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油田公司油井措施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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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油田公司油井措施工程管理规定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制度编号:JLYT-KF-01-03-2016 发布版本:A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油井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实施工作,提高措施工程管理水平,以《吉林油田公司油水井措施管理办法》为依据,结合公司开发生产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油井措施是指应用于公司油田开发生产的增产措施(不含压裂措施)。主要包括物理化学法解堵、油井堵水、油井分采、油井酸化、油井蓄能及吞吐类措施、油井固砂等。
发布日期:2016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6年5月25日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包括油井措施管理机构与职责、设计管理、药剂管理、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和井控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相关部门、公司所属的采油(气)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钻采工程部主要职责。
(一)组织做好工程技术服务队伍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对施工队伍进行工程技术资质管理和评价。
(二)组织做好工程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督进行培训、考核和评价。
(三)组织做好工程配套技术指导工作。
(四)负责组织井控检查。
(五)组织对采油单位工程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六条采油(气)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措施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编制年度措施总体方案,报公司审查。
(三)依据审查通过的年度总体措施方案,编制本单位措施年度、月度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开发部。
(四)负责组织措施单井方案设计编制、审核。
(五)负责措施实施的全过程(包括安全环保)管理。
(六)负责措施增油效果评价、方案优化及结构调整。
(七)负责措施月度、年度报表统计、上报。
(八)组织做好新工艺、新技术措施推广应用的前期技术论证、技术审查及实施效果评价和验收,并向技术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程方案设计管理
第七条工程方案管理。
(一)措施工程方案由油气工程研究院或采油(气)单位工艺所依据地质方案编制,报采油(气)厂总工程师审批并存档。
(二)措施工程方案至少包括基本情况、措施目的、措施技术方法论证、配方体系、用量、效果预测、费用预算、参数设计、安全环保要求等内容。
(三)措施工程方案要按照地质设计要求结合工程因素编写。根据影响油井产能发挥的因素,参考历史措施情况和检测化验数据,有针对性确定措施项目的配方体系和用量。
(四)措施工程方案前期要做好井况调查。了解措施井的投产时间、压力情况、井身轨迹、井下状况、井下工具及油井所在的区域状况等,作为编写工程方案及管柱设计的参考依据。
(五)措施工程方案要提示清楚所用药剂是否为危险化学品,如果是要有相应的安全环保防护措施。危险化学品具体见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八条施工设计管理。
(一)采油(气)单位内部队伍施工的措施,施工设计由采油(气)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并存档。外部队伍施工,由施工单位设计,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后报采油单位审批并存档。
(二)施工设计至少包括基本情况、措施目的、配方体系及用量、设备要求、施工参数、施工步骤、安全注意事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
(三)措施工程方案经采油(气)厂总工程师审批通过后方可分发到相关单位编写施工设计和组织施工准备。
(四)施工单位根据不同措施项目方案要求、施工对象、环境、人员、设备等因素进行安全环保风险识别和评价,编制有针对性的HSE计划书、作业指导书、现场检查表,在施工过程中全面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要有明确安全环保措施。
第四章药剂管理
第九条药剂选型管理。
(一)采油(气)单位工艺所要根据原油物性、地层物性特点、室内试验结果,并结合本油田实际合理优选药剂品种。
1.新技术要由研发单位或工程方案设计单位提供配方,并提供配方相关评价报告。
2.技术配方要适应措施井的油藏条件和开发现状。
3.配方中涉及的药品要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二)化学药剂选用、用量、浓度要体现最优原则,成型后须经过厂工艺研究所、总工程师审核把关并建档备案,严禁未经审批就私自引进使用。
(三)各类措施方案审批后,任何人无权私自改换药剂、增减用量;如确系缺料或原料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工艺所及有关科室,调整措施方案并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药剂质量管理。
药剂的理化指标和药剂性能均合格才能现场使用。
(一)理化指标合格。措施井使用的药品应有油田公司物资供应和相关质检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药品达到合格标准才能允许采购。
(二)药剂性能合格。施工前进行小样配制,由工程方案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药品性能评价,评价结果达到工程方案设计要求后才能进入现场。
第十一条药品质量检验管理。
(一)措施化学药品的质量监督由厂质量安全环保科和采油工艺研究所负责。
(二)措施井使用的化学药品必须具有质量认证资格部门出具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检测不合格或没有检测报告不允许采购。
(三)任何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没有产品合格检验报告的化学药品。对有合格检验报告的化学药品,使用前须经工艺所措施组
及有关负责人审核后方可使用。
1.到货后的化学药品要由采油(气)单位工艺所进行严格的性能检测,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2. 采油(气)单位工艺所不具备检测条件的,送油田公司化学药剂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新药品检测时必须由采油(气)单位工艺所措施组人员进行抽样,并负责送交检验部门,生产厂家不得私自取样,任何人不得更换样品。
第十二条药剂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药剂的购置、使用、储存、处置、转移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吉林油田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危险化学药剂应按照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存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用量要严格登记;包装上应注有醒目的危险化学品标志。对强腐蚀性、易燃性药剂等单独存放,禁止混合贮存、运输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
(三)化学药剂现场使用时,专业技术人员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化学品之间的化学反应,确认防范措施落实后,才允许现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