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采矿权项目三方案合一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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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采矿权项目三方案合一制

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7.03.09

•【字号】甘国土资矿发〔2017〕43号

•【施行日期】2017.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采矿权项目三方案合一制度有关

问题的补充通知

甘国土资矿发〔2017〕43号

各管理单位,各市州、甘肃矿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的要求,省厅《关于实行采矿权项目三方案合一制度的通知》(甘国土资矿发〔2016〕140号)对省级发证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等三方案合一编审,名称为《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2016年6月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土资源部发证采矿权的开发利用方案审查费收取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908号)将国土资源部

发证采矿权的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费用由向申请人收取调整为由部门预算定额支付。2017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要求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废止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并明确审查费用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收取费用。为做好国土资厅函〔2016〕908号、国土资规〔2016〕21号文件要求与甘国土资矿发〔2016〕140号的有机衔接,现将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甘国土资矿发〔2016〕140号规定的三方案合一制度。

二、在《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具体技术要求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部分的编制继续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部分的编制依据变更为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有关技术规范。

三、在《方案》的编制内容中,将《方案》的三个部分调整为两个部分,即:第一部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第二部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按照国土资规〔2016〕21号、甘国土资矿发〔2016〕140号需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仅需编制第二部分内容。

四、将《方案》评审结果公示期从5个工作日调整为7个工作日。

五、按照国土资厅函〔2016〕908号、国土资规〔2016〕21号的相关规定,明确省级发证采矿权《方案》的审查费用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矿山企业或编制单位

收取费用。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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