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校园事故处理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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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处理校园事故中的应用

摘要:近年来,我国校园事故频发,而校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来对学生做出相应的补偿一直被人们多次讨论,学生家长动辄将学校告上法庭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对于校方是否该在校园事故中担责值得我们探讨,我们有必要重点讨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处理校园事故中的应用问题,明确它的适用范围和局限性。

关键词:校园事故,过错推定,归责,应用

一、概念的界定和问题的提出:

从定义上看,过错责任原则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权利而应该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则,它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归责要件,无过错既无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物品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规则,只要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可推翻推定;公平责任原则则是在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而严格责任原则则是严格规定了某些特定条件下行为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

法律责任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当人们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受到阻碍或者受到损害时,法律则强制人们权利的行为人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归责原则则是其判断行为人是否该承担责任的重要要见,是法律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我们常说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四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一般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首先考虑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但是由于校园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常常存在校园被勒令负责的情况,公平起见,我们为了界定学校在处理校园事故时被推定为有过错的情况,重点讨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处理校园事故中的应用。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学校中的适用情况:

(一)、学校事故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 2 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过错责任原则为我国侵权法中的一般归责原则,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学校责任均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38、39 条规定了无第三方侵权情况下学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其中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这两种情况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是在对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学生发生人身损害时,学校的过错认定依据为过错推定规则,学校若是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须承担侵权责任。

拿中国法院网上的案例为例,陈述如下:2010年6月8日上午7时40分许,在未上早读前,某小学前班学生刘某(六岁)、黄某(六岁)、二年级学生朱某(九岁)、姚某、吴某等几位学生在学校操场上玩“过江”游戏,当时黄某“过江”时不小心被石头拌倒在刘某身旁,然后由刘某撞到朱某,朱某再倒在姚某身上,最后朱某倒地跌伤左眼,眼睛当场出血。老师

知道后,将原告朱某护送到乡医院治疗。次日,朱某辗转外地多家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朱某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为治疗眼伤,朱某总共用去医疗费用14159.23元。后经鉴定,朱某伤情构成伤残七级。朱某父母因赔偿事宜与刘某、某小学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1.47万余元。

由于该案件发生在校内,且学校没有及时的劝阻此行为的发生并在此前进行安全教育,且受害人均为未成年人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他们有保护、教育和负责其安全的义务,应该负一定的责任。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况及合理性:

《律师与法制》1994 年第 1 期刊载了一个案例,12 岁的小学生荣海洋放学后和13 岁的荣波等人一起,在附近的荣苗小学操场上玩。当荣波攀爬篮球架时,球架突然倒地,将站球架底下的荣海洋当场砸死。对于此案,法院判决如下:追加荣波为第二被告,被告荣苗小支付原告(荣海洋家人)各项赔偿金3500 元,被告荣波支付赔偿金1320 元。我国《民法通则》第126 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是法律对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一特殊归责原则的使用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正式生效后,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人身伤害的法律适用将发生一些变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则适用过错原则。

由此可见,国家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权益,考虑到他们的认知及行为能力的局限,严格的定义了学校在处理未成年人发生事故时的责任推定,以此监督和管理学校的行为。

过错推定原则主要在学校事故处理方面主要应用于以下情况(一)建筑物及其他物件致学生损害(二)学校施工致学生损害(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学生损害

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应用的局限与问题:

校方在承担教学的同时到底该承担一个怎样的角色,这一点众说纷纭,就学生家长将学生托付给学校之后,学校和学生的关系主要有三种说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学生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教育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应当是一种合同关系,是一种知识传授与接受的关系。而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上对学校的责任认定并不清晰,而是出于边缘地带。一方面,法律对学校的过错推定过于严苛,另一方面,法律有时候忽视了监护人所应该负的责任。

对于此案例,我们可以窥见其争议和问题所在:北京初三学生李某在学校的体育课足球赛中受伤骨折,认为学校未尽到监护和管理职责,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9万余元。面对官司,学校如何是好?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采取哪种归责原则,就决定了谁来承担举证责任,而这往往左右着案子的输赢。因此,如果对学校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那么学校可能为了自我保护而减少各种可能承担责任的体育活动。而现实中,学校为了减少麻烦,双杠从校园里消失了,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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