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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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计算方法

无地下室工程:

按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0.00以下工程:

有地下室工程:

按地下室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0.00以上工程:

按±0.00以上部分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总工期:

按±0.00以下与±0.00以上工期之和计算;

影剧院、体育馆工程:

不分±0.00以下、以上,按整体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装修工程工期:

不分±0.00以下、以上,按装修部分建筑面积和计算。

工期定额的选定

发包方将全部内容进行发包,应执行单项工程工期;若发包方将工程的结构、装修等分段进行发包时应执行单位工程工期。

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单位工程分结构工程和装修工程:

其中±0.00以下结构工程工期包括:

基础挖土、±0.00以下结构工程、安装的配管工程内容;±0.00以上结构工程工期包括:

±0.00以上结构、屋面及安装的配管工程内容。装修工程工期包括:

内装修、外装修及相应的机电安装工程。

临界工期的确定

住宅工程:

定额总工期×80%

高层建筑工程:

定额总工期× 75%

一般框架、工业厂房等其他工程:

定额总工期×80%

定额工期的调整

[省建设厅xx定

(2000)283号文]

单项工程:

±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均按2000年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单位工程:

±0.00以下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工期定额对群体工程的规定

一个承包方同时承包2个以上(含2个)单项(位)工程时,工期的计算:

以一个单项(位)工程的最大工期为基数,加其他单项(位)工程工期总和乘相应系数计算:

加一个乘0.35系数;加2个乘0.2系数;加3个乘0.15系数;4个以上的单项(位)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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