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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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10、法院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1、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公正、诚实和善意。
11、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第二章
1、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又称为目的性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所需要的独立价值。
2、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又称为工具性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手段或工具以实现实体性目的的价值。
9、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10、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第三章
1、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全过程或一定诉讼阶段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它体现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反映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内在规律和特有价值,是制定、适用、解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依据,对于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在相互谅解和让步的基础上,最终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仲裁是指纠纷主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由此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裁决的一种方式。
4、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权力解决民事纠纷,其典型是民事诉讼。诉讼的实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特定的社会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5、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6、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保护民事权利的措施,按照性质能够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1.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又称国家保护,指权利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国家对其权利实行保护。

2.私力救济。

所谓私力救济,又称自我保护,指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自我保护措施,自行救济受侵害的权利。

现代社会,权利侵害以公力救济为原则,各国民法均规定,民事主体可在一定限度内实行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使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自卫或躲避措施,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实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①必须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而实施,对合法行为,不能防卫。

②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在实行中的。

正在实行中的不法侵害,是指已经开始的,或者正在实施而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

如果这种行为纯属想像或推测,或者是已经终止的,则当事人不存有防卫问题。

③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

④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防卫过当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以损害较小的利益来保全较大的利益,因而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①必须有危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危险存有。

②危险必须是紧迫的,现实的。

③避险行为是不得已的,是惟一可能采取的方法。

④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也即避险造成的损失理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失。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自行采取的保全措施。

自助行为主要在于保护债权,如留置权。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三-361 (1)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三-361 (1)

司法卷三-361(总分:15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50,分数:50.00)1.王某和刘某结婚后,生有一子王甲,后王某和刘某离婚,经法院判决,王甲随刘某生活。

王某有一所住所在某区1号,刘某也有一所住所在某区6号。

离婚之前,王某和刘某为王甲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某区7号。

王甲虽然随刘某生活,但经常居住在其姥姥家,其姥姥家在某区8号。

问王甲的住所在何处?( ) A.某区1号 B.某区6号 C.某区7号 D.某区8号(分数:1.00)A.B. √C.D.解析:本题涉及未成年人的住所问题。

未成年人以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故王甲的住所为某区6号,因为刘某为王甲的实际监护人。

2.李某在张某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张某不知李某的身份和去向。

李某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手机,张某以李某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

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C.是自助行为D.是侵权行为(分数:1.00)A.B.C. √D.解析:[考点] 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详解] 根据《合同法》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其行使要件是双务合同中构成对价的履行义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

根据交易习惯,本案双方存在义务的先后履行顺序,即先就餐,后付款;此外,顾客付餐费的义务与餐馆提供食物的义务相对应,付餐费与交还手机并非构成对价的义务。

因此,A不选。

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债务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时可中止履行。

本案中餐馆已提供了食物,已不具备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要件和必要。

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以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例外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张某之行为正是自助行为,具有合法性,而排除侵权性质。

3.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

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
经济与法

探析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
王沥平 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
【 摘 要】 民事权利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 并由公力救济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 固然公力救济有着较高权 威 性 , 但其效率低、 周 期长等弊端也较明显 。 在崇尚多元化争端解决模式的现代社会 , 私力救济的生存空间 , 客观上不同程度得到了拓展 , 在社会架构 中 也 实 际 发 挥 了 不 可替代的作用 。 本文通过对民事权利私力救济概念的理解 , 以及私力救济存在正当性的分析 , 对私力救济进行粗浅的探讨 , 力求 整 体 上 能 更 好 理 解 私力救济 。 【 关键词 】 私力救济 正当性 局限 改进 是民事 领 域 至 关 重 要 的 一 个 问 题 。 我 们 所 处 的 时 代 是 民事权利 , 权利的时代 , 权利与每一 个 社 会 主 体 都 息 息 相 关 , 没 有 权 利, 公民与法 人就难以存在 。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 利 , 有权利必有救济, 无法获得法律 保护的权利是没有任何 生 命 力 的 。 因 此 , 对民事权利进行救济就成了 私力救济伴随着历 史 与 人 性 与 生 俱 来 , 是人们解决纠 应有之义 。 其中 , 纷时最本能的反应 , 任何人都不 能 无 视 于 它 在 定 纷 止 争 中 的 作 用。虽 然法治 倡 导 的 是 一 种 普 适 主 义 的 理 性 规 则 秩 序 , 但是事实上, 在纠纷解 无论多么发达的公力救济都无法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 绝大多 决领域 , 数民间纠纷的解决仍然是通过私力救济的手段 。 民事关系系平等主体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本能地会使当事人之 唯有矛盾难以平等协商时, 才 间选择 私 力 救 济 的 方 式 解 决 双 方 的 矛 盾 , 有明显诉诸国家法律武 器 之 必 要 。 因 此 , 认真地研究私力救济存在的 并对其加以正确的认识, 使之成为公力救济必要的补充和重要的 基础 , 支撑力 量 , 对构建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 促进法秩序的确立和和谐社会 的生成有重大意义 。 私力救济的能力也是有 限 的, 或自主解决通常是最合理的选择 。 然 而 , 一旦没有进行私力救济 的 条 件 或 无 法 达 到 预 期 结 果 , 当事人往往就不 得不求助于更为正式的社会救济或公力内 , 被称之为它的存在是一种原始的,

论我国民事权利救济制度

论我国民事权利救济制度
பைடு நூலகம்
民事权利救 济的当前发展 状况 民事权利救济的当前 以民事强制执行 ,当事人借助国家公 共权力实现法律途径的救济 ,根据特定的司法权利与义务,保 护 自身 权 利不 受 损 失 。权 利 救 济 是在 执 行 法律 制 度 的 过程 中拥 有重 要 意 义 的 ,如 果无 法 开 展 权 利救 济 ,则 公 民无 法 享受 法 律 保 护带 来 的 实体 公 正 与 程序 公 正 。要 将 救 济 与权 利 相 互 结 合 ,
为 了保 护 自己 的合 法 权利 ,对他 人 的 自 由和财 产 加 以控 制 的 行 为 。 民事权 利 的 自力 救 济 一 般 是适 用 于 一 些拥 有 法 律 知识 或 专 业 技能 的人 群 ,例 如 一些 从 事 法 律 工 作 、法律 专 业 、拥 有 自己 的律 师 的这样 一 类 人 群 。 民事权 利 的 自力 救济 也 是 一种 普 遍 现 象,随着我国贫富差距的拉大 ,很多人依靠公力救济 ,但是公 力 救济 的对 象较 多 ,救济 能 力 较 小 ,救 济 的效 果 也 普 遍 较差 ,
论我 国民事权利救济制 度

( 5 1 8 0 4 8

广东 深圳 )
稳瑞得 ( 北京 )咨询服务有限公 司 ( 深圳 办公 室 )
摘 要 : 随着 我 国法律 体 系建 设 的 完 善 ,法 律体 系建 设 的 关键 词 在 十 八届 四 中全 会 上 改为 了 “ 法律 体 治 建设 ” ,标 志 着 我 国法 律 治理 的 实践 化 发展 的开 始 ,也标 志 我 国 民事 法律 制 度 不 断 完善 的发展 。 通 过 民事 权 利 救济 制 度 的完 善 ,各 类 问题 的 区分 与定 义 , 可 以看 出我 国 民事权 利 救 济 制度 的发 展 仍 然存 在 异 议 。例 如 基于 执 行行 为 的行 政 权 属性 定 位 ,权 利 救 济 的公 共 救 济、个 人救 济 的 内容 定位 ,本 文 中 以该 课题 为 主展 开研 究。 关键 词 : 民事 权利 ;救济 制度 ;执行 异议 ;法律体 系

可以自力救济的法律规定(3篇)

可以自力救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采取自行采取措施的行为。

在我国,自力救济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围绕我国自力救济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及其意义。

二、我国自力救济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其中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一规定为自力救济提供了宪法保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其中对自力救济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4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第6条: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滥用权利。

(3)第7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自力救济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自力救济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2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3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自力救济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20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第21条: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采取的必要措施,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三、自力救济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 自力救济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在民事诉讼中,自力救济主要表现为权利人自行采取以下措施:(1)自行收集证据:权利人可以通过查阅、复制、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

浅谈自力救济

浅谈自力救济

250作者简介:胡秀颖(1988— ),女,汉族,黑龙江阿城人,硕士。

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概念分析第一,私力救济,是指非经国家公权力机关对权利进行救济的方式,自然其中只有对侵权行为的救济才能属于自力救济,此为第一点。

既然自力救济位于私力救济的体系之中,又在公力救济所不及的范围内,所以其对权利的保护更为全面与适当。

其具体表现在:已经收到侵害的法益是现实存在的,并且恰恰与正当防卫区别在侵害是刚刚结束或者已经完成,亦即没有时间限制;第二,自力救济所保护的权益在程序上无法及时得到救济或者无法通过国家机关还原权益的基本形态;第三,自力救济行为需具有手段相当性与紧急性;第四,在司法实践上,自力救济的应用上有两种情况:其一,对财产的保护,即当侵犯的客体或保护的标的是财产时,我们对其进行自力救济的行为,此种行为比较多见,是自力救济中较为多见的情况,例如在盗窃犯罪中,被盗窃人在盗窃人离开作案场地后再夺回自己财物的行为,或者以暴力方式实现债权的行为。

其二,对人身的自救,即当保护的或者被侵犯的客体是人身时,通过道具对对方进行人身束缚、损害等外观上损害不法损害人的人身的行为,但是其目的是恢复或保全自己被侵害的权利的行为。

行为一般体现为侵害施害人的人身权利、限制施害人的人身自由,此类行为,在行为模式上符合某些犯罪构成。

但这种自力救济比前一种自力救济相比较少,因为是对人身权利实施侵害,人身权利不容许轻易侵犯,因而要求更为严谨,所以那些伤害、杀害侵害人的行为,其目的已经变为报复行为,所以不能构成自力救济。

二、自力救济的构成要件通过以上对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大致的抽出以下几个共同点,即构成要件:(一)前提:权利已经受损害且能够通过自力还原自力救济所保护的法益首先应当是自己的合法的,且已经受损的行为,所以,当我们的权益受到非法的侵害并且持续性存在的前提下,我们才能进行自力救济,在此须把握如下几点内容:第一,权利的形态,即自力救济的权利是何种形态。

司法考试民法《民事权利的救济》考点

司法考试民法《民事权利的救济》考点

司法考试民法《民事权利的救济》考点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民事权利的救济》考点导语:以下是店铺给大家带来的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民事权利的救济》考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1、公力救济(适用民事诉讼法)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

2、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扞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自卫行为又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

自力救济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魄力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1)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A.有侵害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B.侵害行为应当哪个是违法行为;C.须侵害行为正在进行;D.须防卫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2)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A.须有紧迫危险;B.须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危险;C.须避险行为确属必要;D.避险行为所带来的损害不超过危险所能导致的损害。

(1、2两点跟刑法上的规定没有区别)(3)自助行为的概念和要件A.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对加害人的财产加以扣押、毁损或对其人身进行适当约束的行为。

B.构成要件:a、须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b、须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援助;c、须自主行为所使用的手段适于请求权的实现;d、须不逾越保全请求权的必要程度。

相关阅读:2017司法考试需要的“三心”一、决心“决心”,这是我对在职司考的第一点想法。

在职意味着什么,不必多说,你如果也决定走这条路,那么要先问问自己是否只是一时冲动,我根本不相信所谓“零基础,二个月通过”之类的话,那离我的生活太远。

既然要考,就要踏踏实实的投入进去,司考真的是一个持久战,不是仅凭一时的热情可以支撑的,尤其是没有生活、工作压力的在职同仁们,你真的要想想清楚,毕竟长达4-6个月的时间,会带给你绝然不同的两种生活方式,你要杜绝多余的娱乐、应酬,压缩陪伴家人的时间,放弃美食,电影,在适应了工作后的无压力后,你能调整好自己吗?二、狠心“男人,就要对自己狠一点”,这句广告语很适合鼓励备考的战友,在职司考,需要付出更多,最直接的就是减少睡眠时间。

当前中国自力救济解决民事纠纷必要性论文

当前中国自力救济解决民事纠纷必要性论文

论当前中国自力救济解决民事纠纷的必要性【摘要】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正以快速的步伐向前稳步迈进着,社会矛盾和纠纷也时有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也呈现出了多元化的态势,但是作为最传统的自力解决纠纷的方式仍然显得有价值和必要。

【关键词】民事纠纷;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一、冲突和纠纷(1)民事纠纷概念。

讲民事纠纷,首先得讲民事冲突。

民事冲突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各种原因对民事权利义务状态或民事权利归属的认识相左而产生的矛盾。

其产生都是因为社会主体与既定的社会制度、主流的道德不相容造成的。

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

因此,各国都很重视民事纠纷的解决并建立了相应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

(2)民事纠纷的特点。

一般而言,民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虽然这里讲的民事纠纷是从诉讼法的角度讲的,但民事纠纷主体上的平等性源于民事实体法上的平等原则。

二是民事纠纷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我们知道,权力与义务是相对而言的。

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必定意味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义务。

对民事义务的违反自然又会产生民事责任。

无论是上文提到的离婚纠纷、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等等都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三是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指的是民事主体。

“权力可以放弃,义务不得违反”。

民事权利的可处分性简言之就是可以选择放弃。

当然,可处分性不仅体现在实体上,也体现在诉讼当中。

二、民事纠纷处理机制一般来说,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分为自立救济,或曰私自救济,社会救济和公立救济。

(1)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

和解具体来说就是指我们民事诉讼法学上讲的民事和解。

自决虽然是通过民事主体自身的力量来解决纠纷,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来加以调整,但自决毕竟不同与古代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如战争、同态复仇。

因此,自决在当今社会用于解决民事纠纷任然有意义和必要。

而且,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有对自力救济的立法。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1.
民事权利的行使
2.
民事权利的保护
01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
自愿行使原则
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 行使权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义务履行原则
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履 行其应尽的义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妨碍他人 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行使权利时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但应当给予权利人公平、合理的 补偿。
02
民事权利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一,公力救济 又称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 依法请求国家机关强制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方法。 公力救济是救济制度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手段。
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二,自力救济 又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民事权利受侵犯时,民事主体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方式。 权利主体只能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自 己的权利。一般而言,仅限于公力救济来不及、达不到、不可能的 情况下,才可以采用。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自助行为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自助行为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自助行为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自助行为。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要点:自力救济的条件:
1.权利受到侵害;
2.强制侵害人的人身、财产(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3.情况紧急,别无选择;
4.尽快纳入公力救济渠道。

(题干未必一定反映出来)
【例题·单选题】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

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005-3-6)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
D.是侵权行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自助行为。

选项A.B错误。

甲未付餐费,乙拒绝交还其外衣不属于同一债务,故不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在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功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

自助行为与侵权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侵权
行为所侵犯的是他人财产和合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而自助行为则为法律或社会功德所允许,并不构成侵权。

私力救济法律后果_民法(3篇)

私力救济法律后果_民法(3篇)

第1篇一、引言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依赖于国家公权力,而是通过自己的力量或者借助他人的力量,对侵害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在民法中,私力救济是权利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私力救济并非无限制,其法律后果也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

本文将从民法角度出发,探讨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

二、私力救济的概述(一)私力救济的概念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依赖国家公权力,而是通过自己的力量或者借助他人的力量,对侵害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自助、报复、和解等行为。

(二)私力救济的适用范围私力救济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行为: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2. 违约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措施,如留置、扣留等。

3. 违法行为:权利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的侵害时,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措施,如自行拆除非法建筑、驱逐非法侵入者等。

三、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一)合法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1. 权利人可以恢复原状:在合法私力救济过程中,权利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恢复自己的权利状态。

2. 权利人可以要求侵害者赔偿损失:权利人在合法私力救济过程中,若遭受侵害,可以要求侵害者赔偿损失。

3. 权利人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支持:在合法私力救济过程中,权利人可以向国家机关请求支持,如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二)非法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1. 违反法律规定的私力救济行为无效:权利人采取的非法私力救济行为,如暴力、胁迫等,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2. 权利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权利人在非法私力救济过程中,若给他人造成损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3. 国家机关介入处理:在非法私力救济过程中,国家机关可以介入处理,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私力救济的注意事项1. 依法行使权利:在私力救济过程中,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民事纠纷中,私力救济更利于维权【四辩稿】

民事纠纷中,私力救济更利于维权【四辩稿】

谢谢主席,谢谢评委,大家好。

对方辩友的辩论可谓精彩,但百密终有一疏,下面由我来指出对方辩友几点偏颇之处。

第一,(公力救济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司法最终解决并不等于唯一解决,也并非更利于解决。

私人争执本质上属于私人之事,私人之间无法解决的纠纷才诉诸国家,故法治原则不排除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存在。

私力救济和社会型救济实质上对应着私人自治原则。

私人自治与司法最终解决并行不悖,共同构成现代法治的两面。

没有对私人自治的尊重,排除私人在法律执行中的作用,决不等于真正的或有效的法治。

第二,对方辩友一直强调私人救济走上犯罪道路的情况,对方辩友可明白,我们的私人救济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已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是在合法范围内的,走上暴力已经不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了吧?第三,农民工讨薪难,为何农民工冒着犯罪的风险也不去法院求助呢?素质低不能概括所有的工人阶层吧?恐怕更多的是公力救济程序繁琐,成本高昂吧?!私力救济的盛行不正是映照了公力救济的不力么?第四,公力救济不力时,私人救济就一定不力么?对方辩友犯了一个明显的逻辑错误,一个洞口,大人钻不进去,小孩子难道就一定钻不进去么?人民群众是我们智慧的源泉啊!第五,公力是文明的标志——只能表明它还需要随着文明的发展不断完善,并不能说在现阶段比私力救起更好的维权作用。

再说,按照马列经典,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和法律会消灭,当时的文明是建立在私力救济解决纠纷的基础上的啊。

第六,过分强调程序正义,会与实体正义发生冲突,导致实体正义的迟到,更不利于维权。

而且不能否认,复杂的程序给我们带来了低效率的问题。

(回到我方的观点,私力救济具有非程序性,它追求实体正义,注重结果胜过过程,更有利于维权)我方坚持认为民事纠纷中,私力救济比公力救济更有利于维权。

第一,从选择性上来看,在民事纠纷中私力救济更便利,直接和更有主动性。

现代社会中,广泛存在权利被侵害而公力救济反应缓慢的情形,如果不采取自力救济,权利将永久或在一段时间内就不能实现了,贝卡利亚说: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为更好保护权利,自力救济就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核心内容: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感谢您的关注。

【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民事责任,体现的是公力救济。

二、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是民事主体的自我保护。

自力救济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

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法律设有专门规定。

对自助行为未加规定,一般认为是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他人的自由和财产加以控制的行为。

【相关案例解析】
在西安飞机场大厅,李姓男子抱着张姓男子的腿,阻止张某登机。

原来,张某到西安出差,从李某处借款10万元,答应离开西安时本利还清,但张某不告而别。

李某得知张某要溜,即赶到机场,采取了“抱腿措施”。

【解析】
李某的行为是自助行为。

处理此类问题,可以参照适用《民法通则》第128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相关知识】
能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和自助行为(如公交售票员扣留逃票乘
客)。

自助行为须符合的条件:
①为保护合法权益;
②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
③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
④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⑤事后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一、概念解释公力救济: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措施。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已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二、观点费里德曼:当事者在自行解决纠纷是也总会顾及这样一个事实,一旦本案被诉诸法庭,法院将会对此做出何种裁判。

换言之,当事人是在法律的阴影下,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解决纠纷。

公力救济客观上成为私力救济的背景,法院裁判是纠纷通过法律解决的标准答案,对诉讼结果的预测为私立救济目标提供了参考和方向。

冯晓光:应该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将自力救济纳入公力救济监管之下的程序性规定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并在民法典制定中参考。

(如何看待这种说法?)用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的法律程序是人类文明社会对争端解决方式的最佳选择。

民事权利和救济简论

民事权利和救济简论

简目:一、内在于民事权利的救济二、民事救济和法院的功能三、法官造法、判例和授权(分权)四、法院在事后(expost)进行定价的必要性五、事前的观点(exante)和法院的有限主动性六、通过救济产生的民事权利的具体性一、内在于民事权利的救济我们认为,救济是内在于权利的。

关于权利与救济的关系,通常有两种观点,要么是权利先于救济,要么是救济先于权利。

比较法学者一般认为,大陆法系是一个“权利先于救济”的法系,而普通法系则是一个“救济先于权利”的法系,因为英美普通法是作为一连串的补救手段而产生的,其实践目的是为了使争执获得解决。

在救济之前,并没有一个由法典编制起来的权利体系。

[i]权利是私法逻辑的起点,但不是一个绝对的和完美的起点。

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认为,“权利在私法中所占的主导性地位,长期以来遮住了传统学说考察其他思路的视线。

”[ii]就拿权利的“法益说”为例,耶林主张“权利即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但是,这遮蔽了权利中包含有消极的利益的一面。

权利只有在法律关系中来看才是全面的,所以有人主张用法律关系的概念来取代权利的概念,借以揭示出权利人需要承担一定义务的一面。

[iii]我们以为,民事权利是生成中的权利,其内涵(权利的行使方式及行使目的)是一个历史的变动的范围,民事权利体现民事主体对其经济生活安排的创造性,民事权利的生成多以程序确认。

程序确认权利的机制本身与成文法确认的机制相比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因为这符合法律自身的逻辑,也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

由于永恒的价值是如此难于确定,人们只能满足于对暂时真理的追求。

而且,程序确认权利的机制体现了效率的原则。

因为法定权利起作用的方式除了事前的引导、教育和警示功能之外,还有不少的情形是通过事后的法律救济实现的[iv]。

在民事的领域内,法律直到问题出现才做出判断是有效率的。

救济,特别是公力救济,是在事后界定权利,使权利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化的重要途径。

二、民事救济和法院的功能我们在谈救济的时候,首先应该意识到,由于国家对救济权利的垄断,自力救济在现代社会是受限制的。

民法上的自助行为制度

民法上的自助行为制度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法上的自助行为制度汪渊智张豪关键词: 自助行为/私力救济/民法典内容提要: 自助行为作为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方式之一,为近现代各国民法所确认,其功能在于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

自助行为在本质上是秩序与正义、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权利保障与防止权力滥用的对立统一。

自助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方可产生阻却违法的效果。

我国民法典应当建立自助行为制度。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受害人一般是提起诉讼,借助国家公权力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称之为公力救济。

然而,公力救济也存在如下弊端:一是诉讼时间长、耗时费力;二是诉讼成本高;三是在紧急情况下公力救济并不总是能够获得;四是即使通过公力救济获得了胜诉判决,但执行较为困难。

上述弊端导致公力救济并不能周到地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利。

因此,在必要的时候采用自力救济的办法,无疑也是理想的选择。

所谓自力救济,是指依靠个人的腕力,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自己保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上的自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两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类,前者是指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危险时,所实施的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的行为;后者则是指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之后,在情势紧迫而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本文所探讨者即为后者。

一、自助行为制度的历史考察(一)外国法上的自助行为制度在人类社会初始阶段,即国家公权力出现之前,由于没有一个有强制力的公共机关,部落群体以及后来的氏族成员个体的利益受到侵害,主要是也只能是凭借部落或氏族群体的力量,用“以牙还牙”、“同态复仇”的这种“身体力行”的方式进行自力救济。

这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自助行为。

在国家产生之后相当长的时期,由于法制还不是调控社会的主要方式,自力救济仍然是保护权利的主要途径,如罗马十二铜表法就有“债权人对不履行债务的人可以视为债奴加以拘禁或出卖”的规定。

民法笔记整理——民事权利

民法笔记整理——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和分类(一)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一般认为,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民事权利由民法所确认;2.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3.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4.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5.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以权利保护的利益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为标准进行的划分)(1)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债权:特定的债权人一方请求债务人一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非财产权利(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包括亲属权、配偶权、荣誉权。

(3)综合性权利: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①知识产权: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志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②社员权:在某个团体中的成员依据法律规定和团体的章程而对团体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③继承权: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2.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权利的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1)绝对权也叫对世权,是指权利人的权利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如财产所有权、人格权等。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权利人的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

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债权就是一种相对权。

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1)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客体,并享有一定利益的权利。

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一、私力救济的优缺点1、私力救济也称自力救济,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民事权利遭有侵害时依靠本人的力量实施自我保护。

广义的私力救济包扩自力请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主行为,狭义的私力救济则仅指自助行为。

自力救济在民法理论上属保护制度之范畴。

2、从消极的角度运用,私力救济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从积极的角度运用,私力救济是直观性的、对抗性的自我保护方法。

3、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私力救济是比较单一和不完善的,因为自力救济方式往往易失去法律的控制,具有不可预测性,极易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并且合法与与非法之间的限度难以界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4、但是私力救济具有对我国社会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

5、法律规范具有原则性和抽象性,法律条文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同时法律具有滞后性,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可能全面预见。

6、法律发生作用往往是事后的和补救性的,对于预防和及时制止当前正在发生的利益冲突显得不是很实用。

因此,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使得自力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弥补作用。

7、在国家公力救济之外,也即在法院的大门之外,自力救济行为广泛存在,并且大部分纷争都是通过自力救济而得以解决的。

以来的历史传统和生活习惯,“好人不打官司”,“赢了官司赢不了钱”是民众的普遍心理。

因此,把纠纷化解在民间,通过私力解决,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可,并且是合乎社会道德的。

9、可以说,自力救济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百姓的“习惯法”。

第四,公正与效率是当今世界各国司法一致追求的目标。

10、然而当今世界又是一个“诉讼爆炸”的时代。

大量的纠纷涌入法院,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已经不能承受诉讼之重,直接影响了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为此,各国纷纷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如庭前调解,诉讼外调解,行政裁决等、仲裁、自救等制度。

目前我国法院案件负担也不容乐观。

因此,自力救济制度,是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司法压力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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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摘要】:自力救济是民事权利救济体系中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人类原始的救济方式,其产生伴随着各种利益矛盾的出现。

原始的自力救济往往以同态复仇手段作为外在表现,同时为社会演进后以公力救济为主导限制乃至剥夺自力救济的救济体系埋下伏笔。

伴随文明的进步,民事权利自力救济再展现其无法消灭的生命力,在纠纷解决中起着关键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民事权利自力救济制度予以重新解释和构建。

本文首先运用价值分析法从法理上论证自力救济存在之必要性,进而通过运用比较分析法融入德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制度,对自力救济途径进行全面梳理,同时,运用实证分析法对当前我国自力救济的现状及需完善之处进行阐述。

正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民事权利自力救济的理论基础。

本部分旨在通过对自力救济的法理依据予以探讨,从理论上论证其正当性。

主要内容:一是民事权利自力救济的正当性,包括权利与救济内在统一、权利让渡与保留、人性认同及人格尊严、人民主权与自治;二是民事权利自力救济的经济分析,包括经济分析法学派的自力救济理论和自力救济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三是民事权利自力救济的法价值,包括正义价值和秩序价值。

通过上述内容得出结论:自力救济从法理而言具有存在之必要。

第二部分:民事权利自力救济的途径。

本部分旨在对自力救济的途径和方法进行全面梳理,进而获得更深理解。

主要内容:一是一般自力救济的组成部分,即自助行为与自卫行为;二是特殊自力救济,有对物权的特殊自力
救济和对债权的特殊自力救济两类。

通过本部分的研究,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中的自力救济制度重新梳理与认识。

第三部分:民事权利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冲突与交融。

本部分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对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关联性与差异性深入研究。

主要包括:第一,关于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冲突。

一是自力救济中权利主体与救济主体的一体化,二是公力救济中权利主体与救济主体相分离。

第二,关于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交融。

表现为自力救济中的“公力”因素与公力救济中的“自力”因素。

通过上述分析,为下文对民事权利自力救济制度的构建打下基础。

第四部分:我国民事权利自力救济制度的构建。

本部分针对我国目前民事权利自力救济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从我国民事权利自力救济的立法现状与学说、对我国民事权利自力救济制度的立法构想(包括对我国自力救济模式的选择、全面规定民事权利自力救济的内容)等方面对我国民事权利自力救济制度的构建框架提出设想。

【关键词】:自力救济途径立法构想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
【目录】:摘要8-10ABSTRACT10-12引言12-14一、民事权利自力
救济的理论基础14-21(一)民事权利自力救济的正当性14-181、权利与救济具有内在统一性的自然法则14-152、人性认同及人格尊严15-163、权利让渡与保留的社会契约理论16-174、人民主权与自治17-18(二)民事权利自力救济的经济分析18-191、经济分析法学派的自力救济理论18-192、自力救济的法律经济学分析19(三)民事权利自力救济的法价值考量19-211、正义价值19-202、秩序价值20-21二、民事权利自力救济的途径21-33(一)一般自力救济21-251、自助行为21-232、自卫行为23-25(二)特殊自力救济25-331、对物权的特殊自力救济25-302、对债权的特殊自力救济30-33三、民事权利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冲突与交融33-38(一)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冲突33-351、自力救济——权利主体与救济主体的一体化33-352、公力救济:权利主体与救济主体的分离35(二)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交融35-381、自力救济中的“法律背影”35-362、公力救济中的“自力”因素36-38四、我国民事权利自力救济制度的构建38-44(一)我国民事权利自力救济的立法现状与学说38-401、法律范围内的民事权利自力救济382、学理范围内的民事权利自力救济38-393、法律规制范围之外的自力救济39-40(二)我国民事权利自力救济制度的立法构想40-441、我国民事权利自力救济模式的选择40-412、全面规定民事权利自力救济的内容41-433、将非暴力型的民事权利自力救济方式纳入救济制度体系43-44结论44-45参考文献45-46参考政策法规46-48发表文章目录48-49致谢49-50个人简况50-52 本论文购买请联系页眉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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