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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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海关估价制度价格构成要素

1. 货价及其费用的计入:

(1)货价指WTO各成员国缔约方都必须遵守的第一部分价格构成要素,即货物本身的价格。它包括货物的生产成本和出口销售利润,基本上相当于货物的FOB价格条件。

(2)被估货物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或者经过轻度加工即可转售的,为该货物的卖方所拥有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分销权、转售权或其他类似权力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认为与被估货物有关。

(3)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应计入货价。

(4)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费应计入货价。

(5)协助的费用费应计入货价。

(6)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被估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而获得的利益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2. 货价及其费用的扣除:

(1)货物进口后的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

(3)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4)以DDP(delivered duty paid)成交的,其货物价格中包含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国内税和进口许可证手续费,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国内税应予以扣除。

3.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费及相关费用

4. 保险费

货物CIF价格 = (FOB + 运费)÷(1 - 保险费率)= CFR÷(1 - 保险费率)

保险费 =(货物FOB价格 + 运输费)×3 ‰

二、一般进境货物的完税价格的确定

一般进境货物是指供境内消费,并由海关对其全部价值一次性计征关税的货物。

对于一般进境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应当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完税价格: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合理方法。

三、特殊进境货物的完税价格的确定

1. 租赁进境的货物:

(1)经营性租赁:

●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被复运出关境的租赁行为,属于经营性租赁行为,

●以此种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纳税义务人要求一次性缴纳税款的,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2)融资性租赁:

●租赁合同期满后货物留在我国境内,不复运出境,属于融资性租赁行为,主要特点

是货物的价值最终在我国境内使用。

●留购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2.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3.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进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以海关审定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对经审核销售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4.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器、工具等:

海关审定的正常修理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四、进口关税税率的设置与适用

我国加入WTO前,我国进口税则设有两栏税率,即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对于原产于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

对于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我国加入WTO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

(1)最惠国税率

①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②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互相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

③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境内的复进口货物。

(2)协定税率

适用于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老挝、孟加拉、印度5个曼谷协定成员国的902个税目商品施行协定税率(曼谷协定税率)

(3)特惠税率

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目前对于原产于孟加拉的20个税目进口商品施行特惠税率(曼谷协定税率)

(4)普通税率

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四种税率由高至低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

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五、法定减免的范围

1.下列在规定数额内的货物可以免征关税:

(1)不满关税起征点,即人民币50元的一票货物;

(2)一次税额不足50元的进口邮包予以免税放行;

(3)对入境旅客携带限量内的物品予以免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包括:

3.在海关放行前就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海关可酌情减免关税:

4.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6.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7.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8. 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9.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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