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预提费用纳税调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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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费用纳税调整的问题
问:1.企业年末有未能及时结算费用(金额可以确定),如运费100万元,需预提,年度所得税汇算是否要纳税调整?如不纳税调整的话应满足那些条件?调整后第二
年度实际列支的话能否在第二年扣除?
2.某集团公司所得税征收由当地地方税务局管辖,该集团公司内部设立技术研
发中心,并于今年被认定为省级技术研发中心,但省有关认定部门要求研发中心
独立核算。为此,该集团公司于最近投资注册了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研发人员由
原集团公司研发中心部门人员组成,其他职工也由集团公司转移过来。请问该研
发公司的所得税征收是否归地方税务局管辖?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
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的原则中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性原则,权责发
生制原则指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纳税人申报的扣
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
规规定为准。因此,你公司年末未及时结算的运费,金额可以确定,只要取得了
合法的票据,即使未实际支付,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2.根据国税发〔2002〕8号文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因分立而新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