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能委关于废润滑油回收再生的暂行规定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能委关于废润滑油回收
再生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工业品购销
【发文字号】[81]商燃联字第14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部、国家经委、国家能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关于废润滑油回收再生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发布日期:1981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1982年1月1日)修改
【发布部门】商业部(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国家能源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1.04.22
【实施日期】1981.04.22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能委
关于废润滑油回收再生的暂行规定
((81)商燃联字第14号1981年4月22日)
一、为了节约能源,防止环境污染,必须加强废润滑油回收再生工作。一切用油单位(包括停泊在我国港口的外国轮船)所更换下来的废油和经加工后能获得石油产品的各种工业副产品,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二、严格执行润滑油交旧供新的制度。各用油单位的废油,都应交售给当地石油经营部门或指定的收购点,凭交售废油的证明供应新油。严禁自行买卖废油或烧、倒废油。中央直供单位,也必须将废油交售给当地石油经营部门,不得自行出售或挪作它用。
三、各种机具、车辆、设备用润滑油的回收比例规定如下:
内燃机油15%
机械油、液压油30%
压缩机油、冷冻机油50%
车轴油40%
汽轮机油60%
变压器油80%
其他润滑油15%
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用油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