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监管协议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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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动产抵押监管协议(适用动态抵押)
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丙方(监管人):
鉴于,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号《反担保质押合同》(根据该合同,甲方为向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债权万元,履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和乙方同意指定丙方为抵押货物进行监管服务。为了保证甲乙双方抵押担保协议之有效执行,监管人根据本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委托并按照指示提供监管服务。
第一条法律关系及定义
第1.1条本协议项下的甲方为抵押权人,乙方为抵押人,丙方为甲方委托的监管人,代理甲方监管抵押物。
本协议项下的监管是指监管人对抵押人进行监督、对抵押物进行监控。监管人对抵押人监督是指对抵押人入库、提取抵押物、搬运、装卸、等操作过程进行了监督,一旦发现抵押人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行为,监管人应及时制止并向抵押权人报告;对抵押物监控是指对抵押物的品名、数量等进行查验、交接、核对,及时向抵押权人报告抵押物状况,如有不符本协议约定之处,监管人应及时报告抵押权人,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减少抵押物损失。
第1.2条
丙方提供的监管服务,并不表明丙方对乙方贷款及其他行为的担保;也不表明丙方对抵押物的品质、权属和价值的担保。
第1.3条三方约定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的含义为:
1)抵押物:是指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乙方抵押给甲方的、且甲方委托丙方监管的货物。
2)监管区域:监管区域是指经三方确认的,交由丙方监管,存放抵押物的仓库、堆场、码头等专门区域,或汽车、火车、轮船等运输途中的交通工具。
3)抵押物保管:指对抵押物的搬运,装卸;防止抵押物被盗、丢失;防止抵押物过期、变质、腐烂;防止抵押物爆炸、燃烧、发生意外事故等损失,以及其他保护抵押物的操作管理工作。抵押物保管工作由乙方负责,丙方按照本协议给予合理注意。
第二条抵押物
第 2.1条抵押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 2.6条签发的《抵押物清单》的记载为准。
第 2.2条乙方保证抵押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2.3条
乙方保证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
第 2.4条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抵押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第 2.5条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抵押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第 2.6条如乙方交予的货物及实际库存与《抵押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抵押通知书)》记载不一致,丙方不得接收货物,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第 2.7条在监管期间,无论乙方提货或换货,库存抵押物都应符合《抵押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抵押通知书)》列明的要求,库存最低价值等于单价乘以抵押物数量(或重量),抵押物单价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 2.8条丙方出具《抵押物清单》的同时,应向甲方发送抵押物的货位标识图。
第 2.9条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丙方在向甲方签发《抵押物清单》的同时,乙方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应收回,并注销作废。
第三条监管期间
第3.1条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承担抵押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第 3.2条丙方根据本协议第 2.6条规定接收乙方根据本协议提交的货物,并签发《抵押物清单》,完成转移占有,监管期开始。
第3.3条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反担保质押合同》第二条 2.1款所列出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结清之日止)界满,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释放全部抵押物时,监管期终止。
第 3.4条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提货通知书(适用解除全部抵押监管)》(附件6)后,其监管责任解除。
第四条抵押物监管
第 4.1条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抵押物。
第 4.2条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抵押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情况危急时,可按甲方电话通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 4.3条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抵押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抵押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当即通知甲方和乙方。
第4.4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抵押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抵押物的检查,并给予必要的协助。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4.5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抵押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抵押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抵押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抵押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第 4.6条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向甲方出具的货位标示图监管抵押物,将乙方抵押押货物与其他客户货物区分堆放;抵押物移动货位时应及时更新货位标示图。
第 4.7条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规定办理给予乙方提货或换货。
第 4.8条监管期间,丙方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账登记记录,登记、核实监管抵押物(包括进出库的抵押物)和保证提货、换货后的抵押物对应的货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合同第2.7条的规定。
第4.9条每月1日及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前和抵押物发生变动当日,丙方须将监管的抵押物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指定接收传真机号码为:0 434-7205018)或电子数据方式(指定接收邮箱为:)传送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第4.10条丙方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4.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