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立宪历程及宪政状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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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立宪历程及宪政状态分析》
10140160109 吴丽晨
日本立宪历程:从《明治宪法》到战后《日本国宪法》
说起日本,不得不提的就是同样作为闭关锁国的中国与之在面对外敌入侵时所做出的不同程度的反应了,在工业文明与农业文明的对抗中,高下立判,1853年“黑船事件”打开了日本的大门,使之被动的开始了近代化改造,仅15年时间日本就觉醒过来,推翻了腐朽的幕府统治,实行自上而下的资本主义改造(明治维新),建立了资产阶级制度,使日本从被侵占国到侵占国。

在这个“反转”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其政治改革。

1868年明治维新之后,政治发生“质”的大变动,日本面临着政体选择,在伊藤博文等人考察欧美政治制度的基础上,日本选择了与之历史较为接近的君主立宪制。

必须说的是:西方国家经过将近三个世纪的思想启蒙和其固有的宗教基础,有其实行资产阶级民主政体的文化条件,然而日本却是一个被迫进入现代化的后起之秀,由于民众缺乏“主权在民”“天赋人权”等思想的启蒙熏陶,并且受制于已经存在了1000年的“牧民文化”的影响,制宪权自然而然就在政府的手中,并且基于历史的对天皇这个“精神领袖”的信仰也使这部宪法内容上埋下了祸根。

1868年3月, 明治天皇颁布了“五条誓文”, 从形式上表明了民主与宪政的决心。

1881年10月明治天皇颁布诏书,许诺于1890年开设国会、推行宪政,并派以伊藤博文为首的访欧学习参观团学习制宪工作。

1889年由日本政府以天皇亲授形式发布《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

该宪法以1850年普鲁士宪法为蓝本,借助天皇的精神权威,将日本天皇制与西方立宪政治进行成功嫁接。

这部由政府草拟、天皇公布的钦定宪法体现了专制主义与民主自由主义的妥协,较稳定地存在了半个多世纪,后来以天皇主权为中心的《明治宪法》由于以下3个相互依赖的因素随着二战战败而告结:
第一, 以“天皇国家”或“国体宪法”为中心的极端神道式国家主义, 不久演化为要求对天皇无条件顺从的绝对君主专制;
第二, 在国际关系和国内政治上的侵略军国主义;
第三, 完全的自我牺牲和对天皇的绝对忠诚, 转化为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压制。

由于这些缺陷, 明治宪政终于在军国主义的误导下走向崩溃。

二战后,日本作为战败国受制于美国,失去其独立性,即使是《日本国宪法》也是在美国提出的三项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的,这三条原则是1945年2月4日惠特尼将军在日本制宪会议上指出的:
第一,保留天皇的国家元首地位,皇位世袭;
第二,日本废除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放弃作为解决纷争手段的战争,乃至放弃作为保持自身安全手段的战争,不赋予日本拥有海陆空军的权能和交战权;
第三,废除日本的封建制度,贵族的权力除皇族以外不得世袭。

根据这三条原则起草的宪法草案被称为“麦克阿瑟草案”。

虽然日本现行宪法《日本国宪法》第九条【放弃战争,战争力量及交战权的否认】
①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
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②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
权。

是麦克阿瑟还是当时的首相币原喜重郞制定存在争议,不过此部法案经过日本民众讨论又经由国会两院通过,足以表达日本人民在二战后希望尽量避免发生战争的决心,以及抑制军国主义的需要。

除去《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外,其他方面的规定也有其长足的进步,
比如正在确立了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权分立制,日本天皇“由神降为人”、确立人民主权与对人权的尊重,当然这也是经过了大力发展文化教育与经济后,民智开化后的产物。

然而经过二战重创的日本是在美国的“帮助”下实现其经济的快速恢复与发展,建立一系列工业化与文化基础设施,割除其封建历史弊病的。

在这种利益紧密相关的国家间,现行的《日本国宪法》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宪政将于下文阐述。

宪政状态分析------保障私权利、限制公权力
自上而下的推行宪政和司法独立,往往欲速而不达;自下而上借助言论之自由,理性之增长才能真正的推行民主。

保障私权利
历史上来看,日本对中国发动的“甲午中日战争”,胜利后获得的9.8亿两白银赔款对日本20世纪的发展起了非常大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教育方面。

这个时候的日本人民通过学习西方人文社科和自然科学知识,提高了民主自由意识。

同样的,对制定《日本国宪法》保障人权方面做了很好的体系要求,将近实施了69年的此法也用其历史证明在保障人权方面的进步与切实遵守宪法公约,从这个方面来看是实现了宪政状态的(宪政---笔者看来即按照宪法规定,在社会实践中切实履行的一种政治状态)。

限制公权力
经过宏观统计长达14年的侵略扩张已使人民对国家与个人之间力量均衡开始理性思考,并通过《日本国宪法》加以限制,然而对是否实现宪政,则是笔者今天所要讨论的重点。

今年夏天关于日本新闻讨论最热的就是安培晋三参议院强制通过《安保法案》的事情了,在日本反对者众多并结成团体抗议,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民主自由观念已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则表明日本对于制定与宪法冲突法律的随意性。

这并不是反应日本宪政确立不完善的唯一一个体现,事实上由于宪法本身的缺陷----宪法第九条的严肃执行问题。

从最初的警察预备队、保安队到自卫队,日本不仅保留了战斗力,而且保留的是一支拥有很强战斗力的自卫队。

这支自卫队的常规武器装备位居世界前列;官兵素质世界一流;高科技装备连一些世界军事大国都望尘莫及。

很明显,这支军队的存在是对和平宪法严重的践踏,但日本却在“自卫”的名义下做到了这一点。

此外,冷战后日本在军事上更是频频冲击宪法第九条,宪法第九条事实上已被架空。

《安保法案》的通过是日本宪政并未贯彻的一个直接体现,公权力可以在众多人民反对下通过法案,足以看出这样强大的权力一旦膨胀扩张势必影响到公民的私权利范围。

另一方面日本的违宪审查也并未对日本军队实际力量及《安保法案》做出反应,这则是日本宪政并未完全实现的另一个体现。

基于国内学者对日本当届政府会不会进而修宪提出的分析,日本通过《安保法案》之举无疑是公然破坏其法律威信及政府形象的行为,对于国内稳定以及国际发展无疑都是危险的。

还有另一个问题即是,日本与美国之间有其多大的独立性。

因为日本的文化即是崇尚强者,并与之看齐,二战后,日本多是依附跟随美国的,其政治经济上的决策也都并不能保证独立自主。

日本想要脱离《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制与美国所推行的“霸权主义”有异曲同工之妙,一个政治决策不由本国人民作出,而是基于对权力的信仰与渴望的国家宪政状况,又怎么能被称之为实现了宪政的国家呢?被架空的法律约束,总有一天会侵害到公民的私人权利,而这种状态下的国家无疑是倒退到了公约形成前的专制时期。

总结之即是日本并未实现其宪政,而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不是其公民法律信仰没有建立出来,而是公共政府在破坏其建立起的法律公约。

文献参考:
【1】张庆彩《晚清中国和明治日本走向立宪政治的比较》
【2】户波江二《日本国宪法的60年与宪法修改问题》
【3】魏晓阳《传统与革新----天皇在日本宪政制度中的历史作用》
【4】马明玉《近代日本的两次立宪及特征》
【5】澎湃新闻【社论】日本宪政遭重创
【6】《日本宪法第九条形成与历史遗留因素思索》
【7】《日本宪政成功了吗?-----与贺卫方先生的商榷》
【8】复旦大学日本研究中心主任胡令远《“解禁”暴露日本宪政体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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