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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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之前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拟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包括县、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建制镇或街道办事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委托市(州)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部。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
加油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其中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委托市(州)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六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第七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国家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省级有关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修改土地利用规划的,审查其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据国家、省制定《划拨供地目录》、《禁止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的规定审查项目拟供地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依据《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等标准,审查项目用地标准和用地规模是否合理,提出用地规模控制幅度、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方面的要求。
(三)审查补充耕地资金标准及总额、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及措施等方面的内容,提出落实补充耕地工作的要求。
(四)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是否引发地质害。
第八条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依法可以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同时,将修改后的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幅图件一式三份分别在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其它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和备案后,方可报批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主要是修改建设项目选址所涉及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跨乡镇以上行政界线的交通、水利、能源和大型独立工矿建设项目选址如整体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要修改所涉及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只是局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修改所涉及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拟占用的现状地类和规划用途类型、用地规模和各功能分区用地标准、用地定额和土地利用集约程度、修改规划的依据和理由(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相关规划、选址比较等)、规划修改方案(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含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项目的建设对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的影响分析(评估)、落实规划修改方案和减少对实施规划不良影响的措施、修改前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有基
本农田补划位置图)。
第十条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规划修改方案应当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
在县(市、区)域范围内选址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规划修改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规划修改方案进行论证(评审),出具论证(评审)意见;跨县(市、区)域,但在本市(州)范围内选址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规划修改方案,由市(州)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规划修改方案进行论证(评审),出具论证(评审)意见,跨市(州)行政界线选址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规划修改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规划修改方案进行论证。
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规划修改方案的论证(评审)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修改规划的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和各功能分区用地标准是否合理、规划修改方案(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含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是否合理、项目的建设对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的影响程度、落实规划修改方案和减少对实施规划不良影响的措施是否可行、修改前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有基本农田补划位置图)是否符合要求、修改和完善规划修改方案的意见等。
第十一条修改规划应当举行听证。规划修改方案听证要按《国
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举行,听证会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会议纪要应当符合听证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对没有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考虑以下情况,原则通过预审,在建设项目经批准、核准、备案后,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建设项目列入或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如《“十五”期间全国大型水库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如《中长期铁路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如国务院批准的《南水北调总体规划》)和其他决定和批复等。
(二)建设项目列入或为实施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有关规划、计划等(如国家发改委批准的《综合交通体系重点发展规划》)、《能源发展重点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列入或为实施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五年计划(如铁道部批准的《铁路第十个五年计划》)、水利部批准的《全国水利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等,并且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划是为落实国务院、国家发改委批准的规划、计划、决定、批复的。
(三)建设项目列入或为事实省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划。
(四)建设项目属于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如热电厂、城市供水厂、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等)。
(五)军事、卫生防疫等具有特殊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拟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包括县、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建制镇或街道办事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土地的重大建设项目,应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