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技术]论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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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制
当今世界科技发展速度迅猛,在推动着人类文明进程的同时也给犯罪活动的猖獗留下了隐患。

借助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犯罪活动日益呈现出智能化、隐秘化的特征,给案件侦破带来极大困扰。

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针对智能化犯罪的层出不穷,传统的侦查手段已经无法适应现实需求,执法中科技强侦成为当前控制犯罪的有效途径。

技术侦查的出现也正是伴随着这一进程的演进而出现的,所谓技术侦查就是以技术为主要支撑的侦查手段的统称。

它强调特定技术在侦查工作中应用效果。

准确理解技术侦查的内涵首先应当将其与侦查技术区别开来,二者存在很大的差异。

侦查技术是指侦查过程中应用的具体的技术,技术侦查不但包含了技术层面的东西,还设计侦查的方式、程序、合法等内容。

因此从概念内涵上来看技术侦查更为广泛和丰富。

在具体的实践中,技术侦查的现实需求与法律规范存在一些不对称的地方,这对于完善这种司法实践十分不利。

建立完善的法律规制制度是确保技术侦查质量和效率的关键影响因素。

一、实施技术侦查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技术侦查的基本功能是控制犯罪,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与人权保障问题的摩擦,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向来是世界各国立法中关注的重点,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给与明确界定。

(一)法律规制能为技术侦查提供规范化程序
侦查程序的法制化是一项基本要求,侦查必须是依法的侦查。

因此侦查必须是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展开的侦查,程序在这里具有正义性。

技术侦查必须按照程序把正义性的原则开展。

失去了程序的正义性技术侦查也难脱道德的审判。

按照程序正义性这一原则,技术侦查应当对相关内容进行适当公开,必须有外力监督,这样才能保持技术侦查的合法性和正义性。

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针对技术侦查工作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制制度以规范和约束技术侦查的正义性。

当前我国关于技术侦查的立法规制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侦查的范围、对象等具体内容的界定不清晰。

这极容易造成技术侦查偏离方向,对人权保障形成威胁。

这种现象若得不到及时的制止势必会造成侦查与依法治国原则的冲突。

因此,对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制不但要有,而且还要科学、深入、具体。

(二)法律规制能为技术侦查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技术侦查的正常开展本身需要一定的法律保障作为基础。

近年来,有组织犯罪和高智商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例如网络犯罪、走私、贩毒等等。

犯罪技术更新速度非常快,针对这类性质的犯罪常规的侦查手段实施起来效果不佳。

因为罪犯针对的就是传统的侦查手段实施犯罪行为的。

随着我国打击犯罪的技术侦查手段的不断升级,罪犯的反侦察能力也在提升。

技术侦查就是在这种形势变化当中出现的,技术侦查的隐秘性和渗透性能够在对方不易察觉的情沉下获得犯罪证据,完成案件侦破。

但是这一过程的开展需要法律保障为技术侦查的开展保驾护航。

某些法律侦查技术需要在法律授权范围之内发挥功能,而这些技术在实施过程当中也势必要与犯罪行为和罪犯近距离接触。

其技术侦查人员也面对各种未知风险。

因此必须对这些技术和相关人员赋予一定的法律保障权利和具体措施。

因此,从这个角度开看,技术侦查的运行本身需要法律保障和规制。

(三)法律规制能遏制技术侦查的恶性扩张
毋庸置疑,技术侦查相对常规侦查在打击隐秘性、智能化、技术性犯罪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因为技术侦查中的技术与那些高明的犯罪技术是针锋相对的,而且它在技术性、秘密性、智能化方面丝毫不逊色。

但是技术侦查还具有一个独特之处,那就是顺向性。

它是在主动介入犯罪活动之后,随着犯罪行为一起向前发展的,在这之中完成的对犯罪行为的记录、跟进。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些侦查技术具有很高的专业性,在这里专业性也可以理解为排他,即常人无法有效识别侦查过程和侦查结果的客观真实性。

因此这些专业技术侦查人员就进入了一个权利真空地带。

这给侦查的恶性扩张埋下隐患。

而且技术侦查介入的事件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不能确定事件是否为犯罪案件。

因此这给滥用技术侦查侵犯公民基本人权造成很大威胁。

为此必须对技术侦查实施严格的法律规制。

二、我国技术侦查实践现状分析
技术侦查与法律规制实则是一种矛盾关系,技术侦查开展过程中最理想的效果是高度自由。

但是这要求实施主体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精神处于高度自觉状态,遗憾的是目前尚没有考核技术侦查执行人员主观意识层面状沉的可行性方案。

因此在高度自由的技术侦查中风险和隐患的可控性也非常之低,为此必须建立法律规制予以规范约束,但是法律规制在处理自身与技术侦查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力所难及之处。

(一)技术侦查没有充分发挥所获材料的功能
技术侦查获取犯罪事实和材料的过程秘而不宣,因此利用这种手段获得的犯罪材料不能作为证据进入审判程序。

目前我国技术侦查过程中所获材料只能作为案情分析的重要参考,而不能作为证据直接使用。

侦查中的材料若要在诉讼中最为证据出现必须进过一个转化过程。

所谓转化就是利用刑事诉讼程序将结果予以公开化处理。

除此之外侦查材料若要顺利转化为证据还可以在技术侦查开始之前告知案件相关方侦查信息,由相关方面对整个案件侦查过程跟进了解。

简单的说也就是讲技术侦查暴露在阳光下,这样获得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这两种方式都设计技术侦查的隐蔽性和技术手段的非公开化,一些侦查手段一旦暴露将会对今后的工作开展十分不利。

为此技术侦查的转化之路基本不可行。

综合面高,技术侦查手段所获材料的利用价值还没有被充分挖掘出来,这就是我国技术侦查的基本现状之
(二)技术侦查法治化认识误区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技术侦查的法治化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依法公开和规制技术侦查会泄露侦查秘密。

其实,法律规制只是将技术侦查的法律属性予以展示,不触及技术层面。

而且侦查中的秘密不同于暗箱操作。

当前我国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转化困境很大程度上与过度保护技术侦查的隐蔽性存在很大的联系。

而且在信息时代背景下,网络信息交流和查阅的便利性对于一些技术侦查手段的公开化也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在将这些秘密藏在暗箱之中也没有很大的意义。

西方国家在窃听技术的公开化中效果明显。

那些予以公开的窃听技术非但没有对技术侦查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打击犯罪的力度反而大大增加。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制会束缚侦查人员手脚。

事实上法律规制仅是将公权力对范围追查的界限予以确定,这种确定性会对案件的侦查起到正面的积极影响。

侦查人员可以在界定范围
之内,按照法律程序无所顾忌的开展侦查工作。

相比与当前界限模糊,侦查人员对一些敏感区域和问题拿捏不定的现状来讲,法律规制将更加能够提升效率。

(三)制约监督机制乏力,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冲突
由于法律规制的滞后性,侦察机关在确定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对象、程序方面享有很大自由权。

在侦查过程中的规范性也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规范,而且对于侦查所获材料的处理也没有严格的制度保障。

因此整个技术侦查处于真空状态,这种现状和机制十分不利用侦查工作的规范化。

须知技术侦查所获材料不仅对于破获案件有极大的价值,具体的讲,这些材料有些都是罪犯获取非法利益的核心技术手段。

执行人员在权力真空状态下面对这些材料极有可能禁不住诱惑,使我们的技术侦查性质大变。

而且侦查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个人隐私,在没有确定侦查对象有罪的情沉下获取这些隐私是对人权的践踏。

为此对于技术侦查必须从法律层面做出相关的规制,至少不应当是现在这种由侦察机关自行安排一切的状态和局面。

技术侦查必须受到法律的监督和制约,以平衡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

三、法律规制在技术侦查中的实施路径
(一)明确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技术侦查仅适用于重大复杂案件,案件不符合重罪原则难以适用技术侦查手段。

因为技术侦查是一种对公民基本人权侵害较大的侦查手段,因此这种设计公民基本人权的破案手段不适用与一些危害性较小的案件。

这种观点是正确的。

但是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的成立就存在一些争议。

因此在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方面还必须进一步具体化,将某类性质的案件按照一定的危害程度做出明确的规定,给技术侦查确定一个清晰的适用范围,这样在侦查过程中就能扫清障碍。

为此可以参照西方立法经验,例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266条对于秘密监听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给技术侦查的实施廓清了范围。

(二)科学配置技术侦查权
我国技术侦查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海关等,这些享有侦查权的主体权力范围覆盖应当做出明确的界定。

每个主体的执法内容不同,所匹配的侦查权也应当有所差异,关于技术侦查的权力配置应当在做出具体全面的调查之后做出明确的规定。

技术侦查主体首先应当获得相关法律授权,但是由于不同主体的侦查内容存在很大差异,因此授权应当是一种抽象授权,在法律诉讼程序当中具体应当按照专门法律授权内容进行。

专门法律则可依照不同领域的具体情,犯罪特点等内容对于确需技术侦查的内容给与明确界定实施技术侦查的必要性。

总之,技术侦查权必须在一定程度做到主体与权力的对应性。

例如海关行使技术侦查必须依照以自身业务相关的内容,如走私。

而对于其他刑事犯罪则不享有技术侦查的权力。

(三)严格界定技术侦查的使用条件
对于技术侦查的使用条件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有的国家规定犯有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使用技术侦查。

也有的国家以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为原则规定技术侦查使用。

笔者认为,技术侦查的使用条件受限必须最大程度的确定侦查对象的违法性。

公民的合法权
益高于一切,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必须具有绝对必要性,侦察机关在使用技术侦查之前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例如明确的犯罪意图、严密的逻辑推理等等方可实施。

总之,技术侦查是我国维护法律权威性的利器,它在打击犯罪方面具有较高的效率和明显的效果。

但也正是因为这种侦查的技术性和隐秘性给公民合法权益也造成一定的威胁,为此必须合理的实施法律规制,对于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侦查权的匹配,使用条件的列举等问题予以明确界定,如此才能保证技术侦查的纯洁性和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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