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 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 强制监督检验制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于2002年7月12日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2号 令公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 法》,并于2003年1月1日施行。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 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 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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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 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 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 (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 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 政法规,是压力容器的最高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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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的目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制 定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 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发展。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 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 验检测及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 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 全监察。
9
条例的有关规定
17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适 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 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 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 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18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对 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压力 容器制造许可划分为A、B、C、D 4个 制造许可级别。
16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 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 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 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 许可证》。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 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 销售、使用。
11
条例的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 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 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度。
12
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 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 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