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君毅《论墨学与西方宗教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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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君毅《论墨学与西方宗教精神》

中国先秦学术中最富宗教精神者为墨学﹐然终不能发展为中国之宗教﹐其故颇得深长思之。时论言之者多未切未备﹐今试为文以论之。由墨学之不能发展为中国之宗教﹐中国之所以无固有之宗教﹐亦可得其一部之解答。

time0 发表于 2009-8-26 07:44

墨子之学说见称于当时与后代者﹐在其兼爱之说。如孟子言墨子兼爱﹐庄子言墨子泛爱兼利﹐吕氏春秋言墨子贵兼。然其思想之中心观念亦可言在天志。其所谓天﹐人皆知为有意志有主宰之天神。天于人「其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人法之以成兼爱之教。墨子之非攻﹐所以行兼爱也。兼爱而爱及万民﹐求万民之所利而利之﹐故以厚葬久丧为靡财﹐弦歌鼓舞为无用。此其非礼乐之说所从出。尽力以利民而非命之说生。非贤者在位﹐则利民之事不着﹐故尚贤之说生。人以其义相非则不相爱而上下睽隔﹐故尚同之教立。尚同者里人上同于里长﹐里长上同于乡长﹐乡长上同于国君﹐国君上同于天子﹐天子上同于天志。天志者兼爱万民之志﹐是墨子思想全以天志之说为中心也。循其信天明鬼之教大可重建天神之信仰。其天神于人无不爱﹐与基督教之上帝﹐其德无殊。而墨子躬行兼爱之道﹐形势天下以自苦为极﹐愿杀己以利天下。其人格感化之所及﹐弟子数十人皆可使赴汤蹈火﹐死不旋踵。而基督尚不免见卖于其徒。则墨子之人格固未必逊于基督。世之论者皆谓墨子有一团体之组织。庄子之言墨者有「巨子为圣人﹐皆愿为之尸」。以彼待信天神之笃﹐固未尝不可发展为教会。清末廖季平先生姑为附会之说曰「墨子之学传于欧西成基本教。巨子之巨字化为十字架之十」﹐虽曰可笑﹐然亦本于见及墨学之可发展为类似基督教之教。前有张纯一先生于墨子集解中亦附长文论墨学与基督教之相同。然墨学竟不获发展为中国基督教﹐其故何哉?

墨学之不能发生为中国之基督教﹐世之论者或谓由墨学不数传而绝。而墨学之早绝﹐世之论者或本庄子之言﹐谓由其道太觳﹐使人忧使人悲。墨子死而墨分为三﹐争为巨子﹐相伐自败。或者以为后来儒家思想太盛﹐汉武帝以政治力量罢黜百家﹐墨学亦受其殃。然此类之言﹐理由不充足。如墨学诚自始有基督教之宗教精神﹐则政治力量亦未必能阻其发展。罗马基督教徒所受之残害﹐岂只使人忧悲﹑被罢黜而已哉。墨家思想诚能自立而光大﹐儒家思想又岂能掩其光辉。学术分派正所以张大其军﹐岂必相伐而自败乎?故吾于墨学之不能发展为中国之宗教之故﹐唯在墨学本身中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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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0 发表于 2009-8-26 07:54

吾将谓墨学本身之宗教精神原不完足﹐其不能发展为中国之宗教﹐乃理所当然﹐而由兹以见墨学之精神与西方宗教精神之不同焉。吾人于中国最近乎西方宗教之墨学尚可指出其不能发展为西方宗教﹐则中国其他派之学术与中国文化缺乏西方宗教精神可知矣。至于此为墨学之长处或短处﹐则二者皆可说﹐本文将不讨论。以下唯指出墨学不能发展为宗教之故四点。

(一) 墨子学中宗教精神之不完足﹐在其有一兼爱无私之天神之信仰。兼爱无私之天神之信仰﹐为一切高等宗教成立之一必需条件。然只有此条件﹐决不足成立宗教。吾人心中但念及一兼爱无私之天神﹐与念及吾心内具一兼爱无私之本性﹐可并无差别。吾之信一客观之兼爱无私而至善之天神﹐此信仰必须有支持之者乃能成宗教意识。此支持之者即主观之自觉有私之罪恶意识。客观至善之天神之信仰必然以主观罪恶之自觉相与反照﹐乃能突显而出。如无主观罪恶之自觉相与反照﹐则吾心唯念一至善之天神﹐吾之意念

中唯有此天神﹐天神亦内在于吾之意念﹐吾将不能辨此天神是主观或客观。则谓客观之天神之至善即至善即内在于吾心即吾心之本性之至善亦可。故在西洋基督教中必肯定人生之有罪﹐进至肯定此罪为与生俱生﹐由人类之始祖亚当传来。盖唯将此罪恶之根推之至深﹐人乃不得不肯定其有罪。唯自肯定其有罪﹐乃反照出上帝之至善﹐而客观天神之信仰乃得支持﹐而永不得说天神真内在于吾心。纵谓其内在于吾心深处﹐亦必然同时谓其超越于吾个人之心。然在墨子思想中则虽肯定有客观至善之天神﹐而未尝肯定人生之有罪。此盖由墨子所承之中国传统思想﹐即缺乏人生而有罪之意识﹐此吾已在另一文论之﹐此为墨子宗教思想不完足之处一。

time0 发表于 2009-8-26 08:14

(二)

复次﹐在宗教意识中一方有主观罪恶之自觉﹐一方有客观天神之信仰﹐此二者必构成一紧张关键。在此紧张关系中﹐一方觉纯粹之主观不能超拔罪恶﹐一方觉必依赖客观天神之赐恩乃能超拔罪恶。在宗教意识中﹐一切人之苦痛﹐皆自觉其原于自己之罪恶。故在宗教意识中﹐同时觉人纯赖自力﹐亦不能解救其苦痛﹐唯天神能赐吾人以幸福。宗教意识中必有自己对自己之罪恶苦痛自认无法解拔之感。人穷乃呼天﹐愈自觉其穷﹐乃愈呼天。故宗教意识中有一自己无可奈何之感。由此而人自觉力之有限。觉其力之有限﹐同时觉其力之被限定被注定。此即为一命运意识。然此中一方愈自觉其力之有限﹐一方即愈觉神力之无限。一方愈觉其命运之被限定注定﹐一方愈信神能解拔我之罪苦﹐改变我之命运。然在宗教意识中因我自认我之无力﹐我亦无力以使神救助我。由是在真正宗教意识中最后必归于以神之救助我与否纯由神之自由意志(圣奥古士丁即最深信此义﹐其言后成正宗神学)。其救助我唯是神之自动的赐恩﹐而非我有力使之赐恩于我。我对神唯可作请求与祈祷。在真正祈祷之意识中﹐并不含祈祷必有效之信念。祈祷

之意识中包含祈祷不必有效之意识。知其不必有效而祈祷﹐乃为真正谦卑之祈祷。故在祈祷中重在自认其无力﹐由此而在宗教精神中必须肯定天命之超人力﹐对之取敬畏之态度。然墨学言天志而又非命﹐此中即有一根本之矛盾。墨子之言非命固不外言人之治乱安危贫富寿夭之可转移﹐并无定命。此言固不差﹐而信宗教者亦未尝不可同时信人力尽人事﹐以作拨乱反治去危居安之事。然真信宗教者必承认人力有无可奈可之事。对此人力无可奈可之事﹐唯信天能奈何之。且此无可奈何之事﹐亦天降以惩人之罪。人唯有自觉其罪自知其罪之应受罚﹐而承担之﹐以敬畏之心情忍受此天之所命。故决不敢明白非命。人敢于非命﹐即对天之敬畏不足也。在乎墨子盖相信天为兼爱无私至善之主宰﹐必不忍人之乱危﹐且必助人之去乱危。故人之乱危尽可以人力改造之﹐无虑天之不从人之所欲。然若如此﹐则唯是常情之推理﹐而非可语于真正宗教意识。在宗教意识中﹐固信天为至善而且爱人者。然天虽至善而爱人﹐人并不可以天之爱为可恃。盖在宗教意识中﹐天必为超越我意志之客观存在﹐我有罪则彼不可爱我。或其以苦痛惩罚我即所以爱我﹐故不可恃天之爱﹐而对天必兼敬畏。而在宗教意识中人且须承认有其不自知之罪﹐则任何人或民族所遭遇之乱危皆可非人力所能改造﹐而只能以敬畏心情承担之﹐忍受之﹐而终不敢非命。墨子非命﹐即对天之敬畏不足也。

time0 发表于 2009-8-26 08:37

(三)

在宗教意识中﹐人之罪恶与天神之至善构成一紧张关于。人愈觉罪恶则愈觉天神之超越性﹐于是终于将信天神之表现其意志不限于现实之人所知之世界﹐天神亦不只存在于此世界之内。而天神之赏罚之事﹐亦不必皆表现于人所见之世界。在现实世界中有宗教意识者固信其苦痛皆原于罪恶。然观他人之罪恶未必得苦痛﹐而其自己之善行亦必得幸福﹐则罪恶与苦痛﹑善行与幸福在现实世界中﹐不能确证其相应。而天神若真为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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