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集大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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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卢梭
卢梭,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也古典自然法学派的集大成者,他关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的论述,代表了古典自然法的最高理论成就。
他像一个闪亮的明灯一样屹立在历史的长河中。
但是,我却想要谈谈他的观点的一些不足之处。
初读卢梭的思想,我有很多疑惑,并非常不认同他的很多观点,觉得不能理解与矛盾。
首先,他的自然状态理论。
他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下的野蛮人:这个野蛮人完全孤独,像动物一样生活,只关心食物和安全,不需要任何友伴,人在社会状态下所具有的一切情感,需求他都不具备。
他认为在这样的状态下,自然人不可能有任何道德正义的概念,没有理性,只有自爱和怜悯这两种情感,这就决定了人们不可能互相伤害。
至于社会的产生,他则归咎于私有制。
他说到因为人具有动物没有的不断完善的能力,“正是这种能力,借助于时间的作用使人类脱离了它曾在其中度过安宁而纯朴的原始状态。
”然后人的交往产生了“为自己的利益和安全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同时在不知不觉中产生了权利义务观念,私有开始,人类开始受同类的支配,随之而来的就是不平等。
因此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
可是,我要说不!我们知道,人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得到绝对自由的,这一点卢梭也同意,认为自由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
既然无论如何都得不到完全的自由,我们不如受同类的约束,受人定法的约束,总比受困于恶劣的自然条件好吧!野蛮人可以过着孤独的生活,但没有和平,没有自由,没有平等!他们一个人生活,脱离了关系,也就无所谓和平与平等,自由也一样,和平,平等是一种相对。
我和你相处很融洽,没有斗争,这是我和你之间形成的一种和平状态;我平等地对待你,尊重你,不给你俯视的目光,这是我和你之间形成的一种平等关系;此外,我想反问,在自然状态下,一个人能做多少事,多少自由?最简单的,他们甚至没有言论自由权,因为他根本不会说话!这样的自由,这样强烈受困于自然的自由难道他就没有看到吗?人总是这样个,如果让一个人去无人的田野里劳动一天,然后给他报酬,他不会有任何的不满。
但如果你让一个不劳动的人站在他身边,并且也可得到相应的报酬,这样他就不干了。
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是影响人内心的最直接的因素,而其它的,看不见的,人常常不去追求和思考。
自然状态给人造成的不自由与此是同一道理。
最滑稽的是,如果照卢梭的观点,我们都应该永远做一个不会讲话,不会思考,孤独终老的野兽了!这显然是不能被人们认同的!于我,还是较为认同霍布斯的“战争状态”观点。
其次,是他的法律观。
在《社会契约论》里,他认为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是全体人民自己的意志记录。
在这一点,也有他的局限性。
其一,他所说的“人民”的概念过于抽象。
卢梭反复使用“人民”一词,意指社会全体成员,是一个整体意义的范畴。
然而,在个体意义上,确定一个人是人民还是敌对分子的依据是什么,能否和怎样从人民变为敌对分子或由敌对分子转变为人民,这些都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而卢梭并没有对此进行深入的和具体的论述。
所以,个人的“人民“定性的尺度很难把握。
其二,他的“公意”的概念过于模糊。
首先,卢梭认为,“公意”是积极向上的公共意志,尽管不一定会被每个人意识到,确实客观存在的。
对于这一说法,我可以心领神会。
但是,我仍然不禁发问:如果至少有一个人没有意识到“公意”的话,那么,作为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公意”还是否必须获得全体人民(一个都不能少)的赞同呢?
其次,关于“公意”的内容,卢梭也没有做出具体说明。
不过,诸如追求自由、民主、
平等、博爱、和平、健康、平安、安全、幸福和快乐的愿望应该归入其中。
再次,作为全体人民的积极的共同意志,“公意”显然是最重要的。
然而,卢梭把“公意”和私意完全对立起来,这种做法本身具有强烈的和明显的感强和道德色彩,割裂了整体与个人的关系。
在强调人民在“公意”中的一致性的时候,卢梭在一定程度上否定和忽略了个人的发展。
他把私意和团体意志说得一无是处。
时史上,共性寓于个性之中,,体现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公意”也必定符合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和团体的局部利益。
应当承认,一个国家的全部人口,即使难以划分为传统的阶级观点中的不同的阶级,也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民族、阶层、性别、年龄、职业、党派等等。
每一个群体都有各自的利益,每一个人也同样尤其个人利益,也就是卢梭所说的团体意志和私意。
只要团体意志和私意能够做到不侵害其他团体或个人的利益,它们还是可以被大家认同和接受的。
当让,如果超越了这个“度”,我们就应该像卢梭一样,去批判这些意志。
也就是说,卢梭在把民意分为积极的“公意”和消极的“众意”的同时,也应该对私意和团体意志一分为二,不应全盘地、盲目地和一概地加以否定。
另外,卢梭还认为,体现“公意”的法律和各种决议必须由全体人民的一致同意和通过方可生效,这也是不现实的。
我不禁由此回想起形成于15世纪末的波兰议会君主制,他要求任何法案必须一致通过,这种表决制度成为中古后期波兰政治混乱的根源。
1652年,下院的一个议员提出一项反对把传统的六星期会期延长一天的动议,结果是多数人的意见遭到否决。
从此以后,议会便形成这样的惯例:只要有一个人反对,任何决议都不能通过。
这就是“自由否决权”制度,它是波兰国会和政府陷入瘫痪之中,是18世纪末波兰被三次瓜分的重要原因。
可见,卢梭在主张人民意志的一致性时,显然有些绝对化、简单化、机械化和苛求化。
这是很危险的。
况且,由全民参与每一部法律的制订,是十分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社会资源的。
如果一味追求所谓的“公意”的意志性,就会压抑某些个人的正确意见。
卢梭设想的日内瓦式的小型民主共和国也不符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
再次,是卢梭的人民主权论。
卢梭通过《社会契约论》形成了人民主权,这寄托了他美好的政治法律理想。
他认为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不可侵犯的,是不可转让的,不可分割的,不可代表的!但是其中的国家主权不可分割和不可被代表的论述是最具争议的内容。
第一,卢梭既强调国家主权不可被代表,又认为政府可以代表人民行使国家主权的某些职能,这多少有点自相矛盾。
第二,卢梭强调国家主权不可分割,反对罗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却又把国家主权分为最高的立法权和从属于立法权的行政权,这也是一样矛盾!
卢梭关于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理由,是“人民的总的意志”不可分割。
对此,必须着重指出,卢梭关于“人民的总的意志”的理论,仍然犯了过于抽象和含糊的错误,引发了后人的不同理解。
法国大革命中的“恐怖统治”和引发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法西斯主义都钻了卢梭理论的空子。
我觉得,卢梭对人民的期望值过高。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政治觉悟水平是不断提高的,不可能是完美的。
当一个国家的民众缺乏政治敏锐力、洞察力、判断力,过分追求眼前利益、现实利益、局部利益、本国和本民族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和长远眼光时,这个国家的民众就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阴谋家所误导。
这些别有用心者会鼓动民众走上错误的道路,从而导致巨大的人祸。
“人民主权不可分割”就会蜕变为集中党、政、军、立法、司法和行政大权于一身的集权体制或极权体制,这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当然,总的看来,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在本意上是真诚的,具有人民性。
尽管这一学说在实践过程中有功有过,但这些其实都是后人的得与失,而不是卢梭本人能够左右的。
总的来说,卢梭的理论一是他过于理想化,而缺少现实实践的成份,过于抽象,这可以
从他的法律观里看出;而是他有极端主义倾向,这在他的人民主权论里体现的很明显;这两点我觉得是和他身处于那样一个动荡革命的年代有关,那样的处境让他不由的走向批判,理想,以致与走向了一个极端。
三是他过于强调感情因素,在对待法律也如此。
现在,革命渐渐远去,我们今天可以以更加理性的态度来阅读卢梭。
其实批判了他那么多,我也很内疚。
记得他曾发出感叹:“在人世间我是孤单一人,除了我自己,没有兄弟,没有邻居,没有朋友,没有。
”这是在他的《爱弥尔》在荷兰出版后法国国会禁它烧它,并要烧死他时说的。
那时基督教反对他,人民反对他,他在哪里,石头就投向哪里,并遭到枪杀的危险。
他单枪匹马地与整个旧制度作战,即使成了疯子,我们后人也应宽容他,更不要说他曾为人类自由作出了巨大贡献了。
卢梭的一切,尽在不言中!
参考文献:《西方法律思想史》(徐爱国,王振东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严纯生主编),百度卢梭吧/f?kz=127129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