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轮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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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层面
国务院
《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国办函〔2014〕121号
2015年01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并通知相关地区、部门结合《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及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通知》指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旅游局、民航局等负责“继续支持邮轮游艇、索道缆车、游乐设施等旅游装备制造国产化,积极发展邮轮游艇旅游、低空飞行旅游”,并计划于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通知》还指出由交通运输部、旅游局等负责“规划引导沿江沿海公共旅游码头建设,增开国际、国内邮轮航线”,并作为持续措施推进。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8号
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发布《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8号)。
《方案》提及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内地资本邮轮企业所属“方便旗”邮轮,经批准从事两岸四地邮轮运输和其他国内运输。
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程序,优化船舶营运、检验与登记业务流程,形成高效率的船舶登记制度。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9号
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发布《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9号)。
《方案》提及要完善国际邮轮旅游支持政策,提升邮轮旅游供应服务和配套设施水平,建立邮轮旅游岸上配送中心和邮轮旅游营销中心。
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符合条件的地区可按政策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20号
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20号)。
《方案》提及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大陆资本邮轮企业所属的“方便旗”邮轮,经批准从事两岸四地邮轮运输。
支持推动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对外开放口岸对部分国家人员实施72小时过境免签证政策。
结合上海试点实施情况,在统筹评估政策成效基础上,研究实施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
《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发〔2015〕21号
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发布《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发〔2015〕21号)。
《方案》提及推动与旅游业相关的邮轮、游艇等旅游运输工具出行便利化。
深化多港区联动机制,推进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浦东空港国际枢纽港联动发展。
符合条件的地区可按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
2015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部署全面推进实施制造强国战略。
这是我国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第一个十年的行动纲领。
《通知》提出要突破豪华邮轮设计建造技术。
2015年10月由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编制的《<中国制造>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明确:重点展开中(10万总吨级)、大型(20万总吨级)豪华游船总体设计、总布置、设计、内装、结构、特殊结构以及水动力性能优化设计技术研究,实现中、大型豪华游船研制。
《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国令第661号
2015年6月18日,国务院公布修改后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台胞来往内地免予签注,并简化台湾居民申请台胞证的手续。
此外,过去内地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有效期均为五年,修改后,内地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十年,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则分为五年有效和3个月一次有效两种。
此规定为两岸邮轮航线的开发提供政策上的支持,便利了内地和台湾的交流。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5〕97号
2015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批复》指出同意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汪洋)牵头负责的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能为“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口岸工作。
研究确定并推进实施口岸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全国口岸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口岸通关中各部门的协作配合;指导和协调全国及各地方电子口岸建设等”。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口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开展工作;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口岸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
2015年8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
为充分挖掘旅游投资和旅游消费增长潜力,《意见》提出了6个方面、26条具体政策措施。
这些举措强调通过放松管制、破除制约新业态发展的制度障碍入手,努力营造适合旅游新业态发展的体制。
在第2方面“实施旅游投资促进计划,新辟旅游消费市场”总第7条政策措施中明确提出“推进邮轮旅游产业发展。
支持建立国内大型邮轮研发、设计、建造和自主配套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国内造船企业研发制造大中型邮轮。
按照《全国沿海邮轮港口布局规划方案》,进一步优化邮轮港口布局,形成由邮轮母港、始发港、访问港组成的布局合理的邮轮港口体系,有序推进邮轮码头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程序设立保税仓库。
到2020年,全国建成10个邮轮始发港。
”。
《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5〕42号
2015年8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本规划是《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形成海洋主体功能区布局的基本依据,是海洋空间开发的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
规划范围为我国内水和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规划》将我国海域按开发内容分成了三大功能区,分别是产业与城镇建设区、农渔业生产区、生态环境服务区三种。
《规划》提出优化开发渤海湾、长江口及其两翼、珠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