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教师法律地位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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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教师法律地位述评

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述评

×××

(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摘要]教师的法律地位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教师作为主要的社会群体,其法律地位的确立和维护对于教育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明确教师的法律地位,对于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地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解决教育实践中的问题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教师;法律地位

一、教师法律地位的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一规定明确了教师的职业身份,突出了教师地位的特殊性。“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

教师的法律地位就是“通过立法确立的教师的职业地位”。广义上来讲,教师的法律地位应涵盖教师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等方面的内容。教师法律地

的专业教育,不断促进专业发展;接受公众监督对教师做出某些处理决定时,要充分尊重专业内人士和行业协会的意见等。公立中小学校教师职业的自然属性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社会属性在于提供公共服务,属于公职系列。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属于公职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因此,在我国,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事业的专业人员。

(二)我国教师法律地位中的问题

我国《教师法》中对教师法律身份“专业人员”的定位的不够明确,教师在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不确切,不能很好地解决实践中的各种聘任法律纠纷。

聘任制改革中教师权益屡屡受到侵害。由于我国的立法配套法规不健全,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教师法律地位又不甚明确,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小学在教师的解聘方面随意性过大,最终出现“非行政人员的教师行政化”。

教师权益的法律救济渠道不充分。由于教师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产生聘任纠纷时只能参照《教师法》和其他教育法规,教师权益的申诉机构、诉权提起及仲裁程序启动等方面的问题使教师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典型案例

案例:2003年10月23日下午,绥德县某乡镇中学初二年级英语竞赛中,马某为监考老师。临开考马某强调考场纪律时,考生景某突然发笑。马某随即将该生叫上讲台,问其笑因及名字未果的情况下,马某恼羞成怒在景某的左右脸部大扇耳光。马某发完试卷后又带景某来到其办公室,继续施暴。考试结束后景某感觉病情严重,到榆林市第一医院治疗。住院6天后,景某被家人送往西安交大第二医院治疗。因诊断与榆林第一医院相同,景某又被安排回绥德县一医院住院19天。后经榆林中院法医鉴定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2004年8月17日,绥德县法院一审因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由景某及绥德县中学赔偿景某治疗及各种费用39152.19元。(2004年9月17日《中国新闻网》)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景某及其家人、马某、学校。本案是一则由教师体罚学生引发的学生伤害事件,教师马某侵犯了学生景某的人身权和受教育权。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应

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我国《教师法》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是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本案中,马某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景某进行多次体罚,造成了严重后果,严重侵犯了景某的人身权和受教育权。

我国《教师法》中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本案中,学生景某因教师的殴打造成身体伤害,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马某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可向景某追偿。

由本案可以看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还会引起家长与教师的纠纷。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伤害,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教师应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正确行使教育权,明确自身的法律地位,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尊重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教师教育学生要以理服人,循循善诱,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尤其是对违纪学生,教师更应给予更多关怀,深入了解情况,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教师对学生要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的教育原则。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管理力度,使其真正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理智地处理教育教学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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