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_行政法治案例分析
行政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该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保要求,多次违法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当地居民对此反映强烈,要求政府部门予以查处。
2018年5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发现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按环评要求进行“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2. 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超标排放废气;3. 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二、案件处理过程1. 调查取证某市环保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化工企业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查看了企业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生产记录等相关资料,并现场检查了企业的生产设施和排污情况。
2. 责令改正根据调查结果,某市环保局认为化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于是,环保局依法责令化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3. 行政处罚化工企业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虽表示愿意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于是,某市环保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企业罚款人民币30万元。
(2)停产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某市环保局要求化工企业停产整治,停产整治期限为6个月。
4. 复查验收停产整治期满后,某市环保局对化工企业进行了复查验收。
经检查,化工企业已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
于是,某市环保局决定解除对其的停产整治措施。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案件,化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2. 案件特点(1)违法行为严重:化工企业多次违法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分析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获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后,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以该区域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为由,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并拆除已建成的部分建筑。
开发公司认为规划局的决定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情简介1. 开发公司于2016年依法取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
2. 2018年,开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某市规划局认为其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并拆除已建成的部分建筑。
3. 开发公司认为规划局的决定违法,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争议焦点1. 规划局作出的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2. 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规划局作出的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1)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规划局认为其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拆除建筑,这一决定是否合法,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规划局作出决定前,是否依法进行了调查、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在本案中,规划局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论证,是判断其决定合法性的关键。
其次,规划局作出决定时,是否充分考虑了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和合理需求,保障合法权益。
行政法律规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法律规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行政法律规范案件,旨在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探讨行政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简介(案例一: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的行政处罚)某化工厂位于某市郊,主要从事化学产品的生产。
近年来,该厂在生产过程中多次排放废气,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损害了当地居民的健康。
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某化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经调查核实,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厂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某化工厂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某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多次排放废气,明显违反了该条规定。
3. 案例分析(1)某化工厂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未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此,某化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某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某市环保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某化工厂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某市环保局有权对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因此,某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
四、案例启示1. 强化环保意识本案中,某化工厂因环保意识淡薄,导致环境污染,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警示我们,企业和个人要增强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环保法规,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2. 完善法律法规当前,我国在环保领域还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问题。
行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三(以下简称张三)在A区某街道开设了一家餐饮店,经营面积约为100平方米。
2019年3月,张三向A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城管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张三的餐饮店位于居民区,且附近已有两家餐饮店,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城管局认为张三的餐饮店不符合相关规定,遂于2019年4月作出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决定。
张三不服城管局的决定,于2019年5月向A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A区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城管局的决定合法,遂于2019年6月作出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张三仍不服,于2019年7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城管局是否有权对张三的餐饮店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2.城管局作出的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决定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一)城管局是否有权对张三的餐饮店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1.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城市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二)维护城市容貌,保持市容整洁;(三)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功能;(四)加强城市绿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二)具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四)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
”2.分析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城管局作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有权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监管。
在本案中,张三的餐饮店位于居民区,附近已有两家餐饮店,若再增加一家餐饮店,可能会对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且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关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要求。
因此,城管局有权对张三的餐饮店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城管局作出的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决定是否合法?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行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的生产。
近年来,该企业由于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导致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量逐年增加。
根据周边居民反映,该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甚至威胁到了居民的健康。
2020年5月,某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化工企业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经调查核实,环保局发现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废水处理设施不完善,导致部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至附近河流;2. 废气处理设施老化,无法有效去除废气中的有害物质,导致废气直接排放至大气;3. 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二、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保局对化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安装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安装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调查结果,环保局认定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废水处理设施不完善,导致部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至附近河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2)废气处理设施老化,无法有效去除废气中的有害物质,导致废气直接排放至大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3)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行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区居民李某,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该房屋建成后,被市规划局执法人员发现。
经调查核实,李某新建的房屋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市规划局依法对李某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
然而,李某不服该决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市规划局是否具有对李某违章建筑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2. 市规划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3. 李某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案例分析(一)市规划局是否具有对李某违章建筑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
在本案中,李某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擅自新建房屋,属于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因此,市规划局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对李某违章建筑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二)市规划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1. 程序合法。
市规划局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向李某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
在送达过程中,李某未提出异议。
因此,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
2. 实体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市规划局依法对李某违章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三)李某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案中,李某对市规划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市规划局具有对李某违章建筑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李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在某市某区投资建设一住宅项目。
该项目位于该区的一块未开发土地上,开发商与土地所有者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在项目前期准备过程中,开发商按照相关规定向市规划局提交了项目规划申请。
市规划局在收到开发商的规划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该项目的规划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于2018年4月作出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然而,在发放许可证的过程中,市规划局发现该项目的规划与周边环境存在一定的不协调,且未充分考虑交通、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等因素。
于是,市规划局决定暂停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要求开发商重新进行规划调整。
开发商认为市规划局的决定不合理,遂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市政府经审理认为,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遂作出撤销市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2. 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一)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1. 规划审批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批准城乡规划,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
”本案中,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周边环境、交通、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等因素,且未对开发商提交的规划申请进行充分审查,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2. 规划内容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本案中,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周边环境、交通、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等因素,导致规划内容与周边环境存在不协调,违反了上述规定。
(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1. 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并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行政法案例——精选推荐
第一章行政法导论第一节案例1:张某系某大型电视机厂的职工,1998年厂里分房时未列入分房名单,张某不服,以该电视机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点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案情中所讲到的电视机厂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
因此,张某对电视机厂分房时未将其列入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三、简答题:1.什么是行政法?如何理解行政法的概念?2.行政法渊源有哪些?行政法渊源之间的基本效力关系是什么?四、论述题∶1.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其具有哪些特征?2.行政法的作用有哪些?3.论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4.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及其具体内容案例2: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
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
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
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
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行政法律问题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
为了满足城市扩张的需要,当地政府积极推动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此背景下,某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因土地使用权问题产生了争议。
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了某市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开发商根据规划局的要求对地块进行了相应的规划和设计。
然而,在项目后期,规划局以“规划变更”为由,要求开发商重新调整设计方案,并要求开发商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
开发商认为规划局的要求不合理,双方就此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变更的合法性;2.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问题;3. 开发商的合法权益保护。
三、法律分析1. 规划变更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对城乡规划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城乡规划进行修改。
规划变更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
在本案中,规划局提出规划变更的要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评估结果需要修改城乡规划;(2)规划变更应当经有权机关批准;(3)规划变更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从现有证据来看,规划局提出的规划变更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如果规划变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则规划变更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2.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按照国家规定,向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一次性缴纳。
在本案中,开发商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并按照约定支付了土地出让金。
规划局以“规划变更”为由要求开发商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一次性缴纳,除非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
因此,开发商无需按照规划局的要求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因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原告为甲公司,被告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甲公司因认为被告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过程中存在违法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政行为;2. 甲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
二、案件事实(一)甲公司基本情况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销售业务。
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过程中,甲公司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相关材料。
(二)被告行政行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甲公司的注册登记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提交的材料存在以下问题:1. 公司名称不符合相关规定;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不齐全。
据此,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决定:1. 驳回甲公司的公司注册登记申请;2. 收回已收取的注册登记费用。
甲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法律分析(一)被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1. 公司名称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损害的字样。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交的公司名称不符合上述规定,被告驳回其公司注册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公司注册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交的材料不齐全,被告要求其补充材料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合法。
(二)甲公司赔偿请求的合理性1. 被告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过程中,依法对甲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相应的决定。
甲公司未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导致其注册登记申请被驳回。
因此,甲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 被告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过程中,已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第十章_行政法治案例分析
车主对此案不乐观 对于此案的前景,张军昨晚在电话里表示担忧: “据我所知,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经常被起 诉,还没有败诉过。 他说,一万元钱不是非常大的数目,但自己前前 后后在这事情上面,花了太多的时间和精力。 “我只是希望通过起诉,让大家知道,执法者的 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他们不能用违法的行为去陷 害无辜的人。” 此前,与张军有类似遭遇的上海市民周洋也曾选 择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一审二审全部败诉。 最后在法院调解下,上海南汇区城市交通行政执 法大队退还了罚款1万元。
江宁区现仍在施行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 暂行办法》第1条也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南京市房屋管理拆迁办法》第53条的规定, 结合江宁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拆迁办法。” 杨春庭决定状告江宁区政府。他说,拆迁方 依据的是7年前的老规定,制定这个规定的上位法 早已废止,江宁区政府不根据新的上位法制定新 规定,是一种“立法不作为”,由此导致公民因 拆迁受损,政府有责难推。
行政法治案例分析
案例一 南京一公民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
2003年4月23日,杨春庭向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行政起诉书,状告 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 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的行政不 作为。南京市中级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将此案 移交江宁区法院受理,5月26日,江宁区法 院正式给杨春庭发出了立案受理通知书。 6 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发出 行政裁定书,驳回南京美亭化工厂对江宁区 政府“立法不作为”的起诉。
杨春庭继而研究发现,江宁区目前房屋拆迁 依据的这个《暂行办法》,是1996年由原江宁县 政府制定的,早已不适应撤县建区后江宁土地价 格的巨大变化。而且,当初授权制定这个拆迁管 理办法的上位法——1996年3月施行的《南京市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3月7日被废止。 2001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一个月后,南京市据此再一次制定了新 的拆迁办法并颁布实施,而江宁区政府却一直坚 持沿用7年前的暂行办法。这个已被废止的《南京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53条是这样规定的: “本市所辖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 县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办法。”
分析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某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食品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生产过程中使用过期原料;二是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记录;三是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局对食品厂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食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食品厂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食品厂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原料库、产品库等进行了全面检查,收集了相关证据。
2. 调查核实市场监管局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了核实,确认食品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生产过程中使用过期原料,导致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2)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记录,无法追溯食品生产过程;(3)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存在交叉污染风险。
3.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局对食品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2)罚款人民币10万元;(3)责令食品厂停产整顿,整改期间不得生产、销售食品。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违法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领域。
食品厂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违法行为分析(1)使用过期原料:食品厂在生产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使用过期原料,导致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即食品生产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
(2)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记录:食品厂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记录,导致无法追溯食品生产过程。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即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记录制度。
(3)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食品厂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存在交叉污染风险。
运用行政法分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结合一个具体案例,运用行政法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以期对行政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李某,因家庭矛盾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用砖头将张某打伤。
事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进行传唤,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李某曾因类似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李某不服处罚决定,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提出以下抗辩意见:1. 公安机关对其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2. 公安机关在处罚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3. 行政拘留处罚过重。
二、案例分析(一)关于事实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有充分的证据。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主要依据是李某曾因类似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以及李某在此次争执中用砖头将张某打伤的事实。
从案件事实来看,公安机关的证据较为充分,李某的抗辩意见不成立。
(二)关于程序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依法进行调查。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对李某进行了传唤、询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从程序上看,公安机关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的抗辩意见不成立。
(三)关于处罚过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是否过重,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李某的违法行为性质: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为严重;2. 李某的违法前科:李某曾因类似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说明其具有再次违法的可能性;3. 李某的悔罪表现:从案件材料来看,李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悔过。
行政法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区某开发商拟在某地建设一大型住宅小区,由于该项目涉及土地征用、规划审批等多个环节,开发商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
在申请规划审批时,某市规划局在未进行实地勘查的情况下,仅凭开发商提供的材料就作出了规划审批决定,导致该小区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严重违规问题。
随后,居民对该小区的建设提出了强烈抗议,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二、案件分析(一)规划局违规审批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
规划审批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十三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中,应当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勘查,核实有关情况。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未进行实地勘查的情况下,仅凭开发商提供的材料就作出了规划审批决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违规审批。
(二)开发商违规建设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开发商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居民权益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本案中,居民有权对规划局违规审批和开发商违规建设的行为进行举报,规划局和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处理(一)规划局的处理1. 收回违规审批文件,重新进行规划审批;2. 对违规审批的负责人进行追责;3. 对违规审批行为进行整改,加强对规划审批工作的监管。
(二)开发商的处理1. 停止违规建设,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整改;2. 对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整改,恢复原状;3. 对违规建设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_行政法治案例分析
第十章_行政法治案例分析本章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的行政案例,探讨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本文选取了中国南方城市的空气质量治理案例作为分析对象。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们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城市一直以工业发展为重点,但由于排放标准不严格,导致空气质量一度下降严重。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措施,并将其纳入城市发展规划中。
首先,市政府通过立法的方式,制定了空气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对空气污染的控制要求和治理措施。
条例规定了工厂和车辆的排放标准,对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并公布数据,以便市民了解当地空气质量的变化。
此举体现了行政法治的原则,即通过法律手段来限制和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和环境的权益。
其次,市政府还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减少污染排放。
例如,对使用环保设施和技术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排放超标的企业进行罚款等。
这种政策手段体现了行政法治的公正性原则,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要坚持公平和平等的原则,保护和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
此外,市政府还加强了对空气质量的监测和信息公开。
每天都会发布空气质量指数,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限行措施和工厂停产等,以减少污染源。
这种公开透明的行政方式符合行政法治的透明性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应当公开透明地向社会公众公布所掌握的信息,以避免行政行为的滥用和不公正。
最后,市政府还加强了对污染排放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他们成立了专门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和执法。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可能采取刑事追究措施。
这体现了行政法治的规范性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不能随意人为地决定和处理行政事务。
综上所述,城市空气质量治理案例综合运用了行政法治的原则,通过立法、政策激励、监测信息公开和执法监管等手段,有效地改善了当地的空气质量。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行政法治在实践中是有效和可行的,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和环境的权益,确保公正和平等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法律规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乙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县开发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计划在该土地上建设住宅小区。
乙县开发公司向乙县政府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乙县政府经审查,认为乙县开发公司的规划方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遂批准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然而,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乙县政府认为乙县开发公司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城乡规划,遂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乙县开发公司不服,向甲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甲市政府经复议,维持了乙县县政府的决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县政府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是否可以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城乡规划为由不予颁发。
三、案例分析(一)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建筑工程施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案例分析1.乙县开发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权进行建设活动。
2.乙县开发公司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乙县政府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
3.乙县政府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审查乙县开发公司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乙县开发公司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符合城乡规划,乙县政府应当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乙县政府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城乡规划为由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
行政法真实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法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行政法案例,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加深对行政法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提高法律意识。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某区居民李某因不服当地人民政府对其房屋征收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李某认为,当地人民政府在征收其房屋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案件事实1. 征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决定对该区部分区域进行征收。
李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2. 征收程序(1)当地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发布了征收公告,明确了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方式等事项。
(2)征收公告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了征收工作人员,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
(3)2018年1月,当地人民政府向李某送达了征收决定书,要求李某在规定期限内搬迁。
3. 李某的主张李某认为,当地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未充分听取李某的诉求。
(2)征收决定书未明确补偿标准,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3)征收过程中存在强制拆迁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4. 当地人民政府的答辩当地人民政府认为,其征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之处。
具体理由如下:(1)征收公告已依法发布,充分履行了法定程序。
(2)征收决定书明确了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3)强制拆迁行为是在李某拒绝搬迁的情况下采取的,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地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未充分听取李某的诉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征收条例》的规定。
2. 征收决定书未明确补偿标准,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3. 强制拆迁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当地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并要求当地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征收决定。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行政机关在2018年对某村进行土地征收,计划用于建设公共设施。
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该村村民就补偿安置问题产生争议。
村民认为行政机关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过低,且安置方案不合理,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2019年,村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征收决定。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征收土地的法定职权?2. 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3. 村民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一)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征收土地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8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征收土地。
在本案中,某区行政机关作为市辖区政府,具有征收土地的法定职权。
因此,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其职权来源合法。
(二)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1. 补偿标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补偿标准应当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补偿标准,导致村民对补偿标准产生异议。
2. 安置方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妥善安置被征收人。
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期限等内容。
在本案中,行政机关制定的安置方案未能充分考虑村民的意愿,且安置地点距离原居住地较远,导致村民对安置方案不满。
3. 征收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在本案中,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也未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不合理、征收程序违法。
(三)村民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村民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行政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涉及众多领域。
本文将通过对十个典型行政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行政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市规划局违法审批建设项目案案情简介:某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市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责令开发商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分析:本案中,规划局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审批建设项目。
对此,规划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二:某县政府违法征收土地案案情简介:某县政府在未依法征收土地的情况下,强行征收村民土地用于建设项目。
分析:本案中,县政府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征收土地。
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案例三:某市环保局违法处罚企业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环保问题被市环保局处以罚款,但企业认为罚款数额过高,遂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本案中,环保局在处罚企业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处罚过重的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法对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4. 案例四:某市公安机关违法扣押公民财物案案情简介:某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扣押财物,但后来证明其无罪。
分析: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扣押公民财物时,未依法进行,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扣押财物。
5. 案例五:某市卫生局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案情简介:某医疗机构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卫生局吊销执业许可证。
分析:本案中,卫生局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未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执业资格。
6. 案例六:某市工商局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分析:本案中,工商局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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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庭继而研究发现,江宁区目前房屋拆迁 依据的这个《暂行办法》,是1996年由原江宁县 政府制定的,早已不适应撤县建区后江宁土地价 格的巨大变化。而且,当初授权制定这个拆迁管 理办法的上位法——1996年3月施行的《南京市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3月7日被废止。 2001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一个月后,南京市据此再一次制定了新 的拆迁办法并颁布实施,而江宁区政府却一直坚 持沿用7年前的暂行办法。这个已被废止的《南京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53条是这样规定的: “本市所辖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 县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办法。”
2 叶某二话不说即对马某开出了由某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发 的罚款100元的收款收据在程序上严重违规。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 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 加重处罚。
同年7月31日,江宁区建设局依据1996 年制定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 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裁决科学园发 展公司给予美亭化工厂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135万余元。杨春庭急了,因为根据他委托 南京华盛兴伟评估公司对自己被拆迁资产 进行的评估,并参照2001年《南京市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测算,补偿安置费应 为447万元。
车主对此案不乐观 对于此案的前景,张军昨晚在电话里表示担忧: “据我所知,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经常被起 诉,还没有败诉过。 他说,一万元钱不是非常大的数目,但自己前前 后后在这事情上面,花了太多的时间和精力。 “我只是希望通过起诉,让大家知道,执法者的 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他们不能用违法的行为去陷 害无辜的人。” 此前,与张军有类似遭遇的上海市民周洋也曾选 择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一审二审全部败诉。 最后在法院调解下,上海南汇区城市交通行政执 法大队退还了罚款1万元。
2006年9月13日,弋阳县国土局立案,第二天即派员到现 场进行了勘测,并对原告叶某作了询问笔录,下发了停建 通知。9月22日,国土局又向原告叶某发出《行政处罚告 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10月20日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原告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自行拆除)。 原告不服,向弋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弋阳县人民 政府维持了弋阳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故原告向 法院提起诉讼。 弋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弋阳县国土弋阳县国 土局对原告叶某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分析: 1、行政处罚的认定前提。 2、行政处罚的程序认定。 3、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拘禁半小时后,对方扔给张军一张《闵行区城市 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通知书》,扣押了车 辆。9月14日,这一执法大队对张军作出了行政 处罚决定。当天,张军向其缴纳了1万元罚款,拿 回被扣押一周的车。 张军说:“闵行区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交通科 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我,协管人员抓到一辆黑车 会得到一份奖励,于是,他们雇人冒充犯病乘客, 利用人的同情心,设套诬陷。我就是被他们害 的。” 事发后,媒体曝光了一份《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 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 其中说到打击黑车的成果:两年时间“查处非法 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了5000多万 元”。
案例五
同情心惹祸——钓鱼式诱惑执法的纠结 2009年10月10日,上海当事车主、圣戈班集团中国磨料 磨具公司市场经理张军,近日通过著名维权律师郝劲松, 起诉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要求对方撤销 处罚并承担诉讼费用。 2009年9月8日,张军他开车去上班,遇到一名白衣男子, 自称肚子疼打不到出租车,恳求带他一段路,张先是拒绝, 后来心一软就让该男子上车了。男子两次提出要付费,遭 到了张的拒绝。 当车停在转弯处,男子伸手抢拔车钥匙,紧接着,冒出七 八个穿制服的男子,把张军从车上拖下来,抢走车钥匙。 “像抓犯人一样反扣双手,卡住张的脖子,推搡到一辆面 包车里”,张军的驾驶证和行驶证被搜走。对方自称是交 通行政执法大队,其中一人出示了证件,但遮住证件上的 名字。
江宁区政府在行政诉讼答辩状中说, 江宁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不可诉的, 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江宁区人民 政府制定的拆迁政策是依照国务院拆迁条 例和江苏省拆迁条例制定的,拆迁政策的 “立、改、废”要按法定程序进行。答辩 状中没有提及旧的《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 办法》及其第53条规定。 虽然江宁区政府暂时打赢了官司,但 江宁区法院发出了司法建议书,要求(江宁) 区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新的拆迁办法。
行政法治案例分析
案例一 南京一公民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
2003年4月23日,杨春庭向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行政起诉书,状告 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 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的行政不 作为。南京市中级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将此案 移交江宁区法院受理,5月26日,江宁区法 院正式给杨春庭发出了立案受理通知书。 6 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发出 行政裁定书,驳回南京美亭化工厂对江宁区 政府“立法不作为”的起诉。
杨春庭所告针对的是原江宁县政府制 定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这一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美亭化工厂位于江宁区东山镇。2002年 5月,杨春庭接到江宁区建设局下属部门— —科学园发展公司的拆迁通知,双方就拆 迁安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 适用法律法规等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终 因分歧太大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杨春 庭只好依法向区建设局提起行政裁决申请。
案例三
马某开了一家饺子店,王某声称自己吃了从马某处 够买的饺子后,事物中毒得了急性肠胃炎,要求马某 赔偿损失未果,遂向某区卫生部门举报,办案人员叶 某接到举报后,独自一人来到马某饺子店,二话不说 即对马某开出了由某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发的罚款 100元的收款收据.马某辩解说:"本店销售的是百年 老字号水饺,你凭什么罚款?"叶某教训说:"你卖的 饺子造成其他人中毒,你还敢抵赖?"于是立即将罚 款增加到200元.马某拒绝罚款,叶某威胁到:"等着 瞧,不想开店了?"马某怕事,只好缴纳罚款200元.叶 某将罚款往口袋一装就走人了." 请问:本案中叶某对马某施行了行政处罚存在哪些 违法情形?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3
叶某教训说:"你卖的饺子造成其他人中毒, 你还敢抵赖?"于是立即将罚款增加到200元。 违反《行政处罚法》中公正公平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 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案例四Leabharlann 1998年3月21日晚,S市南关区居民马某与李某两家因马 某家响动太大影响邻里休息发生纠纷。李某与其妻前往马 家询问引起争吵,进而发展到殴斗。殴打中马某持菜刀致 李某左腿膝关节处受轻微伤,伤口缝合4针,李某为此住 院21天。事后,南关区公安局某派出所以公安机关的名义 给予马某罚款15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赔偿李某全部经济 损失的80%,即204元。马某对处罚和赔偿不服,向上级 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问: (1)本案的复议机关是谁?为什么? (2)第三人是谁?为什么?
思考题:
1、为什么江宁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上述材料集中反映了哪些问题,你对这些 问题是如何认识的。?
案例二
【案情摘要】 原告:叶某;被告:江西省弋阳县 国土资源局
原告叶某系弋阳县中畈乡坞垅村委会叶家村小组 村民,一家九口人,户主为其父亲,已有住宅两 栋。2005年8月份,叶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坞垅 村西弋乐公路西侧自家责任田占地92.7平方米动 工建房, 中畈乡政府和国土所发现后,及时到现场 予以制止,并向国土资源局报告。国土资源局接 到报告后,会同乡政府对原告进行劝告与制止, 并对其房屋基脚进行了强行拆除,但原告不听劝 阻,乘节假日之机突击抢建房屋一层,在群众中 造成极坏影响。
【参考答案】 (1)本案的复议机关是S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受 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本 案中对马某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的,不可能是南关区某 公安派出所,而应是该派出所以南关区公安分局的名义作 出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也应由南关区公安分局承担, 所以本案的复议机关是南关区公安分局的上级机关S市公 安局。 (2)本案的第三人应是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的人。本案李某是马某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对马 某的处罚裁决直接影响到对李某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 李某与被马某申请复议的公安机关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 经复议机关批准后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4马某拒绝罚款,叶某威胁到:"等着瞧,不想开
店了? 叶某将罚款往口袋一装就走人了." 违反法律。 《行政处罚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 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 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77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 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 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 第52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 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土地主管部 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 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