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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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管理规定

为电动三轮车的使用及管理,确保车辆的正常安全行驶,特制定本规定。

1、各单位应将电动三轮车车辆相关信息准确录入《事业部

电动三轮车台帐》中,台账由设备保障部统一管理,并

为各单位登记电动三轮车发放车辆牌照。车辆所属单位

对电动三轮车进行登记后由设备保障部发放车辆牌照。

按照《事业部电动三轮车台帐》录入车辆相关信息,并

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如增减车辆或其他变化,应及时变

更台帐信息并报设备保障部备案。

2、车辆只准工作使用,不准挪作他用。车辆实行定人定责

制度,车辆负责人应依照《电动车日常点检记录》每天

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

3、车辆转借时只准借与具有驾驶经验人员使用,借用人必

须向车辆所属单位签写《车辆使用登记表》,内容包括

车辆编号、使用人、领用日期、借用原因、归还时间等。

车辆归还后由保管人对车辆进行检查。

4、驾驶员须严格按照电动车安全操作规程规范驾驶,严禁

载人、载物时禁止超重、超速、超高、超宽或其他违章

行为。

5、不准私自对电动车进行改装拆卸,如确实工作需要,应

由车辆所属单位向设备保障部提出申请,由设备保障部根据改造计划评估安全性能后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再次确认无安全隐患方可进行使用。

6、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熟悉车辆性能,初学者必须在车辆负

责人的监护下才可驾驶,由负责人考察驾驶水平合格并经同意后方可独立操作,同时将人员信息报知相关部门备案。

7、相关方人员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由业务对接部门负责,

管理标准与上述内容一致。

8、各单位须按照上述规定妥善保管车辆,加强人员管理,

各单位车辆管理情况将纳入事业部安全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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