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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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责任保证金制度(修改稿)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管理,紧密配合落实公司管理制度中有关奖惩的规定及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员一律交纳保证金,含试用期内的职员。
第三条:职员应缴存的保证金之标准如下:
1、高级职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员)按其年工资标准的50%缴存;
2、中级职员:(部门经理、副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按其年工资标准的20%缴存;
3、一般职员工资标准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按其年工资标准的15%缴存;
4、一般职员工资标准在2000元以下的:按其月工资标准缴存。
第四条:第三条第1、2款中职员之保证金从职员每月工资中按工资标准的50%扣存,累积至前条规定标准为止;第三条第3款中职员之保证金从职员每月工资中按工资标准的40%、30%、30%依次扣存,累积至前条规定标准为止;第三条第4款中职员之保证金从职员每月工资中按工资标准的40%、30%、30%依次扣存,三个月内累积至前条规定标准为止;若职员个人确因困难,需延期扣除的,由职员本人书面申请,报总经理审批后可延期扣除。
第五条:职员在职期间,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职员如有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之有关规定,公司先从其工资中逐月扣除相应罚金及赔偿金,不足部分另从保证金中扣除;本着“保证金维持原则”,职员保证金在扣除后有不足时,再从工资中及时按第四条之规定扣存。
第七条:职员离职时,经公司离职程序查实,扣除应扣款项后足额返还缴纳的保证金。
第八条:公司根据职务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不同来规定其保证金退还的时
间,具体规定如下:
1、高级职员:根据所承担的职责在正式离职六个月后退还其缴纳的保证金。
2、中级职员、财务部职员、符合第三条第3款的一般职员:根据所承担的职责在正式离职三个月后退还其缴纳的保证金。
3、一般职员中的销售部职员:根据所承担的职责在正式离职二个月后退还其缴纳的保证金。
4、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其他一般职员:根据所承担的职责在正式离职一个月后退还其缴纳的保证金。
第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本公司,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