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能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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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

浅谈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

浅谈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发布时间:2021-07-12T13:49:58.030Z 来源:《现代中小学教育》2021年7月上作者:邹丽莎[导读] 网络时代的到来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网络中的虚拟财产数量不断增多,网络虚拟财产也成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事物,如何通过立法完善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成为我国法律研究界重点关注的问题。

本文简单对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进行了研究,并针对刑法保护的措施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重庆市江津区委党校邹丽莎摘要:网络时代的到来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网络中的虚拟财产数量不断增多,网络虚拟财产也成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事物,如何通过立法完善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成为我国法律研究界重点关注的问题。

本文简单对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进行了研究,并针对刑法保护的措施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时代;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网络信息技术蓬勃发展并且对我国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的情况下,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工作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如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刑法保护范畴中受到广泛关注。

因此新时期在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要结合刑法保护进行分析,构建完善的刑法保护体系,有效促进网络市场的稳定运行,为我国司法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

一、网络虚拟财产内涵长久以来,由于国家缺少统一的标准,在现实生活中,很难精确地认定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性质。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理论界对此存在着较大分歧,总体来说,可以将其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类:(一)广义说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是指,为人们所支配的,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及其他财产性权利。

广义说将虚拟财产的存在空间限定于网络环境之中,认为虚拟财产是“依附于虚拟世界,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且能为人力所支配,兼具竞争性、永久性、互联性和用户可使其增值性的信息资源”。

从这个角度来看,广义说能够有效的区分虚拟财产与数字化财产。

因为数字化财产是实体资产在电子空间的延伸,不具有对虚拟空间的绝对依附性。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以刑法规范为视角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以刑法规范为视角
在 某一 程 序 软件 , 网络 游 戏 投 入市 场 之 前 。 如 网络 虚 拟财 产 的确是 从属 于 网、 络游 戏 的 , 网络 游 戏这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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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 网络 虚拟财 产 ; 法 规 制; 刑 财物罪 ; 益罪 利 【 o】 1 .9 9/ .s .6 2 1 9 . 0 .2 1 d i 03 6 j sn1 2 - 1 52 90 . 0 i 0 0
【 中图分 类号 】 D 65 F 2
【 献标 识码 】 A 文
【 章编号 】 1 7— 15 20 )2 0 4 (5 文 6 2 19 (09 0 —0 10 )
财物 ” 者 “ 私财 产 ” 否能 涵 盖 网 络 虚拟 财 产 , 或 公 是 我 国刑 法并 无 明确规 定 。在 司法 实践 中 , 由于 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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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 拟财 产 的 “ 财产 ” 属性 , 以寻求 合 法 、 合理 、 有 效 的刑法 救 济途径 。

刑法游戏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刑法游戏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刑法游戏案例分析报告范文案例背景随着电子游戏的普及,游戏中的虚拟行为与现实法律的界限逐渐模糊。

近期,某款在线多人游戏内发生了一起虚拟物品盗窃事件,引起了法律界和游戏玩家的广泛关注。

玩家A在游戏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其他玩家的虚拟货币和装备,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报告旨在分析此案例,探讨虚拟世界中的刑法适用问题。

案例概述玩家A在游戏内通过黑客技术,侵入了其他玩家的账户,盗取了价值数千元的虚拟货币和装备。

该行为不仅违反了游戏规则,也对其他玩家的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

游戏公司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封禁了玩家A 的账户,并将其行为报告给了警方。

法律分析1.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范畴,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首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虽然虚拟财产在物理形态上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财物,但其具有财产价值,且玩家投入了时间、金钱和劳动,因此应视为刑法保护的财产。

2. 虚拟行为的法律定性:玩家A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需要具体分析。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玩家A通过黑客技术非法获取他人账户信息,秘密转移虚拟财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虚拟行为的量刑考量: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虚拟财产的价值、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虽然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存在一定难度,但可通过市场交易价格、玩家投入成本等方式进行估算。

同时,考虑到虚拟世界的特殊性,量刑时应适当考虑行为人对虚拟社会秩序的影响。

案例结论综合考虑玩家A的行为,其通过非法手段盗取他人虚拟财产,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且数额较大,社会危害性显著,应认定为盗窃罪。

同时,考虑到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建议在量刑时适当从轻处罚,但不应忽视其行为对虚拟社会秩序的破坏。

建议与反思1. 加强虚拟财产保护:游戏公司应加强账户安全措施,提高玩家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意识。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获 利共 计 3 万 余元 。 1 浙 江省 云 和县 人 民检 察院 以被 告人 陈龙 清犯 盗 窃 罪 , 向浙 江 省 云和 县 人 民法 院提 起 公诉 。被 告人 陈龙 清 对公 诉机 关 的指 控事 实不 持异 议 。其辩 护 人 的主要 辩 护意 见是 , 案 的 网络 游戏 装备 、 戏 币等物 品不 具 涉 游 有 财 产属性 , 能成 为盗 窃 罪 的对象 ; 告人 的行 为不 属 于刑 法调 整 范 围。浙 江省 云和 县人 民法 院经 审理 认 不 被
梦 币 任你用 ” 腾讯 QQ 聊天 等方 式联 系买 家 , 及 将梦 幻 游戏 币转卖 为人 民币 , 通过 支 付 宝及 网上 银行 进 行 支 付 交 易 。陈龙 清共 非法 获 取 了 2 . 6 5万余 个 玩家 的账 号 及 密码 , 法 登 录盗 号 1 7万 余 个 玩 家 的账 号 , 非 . 非法
制 。 因 此 , 些 虚 拟 财 产 已经 超 越 了 电 子 数 据 本 身 而 具 有 了财 产 的 属 性 。 这 关 键 词 : 络 犯 罪 ; 窃 ; 产 属 性 ; 理 可 能 网 盗 财 管
中 图 分 类 号 : F 2 D 6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8 X(0 2 0 —0 9l 10 —7 8 2 1 ) 50 8一 l
判决 追 缴被 告人 的违 法所 得 。 [ 1
在 本案 的 审理过 程 中 , 针对 如何 认定 被告 人 盗卖 他人 网络 游戏 装 备 、 币 等物 品 的行 为性 质 , 以下 几 货 有 种观 点 的对 立 : 一种 观 点认 为 , 第 成立 盗 窃罪 。第 二种 观 点认 为 , 立 破 坏计 算 机 信 息 系统 罪 。第 三 种 观 点 成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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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1、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法律对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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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款的增加,体现了“与时俱进地审慎修订⽴法”的理念,符合当前时代发展对于⽹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需求,提供了⾼位阶的⽹络虚拟财产保护民事法律依据,为后续涉⽹络虚拟财产的⽴法留⾜空间。

2、⽹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发展⽽产⽣的⼀种⾮物化的财产形式,⽬前针对⽹络虚拟财产虽⽆统⼀的定义,但从其特点可知,⽹络虚拟财产主要指依附于⽹络虚拟空间,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定使⽤价值和交换价值,既相对独⽴⼜具有独占性的信息资源。

⼆、⽹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1、虚拟财产的概念⽹络虚拟财产是指以电磁形式存在于⽹络空间中的、具有使⽤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可⼈为控制的财产性利益,是对客观现实财产的模拟再现。

虚拟财产是⼀种数字化、⾮物化的财产形式。

它主要包括两点:(1)长时间虚拟⽣活中形成的⼈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活中的虚拟财产;(2)是狭义的数字化、⾮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络游戏、电⼦邮件、⽹络寻呼等⼀系列信息类产品。

但由于⽬前⽹络游戏的盛⾏,虚拟财产在很⼤程度上就是指⽹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形的,⽹络虚拟财产应属于⽆形资产的⼀种。

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

2、虚拟财产的特征⽹络财产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是在保护的⽅式以及⼿段⽅⾯做出不同的规定⽽已。

浅析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浅析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浅析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作者:毛丹常松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2期摘要:在大数据背景下,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愈来愈多。

网络虚拟财产是否纳入刑法保护也成为众多学者关系的问题。

对网络虚拟财产盗窃这一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建立健全刑法保护体系,既是填补理论宏观层面空白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网络盗窃;虚拟财产;刑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156-02作者简介:毛丹,女,硕士研究生,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助教,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禁毒学;常松,男,本科,宁夏中卫市公安局,民警,研究方向:警务技能训练、警务实战训练、治安管理。

一、网络虚拟财产界定理论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界定意见不一,截止到目前仍无权威观点占据主流地位。

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是网络空间的附属衍生品,它产生在当下互联网朝气蓬勃发展的大数据背景下,在各类社交论坛、网络平台上兴起的新事物,要合理的对其进行定义规范,应兼顾各方面因素进行归纳总结。

虚拟财产范畴理论上存在狭义和广义的不同观点。

狭义上的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指可以在网络空间进行交易的具有一定价值的财物,比如游戏积分、QQ里的黄钻等。

广义上虚拟财产是指一切存在于网络环境中,所有人能对其进行随时调用、流通的,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依托电子数据为载体的,具有价值的、能够交易的网络虚拟物以及其财产性权利。

比如较常见的QQ邮箱或者QQ宠物等在虚拟空间里拥有固定代号与性质的财产。

笔者在此课题中探讨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从狭义的定义出发展开分析。

二、网络虚拟财产盗窃之原因(一)大众传统意识的影响1.大众主流观点认为网络对青少年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网络持反对态度。

在我国应试教育的大背景下,虽然素质教育呼喊了很多年,但是家长们一直追求的还是分数,不愿意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反对孩子上网,玩游戏,他们普遍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是无良商人的敛财行为,故而不支持其受到保护,提倡国家禁止对此类财物的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探析浅析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探析浅析

闻 出版 署 联 合 公 布 的 巾 固网 游 产 业报 告 硅 示 ,0 8 中 国 网 20 年 络 游 戏 实 际 销 售 收入 达 I38 元 人 民 币 , 比 2 0 增 长 8 .亿 0 7年 7 .%。另 据 中 国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心 ( N I ) 布 的 2 0 年 6 6 C NC公 08 《 国 网 络 游 戏 用 户 调 研 分 析 报 告 》 明 , 因 网络 游 戏 用 户 中 表 我 规模 已达 5 5 万人 。 50 与网络游戏市场迅速发展相伴的足大量 纠 纷 的 出现 。但 现 行刑 法 至 今 没 有 明确 将 网络 虚拟 财 产 纳 入 其保 护范 畴.以致于在 随后全目各地急剧增多的侵犯虚拟财 产权 利 的案 件 中 , 地 判 决 结果 所 涉 罪 名却 各 有 不 周 。 各 网络 虚 拟财 产 的法 律 属性 如 何 。究 竟 是否 属 于 我 国 刑法 所 保 护 的 对 象,进而如何对其进行保护 已成为当今我国司法实践迫切需 要 解 决 的 现 实 问题
囊关键词鼍网 络虚 拟财产 法律定位 。 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943 4 D 2 .5 文献标识码 : A


引言
近 几 年 。网 络 游戏 的风 靡 带 动 了网 络 游 戏产 业 的 蓬 勃 发 展 。 l G I【mao a D t G op美 国 罔 际数 据 集 团 ) 据 D (ne t nl a ru i a 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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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 中虚拟财 产的法律处理规则 , 导致侵犯虚拟财
产权 的犯 罪得 不到有效惩治 , 虚拟财产事 实上得 不
到 法律 的 切 实保 护 , 重 制 约 着我 国 网络 游 戏 产 业 严

关于虚拟财产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犯罪对象的思考

关于虚拟财产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犯罪对象的思考

关于虚拟财产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犯罪对象的思考作者:王静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关键词】虚拟财产;敲诈勒索罪;犯罪对象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行为对象既包括人也包括财产。

敲诈勒索罪直接侵犯的对象是人,但最终目的却是物。

我国刑法明确将公私财物作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

那么,虚拟财产能否理解为“公私财物”?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呢?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对虚拟财产的概念说法不一,总结起来大致如下: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空间中所拥有、支配的必须利用网络服务器的虚拟存储空间才能存在的财物,具体包括游戏的账号、游戏货币、QQ号码等;[1]还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是指游戏服务商在网络游戏中编制并提供给游戏玩家的能够为游戏角色个人持有和使用的武器装备、游戏货币、土地房屋、日用品等电子数据模块。

[2]归综合学者们的观点,虚拟财产是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是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包括游戏装备、QQ币、人人豆等,也包括QQ号码、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虚拟财产虽然无形,且只能在特殊的网络环境中存在,但是它与其他财产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相应价值也可以用现实的货币来衡量。

网民和玩家通过支付相应价格,在在线或者离线交易市场内是能够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也就是说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从虚拟走向现实。

但并不是所有的虚拟财产都具有现实价值。

通过对虚拟财产概念与内涵的探讨和分析,可知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虚拟性。

就是说虚拟财产是存储在服务运营商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是通过各种网络游戏和服务形式表现出来的,不能脱离网络而存在的。

如果运营商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消失了,虚拟财产也随之消失。

二是价值性。

网民或者游戏玩家投入大量的时间、智慧和金钱,通过练级和做任务不断提升虚拟角色的等级、获得相应的装备和游戏币。

关于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条款应纳入侵犯财产罪之我见

关于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条款应纳入侵犯财产罪之我见
二 百 八 十 五 条 中增 加 两 款 作 为 第 二款 、第 三 款 :违 反 国 “ 术 手 段 , 取 该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中存 储 、 理 或 者 传 输 的数 据 , 获 处
拟 社 会 中能 找 到 一个 虚 拟 的 角色 由 自己担 当 .并 从 事 各种 虚拟 活
的行为 。 游 戏 中 的账 号 以 及 积 累 的 “ 币 ” 财 物 . 包括 网络 游 戏 以外 的 货 等 也 该 罪 是 复 杂 的犯 罪 构 成 基 本 罪 的 法定 刑 中的 自由刑 与 非 网 络 上 的 其 他 虚 拟 财 产
法 侵 入 计 算 机 信 息 系统 罪 的法 定 刑 一 致 .都 是 3年 以下 有 期 徒 笔 者 作 为 曾经 的 网 络 游 戏 玩 家 . 着 一 定 的游 戏 经 验 . 戏 有 游 刑 、 役 , 是 , 加 了财 产 刑 即“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拘 但 增 并 。 中 的财 产 , 举 出 来 大 致 有 如 下 几 类 : 戏 币 、 色 装 备 、 戏 中 列 游 角 游 该 罪 的 重 罪 的法 定 刑 是 3年 以上 7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的 道 具 、 戏 点 券 、 戏 I 本 身 。 些 并 不 是 现 实 存在 物 的反 映 , 游 游 D 这 而 是 游 戏 营 运 商 通过 数 据 电码 的二 进 制 方 式 制作 的 “ 电子 产 品 ” 罚金。 规 定 罚 金 刑 作 为 必 处 的 附 加 刑 有 两 方 面 好 处 :一 方 面 对 于 这 些 东 西 只 能在 该 游 戏 中登 陆 后 才能 使 用 .具 有 非 常强 的 独 特 目前 主 要 是 以 牟 利 目 的 的 非 法 获 取 他 人 数 据 的 犯 罪 具 有 针 对 性 . 的使 用 价 值 和交 换 价 值 均 只 能 在 特定 的游 戏 环 境 下 才 能 得 它 不 完 全 性 . 犯 罪 人 所 欲 得 反 为其 所 失 ; 一 方 面 使 不 必 要 判 处 监 禁 刑 到 实 现 因此 上 述 第 三种 定 义较 为 片面 , 能 真 实 、 整 、 面 的 使 另

非法获取网络游戏虚拟物的刑法规制

非法获取网络游戏虚拟物的刑法规制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2021年3月Mar.2021第21卷第1期Vol.21No.1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更新换代,网络游戏产业规模日益扩张,各大互联网公司的网络游戏业务都呈客观向上发展态势。

如根据网易公司公布,2020年第二季度其在线游戏服务收入为138亿元,同比增加20.9%。

[1]与游戏产业共同发展的是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市场,不仅规模扩大,交易模式也逐渐复杂。

市场内玩家的交易行为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1.虚拟世界内玩家间互相交换虚拟物;2.虚拟世界外的单向交换:玩家使用真实货币向游戏运营商兑换游戏虚拟物;3.虚拟世界外的自由市场:玩家间使用真实货币互相交易游戏虚拟物。

在玩家使用现实货币兑换网络游戏虚拟物成为常态时,涉网络游戏虚拟物的纠纷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事实中包含关键词“游戏装备”的刑事案件,近十年收录案件数量基本呈上升趋势。

但是,对于非法获取网络游戏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选择,不仅司法实务尚未统一,理论主张也各相迥异。

本文旨在结合案例对现有理论展开分析,并为此类行为寻找最合适的刑法规制路径。

一、问题的展开(一)网络游戏虚拟物的定义本文所指“网络游戏虚拟物”,与相关刑法理论中所称“虚拟财产”可作近似理解,但由于对此类物的定性存在争议,能否称其为“财产”尚待商榷,故本文统一以“网络游戏虚拟物”一词指代。

通常来说,根据“网络游戏虚拟物”在虚拟世界中的存在形式及其功能将其划分为三大类:账号类,如网络游戏账号、网络游戏通行证等;物品类,如游戏人物、游戏道具等;货币类,即前文所提及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2]关于网络游戏虚拟物的明确定义,我国法律尚未给出全面具体的标准。

2009年文化部、商务部下发《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仅规定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意涵,即“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探究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探究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探究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进入到了互联网时代下,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逐渐交融,促进了人们生活场景的丰富。

但是互联网在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困扰,其中法律问题是较为典型的问题。

目前我国在互联网层面的立法还不是十分完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不够全面,导致很多人员虚拟财产受到损失,合法利益难以得到维护。

对此文章就从刑法层面分析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面临的问题,通过分析发现,问题主要集中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不完善、对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标准不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犯罪定罪模式不统一等方面。

并结合实际情况从健全和完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评估标准、统一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定罪模式三个方面提出了刑法保护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合法利益;建议一、绪论在1994年我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也正是从该年开始开启了互联网时代,截至目前将近三十年的时间中,我国互联网发展经历了三次大潮,其中第一次大潮是从1994年到2000年,在该年网络发展趋势经历了从四大门户开始发展到搜索引擎的发展;第二次大潮是从2001年到2008年,在该年网络发展从搜索引擎开始向社交化网络转变;第三次大潮是从2009年到当前,在该阶段中网络发展进一步升级,从PC互联网逐步开始向移动互联网转移。

与此同时互联网与人们之间的距离更近,开始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几乎人人可以接触移动互联网。

虽然网络世界是虚拟的,但是其与现实世界并不是毫无关联的,而是相互影响和渗透。

在互联网不断发展过程中,虚拟财产也逐渐开始进入现实世界,人们所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数量也更多,如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也成为很多人员关注的问题。

不过从立法上来看,目前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还不是十分完善,很多立法处于空白状态,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有关的问题。

对此,有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进行更为谨慎地分析,从法律上制定更完善的措施,以提升刑法保护的效果。

关于虚拟财产性质的案例分析

关于虚拟财产性质的案例分析

2007年第 6 期 / 总第 60 期
54 疑案精解
责 任 编 辑:陈 冰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的财产, 理论界观点是不一的。一则认为, 虚拟财产主 要通过个人劳动获得, 而且存在财产投入, 可以通过实 际金钱购买方式获得, 且也具备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并且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来衡量其价值, 因此属法 律意义上的财产; 另则认为, 虚拟财产是虚拟的, 不具 有真正意义上的物理存在性和普遍的价值, 对于游戏 玩家及部分网络用户而言, 虚拟财产具有所谓的价值, 但对于一般人来说, 虚拟财产则毫无价值可言, 因此不 属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更有甚者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 司法学院教授侯国云则认为: “虚拟财产是商家不当敛 财、巧取豪夺的一个圈套。如果保护虚拟财产, 将盗窃 虚拟财产行为犯罪化, 不但遏止不了虚拟财产盗窃案, 反而会诱导更多的青少年和社会精英加入游戏队伍, 还 会 扰 乱 金 融 秩 序 ”。
民法意义上的财产大体上包含物债权和智力成果等而这几类都要求财产的取得和占有具有合法性的特点即要有具体的法律加以规定并确认其合法地位按照此说不法原因给付物如行贿者给受贿者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赂物赌博者支付的赌资等都为无效债权就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财产了而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则比前述范畴则要广就目前的通说认为凡是有金钱价值的利益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
首先, 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很难算是民法意义上的 财产, 原因有如下几点: 第一, 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未对 此有明确的规定, 难以将虚拟财产归入物、债及智力成 果中的任一类, 也就难以谈及其合法还是不合法; 第 二, 虽然很多虚拟财产可以用一般等价物来衡量其价 值, 但其价值的着眼点只存在于网民之间, 特别是网络 游戏用户之间, 不具有普遍意义上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这就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 第三, 民法意义上的财 产一般具有实体性的特点, 即使不以实体存在的智力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法律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法律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法律保护摘要:虚拟财产作为一种产生于网络游戏、依存于互联网虚拟空间的新型财产, 与人们所知道和了解的传统时产包括有形时产和无形财产有很大不同, 因而虚拟财产是否属于一种客观存在的财产, 是什么属性的财产以及它能否像其他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 在我国存在很大的争议和分歧, 本文拟对此进行理论探讨.关键词:物权属性网络虚拟财产电磁记录法律保护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近年来网络游戏是互联网中最吸引网民的一个项目, 千百万人参加到这个如真似幻的娱乐中来, 而虚拟财产正是这个虚拟世界中的关键词, 几乎一切的游戏活动都围绕着虚拟财产来展开。

但是在目前我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仍是一片空白。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 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

那么, 应当如何认识网络虚拟财产呢? 第一, 网络虚拟财产是虚拟网络本身和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 具有无形性的特点。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型,其一是虚拟网络本身, 计算机、计算机之间传递数据的各种连线以及运营于网络的各种软件共同营造了一个虚拟的网络世界, 这个虚拟的网络本身就是一种虚拟则产.其二是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

这种虚拟财产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种为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则产这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

第二种为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虚拟社区中的帐号、货币、积分、用户级别等。

第三种为其他存于网络的虚拟财产。

这包括号、电子信箱及其他网络虚拟财产等。

第二, 网络虚拟财产是具有价值的数字化财产。

无论是网络本身, 还是网络游戏中的高级“武器装备”、“金币珍宝”, 还是一些论坛上的分值很高的高级账户, 它们在本质上都是存在于服务器上的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数据但是这些数据并不仅仅是单纯的数据, 还凝聚着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的劳动, 消耗着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的金钱和时间。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据新浪游戏网报道,《热血传奇》中的传送戒指被玩家出价到4万人民币的天价收购,开创了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中人民币收购装备的单项最高记录。

然而,有关网络虚拟财富失窃的案件也在接二连三的发生。

2003年,我国近7000万网民中,约有4000万为网络游戏玩家,其中经常玩游戏的人以2000万计算,如果每人每年在网络游戏上付出300元,那么这个市场每年就有60个亿的空间,如果有20%的人有过帐号和虚拟财富被盗的经历,造成的直接经济损件就达到12个亿,以每个人在网络游戏上付出的时间为100个小时,那么因此造成的时间上的损失为45662年!2003年12月18日,随着一声法锤落下,全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失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把虚拟财产的保护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

在我们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前,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网络游戏ID、装备、游戏币等网络物品。

它的产生过程如下:1、在你中意的一款网络游戏的网站上注册一个游戏ID。

2、在游戏服务器上建立一个以上的游戏角色。

3、以游戏点卡的形式向游戏运营商购买游戏时间进行游戏(游戏提供的免费试玩时间是很短的),经营游戏角色。

4、当你投入了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以后,你的游戏角色就具有了一定的等级,一定数量的游戏装备和游戏币。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这就是说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有着天生的依赖性,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

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的依赖表现在各种各样的角色、装备和游戏币等具象。

是存储在游戏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只有通过特定的网络游戏才能表现出来,不能将这个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拿到另外的网络游戏上去使用。

游戏服务器上的数据消失了,虚拟财产也就消失了。

2、网络虚拟财产的技术限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技术限制性,是指网络游戏中的角色的属性范围、装备的属性范围都是网络游戏程序预先设定好的,虽然在这个范围内有一定的波动性,但总也超不出这个范围,装备属性范围的设定,使装备的各个属性在各自的范围内都是最大值的装备就稀少了。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界定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界定

之利益” 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支配而言, 商究竟谁享有著作权、谁享有使用权存在争 可以适用的条款。 。 立法在某些时候会落后于现 都要受到网络游戏运营商的介入。 对于玩家来 议。 第一, 认为网络游戏玩家享有著作权。 持这 实经济生活, 造成某些法律“ 盲区” 。而网络虚 说,没有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和支持, 种观点的人认为, 玩家在游戏的过程中投入了 拟财产很显然就属于这爪‘ 区” ‘ 盲 。 网络游戏玩家无法实现对其所有的网络虚拟 时间、 精力和金钱 , 是创造 性劳动 。但是 , 虚拟 在现实生活中, 特别是最近几年出现了许
经营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情况 权利和义务关系。 而网络游戏玩家在现实生活 财产则是他们花费大量的时间、 金钱和精力获 商的经营状况、 得的, 在他们眼中网络虚拟财产同现实的有形 的变化而存在服务期限, 这种服务期限也就决 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出售实际上是债权的
财产没有区别。 易的、 具有现实交易价值的虚拟物, 是网络用 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 如果没有期限性 让与行为, 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情况下, 将其 方面是如果继续维持衰落的游戏, 将会使整 3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属性。 、 该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交 的限制,网络游戏运营商将面临两难的处境, 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的网络游戏玩家。
利 的同时, 也出现 了大量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 财产是虚拟的 、 无形的。 上述三个特征, 因此是物权的调整对象 。 同时 ,
罪的活动, 对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考验。由于
2 网络虚拟财产的可再 生性 。 、 这也是网络 中国台湾 “ 法务部"0 9 法检决字第 093 号 300
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 虚拟性和技术性 虚拟财产的一大特征。一般的有形财产, 在其 函, 对于此曾经做出相关解释, 确定网络游戏 特点, 使得现行法律中很多相关的制度难以直 被损毁、 灭失和消耗后, 就不可能再重新出现。 中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 电磁 “

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人们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越来越受到玩家的重视。

本文将探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以及其在刑法中的保护。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虚拟财产的定义。

虚拟财产指的是在网络游戏中,并不具有实际物质存在的财产,如虚拟货币、虚拟物品等。

虚拟财产的产生依托于游戏平台的技术设施和游戏规则,玩家凭借游戏内的努力,才能获得或者交换这些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虽然并不具备实际价值,但是在网络游戏中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存在一定的法律争议。

有些人认为虚拟财产不具备实际物质形态,因此不应被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

然而,也有人主张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为虚拟财产对于玩家来说,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的一种价值体现,并且在网络游戏市场中有一定的交易行为。

综合考虑,我们认为虚拟财产虽然没有实际物质存在,但是应当被视为一种虚拟权益,并应受到法律保护。

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规定。

然而,我们可以依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来推断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首先,网络游戏中的盗窃行为符合我国刑法中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为玩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虚拟财产,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网络游戏中的诈骗行为也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罪,因为玩家通过虚假欺骗手段,使他人损失了虚拟财产。

再者,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交易行为,如果涉及到合同违约或者欺诈行为,也应适用我国刑法中的相应规定进行保护。

虽然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中只是一种虚拟权益,但是实际上它涉及到了玩家的劳动和收益,具备了一定的经济价值。

因此,我们认为虚拟财产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玩家的权益,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监管也十分重要。

在立法层面,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应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并划定其界限和保护范围。

论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犯罪的对象

论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犯罪的对象
论 网络 虚 拟 财 产 可 以成 为侵 犯 财产 犯 罪 的为网络虚拟财 产的形成提供 了平 台,在 网络技 术 日益发展 的当今社会 ,发 生在 电子商务或 网络 游戏 中侵犯财产 犯 罪的数量也 日益增 多。网络虚拟财产能 否成为侵犯财产犯罪的对象成为学术和实践中都 亟待解决的 问题,本文笔者将通过 对侵 犯财产犯 罪对象和网络 虚拟 财产定性 等相 关内容 的研 究,从而明确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成为侵 犯财产犯罪的犯 罪对 象这一命题。 关键 词 : 网络 虚 拟 财 产 ;侵 犯 财产 犯 罪 ;犯 罪对 象

网络虚拟财产是劳动所得。于志刚教授认为 :虚拟财 产的获得 ,主 要是通过个人的劳动 ,同时存 着伴 随性财产的投人获得虚拟 财产的主 要方式 ,根据 自己的努力 ,而获得 虚拟财物 , 以此作为参与游 戏的主 要 目的 。网络游戏参与者通过劳动和金钱投入 ,其价值 以及重要 性绝对
不 亚 于 实 体 世 界 里的 真 实 财 产 。 就 足 为 网络 虚 拟 财 产 具 有 以 上 所述 的 几种 财 产 属 性 ,更 证 明 了 , 其 作 为财产 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符合 刑法对侵犯财产犯罪 的对象 即公私 财产在新时代下要做最, ‘ 义的理解 后的条件 的。因此 ,我们说 ,网络虚 拟财产可 以成为侵犯财产犯罪的犯 罪对象 。 兰、网络虚拟财产可 以成为侵犯财产 犯罪的犯罪对象 计算机 的普及和 网络技术的进一步进步推动着 网络虚拟财 产的进一 步发展 ,对 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准确定性 得 尤为重要 。网络虚 拟财产可 以成为侵犯财产犯罪的犯雅对象这~命题 不仪在理 论上符合罪 刑法定的 基本原则 ,存 网络犯罪实践巾更是起到了不容小觑 的蘑要作用。 在理论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犯罪的犯罪对 象这一 ・ 命 题符合罪刑法定 的基本原则 。我I 司现行刑法对 T 侵犯财产 犯罪的犯罪对 象并没有 给出直 接规 范。I 天 I 此 ,需要 对刑法 第 几 卜二条 中的 “ 其 他财 产 ”进行相应解释 ,将其外延扩大到网络虚拟财产是对刑法规范的扩张 解 释,丽非类推解释 。因为网络虚拟财产本 身就具备作 为财产 所应该具 有 的价值性 ,劳动性和交易性 ; 且对这 … 法条 的扩 张性解 释符合 了网 民的一般 预测 I 叮 能性 ,这~解释是能够被接受的 , 是将 “ 其他财产”进 行 扩张解 释后得 的结论 。作为数 化H , H -  ̄ 的现代来说 ,网络虚拟财产 作 为一种特殊 的数字化财产 I 独立存 在着 ,这是 一 ・ 个伞新 的财产概念 , 传统犯罪对象理论无法包容这… ・ 新的概念 ,所以我们必须 改变传统的犯 罪对象理论模式 。 在实践 中,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成为侵犯财产 犯罪的犯罪对 象这一命 题 符合 现实的客观发展规律 ,并且 n r 以最大程度 ¨笨 低 立法和司法的成 本 。将 网络虚拟财产作 为一种具有特殊表现形式 的I 财产进 行卡 } { 应 的刑法 保 护,成 为侵犯财产犯罪 的犯罪对象 ,小仅降低 了立法和 司法 的成术 ; 符合大 多数人将其看作 “ 财产” 的心理预期 ,便于』 犬民众接受这一 法 律上的完 善;7 i j i 鼠能够在最大程度 J : 动』 _ f j 刑罚这 一最严厉 的 “ 武器”对 其进行保 护,只有将虚拟财产纳入刷法保护的范畴 , 就 能够将 口前所有 侵犯虚拟 财产 的不法行为纳入刑法的视野 ,真正达到对 网络虚拟财产采 用刑法进行相应保护 的最终 目的。 随着 网络在现实生活 r f l 的渗透 ,人们 的生活将越 来越离 开网络 , 以高科技 为依托 的网络充满商机 ,同时 ,网络虚拟财产 作为网络犯罪构 成 中最常见的财产表现形式在犯罪 中呈现出 自已独特的特点 ,不断引发 与传统刑 事法律 规范 的部分 内容相冲突的问题。通过以上研究分析可 以 发现 ,网络虚 拟财产可 以成为侵犯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 这一命题是肯定 的, 这对 于更好 的用刑法来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重要 意义 ,值得我们 的 广泛 关 注 。 ( 作 者 单 位 :贵 州 大 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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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能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一、实务争议问题
关于虚拟财产能否归入传统意义上的财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各地均有较多侵犯财产犯罪的有罪认定。

但在2013年上述司法解释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刊登了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胡云腾、周加海、周海洋,刊登于《人民司法》2014年第15期,其中关于处理虚拟财产有相关意见,根据该意见,认为虚拟财产不做为财物处理,此类行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认定。

此后,虚拟财产作为财物而认定侵犯财产的判例就较少,但争议一直存在。

如今这么多年过去了,对该问题我们进行了追踪研究,发现分歧又开始增大,从各地裁判来分析,对网络虚拟财产在刑法上的认定有两种方式。

广东省司法机关坚定支持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而北京持否定态度。

其余省份既有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财物的判例,也有将其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判例,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虚拟财产=财物
虚拟财产=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分类
网络空间中存在各种数据或电磁记录,但并非所有的数据或电磁记录都可以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游戏类:游戏币、游戏点卡、武器、装备、道具、等级、身份、宠物等;
网络账号类:QQ号、E-mail号、游戏账号、微信公众号等;
网络店铺类:个人店铺、企业店铺等;
虚拟货币类:Q币、B币、莱特币、以太币等;
学界大多数教授均认为虚拟财产是电子数据,如张明楷教授认为虚拟财产是数据的组合;侯国云教授认为虚拟财产是游戏商为电子游戏的开展而编制的一组或数组电子数据。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中认为:虚拟财产不是财物,本质上是电磁记录,是电子数据,这是虚拟财产的物理属性。

现我国各地法院普遍认可游戏币、游戏道具等虚拟财物系由网络服务商编制并提供,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上并可在特定网络空间使用的数据或电磁记录。

可见,关于虚拟财产的本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已达成共识,认为虚拟财产是数据或电磁记录,其本质属性并不包含有无价值的评价。

三、笔者认为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更适宜
(一)网络虚拟财产实质上不具备刑法意义上“财物”的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是数据或电磁记录,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需要结合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属性进行判断,财物需具备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

1.网络虚拟财产不具有价值性
作为侵财犯罪对象的财物,应限于具有公认价值的财物,即具有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财物。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看法,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

对于游戏玩家来说,网络虚拟财产就是财产,其等同于金钱;对于网络服务商来说,网络虚拟财产只是吸引游戏玩家的一种工具;对于IT人士来说,网络虚拟财产就是一串代码;对于非游戏玩家来说,网络虚拟财产什么也不是。

网络虚拟财产对于支付了一定对价的人来说,能够在游戏或其他项目当中运用,令其获得一定的精神满足,确实是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但其不具有交换价值。

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价均是由网络服务商确定,只有一方的价格,而没有市场价,遂其并不具有交换价值。

2.网络虚拟财产不具有稀缺性
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是数据或电磁记录。

现实中的财产,我们以货币为例,其是具有一定的发行量的。

而网络虚拟财产的总量并非恒定或受限发行的,网络服务商只要手握代码,就能无限生成网络虚拟财产。

即便已生成的网络虚拟财产遭毁损,但也能继续再生再造,不受限制。

据此,我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实质上并不具备刑法意义上“财物”的属性。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明确界定
刑法在其规范内容上不可避免地具有对民法的从属性。

我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被认定为是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应遵循此路径,即网络虚拟财产——财物——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在传统的物权、债权二元体系中,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在民法体系中未被确认的情况下,刑法也不应超前地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刑法》第92条规定:公民私人所有财产是指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有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认定为属于“其他财产”,但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他财产包括哪些内容,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确定。

仅能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三)域外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参考
台湾地区:1997年修改“刑法”时,在第323条将电磁记录增设为动产的范围,对窃取电磁记录的行为适用盗窃罪。

但是在2003年修正时,将电磁记录又从动产的范围内删除,对窃取电磁记录的行为规定适用专门的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来处理。

欧洲:《网络犯罪公约》并未要求缔约国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规定为盗窃罪。

德国:刑法典规定了获取数据罪(第202条a),非法为自己或他人获取不属于自己的、为防止被他人非法获取而作了特殊安全处理数据的,处……可见,其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数据,德国刑法并未规定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本身构成盗窃罪。

由此可见,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不以盗窃罪论处在域外是主流做法。

(四)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更为适宜
网络虚拟财产是存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数据,从本质上说,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侵犯的是数据或电磁记录,直白点说就是修改或删除了代码。

对代码的侵犯实际上就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侵犯,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受刑法中关于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名的规制。

总结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有待立法的进一步明确。

在立法尚未明确且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有无价值、如何估价都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贯彻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因此,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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