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稞白酒企业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CS

2 Q/LB 兰州某某白酒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B 28—201

代替Q/LB 26-2005

浓香型白酒

Strong flavour Chinese spirits

(报批稿)

2014-05-5发布2014-06-5实施

前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

本产品如需办理专项行政许可,本企业应在取得专项行政许可证后,从事许可事项规定的活动,并按备案标准组织生产。

本产品不需办理专项行政许可的,本企业按备案标准组织生产。

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

本标准代替Q/LB 35-2003《青稞酒》。

本标准与Q/LB 35-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章程。

——分别规定了高度青稞酒酒和低度青稞酒的感官和理化要求。

——理化指标相应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由青海互助青稞酒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海互助青稞酒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穆治华

本标准首次发布确认时间:2014年06月。

青稞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青稞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青稞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 15109 白酒工业术语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产品名称

青稞酒 Strong flavour Qinghai barley wine

青稞酒,藏语叫做“羌”,是用青藏高原出产的一种主要粮食——青稞为原料制成。经传统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具有以己酸乙酯为主体复合香的白酒。

4 产品分类

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

高度青稞酒:酒精度41%vol~68%vol;

低度青稞酒:酒精度25%vol~40%vol。

5 要求

5.1 感官要求

高度酒、低度酒的感官要求应分别符合表1、表2的规定。

表1 高度酒感官要求

表1 低度酒感官要求

5.2 理化要求

高度酒、低度酒的理化要求应分别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高度酒理化要求

表4 低度酒理化要求

5.3 卫生要求

5.3.1 原材料

所有所有青稞原材料投产前必须经过检验、筛选和清蒸除杂处理。经处理仍达不到工艺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严禁使用在酿造过程中不能去除对人体有毒、有害、含土杂物较多的原材料制酒。

5.3.2 制酒

5.3.2.1 固态法制酒

5.3.2.1.1 固态法制酒的发酵窖、池、缸、控浆水道以及设备、工器具应根据特定工艺技术要求进行清理,去除不应有的残留物后,方可进行白酒发酵。

5.3.2.1.2 青稞酒蒸馏必须严格掌握量质摘酒,并采取适当的蒸馏排杂措施,保证白、青稞酒卫生质量符合标准。

5.3.2.2 液态法制酒

5.3.2.2.1 液态法制酒的设备、管道、发酵容器必须经冲洗消毒后方可使用,防止发酵污染。

5.3.2.2.2 液态法青稞酒蒸馏的除杂措施,必须保证青稞酒酒卫生质量标准。

5.3.2.3 贮酒

蒸馏青稞酒应按规定分级贮存、老熟。贮藏容器应挂(贴)有产品名称、等级、生产日期的卡片。酒库应经常清理,保持洁净。

5.3.2.4 加浆、勾兑与调味

出厂青稞酒必须加浆(加水)调至本产品的标准酒度。加浆用水必须符合规定,并根据产品质量标准进行勾兑、调味。

5.3.3 包装

5.3.3.1 包装容器

包装青稞酒的容器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贮藏在清洁卫生、防潮、防尘、防污染的仓库内。容器的性能应能经受正常生产和贮运过程中的机械冲击和化学腐蚀。

5.3.3.2 容器的检查

包装容器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5.3.3.3 容器的清洗

装酒前的容器应经清水浸泡、刷洗、沥干;还应检查并清除玻璃、瓷质酒瓶中的破损碎屑。

5.3.3.4 容器的使用

5.3.3.4.1 容器只能灌装青稞酒,不得盛放其他物品或作其他用途,以免误入生产线,造成质量事故。

5.3.3.4.2 所有容器在生产过程中,应避免碰撞,以免损坏瓶边、瓶口,而影响封口质量。

5.3.3.4.3 在成品包装车间只能存放即将灌酒的容器。清扫车间时,必须移去或遮盖好生产线上的容器,以免污染。

5.3.3.5 灌酒、压盖

灌酒操作人员在操作前或搬运其他物品之后必须洗手。各种类型的灌酒机、压盖机,经调试合格后方能使用,这些设备应注意保养,保持清洁卫生。压盖后的容器必须保证不渗酒,不漏酒。

5.3.3.6 包装标志

瓶装酒的外包装应采用木、纸、塑料等材料制作。箱内必须有防震防碰撞的间隔材料。每箱内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箱上应注有厂名、酒名、净重、毛重、瓶数,并有“小心轻放”、“不可倒置”等标志。

5.3.4 成品贮藏、运输的卫生

5.3.4.1 贮藏

成品必须贮藏在阴凉、干燥,并有防火设施的成品库内,严禁与有腐蚀、污染的物品同库堆放,纸箱码放高度不得超过6层。

5.3.4.2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必须用篷布遮盖,避免强烈震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与有腐蚀、有毒的物品一起混运。

5.3.5 成品感官指标、理化指标

应符合 GB 2757、GB/T 19331-2007的规定。

5.4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执行。

6 分析方法

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的检验按 GB/T 10345. 1-1989《白酒试验方法总则》、GB/T 10345. 2-1989《白酒感官评定力法》、GB/T 10345. 3-1989《白酒中酒精度的试验方法》、GB/T 10345. 4-1989《白酒中总酸的试验力法》、GB/T 10345. 5-1989《白酒中总酯的试验方法》、GB/T 10345. 6-1989《白酒中固形物的试验力法》、GB/T 10345. 7-1989《白酒中乙酸乙酯的试验方法气相色谱法》、GB/T 10345. 8-1989《白酒中己酸乙酯的试验方法》执行。

净含量的检验按 JJF 1070 执行。

7 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按 GB/T 10346 执行。

酒精度按 GB 10344 的规定,可表示为“% vol”。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 vo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