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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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的性质与效力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与效力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与效力引言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商业宣传手段,在当今社会中越来越受到广告商和消费者的关注。

悬赏广告通过发布任务并承诺一定的报酬,吸引消费者参与其中,以达到推广产品、增加销量的目的。

本文将探讨悬赏广告的性质与效力,分析其对广告商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悬赏广告的性质悬赏广告是一种基于奖励机制的广告形式,其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奖励性质悬赏广告通过给予参与者一定的奖励来吸引其参与活动,可以是现金、商品、服务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这种奖励性质能够激发消费者的兴趣,增强其参与的积极性。

2. 互动性质悬赏广告要求消费者积极参与其中,完成指定任务后才能获得奖励。

这种互动性质能够增加品牌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3. 参与性质悬赏广告强调消费者的参与程度,不仅仅是简单地接受信息,而是需要消费者参与到创作、传播或其他操作中。

这种参与性质能够增强消费者的忠诚度,形成品牌与消费者之间的情感连接。

4. 创新性质悬赏广告鼓励消费者创新思维和行为,挖掘消费者的创造力和智慧。

通过参与悬赏广告,消费者有机会与品牌进行深度互动,共同创造出独特的内容或体验。

二、悬赏广告的效力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创新的广告形式,在营销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品牌知名度悬赏广告通过消费者参与其中,帮助品牌传播和推广,进而提高品牌的知名度。

通过悬赏广告活动,品牌的信息能够更加广泛地传播,达到有效的宣传效果。

2. 增加用户参与度悬赏广告的奖励机制能够吸引和激励消费者积极参与,提高用户的参与度和黏性。

消费者通过参与悬赏广告活动,不仅能够获取奖励,还能够获得一种参与感和成就感。

3. 增加销售量悬赏广告能够通过奖励机制和消费者参与,增加产品的曝光度和销售量。

消费者在参与悬赏广告活动的过程中,会更加关注和购买该产品,从而提升销售效果。

4. 建立品牌口碑悬赏广告通过消费者的参与和创造力,能够产生独特、创新的内容和体验。

拾包悬赏广告法律案例(3篇)

拾包悬赏广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李某在回家途中不慎将装有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丢失。

李某立即在附近张贴了一张悬赏广告,内容为:“本人不慎丢失手提包一只,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贵重物品,拾到者请与我联系,愿酬谢人民币5000元。

”广告张贴后,众多市民纷纷前来询问,但无人认领。

2018年6月,张某看到这张悬赏广告,心想:“既然广告中说愿意酬谢5000元,那我就去试试看。

”于是,张某找到李某,声称自己拾到了李某的手提包。

李某在确认张某确实拾到了自己的手提包后,便与张某达成协议,约定张某将手提包归还给自己,李某支付张某5000元酬金。

然而,在张某归还手提包的过程中,李某发现手提包内除了一些贵重物品外,还有一张借条。

借条上载明,张某曾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至今未归还。

李某遂以张某拾包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法律分析1.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悬赏广告的形式、内容和报酬。

”因此,悬赏广告属于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

在本案中,李某张贴的悬赏广告,实际上是一种要约,即李某向不特定人发出的愿意支付报酬的承诺。

2. 拾包者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拾包者有权要求悬赏广告中承诺的报酬。

在本案中,张某拾到了李某的手提包,有权要求李某支付5000元酬金。

(2)义务:拾包者有义务将拾到的物品归还失主。

在本案中,张某在归还手提包的过程中,发现了借条,应当将借条交给李某。

3. 拾包诈骗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在归还手提包的过程中,发现了借条,却未将借条交给李某,反而以此为由要求李某支付5000元酬金。

悬赏广告法律问题探讨

悬赏广告法律问题探讨

悬赏广告法律问题探讨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广告形式,在一些征集类活动、缉拿犯罪、寻找失物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

然而,由于悬赏广告的特殊性,与普通广告的法律问题有所不同,这就需要我们对悬赏广告法律问题做出一定的探讨。

一、悬赏广告的主体责任在征集类活动中,广告主通常会设立悬赏金或奖品,以吸引公众参与,但征集的过程中也必然会产生一些不可避免的责任问题。

尤其是当参与者在征集行为中受到损害时,这种问题就更加复杂化了。

例如,2019年发生了一起“去哪儿网”一元机票征集活动中,有人出现了被扣黑户,花费大量成本的情况,因此产生了一定的质疑和争议。

此时,广告主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即为参与者提供合理保障措施,并保障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而对于违规行为或不当竞争行为,在法律层面需要进行明确的规定和处理。

二、悬赏广告的侵权责任在全球贸易网等网站上,往往会出现一些赏金高的求购信息,但往往容易陷入侵权纠纷。

例如,2017年出现了一起社交平台“逃课猫”被控抄袭学生编写的作业的案例,因为“逃课猫”在官网上设立了与学生作业相关的高额赏金,由此引发了版权及合同问题。

因此,在设立悬赏广告时,广告主需要遵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保障广告活动的合法性。

三、悬赏广告的违规行为悬赏广告的不当竞争行为是最常见的违规行为之一,例如“哈根达斯”在发布个人信息征集界面时,对消费者的信息保护不够严密,挑战了用户信息保护意识的底线。

在2017年,一款名为“小顾虎”的情感应用程序,向用户承诺可悬赏5万元寻找另一半,但较快即被出示“嫌疑人信息”,在公众营造负面舆论的情况下,被强制关闭。

这也是一位“广告主”在不熟悉的业务下,未能合规 publish 的最终结局。

因此,广告主需要加强自身规范意识,谨慎营销,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总之,针对悬赏广告的相关案例及法律问题,我们必须时刻铭记,广告主应当注重合规合法,尊重消费者权益,在确保广告活动达到预期营销效果的同时,也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意志和人身权益。

悬赏广告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悬赏广告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悬赏广告若干法律问题探析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具有浓厚市场气息的悬赏广告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商品流通、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来完成组织和个人无法完成的特定任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悬赏广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因悬赏而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

笔者试从悬赏广告的涵义、构成要件、性质、法律效力、作用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悬赏广告的涵义我国法学界对悬赏广告的涵义看法不一,较为一致的看法认为: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广告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之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悬赏广告构成的要件对悬赏广告构成的要件,就目前来说尚未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

笔者认为悬赏广告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的人完成特定行为予以悬赏的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不必借助他人的支持而成立。

广告的形式,可以是报刊、广播、电视、公告、印刷品、电子邮件等。

2、必须有对完成某项指定行为给付一定报酬的内容。

悬赏广告指定完成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如发现或返还遗失物、走失的动物;告知或送回走失的亲人;举报坏人坏事或通缉的逃犯;医治疑难杂症;征集创作作品或动植物标本;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或求得发现、发明等。

悬赏广告给付的报酬一般表现为一定的财物,也可以是其他利益,如提供旅游度假等。

报酬的内容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如“必有重赏”、“一定重谢”等。

3、必须有行为人按照广告人的特定要求完成指定的行为,这是悬赏广告与商业广告和其他事务性广告的根本区别。

悬赏广告作为法律行为是广告人的意思表示与行为人一定行为之完成的结合,离开行为人完成广告人指定的行为这一法律事实,悬赏广告也就失去其本身的意义。

4、悬赏广告必须合法。

悬赏广告和其他广告一样,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

刑事案件中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研究

刑事案件中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研究

刑事案件中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悬赏广告逐渐被应用于多种领域内。

虽然法律仍在进步,但是对于悬赏广告的规定不够明确,难以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难免引发学术界的争议。

学术界普遍存在两种主流观点,即“契约说”于“单方行为说”。

本文从两个真实的案例出发,结合案件的争议焦点,再结合《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规,剖析悬赏广告的效力于性质,提出较为完善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说;单独行为说一、真实案例引入案例简介及本案的争议(一)案例简介案例:(2014)娄中民三终字第152号。

2014年3月13日,原告刘求喜的妻子去自家房屋喂牲畜时发现一具尸体,原告当时感到非常害怕,于是打了110报警电话。

新化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派员赶到场后确认死者为一起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曾祥东。

对于此案件,新化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6日发布了悬赏公告。

原告事后想到了该悬赏公告,于是就要求被告给付2万元奖金,被告不予给付,原告具状本院。

法院判决对刘求喜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争议焦点对于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原告刘求喜发现无名尸体报警的行为的目的是什么?引发出的法律基本问题即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

二、通说中的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一)悬赏广告性质——单独行为说“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无须获得对方的同意,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以下通过对外国部分法律的列举展开阐述“单方法律行为”成为主流观点存在的理由。

(1)罗马法在事实上己经默认了当事人可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让行为人本身负担某种义务的行为。

(2)教会法进一步认为,允诺只要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违反道德,那么即使不被市民法所承认,也不能否认其作为一种债的形式而存在。

单方允诺的效力仅限于教会法上的宗教制裁,随之逐步的发展,教会法不再满足于现状,尝试着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单方允诺制度世俗化。

(3)在近现代民法体系中,单方允诺可作为义务来源的想法在德国法律中初见维形,德国法中有能证明单方允诺存在的一个例证就是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悬赏广告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悬赏广告的定义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方式,承诺在特定条件下,给予一定报酬或者奖励的广告行为。

在我国,悬赏广告是一种常见的广告形式,广泛应用于寻找失物、寻找失主、招聘人才、征集创意等领域。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悬赏广告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民事法律行为: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生效和变更均遵循民事法律的规定。

2. 契约行为:悬赏广告实质上是一种契约行为,广告人与广告受众之间形成悬赏广告合同关系。

3. 公平竞争:悬赏广告有助于促进公平竞争,激发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合同行为,应遵循这一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广告形式,应遵守此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商业宣传方式,应遵守此规定,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合同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悬赏广告广告人应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悬赏案例(3篇)

法律悬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乙区居民李某,因其儿子小明的智力低下,生活无法自理,为了帮助小明治疗,李某不惜一切代价。

在得知某医院有一种特效药可以治疗小明的智力低下后,李某决定购买此药。

然而,李某手中资金有限,于是决定通过悬赏广告的方式,寻找愿意帮助其购买特效药的人。

2018年5月,李某在甲市乙区某报纸上发布了一则悬赏广告:“本人因儿子小明智力低下,急需购买某医院特效药,愿意支付5万元报酬。

有意者请与李某联系。

”广告发布后,引起了广泛关注。

二、案例经过1. 悬赏广告发布后,丙市居民张某看到广告,认为这是一个赚钱的好机会,于是联系了李某。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约定,张某负责购买特效药,李某支付5万元报酬。

2. 张某购买特效药后,将药交给李某。

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5万元报酬。

3. 悬赏广告发布后,丁市居民王某也看到了广告,认为这是一个赚钱的好机会。

王某联系了李某,并表示自己愿意购买特效药。

然而,李某以已经与张某达成协议为由,拒绝了王某。

4. 王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悬赏广告中所承诺的5万元报酬。

三、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发布的悬赏广告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王某作为广告的潜在受益人,有权要求李某履行承诺。

2. 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王某5万元报酬,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广告、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等,视为要约邀请。

”本案中,李某发布的悬赏广告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王某作为广告的潜在受益人,有权要求李某履行承诺。

2. 悬赏广告的履行本案中,张某作为广告的潜在受益人,与李某达成了购买特效药的协议,并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

李某在收到特效药后,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3. 悬赏广告的争议本案中,王某作为广告的潜在受益人,认为李某已经与张某达成协议,不再履行悬赏广告中的承诺。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悬赏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悬赏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一起绑架案件,受害人家属为了尽快找回被绑架的亲人,决定悬赏寻找线索。

他们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发布悬赏广告,承诺对提供有效线索者给予高额报酬。

不久,一名名叫李某的男子根据广告提供的线索,成功解救了被绑架的亲人。

然而,受害人家属以李某提供的线索并非有效线索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李某遂将受害人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悬赏广告中所承诺的报酬。

二、争议焦点1.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2. 李某提供的线索是否属于有效线索3. 受害人家属是否应支付报酬三、法院判决1.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悬赏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发布悬赏广告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承诺。

在本案中,受害人家属发布的悬赏广告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李某提供线索的行为构成承诺。

2. 李某提供的线索是否属于有效线索法院认为,李某提供的线索虽然并非直接指向被绑架的亲人,但根据该线索,警方迅速找到了被绑架的亲人,实现了悬赏广告的目的。

因此,李某提供的线索属于有效线索。

3. 受害人家属是否应支付报酬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悬赏广告的承诺人应当履行承诺,支付报酬。

在本案中,受害人家属发布的悬赏广告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李某提供的线索属于有效线索,故受害人家属应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支付报酬。

四、案例分析1.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受害人家属发布的悬赏广告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悬赏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发布悬赏广告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承诺。

因此,受害人家属在发布悬赏广告时,应当认真履行承诺,支付报酬。

2. 李某提供的线索是否属于有效线索在本案中,李某提供的线索虽然并非直接指向被绑架的亲人,但根据该线索,警方迅速找到了被绑架的亲人,实现了悬赏广告的目的。

因此,李某提供的线索属于有效线索。

3. 受害人家属是否应支付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悬赏广告的承诺人应当履行承诺,支付报酬。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目录摘要 (2)一、悬赏广告的渊源及构成要件 (3)(一)渊源和历史传统 (3)(二)涵义及构成要件 (3)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4)(一)是一种单独行为还是一种要约 (4)(二)悬赏广告不是要约邀请 (5)三、确定法律效力的原则 (5)(一)合法原则 (5)(二)全面履行原则 (5)(三)公平原则 (5)四、悬赏广告的效力期间 (6)(一)悬赏广告的生效时间 (6)(二)存续时间 (7)五、悬赏广告的效力终止 (8)(一)悬赏广告的撤回 (8)(二)悬赏广告的撤销 (9)六、悬赏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 (10)(一)指定行为完成与报酬请求权 (10)(二)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的报酬请求权 (10)注释 (12)参考文献 (13)摘要悬赏广告自古以来在我国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现代主要国家的民商事立法也予承认,在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禁止,但实践中已普通存在和应用,确实也有存在的积极意义和价值。

本文首先探讨了悬赏广告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认为其性质是一种要约行为而非单独行为或要约邀请,其生效时间、存续时间和合同法规定要约的效力期间是一样的,合法、全面履行、公平三原则是确定其广告行为有效的原则,有效的悬赏广告一经发出即有约束力,完成指定行为人有取得报酬的权利,同时广告人擅意撤回或撤销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悬赏广告;要约;法律后果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一、悬赏广告的渊源及构成要件(一)渊源和历史传统悬赏广告自古以来在我国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如古代官府悬赏缉捕要犯,民间悬赏求医治病或寻找失踪的亲人等。

悬赏广告在我国作为法律概念使用,当溯及清政府1910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后又为南京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所承继。

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全民以拾金不昧和助人为乐高尚的道德标准作人们的行为规则自无在法律的层面上研讨悬赏广告之必要。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具有浓厚市场气息的悬赏广告,在促进商品流通、优化资源配置,以及在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来完成特定的组织和个人无法完成之行为从而实现效率和效益的提高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悬赏广告的法律后果(3篇)

悬赏广告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常见的广告形式,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

它是指广告人以公开方式承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广告。

然而,悬赏广告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从悬赏广告的定义、法律性质、有效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悬赏广告的定义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方式承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广告。

悬赏广告通常包括以下要素:承诺人(广告人)、特定行为、完成行为的人、报酬。

三、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1. 民事法律关系: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主体为广告人和完成特定行为的人。

广告人承诺给予报酬,完成行为的人接受承诺,双方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2. 民事责任:悬赏广告中,广告人承担民事责任。

若广告人未按照承诺给予报酬,完成行为的人有权要求广告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悬赏广告的有效条件1. 广告内容真实:悬赏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含有虚假信息。

2. 广告人具有承诺能力:广告人必须具有承诺能力,即具备承担报酬的能力。

3. 广告人明确承诺:广告人必须明确承诺给予报酬,不得含糊其辞。

4. 广告形式合法:悬赏广告的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五、悬赏广告的法律后果1. 广告人承担违约责任:若广告人未按照承诺给予报酬,完成行为的人有权要求广告人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支付报酬、赔偿损失等。

2. 广告人承担侵权责任:若悬赏广告中存在虚假信息,误导他人,广告人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3. 完成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若完成行为的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广告人承担刑事责任:若悬赏广告涉及犯罪行为,如诈骗、敲诈勒索等,广告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六、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公司在广告中承诺,对找到其失物的人给予1000元报酬。

乙找到失物,甲公司未履行承诺。

乙可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1000元报酬。

2. 案例二:甲公司在广告中承诺,对找到其失踪女儿的人给予10万元报酬。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论文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论文

河南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题目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专业法学学生姓名庄科完成日期:2010 年 5 月 20 日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摘要:悬赏广告现象在当代社会出现得越来越多,其法律性质及效力如何,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也存在争议,以致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会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因此,准确地给悬赏广告定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法律效力目录一、悬赏广告的概念 (4)1、须有广告人 (4)2、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4)3、须完成一定行为 (4)4、须广告人表示要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 (4)二、悬赏广告的合法性及其性质的不同看法 (4)(一)应否承认悬赏广告的合法性 (4)(二)如何认识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5)(三)对契约说主张的进一步完善 (7)三、悬赏广告的法律特征 (8)1、悬赏广告合同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 (8)2、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赏行为 (8)3、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9)4、悬赏广告合同的标准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 (9)四、一些学者否定悬赏广告的理由 (9)(一)认为广告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拾得者有乘人之危之嫌 (9)(二)认为拾得人没有付出代价,或者说付出的代价太小 (10)(三)认为否定悬赏广告的有效性有助于减少社会的失、窃现象 (10)五、结语 (11)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一、悬赏广告的概念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从其定义可以看出,悬赏广告具有以下要件:1、须有广告人。

广告人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

当然,他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广告的方法就多种多样了。

如:报纸刊登,广告栏张贴,街头叫喊,或广播电视等。

悬赏的法律后果(3篇)

悬赏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悬赏,作为一种常见的民事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应用于广告宣传、寻人启事、悬赏求赏等领域。

然而,悬赏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从悬赏的定义、法律性质、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悬赏的定义悬赏,是指在一定范围内,悬赏人(广告主、寻人启事发布者等)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向公众承诺给予报酬的行为。

悬赏人承诺给予的报酬可以是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

三、悬赏的法律性质1. 民事法律行为:悬赏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和生效需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主要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等。

2. 合同行为:悬赏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即悬赏人与公众之间形成的悬赏合同。

该合同具有债权债务关系,悬赏人作为债务人,公众作为债权人。

3. 无因行为:悬赏行为是一种无因行为,即悬赏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与悬赏人承诺给予的报酬的来源无关。

四、悬赏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悬赏合同成立后,悬赏人应按照承诺给予报酬。

若悬赏人未履行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悬赏人支付报酬,或者请求法院判决悬赏人支付报酬。

2. 违约责任:悬赏人未履行承诺,构成违约。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若悬赏人故意违约,可能构成侵权责任。

3. 侵权责任:若悬赏人在悬赏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4. 刑事责任:悬赏人在悬赏过程中可能涉及犯罪行为,如诈骗、敲诈勒索等。

若涉嫌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5. 民事责任:悬赏人在悬赏过程中可能因过失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损失、支付医疗费、支付误工费等。

6. 行政责任:悬赏人在悬赏过程中可能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如发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等。

应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拘留等。

五、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公司为宣传新产品,发布悬赏广告,承诺找到该产品第一个消费者给予1000元奖励。

浅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浅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契合遥 2. 悬赏广告债务人认定的缺陷 1999 年袁 东港市公安局发布了缉拿
罪犯的赏金广告袁广告中清楚说明如果有 人能够提供线索使案件直接侦破袁被害人 家属给付行为人赏金 50 万元人民币曰如 果提供线索有助于公安局破案的袁公安机 关给予行为人一定赏金遥鲁瑞庚看到广告 后给公安局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局迅速
件遥 此种情况下袁行为人依照广告内容完 成一定行为从而使这种法律行为得以成
立遥 史尚宽先生认为:野悬赏广告袁就是用 广告表明给予完成一定行为的行为人报
酬袁 所以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袁肩 负付出报酬的义务遥 冶 王泽鉴先生认为: 野悬赏广告指的是用广告的方式表示确定 给付酬报给完成一定行为的行为人冶遥 德 国和意大利是支持单方法律行为说的代
表遥叶德国民法典曳的立法理由书中明确表 示院野草案认同单方法律行为说袁悬赏广告 仅对广告人产生约束袁对于行为人则不发 生约束力遥广告人在行为人依照广告内容 完成指定行为之后必须要支付酬报给行 为人遥 冶而叶意大利民法典曳也在债务关系 编一章中袁把悬赏广告称之为野是对不特 定的多数人的单向的诺言冶遥 综上袁两国都 是用单方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则来处理相
奖励金是正当合理的遥 综上袁在悬赏广告案件中对于债务人
的认定一定要遵循广告本身的内容遥如果 悬赏广告条款中的数个债务人相互独立袁 各自负有相应的给付义务袁则行为人在完 成悬赏广告要求的一定行为之后便可得 到广告中数个债务人所给予的报酬曰反之 如果悬赏广告中各个债务人并非相互独 立的话就需要结合悬赏广告的具体内容
本身的内容和精神更加的契合袁同时也和 我国相关法规较为一致遥所以针对悬赏广 告的相关问题在立法中必须进行确定袁使 我国的法律体系能够有效地完善遥
渊二冤我国司法实践上对悬赏广告认 定的缺陷

悬赏广告在我国法律规定(3篇)

悬赏广告在我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悬赏广告,又称悬赏启事,是指广告人以公告形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广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悬赏广告在我国越来越普遍,如寻人启事、失物招领、悬赏捉拿逃犯等。

然而,悬赏广告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出发,对悬赏广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我国法律规定悬赏广告的合法性1.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广告人对广告内容负责,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根据此规定,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广告形式,其合法性取决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

2.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悬赏广告中,广告人承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与完成行为的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悬赏广告在合同法上是合法的。

3.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悬赏广告中,如果广告人发布虚假悬赏广告,导致他人遭受损失,则广告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悬赏广告中,广告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悬赏广告内容虚假,仍然发布或者继续发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此规定,悬赏广告在内容虚假的情况下,广告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我国法律规定悬赏广告的限制条件1. 内容真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因此,悬赏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含有虚假信息。

2. 不违反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悬赏广告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悬赏广告之性质认定和立法建议论文

悬赏广告之性质认定和立法建议论文

悬赏广告之性质认定和立法建议论文悬赏广告之性质认定和立法建议论文(一)关于单方民事行为说的进一步阐述及对能否撤销问题的探讨悬赏广告依广告指定内容是否明确,有内容明确的悬赏广告与内容不明的悬赏广告之分。

内容明确的悬赏广告,即广告中载明各项内容都很明确,不会产生争议。

内容不明的悬赏广告,指广告中载明一项或几项内容不明确,尚需确定。

对于内容明确的悬赏广告,如果行为人存在法定义务完成指定行为,则无论按契约说还是单方民事行为说,行为人都必须完成。

至于其后的报酬请示权,按两种学说也都可以得到实现。

那么对于不存在法定义务的广告呢?举个征集广告词的例子,若悬赏广告已明确表示“一旦采用,给付酬金1万元。

”此时,如果依契约说来解释,可能会出现相对人已经拟好了广告词,私下里广告人对广告词很满意,相对人却抓住广告人这些心理,不正式作出承诺,而提出反要约要求提高报酬。

此时,广告人只能有两种选择,要么放弃满意的广告词,要么承诺相对人的反要约,这对广告人十分不利,也无益于促成交易。

另一种情况如果广告人在私下里已经获知相对人拟好了比较满意的广告词,在相对人交付之前撤销了悬赏广告,或将其内容变更为“一旦采用,给会酬金2000元。

”而相对人拟好的广告词又无他用,无法在他处获得报酬,他要么选择放弃承诺,要么选择以2000元完成交易,对相对人又十分不利,也无益于交易。

此时,最好的办法是采用单方民事行为说的观点。

赋予已发布的悬赏广告一经发布,不得撤销的法定效力。

以明确的形式对广告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予以确定,使双方在交易中不必担心对方会作出有悖于悬赏广告的选择,从而可以更放心大胆地进行交易。

当然,如果双方在此基础上又达成新的协议的,可视为对原悬赏广告的补充,可按新的协议执行。

同时,若按契约说来解释,相对人必须对其有效承诺的存在及时间作出证明,因可能存在有效承诺时间与广告人撤销广告时间相冲突的问题。

即使有效承诺在广告撤销前,但相对人无法举出证据,那么当然也无法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悬赏广告法律案例分析(3篇)

悬赏广告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悬赏广告,又称悬赏启事,是指广告主以公开承诺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报酬的广告。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悬赏广告在寻找失物、寻找失踪人员、征集线索等方面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悬赏广告在法律实践中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悬赏广告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悬赏广告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张某在自家小区门口丢失一辆价值5万元的自行车。

张某为了找回自行车,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则悬赏广告:“谁能帮我找回丢失的自行车,奖励现金5000元。

”广告发布后,有人联系张某称已找到自行车,但要求张某支付5000元报酬。

张某在核实信息后,认为该人并非真正的自行车失主,遂拒绝支付报酬。

该人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5000元报酬。

(二)争议焦点1. 悬赏广告是否有效?2. 悬赏广告的发布者是否应当履行承诺?3. 找到自行车的人是否有权要求发布者支付报酬?三、案例分析(一)悬赏广告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悬赏广告是指以公开承诺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报酬的广告。

”本案中,张某发布的悬赏广告符合悬赏广告的法律特征,属于有效的悬赏广告。

(二)悬赏广告的发布者是否应当履行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悬赏广告的发布者应当履行承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报酬。

”本案中,张某发布的悬赏广告中明确承诺对找回自行车的人给予5000元报酬,因此,张某应当履行承诺。

(三)找到自行车的人是否有权要求支付报酬1. 找到自行车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找到自行车的人应当是在悬赏广告发布后,自行寻找并找到自行车的。

(2)找到自行车的人应当是合法拥有自行车所有权的人。

2. 找到自行车的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本案中,联系张某称已找到自行车的人,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无权要求张某支付报酬。

法律悬赏案例(3篇)

法律悬赏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悬赏,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近年来在我国逐渐兴起。

它是指个人或单位为了解决特定法律问题,公开承诺给予一定报酬的悬赏行为。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悬赏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背后的法律问题、社会影响以及面临的挑战,旨在为我国法律悬赏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受害者小王(化名)在一次邻里争执中,被邻居小李(化名)用刀具刺伤,导致重伤二级。

事发后,小王因治疗费用高昂,家庭经济陷入困境。

在多次与小李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小王通过网络发布了一则悬赏公告,承诺若有人能提供小李的犯罪证据,将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报酬。

三、案例经过悬赏公告发布后,引起了广泛关注。

短短几天内,便有多名网友私信小王,表示愿意提供线索。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其中一名网友小李(化名)发现,其邻居小李(化名)曾在案发当晚购买过刀具。

在进一步调查中,小李发现小李(化名)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具有一定的犯罪前科。

在获得这些线索后,小王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小李(化名)因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王获得了5万元人民币的悬赏金。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问题(1)悬赏公告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悬赏广告是指以公开方式承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广告。

本案中,小王发布的悬赏公告符合悬赏广告的法律特征,具有法律效力。

(2)提供线索者的权益保护本案中,提供线索的网友小李(化名)在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通过个人努力获取了线索。

在此过程中,小李(化名)的权益如何保护成为关键问题。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悬赏广告的报酬应当支付给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而本案中,小李(化名)并非完成特定行为的人。

因此,小李(化名)的权益应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护。

2. 社会影响(1)提高案件侦破效率本案中,悬赏公告的发布使得案件得以迅速破获,体现了悬赏制度在提高案件侦破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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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广告人表示要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悬赏广告,必以“赏”为要件。广告人因广告行为而使自己受债务拘束。当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时,债务发生效力,广告人向行为人给与报酬。至于报酬的种类、数额,是有广告人自己决定的。王泽鉴先生指出:“报酬不限于金钱,凡能为法律行为承认的任何利益均可。”因此可以是称号、奖章、匾额等等。
(二)如何认识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在法律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怎样确定,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契约,即合同性质。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这种主张是多数学者的意见,在实务上,大多数人采纳这样的主张。
就是“假一罚十”的承诺的案件中,也应当维护商家承诺的严肃性和正常的交易秩序,不得随意否定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法院判决轻易否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其消极的社会意义,就在于否定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民事流转的正常秩序。相反,承认悬赏广告的合法性,对拾金不昧的行为予以积极的鼓励,有利于鼓励公民和法人遵守社会主义公共道德,遵守诚实守信的民法原则,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因而是有积极的意义的。
二是,《民法通则》在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的民事责任中,亦有不尽完善、不尽合理之处。在我国古代立法和国外的民事立法中,对拾得遗失物等财产的责任,多作给予奖赏的规定,即拾得遗失物等财产,在将原物归还失主的时候,失主应当给予拾得人以适当的奖金或者报酬;如果无失主认领,则将遗失物一半充公,一半充赏。这样的做法,对拾得人不将拾得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是一种鼓励,具有进步的社会意义。我国《民法通则》现行规定表面看起来是提倡拾金不昧的公共道德,实际上的社会效果并不如其所料,倒有引导拾得人占有拾得物的消极意义,那就是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拾得人得不到任何利益,倒不如占为己有。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从其定义可以看出,悬赏广告具有以下要件:
、须有广告人。广告人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当然,他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四、一些学者否定悬赏广告的理由…………………………………………………
(一)认为广告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拾得者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认为拾得人没有付出代价,或者说付出的代价太小………………………
(三)认为否定悬赏广告的有效性有助于减少社会的失、窃现象………………
五、结语………………………………………………………………………………
、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广告的方法就多种多样了。如:报纸刊登,广告栏张贴,街头叫喊,或广播电视等。发展到今天又有上网发布等等。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晓的一切方式均可。不特定的人,并不要求一般公众,只要是不特定多数即可。
、须完成一定行为。一定行为的完成,是广告人负有债务,行为人行使报酬请求权的条件。换言之,一定行为的完成即为承诺。如在遗失物的悬赏广告中,这个“一定行为”即是拾得遗失物。
再例如遗失物的拾得人有义务将拾得物交还失主,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在理论上和实务上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
一是,失主在遗失财产的时候,做出了给拾得人以报酬的悬赏广告,对于这样的要约,广告人应当受其约束;这种约束,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并不矛盾,拾得人有向失主归还遗失物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得到悬赏广告标明的报酬的权利;广告人享有得到遗失物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支付自己所做出承诺的报酬的义务。在这样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决不能只强调法律的规定而否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须广告人表示要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
二、悬赏广告的合法性及其性质的不同看法………………………………………
(一)应否承认悬赏广告的合法性…………………………………………………
(二)如何认识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三)对契约说主张的进一步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悬赏广告的存在价值和具体适用,绝大多数持肯定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期(总第期)刊登了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东港市公安局在为破获“·”特大持枪杀人案发布的悬赏通告中明确表示,要对提供有关线索合悬赏通告中第二条的情形,故鲁瑞庚应按悬赏通告的第二条取得悬赏报酬。
三、悬赏广告的法律特征……………………………………………………………
、悬赏广告合同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
、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赏行为……………………………………………………
、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悬赏广告合同的标准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
二、悬赏广告的合法性及其性质的不同看法
(一)应否承认悬赏广告的合法性
对于悬赏广告,主要国家的民商事立法均予承认。在我国,《民法通则》虽对悬赏广告未做出规定,但是,《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立法中也没有禁止悬赏广告的规定。在实践中,政府机关也有实施悬赏广告行为的,在打假中,就有“打一奖一”的悬赏广告,应征人打假万元,就奖励万元。可见,在我国,悬赏广告确实有它存在的积极意义和价值。
河南工业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
题目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专业法学
学生姓名庄科
完成日期:年月日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摘要:悬赏广告现象在当代社会出现得越来越多,其法律性质及效力如何,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也存在争议,以致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会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准确地给悬赏广告定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法律效力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
、须有广告人…………………………………………………………………………
、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须完成一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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