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聘任聘用制和劳动合同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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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实行聘任聘用制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行人事劳动制度改革,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单位与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公司工作的职工,除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现职人员外,其他职工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聘任聘用制和劳动合同制,以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取消干部、固定工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等任职界限。
第四条被聘任聘用职工必须与部门签订《岗位合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效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职工依照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各级领导依照合同对职工进行管理。
第二章聘任聘用办法
第五条公司中层领导(含副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实行聘任制,一般职工实行聘用制。聘任聘用期一般为贰年。
第六条公司中层领导,可由群众推荐、领导推荐、自荐等方式产生名单,经领导层研究,由公司人事部门对拟聘任人员进行考核,经公司领导层决定,由公司行文聘任。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的一般岗位,由各部、科室、公司领导提名和双向选择优化组合,报公司研究同意。被聘职工与所在部门领导签订《岗位合同》,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除公司引进特殊人才外,凡新入公司的职工(含新招、外单位调入等各类人员)一律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3~6个月。新招职工实行考试制度,择优录取。
第三章续聘、解聘和改聘办法
第九条受聘任的中层领导受聘期满,经公司有关部门考核和审计,群众评议,根据受聘干部在任职期内的德、能、勤、绩情况,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条被公司院聘用的职工受聘期满,由本部门领导提出意见,经考核,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聘用:
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半年累计迟到、早退、溜岗30次以上(含30次),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或累计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
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全年被通报批评二次或警告以上处分一次的;
㈢违反规定从事可能侵害本公司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有其他侵犯本公司技术、经济权益行为的;
㈣职工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又不能另找到岗位的;
㈤不服从工作岗位调整,三天内不到调整后岗位报到的;
㈥聘任期内,中层领导擅自离职的;
㈦依照《劳动合同书》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十二条中层领导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另行安排工作:㈠由于工作不力,导致所在部门管理混乱的;
㈡严重失职,给公司或本部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㈢承包部门非特殊原因,连续二年不能完成承包任务的(含技术指标、经济指标);
㈣民主测评中本部门有1/2以上职工认为不称职的;
㈤在本部门的经济分配中,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㈥承包所室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产值的,或在经济来往中,私自截流公款的;
㈦公司认为有不宜担任领导职务原因的。
第十三条在聘期内,确因工作需要,公司可对中层领导的职务和职工的工作岗位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四条职工要求变换工作岗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经公司研究同意后,办理变换工作岗位手续。
第四章解(待)聘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落聘的中层领导行政职务自然解除,其相应的工资福利等待遇自落聘下月起停止执行。在被聘用前,作待聘人员安排。被聘用后,按聘用工作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因精简、岗位撤并、无岗位以及工作能力、身体条件不适应岗位需要等原因未被聘用上岗的和上岗被解聘的本单位正式职工,即为待岗人员。
第十七条待岗期间,待岗人员可自谋职业,公司按有关规定发放最低生活费。在公司内待岗的,由单位安排临时性工作,并执行考勤制度,由公司发放基本工资。
第十八条待岗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经学习培训合格的,单位提供一次上岗机会。
第十九条在公司待岗期间,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溜岗累计达到20次以上,或连续旷工三天,累计十天的,视为放弃上岗机会,待聘期满。
第二十条待岗人员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或调动单位的,原合同制工人通知终止合同;原固定制职工,单位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为管理,委托管理期一般为半年。委托管理期满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人员,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章《岗位合同》和《劳动合同书》的签订
第二十一条签订《劳动合同书》,是确定公司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岗位合同》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主要是明确职工的岗位职责,是对主件《劳动合同书》条款的补充,便于合同的履行和对履约双方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被聘任聘用职工,应与本部门签订《岗位合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原固定制职工拒绝签订岗位合同的,按待岗人员处理。
第二十三条职工对《岗位合同》有异议的,可在十五日内向工会提出书面申述。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书》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违约责任和合同争议等按《劳动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合同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公司人事部门对公司职工的聘用、劳动合同和岗位合同进行宏观管理和考核,各部门负责对本部职工的岗位合同进行管理。公司人事部门和各部、科(室)、
公司按管理权限对聘任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职工或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都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凡不按程序办理而自行解除合同的,其法律责任由责任人一方负责。
第二十七条职工违反《劳动合同书》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不作待岗人员处理,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终止、解除合同的职工,应及时到院人事部门办理离院手续,否则不予出具解除合同证明及其他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人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二O**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